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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hsieh
Created December 10, 2012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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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5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94卷 第63期 院會紀錄

院 會紀錄

一、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星期五)上午10時3分、11月8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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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tting": 9,
    "datetime": null,
    "speaker": "王院長金平"
}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

  1. 宣讀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院會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議事錄已經宣讀完畢,沒有任何書面資料表示異議,因此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2. 本院委員吳成典等39人擬具「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 本院委員張碩文等33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 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00人擬具「脊醫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 本院委員邱創進等37人擬具「營造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 本院委員高思博等32人擬具「醫療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7. 本院委員蔡正元等74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8. 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9.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0. 本院委員高思博等93人擬具「法官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1. 本院委員吳富貴等3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2. 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6、7、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辦理。

  13. 本院委員王塗發等91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4. 本院委員羅世雄等44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5. 本院委員羅世雄等37人擬具「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6.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翁重鈞等3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以上三案擬請院會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三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9.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0. 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1. 本院委員吳成典等40人擬具「八二三戰役參戰榮民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7、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辦理。

  22. 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3. 本院委員林建榮等41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7、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辦理。

  24. 本院委員陳根德等38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7、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辦理。

  25. 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6.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7. 本院委員李全教等35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28. 本院委員張顯耀等4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29. 本院委員白添枝等36人擬具「農會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5、6、7、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0.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7、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1. 本院委員何智輝等34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司法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辦理。

  32. 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5人擬具「能源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6、7、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蔡委員啟芳等16人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7人擬具「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7、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4. 本院委員何智輝等32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7、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5. 本院委員朱鳳芝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前雲南人民反共志願軍補發薪餉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5、6、7、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6. 本院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5、6、7、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7. 本院委員趙良燕等63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6、7、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8. 本院委員謝國樑等46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6、7、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9. 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0. 行政院函請審議「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41. (密)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僑務、經濟及能源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2. 行政院函請本院同意延長「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95年12月31日止,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3. 行政院函請審議「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4. 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45. 蒙藏委員會函送該會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及財團法人臺灣西藏交流基金會9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6. 財政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8. 交通部函送「交通部暨所屬國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投資民營事業概況表及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概況表」暨「政府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49. 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僑務、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僑務、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僑務、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5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等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最近年度預決算書、財務報告、績效考核等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53. 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十八條條文及第二條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4. 內政部函,為修正「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94年度第2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56. 交通部函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相關許可及管理辦法訂定事宜」處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7. 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8. 福建省政府函送該府95年度單位預算電子媒體光碟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9. 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94年度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60. 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科技及資訊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1. 交通部函送「專用電信業務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科技及資訊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審查。

  62. 經濟部函,為廢止「台灣地區日間空襲期中限制用電臨時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3. 行政院函,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辦理94年5月14日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所需經費8億6,756萬元,前動支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並由該院於94年3月23日以院授主忠五字第0940001990號暨94年4月29日院授主忠五字第0940002977號函送本院備查,茲依實際執行結果,註銷9,190萬2,000元,爰請修正動支數為7億7,565萬8,000元,並檢送修正後之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4. 財政部函送「財政部暨所屬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9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5. 司法院函,為修正「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五條條文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司法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6.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捐助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9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67. 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附件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8. 教育部函送「職業學校設立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9. 教育部函,為修正「職業學校規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7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71. 行政院函,為考選部本(94)年度「特種考試及檢覈業務」新增辦理公務人員基層行政警察特考等4項考試所需經費5,202萬8,000元,動支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72. 交通部函送「臺美氣象先進資料同化與預報模式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議」第一號執行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科技及資訊、外交及僑務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73. 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95年度歲出預算案所列我國大陸礁層調查計畫等5項重大施政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財源籌措,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74. 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瓦聖那協議清單」及「防止擴散清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科技及資訊、經濟及能源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75. 經濟部函,為修正「石油製品認定基準」附表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7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函,為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77. 交通部函,為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科技及資訊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78. 交通部函送94年度第1、2季該部主管暨所屬觀光局、公路總局及電信總局之「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經費報告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79. 交通部函,為修正「小船船員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80.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81. 經濟部函送「地面數位電視接收機基本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科技及資訊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8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83. 司法院函,為修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司法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司法委員會審查。

  84. 國家安全局、銓敘部、國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送「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法制、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法制、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85. 經濟部函送該部標準檢驗局與新加坡PSB驗證有限公司簽署之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86. 經濟部函,為廢止「礦場實習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87. 司法院函送該院95年度新興重大施政計畫之成本效益分析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司法、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88. 教育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89. 司法院函,為修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90. 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91. 行政院衛生署函送「B型肝炎病毒核酸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92. 交通部函,為修正「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9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94.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科技及資訊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95. 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96. 行政院主計處函送「94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2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97. 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9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99. 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00. 行政院函,為修正「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1. 經濟部函,為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議台灣省自來水公司94年度營業預算之決議事項,其中有關「鑑於新興工業區不斷開發,惟大多數工業用水僅需以略經處理之原水供應即可,如以一般民生用水之標準淨水,處理成本顯不經濟。且考量工業用水近年來呈現逐年增加趨勢,應請自來水公司視大型集居工業區之設立情形及水源能量配合等因素,檢討『民生用水及工業用水分離之供水系統』之效益及可行性,並向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科技及資訊委員會聯席會作成評估報告」之決議,該公司己完成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科技及資訊四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科技及資訊四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科技及資訊四委員會審查。
  1. 財政部函送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財政部主管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併同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教育部函送國立臺灣大學卑南遺址古文物處理進度專案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該案所凍結之預算,准予動支,並通過決議2項,請查照案。

  2. 本院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國防部函送「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案及會同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審查國防部及交通部會銜函送修正「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二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3.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楊坤洲先生為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以保障非軍職員工之權益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4.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陳堯賢先生為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以保障非軍職員工之權益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5.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張書章先生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爭取非軍職員工基本保障,以維權益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6.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涂俊德先生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以保障非軍職員工之基本權益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7.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吳永成先生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以保障非軍職員工之基本權益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鄭建國先生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以保障非軍職員工之基本權益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羅生騰先生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以保障非軍職員工之基本權益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10.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陸素珍先生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以保障非軍職員工之基本權益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11.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蔡嘉仁先生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以保障非軍職員工之基本權益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12.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莊孝感先生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以保障非軍職員工之基本權益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13.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范光榮先生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以保障非軍職員工之基本權益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14.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宋洪炬先生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以保障非軍職員工之基本權益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15.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吳宗興先生建請修正勞動基準法以保障非軍職員工之基本權益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16.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等提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期調查遭污染之廢棄工廠,發現中南部有多處場址或地下水遭嚴重污染,建請應儘速建立全國性的污染暴露資料庫,澈底調查並加強管制高污染工廠,嚴格澈底執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17. 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成典等提案為澎湖、金門兩地人民血濃於水,澎湖先祖大都來自金門,惟澎湖、金門兩地往來交通不便,建請規劃兩地直航之空中交通航線,同意航空公司經營,以帶動兩地人民之交流與互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18.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紀珠等提案為建請財政部於未完成協助中小企業資金融通相關規劃等完整配套措施前,暫緩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併購計畫之進行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19.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適卓等提案為台灣的人口粗出生率近10年來均呈現下降趨勢,顯示台灣已經出現少子化現象,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開少子化社會對策全國會議,提出少子化社會白皮書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20. 行政院函送曾委員燦燈提案為促進高雄市三民地區之繁榮,並發展高雄市金獅湖風景區觀光與週邊生活圈,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營建署等相關主管機關,立即強化高雄市金獅湖老舊或有安全疑慮之設施,並研究改善金獅湖水質,及增建親水公園之可行性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報告事項已全部處理完畢,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詢事項

行政院答復部分

  1.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裁減金馬駐軍及主權歸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 行政院函送孫委員大千就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改進方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鏡淳就病死豬處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 行政院函送紀委員國棟就台中縣新社、石岡地區食水嵙溪整治工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 行政院函送曹委員來旺就「美國在台協會」辦理簽證建議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投保中心團體訴訟有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塗發就教師請假規則草案將寒暑假視為教師假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 行政院函送莊委員和子就教師請假規則草案將寒暑假視為教師假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針對目前教師對臺灣的教育環境感到鬱卒,請教育部研擬因應對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慶就高雄捷運公司泰勞影響治安甚鉅,應重新檢討外勞政策,以紓解勞力短缺維持競爭優勢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中央政府應對高雄捷運泰勞影響治安事件徹查相關失職人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檢討外勞開放政策,鼓勵重大公共工程進用原住民勞工,並釐清高捷泰勞抗暴事件之相關行政責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麗環就台灣目前勞動法令與市場過於「僵化」,是造成失業率與貧富差距擴大主要原因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保證金制度已取消,91年度前申請外勞之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應全數退回,以保障雇主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保障外勞人權,慎重修正勞工政策及法規,並儘速查處高雄捷運泰勞影響治安事件相關行政責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 行政院函送徐委員中雄就成立「基層醫療重建基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加強教育宣導,減少健保浪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糖尿病健保給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麗環就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其成長率之計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 行政院函送莊委員和子就秋冬流行病盛行應加強傳染病之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 行政院函送洪委員秀柱就康復之友協會將至新莊市臺銀頂好社區設置精神障礙復健機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建榮就宜蘭鐵路高架化工程,向北延伸跨越宜蘭市校舍路及東港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其昌就針對國道4號往台中港方向,大型車輛超速及違規駕駛事件頻傳,危及其他車輛駕駛及乘客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建榮就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儘速核定宜蘭縣頭城烏石港至南澳朝陽海岸沿線納為國家風景特定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建榮就將計程車客運業納為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對象之一,俾照顧弱勢計程車駕駛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警界爆發員警為爭取績效,與竊車賊合作,利用「買贓車充績效」的不當方式獲取績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淑英就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招生簡章中對於考生身高作限制,未達身高標準者則不予錄取之規定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朝龍就台灣目前六座國家公園內違章建築狀況日益嚴重,其中尤以陽明山國家公園違建情形最為嚴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現行保全系統定型化契約,契約條文中有許多不利消費者之理賠限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0.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國內油價調漲將造成物價波動,對台灣經濟可能造成嚴重傷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1. 行政院函送洪委員奇昌就今年以來國際原油價格大漲,導致購油成本大增,政府應引導國內油品市場邁向真正自由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2.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昌財就原油價格不斷飆漲,民眾感受物價上漲壓力,政府有無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3.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朝龍就台電公司應舉辦深澳電廠更新計畫說明會,以化解當地民眾疑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4. 行政院函送洪委員奇昌就國內電價無法確實反映成本,導致台電公司信用評等遭調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5. 行政院函送洪委員奇昌就94年1至7月台灣海空貨運首見同步衰退,經濟將面臨邊緣化威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6.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中油公司必須有效發揮國營事業的功能,穩定國內油價,協助人民與國家度過這一波國際原油漲價的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7.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政府應重新檢討保證收購電力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8.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司法院行文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八月五日起家暴保護令的聲請費將從現行的一百三十五元調升為一千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9.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近年來台灣兒童棄養或出養數量急遽增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0.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日前接受桃園縣大園鄉三石村民眾陳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1.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有關切莫「為廢除死刑而廢除死刑」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2.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建立有效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機制及推動「法官法」之立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3.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強制治療」制度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4.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建立有效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機制及推動「法官法」之立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5.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建榮就司法風紀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6. 行政院函送杜委員文卿就苗栗縣苑港漁受泰利颱風影響,造成南側碼頭掏空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7.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建榮就在加強大陸漁工管理,應同時配套積極提出輔導漁船僱用本國籍船員之獎勵辦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8. 行政院函送侯委員水盛就現行使用CAS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含義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9.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高雄捷運路網建設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0.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建榮就高鐵通車跳票,BOT精神已全變質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1.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其昌就放寬職業駕駛人年齡上限至65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2.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政府應大膽面對我國出口產業競爭力衰退的事實,快速讓新台幣適度貶值,是當前可讓台灣經濟再度展現生龍活虎的一個先決條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3.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建請善加運用政策工具,研議具體可行方案,以有效提升國民閱讀率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4.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鴻鈞就大陸高等學校學歷採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5.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國民中小學教科書一綱多本價格與版本銜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6.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建榮就建請補助興建蘇澳鎮立游泳池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7.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加強銀行徵、授信審查及矯正民眾借錢觀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8.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部分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查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9.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麗環就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效益不彰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0.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南亞海嘯「一萬個希望」愛心募款南亞海嘯『一萬個希望』愛心募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建榮就銀行併購變相裁員,勞工權益完全喪失,近年金融併購引爆失業潮,卻未見政府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2.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政府應重新啟動南橫國道興建計畫,解決長久以來,東部民眾對外交通的痛苦,以利東部之整體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3.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針對監理單位要車主拿出10年前繳款收據確實不近人情,更凸顯公家單位行政怠惰問題嚴重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4. 行政院函送柯委員淑敏就臺灣面臨物價膨脹隱憂,建請政府儘速提出因應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5.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建榮就物價飆漲,通貨膨脹壓力上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6.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8月份消費者物價漲幅與躉售物價跌幅同創新高,增加消費大眾生活負擔與降低生產者營利,建請政府應速謀對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7.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我國生育率快速下降,政府應速研擬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8.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加強宣導夏季游泳安全及心肺復甦術(CPR)之訓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9.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禿鷹集團」涉及不法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0.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軌遭毀損,導致自強號列車出軌造成旅客受傷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1. 行政院函送徐委員中雄就「西醫院所門診上呼吸道感染平均就醫次數」不予支付指標及處理方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2. 行政院函送洪委員奇昌就禽流感之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3.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禽流感之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4.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禽流感之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5.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3艘漁船在索馬利亞遭綁匪劫持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6. 行政院函送洪委員奇昌就台灣股市之上漲幅度較亞洲其他國家為低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7. 行政院函送曹委員來旺就針對高雄捷運泰勞抗暴事件,應重新檢討勞工政策方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8.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行政院有意開「警察之門」以解決儲備教師過剩問題及建立教育學程「退場機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9.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針對退伍(休)軍公教人員一次退伍(休)金及軍(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制度,不宜貿然取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0.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針對公務員85退撫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1.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代客泊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2.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大陸宣布開放大陸人士來臺觀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3.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建議研擬臺南火車站古蹟活化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4.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強化大客車與遊覽車之行車安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5.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塗發就國土復育及利用、中央與地方防汛分工、水資源管理政策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6.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朝容就振興產業與刺激經濟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7.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鴻鈞就補習班之消防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8.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世堅就偵辦「禿鷹集團」涉及不法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9.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鴻鈞就全臺水利及橋梁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0.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家庭暴力事件民事保護令之聲請費用調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1.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其昌就強颱海棠重創臺中縣之搶修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2.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金玲就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3.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麗環就推動國內保健旅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4.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重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5.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中國國防開支持續增加,應強化臺灣之國家安全及防衛性武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6.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稅制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7.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耘生就中國四川豬鏈球菌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8.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耘生就中國大陸貨品傾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9. 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成典就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時應對金門、連江2縣另予考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0.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美國信用卡系統資料公司遭駭客入侵竊取引發全球性信用卡資料外洩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1.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中石化公司臺南安順廠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2.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鏡淳就中國主導推動「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區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3.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4.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高雄捷運泰勞抗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5.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中國「以經促統」及兩岸經貿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6.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臺語廣播節目「世間人」主持人於節目中兜售藥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7.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臺灣南部類鼻疽病疫情及二仁溪整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8. 行政院函送顏委員文章就黑心食品、商品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9.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世堅就黑心食品、商品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0.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廚餘處理與管理機關權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耘生就建置自殺防治體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2.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美容業者應用高壓氧儀器宣稱「養生美容」、「增進記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3.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某醫院之助理研究員因為替危急病人施行急救,雖然救活病人,卻遭函送法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4.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二代健保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5. 行政院函送莊委員和子就二代健保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6.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我國核電廠緊急疏散機制一旦無法啟動,應有關閉核電廠之決心與計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7.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高中弱勢學生之升學權益應予關注,積極輔導非都會區社區高中提升辦學品質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8. 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清池就各級學校照明環境普遍不良善,建請教育部應鼓勵全國各級學校全面更換省電型照明設備,並編列經費加以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9.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大陸高等學校學歷採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0. 行政院函送柯委員淑敏就大陸高等學校學歷採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審計部答復部分

  121. 審計部函送委員張顯耀、羅明才就「9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案」等案審核經過所提諮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1. 本院鄭委員國忠,針對經建會近年來協助政府推動「促進產業發展」相關計畫及「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以促進產業升級,使企業根留台灣。本席認為在兩兆雙星中的兩兆產值目標可能提前達成的情況下,必須對既定政策作適度改變,另針對雙星中的生技產業發展目前實行概況作一檢討,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 本院鄭委員國忠,針對經建會95年度預算案中,國外旅費部分、自由貿易港區計畫及國土規劃計畫等三部分預算內容,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 本院鄭委員國忠,針對全球禽流感疫情延燒,又逢候鳥季節,候鳥遷徙會帶來禽流感病毒,傳出農委會對如果發現染毒禽鳥一律撲殺的格殺令,包含保育類像黑面琵鷺也無法倖免。鑑於防疫需以保護人的健康為優先,但黑面琵鷺正面臨絕種的壓力,全球只剩不到1500隻,保育工作復育維艱,特提出緊急質詢,建請行政院儘速會同生態保育界學者專家與防疫相關主管單位,參考國際其他國家因應措施,研究有無替代方案可行,勿貿然下達撲殺令,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 本院王委員塗發,針對台灣出口和外銷訂單金額差距逐漸擴大的情形下,台灣接單海外生產比率幾乎全在中國生產,政府佈局全球的政策淪為搶進中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 本院鄭委員朝明,鑒於10月24日清晨四點台鐵南港段發生施工意外導致列車出軌,造成來往北部、東部間雙向停止通車近16個小時之重大意外事故。除工安問題需要檢討外,事發後有關單位之處理能力亦顯拙劣,重擊民眾對國營事業之信任,徒增社會成本與負擔。本席要求主管機關針對重大交通危安事故應變機制提出檢討報告,並定期安排模擬演習,特此提出質詢。
  6. 本院蔡委員勝佳,針對受到禽流感資訊不完整的影響,消費者聞「雞」色變,預期心理已經開始反映在傳統市場的土雞銷售上,白肉雞以速食店以及炸雞排等消費為主,銷售量雖然未見明顯變化,不過平均售價已經明顯衰退。業界更憂心,消費者的預期心理將造成買氣不振,讓國內白肉雞遭受無妄之災,雖然國內爆發高病原H5N1的機會極低,不過為了防堵疫情,建議政府應立刻對種雞施打疫苗,並速送預防禽流感手冊至家家戶戶,對民眾宣導正確防疫觀念,避免民眾恐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 本院林委員南生,針對禽流感所造成的恐慌,以及目前未見各級學校採行具體的防護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 本院林委員南生,針對95年10月24日台鐵南港—基隆段發生施工意外,造成其它列車停擺,嚴重影響通勤族與學生權益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9. 本院高委員思博,針對家暴事件頻傳,兒童與少年被虐人數逐年增加,尤以0至2歲幼兒被虐人數增加幅度甚劇,宜防範家暴事件並加強親職教育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 本院高委員思博,鑑於文化資產保存法於今年二月五日總統公布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迄今卻尚未施行,導致已開挖出土之文物無法妥善保存,進行考古研究,對歷史文化資產影響甚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 本院李委員復興,針對今年前8個月出超累計只有11.7億美元,比去年同期減少81%。預估今年全年順差將不到30億美元,是近二十五年以來的新低紀錄。由於順差是國內生產總值構成中重要的一環,在順差大幅縮水的情況下,行政院今年想要努力保持經濟成長率維持在4%水準的目標,確定無法達成。且與其它鄰近國家之出口成長率相較,我國明顯偏低,政府應重新檢討產業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 本院王委員昱婷,有鑑於殘疾者之居家照護資源薄弱,引發許多殘疾者家庭之不幸事件頻傳。本席認為,政府應積極發展本土照顧人力,推行社區醫療化,調節外籍看護工之引進,並整合長期照顧體系資源,提升公共醫療與社會扶植制度。因此,針對政府長期照顧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高屏地區非法盜用漁船用油猖獗,近日盜油業者架設的抽油管線甚至侵入高屏溪畔的的紅樹林生態區,未來若油管破裂,將嚴重危害高屏溪口紅樹林生態區,造成台灣濕地生態之大浩劫。因此,針對台灣濕地相關保護政策中權責區分之部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禽流感疫情擴散,全球莫不戒慎以對。政府應立即啟動防禽流感機制,落實公衛要求、全力防杜走私,宣導國人遵守相關防疫規定,安渡禽流感危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日前世界衛生組織社區安全推廣協進中心主席溫斯朗到台北,為台北市內湖區授證成為世界第九十四個安全社區。事實上,包括台中東勢、嘉義阿里山和花蓮的豐濱也獲得了相同的認證。在亞洲,除了韓國的水源市是第一個被認證的社區,以及華人地區香港的屯門社區和葵青社區外,這是我國社區發展具體表現受到國際肯定的殊榮,也是國人從經營社區安全到建構整體社會安全體系所跨出的一大步。建請政府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全國其他社區持續傳承、推廣這個社區安全的經驗,並和世界各地其他社區交流、分享這個「既本土化、又全球化」社會發展的特殊經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 本院林委員國慶,針對資策會市場情報中心(MIC)估計,今年台灣電子交易市場將由2003年204億元,成長至500億元,但只佔整個零售業市場的0.39%,和美國的1.5%相較,仍有很大的成長空間。可見電子交易安全未來將大幅提高,鑑此,可望研議電子交易作業之安全與危機處理之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 本院林委員國慶,針對台灣貧富差距日漸擴大,衍生許多社會問題。對此,國家以制定社會福利政策,來減緩貧富不均現象繼續惡化。惟盼政府除正視現行社會福利制度缺失,檢討與整合現有支離分歧的社會保險、津貼及救助等各項社會保障體系外,並應主動發揮福利的積極功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 本院郭委員俊銘,針對外電報導英國一隻鸚鵡感染H5N1病毒,疑是被台灣進口鳥類感染,嚴重影響我國形象,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防疫局將臺灣就被懷疑帶禽流感病毒鳥類繁殖場採樣、檢疫過程照片、錄影、完整報告及說帖,送外貿體系各駐外單位向各國及國際媒體澄清,並要求駐英代表處檢具相關證據向英國政府強烈抗議,以維護台灣國家利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 本院蔡委員其昌,針對近年來詐騙集團盛行,傳送大量簡訊詐財,雖內政部警政署自八月一日起,特別提供簡訊特碼「0911511111」,由「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系統接收,由受理員警進行查證,將詐騙電話停話,但由於坊間代發簡訊的管道太多,查緝上仍有死角,且所使用的詐騙電話、及色情騷擾電話通常都不顯示號碼,接到詐騙電話民眾因無證據,也無法即時通報警局,造成查緝困難,很難追查到發話來源。雖強制顯號,可能牽扯到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但為了根絕詐騙集團的生機,所以建請院長召集內政部警政署、及通訊相關業者會商強制施行來電顯號的可能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 本院蔡委員其昌,針對日前消基會調查公布全台有8成加油站油價公告模糊不清,甚至未公告油價的業者仍不在少數,導致消費者往往到了加油槍前才知道牌價,造成消費者成為待宰羔羊,如此不重視消費者權益,所以建請能源局及消保會加強查緝,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 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關「環保署擬規劃將工業區納入徵收水污費之對象案」,建請環保署重新檢討其合理性,針對工業區內、區外廠商深入探討其公平性,切勿草率實施,以違反社會公平正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2.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麻園頭溪溝中溝修復工程」案,希望經濟部水利署加以正視,並優先撥補經費進行修復工程,以免危及沿岸住家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3. 本院盧委員秀燕,建請政府正視討債公司之設立與其業務執行方式,以免衍生更多社會問題,造成家庭不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4.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目前自來水的品質良莠不齊,惠請督促改善自來水的品質,否則應以提供各區水質好壞分等級減收水費,以符公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5.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台中市已騰空眷村拆除進度,建請國防部督促列管單位,儘速進行拆除工作,以免淪為當地治安溫床和環境髒亂死角,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6.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台中市大鵬新城現已興建完工交屋,然而住戶辦理遷入時程遙遙無期,建請國防部督促相關列管單位,並負起起造人應盡之責任與義務,儘速完成住戶搬遷事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7. 本院曹委員來旺,為日前發生台北市建國高級中學一年級學生因課業壓力而輕生之情事,凸顯青少年抗壓性低,很容易想不開而以死解脫,學校以及政府相關機構應詳加關懷,避免憾事一再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28. 本院曹委員來旺,為台灣鐵路管理局自今年6月以來,接連出事工程闖禍,日前10幾個小時的工程事故,讓北台灣交通為之癱瘓,且讓總工程經費7百多億的南港專案工程因此全面停擺,短短3個月就發生六起事故,主管機關應立即檢討改進,並保證不再發生事故,以維護乘客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29. 本院曹委員來旺,針對日前爆發台北市政府各單位出國考察後竟交出東拼西抄的考察報告,內容部分甚至完全抄襲網路文章或學術報告,毫無政策參考價值,主管機關應立即全面檢討,亦期許各部會、縣市政府單位應以積極認真態度出國參訪並認真撰寫考察報告,提出具政策參考價值心得及建議,而非轉貼、抄襲國內外網站資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0. 本院唐委員碧娥,對於就學貸款制度下,學生畢業後仍有繼續升學或服兵役的事實,只是忘記申請展延,依法原本是教育部負擔的利息,而今貸款銀行卻以審計部來文糾正而向學生追繳,是否妥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1. 本院唐委員碧娥,鑒於預計將於明年元月1日正式上路的台灣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計畫,與國外的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比較,似嫌過高。據統計,每位消費者至少要先繳交新台幣2,249元以上(包括一具車上讀卡機基本收費1,300元、按裝費199元、儲值卡片500元押金200元、電池50元)才可以上路使用電子收費車道。收費費用過高是否妥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2. 本院唐委員碧娥,鑒於市面上消費者所使用之免洗筷,經檢測部分含有螢光劑、二氧化硫、油墨色素等對人體有害物質。而免洗筷是消費者用餐時最常使用的餐具,不論是觀光飯店、餐廳、夜市、路邊攤,免洗筷都隨處可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3. 本院唐委員碧娥,鑒於部分電台常播報食品藥品的不實廣告,除胡亂宣稱療效外,成分標示也不符合衛生署規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4. 本院唐委員碧娥,鑒於台南市中石化安順廠附近的魚塭受到污染,並有部分流入市面,相關部會尚未有明確說明及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5. 本院唐委員碧娥,鑒於中醫診所、中藥行的中藥又驗出西藥成份,近日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接受消費者委託,三十一件購自中藥行、蔘藥行與中醫診所的中藥,有十三件驗出西藥,佔四成二,不合格率為過去四倍,顯示衛生主管機關應加強檢驗,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6. 本院唐委員碧娥,鑒於現在市面上廣為流行的「有機蛋」,價格約為非有機蛋類的1.5倍,但消費者根本無從判斷其是否真的為「有機產品」,政府也無把關機制,消費者極有可能花錢當冤大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7. 本院唐委員碧娥,鑒於「來自墾丁純正牛肉乾」,卻不是墾丁牛肉製成的;標榜「瑞穗鮮乳」,乳汁不是只來自花蓮瑞穗;至於廣告詞上說濃純香的「林鳳營鮮乳」,更不是全部在台南林鳳營牧場出品。現行的食品管理法令,並沒有要求所有食品標示產地,但產地象徵品質與價格,正如「商品的身分與地位」,像是只要標上藍山咖啡、神戶牛排,價格就翻了好幾番,卻有不肖業者魚目混珠,標上「名牌」,企圖賣個好價錢,台灣是否應比照日本,建立了食品的履歷,以保消費者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8. 本院唐委員碧娥,鑒於受彰化縣伸港鄉戴奧辛汙染鴨蛋事件影響,鴨肉、鴨蛋嚴重滯銷,市場崩盤,致使許多鴨農、蛋商不堪損失,指責環保署、衛生署不負責任,要求環保署向鴨農道歉,並公開澄清,請求農委會補助鴨農淘汰老鴨,降低損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9. 本院唐委員碧娥,鑒於海巡署9月14日凌晨在八斗子漁港,查獲1萬5千多公斤的走私牡蠣,市價2百多萬元。當天下午,竟然就被拿到漁市場拍賣,只賣了29萬。由於牡蠣來源尚未查驗,這批來路不明、可能帶有病菌的牡蠣,恐怕都已經吃進國人的肚子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0. 本院唐委員碧娥,鑒於禽流感陰影罩頂,近年已繁衍相當數量鴿子族群的中正紀念堂大中至正門,未來恐成防疫漏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1. 本院蔡委員勝佳,針對行政院院長謝長廷日前宣布實施「加強辦理農業放款方案」,再提供1,000億元貸款給農漁民以及農漁企業,並委託農信保基金配合提供信用保證,推動貸款方案,放款單位則由各公營銀行及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但此項放款業務主要是以農漁民以及農漁企業,應該由農漁會信用部負責即可,公營銀行所辦理之對象廣泛,實無必要再與農漁會競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2. 本院李委員敖,因獲民眾陳情,指國防部軍情局以「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八條」之規定,私自要求在大陸被捕之情報人員家屬們切結,以不得違反第8條為由,限制家屬陳情或訴願等行動,嚴重危害憲法保障之人權自由。軍情局至今未能依法營救在大陸被捕之情報人員,甚至反過來威脅家屬,做不合理的具結,本席認為嚴重打擊情報人員士氣、並踐踏被難者權益,加深家屬痛苦心情,如此濫權,罔顧人道,並有非法行政之嫌,茲事體大,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43. 本院賴委員幸媛,針對新華社報導中國安徽省爆發H5N1禽流感疫情,顯示與中國相鄰且走私禽鳥難以禁絕的我國處於非常危機中,但全國防疫指揮中心之衛生署缺乏實質作為,以SARS防疫模式作為防疫兵棋推演之依據,將重蹈美國政府忽視911事件發生前各項警訊的覆轍,使我國及世界面對不可臆測的公共衛生凶險。衛生署面對一再發生之危機不動如山,除了謾罵民眾為笨蛋外,幾無實質作為。所擬定之防疫策略出現重大錯誤,如各區只有指定單一責任核心醫院,將在疫情失控時危及醫療體系之保全;對於風險溝通、風險管理等風險分析機制缺乏重視,破壞與民間協力合作之氣氛,在政府危機處理的形象管理工作上嚴重失分。以政府自製克流感一事,在行政院長下令製造後,衛生署長公然抗命,在疫情隨時可能惡化的情形下,堅持與藥商進行毫無保障的授權談判,無視於一旦台灣被禽流感襲擊所造成的人命與損失,藥商不必負擔任何責任。亦對全國機關及人民做出最壞之示範,妨礙形成防疫指揮必須統一的共識。際此禽流感危機不斷上升,不容有任何差錯,必須第一次就做對(do it right the first time),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4. 本院周委員守訓,針對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舉行之第一二六八次會議中,就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七十四人為立法院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五款「司法院主管部分」,第一項「司法院」中第一目「一般行政」、「人事費」下有司法人員專業加給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秘書長部分一、九二九萬四千元,予以刪除,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六○一號解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5. 本院周委員守訓,針對近期全球關注之禽流感疫情,各級相關單位應制定相關防治措施加以預防。而隸屬教育部之國立鳳鳳谷鳥園因管理大量鳥禽,更應對於禽流感有因應之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6. 本院周委員守訓,針對國安局內部透露,自從陳水扁總統學游泳二個月,只能游十五公尺的新聞被披露後,苦學二個月仍不會換氣的陳總統,竟然當下就順勢決定放棄。當初特意為迎合陳總統,下令花費六百萬元公帑更換全新泳池鍋爐的國安局長薛石民,一片好意,卻遭陳總統棄之如敝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7. 本院吳委員敦義,為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收費員因國道高速公路局即將轉為電子收費方式,原有雇用收費入員面臨失業窘困,而「轉職補償金」卻漠視員工服務年資;且安排轉職之遠通公司事實上只接受高學歷及年齡35歲以下之人員等,致使高速公路收費員權益嚴重受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8. 本院鄭委員朝明,鑒於援外農業技術服務團已不符現今國際趨勢,每年編列龐大預算援助,對於欲使邦交國成為我外交游說團體之目標卻成效有限。爰此,本席建請逐步停止我援外農業技術服務團,並將該預算轉為「對農企業或優良農戶至友邦投資生產,或在原援助友邦成立農業生產運銷特區」之補助。此舉可避免預算消耗於不切實之外交支出,並在兼顧外交友好關係之前提下提昇我經濟實力,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9. 本院林委員正峰,針對政壇陸續發生股市禿鷹以及高捷泰勞等弊案,這些弊案大都是由立法委員本著監督政府的職責以及媒體秉持「第四權」的立場,持續向社會大眾提出合理的懷疑。但是,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調查及追訴的檢調單位,對於上述弊案的調查卻顯得有所顧忌、綁手綁腳。為釐清案情、並將一干觸法人士早日繩之以法,政府檢調單位應本著國家所賦予之職權、國人殷切期盼,主動、積極辦理股市禿鷹案以及高捷泰勞弊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0. 本院林委員正峰,針對塞內加爾突然與我國斷交,質疑外交部並無事先掌握狀況,而梵蒂岡也將傳出和中共建交,各駐外單位是否嚴密掌握中國與各邦交國往來情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1. 本院鄭委員朝明,有鑒於軍公教退休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偏高,甚或高於現職同等級人員所得之不合理情況,日前在國慶大會上,陳總統亦對此問題提出改革推動,擬將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訂為90%。然而,縱觀世界主要先進國家,如英、美、法、德等國,其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約介於60%至75%之間,最高亦約達80%左右,相較之下尚有相當之差距。爰此,本席除要求軍公教退休人員退休所得應予合理化,並應訂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不得高於75%為主要目標,特此提出質詢。
  52. 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若干老舊眷村改建設計施工草率,甚至漏水無法完全開門等問題叢生,造成受配住戶嚴重困擾,然主管單位竟採取漠然以對的態度,不思根據契約和相關法令對於承包商做出求償動作,維護住戶權益,讓彼等只能靠自力救濟。要求國防部對於施工品質未達標準,且未能限期改善之承包商,依規定提出求償,並列入爾後政府公共工程招標之拒絕往來戶,請相關單位即刻檢討見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3. 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國家元首在媒體喊話,要求不可通過特定之都市計畫案,此實公然干預部會獨立行使專業審查之職權,且嚴重破壞行政分立原則,本席要求內政部應堅守專業立場,不可做政治審查,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4. 本院丁委員守中,針中共神舟六號火箭試射成功,其變軌操作、降落標準差距小、立即實況轉播、畫面清晰、耐高溫鏡頭等新技術,代表中共新一代火箭與衛星系統已日趨先進成熟,對我國家安全與戰略空間形成新的挑戰,本席要求國家單位應充分蒐集有關情報,政府部門也應對神舟六號試射成功之後,所可能引發的兩岸之間新的國防情勢及早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5. 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國家安全局近來人事安排上,諸多不合理現象,諸如外派人員簽下三年保證退伍之切結書,如此做一天少一天,如何能激勵工作意願與績效?要求國安局應儘速重新檢討改進相關人事派任做法,回歸人事制度,並請相關單位即刻檢討改進並見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6.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台南市十九所國中註冊費不一,將近八成學校收費九千元以上,更有八所學校超過萬元,家長控訴「義務教育,貴族收費」,有浮濫之嫌。本席要求教育部必須負起監督責任,責成台南市政府徹查有無弊端,並通案比照要求各縣市政府,讓學雜費的收費合理化,並要求合作社代辦費的流向透明化,以免違背國民義務教育原意,特向行政院提
  57.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台灣農業日益走下坡,許多農田改種綠肥領取休耕補助,但因農友疏於田間管理,造成嚴重病蟲害。面對這種休耕引起的後遺症,農政單位應輔導農民,改種較理想的綠肥作物;除此之外,為避免農村文化景觀遭摧殘殆盡,應參酌先進國家的作法,修正目前已出現偏差的休耕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8.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近年來軍方彈藥庫頻頻發生爆炸,但原因大多不明,日前台南機場聯勤東山彈藥庫,竟查出防爆工程偷工減料,檢方因而懷疑之前幾件彈藥庫爆炸案,可能與未設置防爆之地網、靜電棒有關,軍方則指兩者完全無關,真相為何須查明,否則恐釀生難以彌補之大災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9.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日前台南縣永康國中整修PU跑道,因施工不慎產生有毒氣體,造成兩百多名學生集體中毒。更駭人的是PU跑道安全性備受爭議,但各級學校仍大量採用,學生長期暴露其上健康將飽受威脅。本席要求教育主管機關應以此次事件為鑑,通令各級學校全盤檢討,早日汰換有毒PU跑道,今後各校新建跑道,應督促其選用更環保、更安全的材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0.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連續放置爆裂物的「白米炸彈客」楊儒門,經台北地院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徒刑7年6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合議庭法官審其犯案動機、犯罪手法、生損程度及犯後態度,認為雖符合自首要件,其情卻不足憫;在罪刑法定主義下,刑度遠遠高於家屬及聲援者期待的5年。本席籲請政府當局,應從本案省思我國自加入WTO後,所造成的「農村地位邊陲化、農業產值銳減化、農民生活困頓化」等「三農」問題,避免造成嚴重的社會分化與階級對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1.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台糖將停駛台南縣新營糖廠五分車懷舊之旅,連帶將使新營、柳營地區觀光產業受波及,地方人士咸感遺憾。台糖擁有許多風景優美的廠區,其糖業文化與現成的鐵道網,正是轉型觀光休閒產業的重要資產,本席建請政府應有效整合資源,落實「觀光資源在地化」,並協助台糖事業轉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2. 本院黃委員昭順,為禽流感風暴席捲全球,接連重創各國股市,台灣已經因此跌掉快三百點;農委會又證實,從抓到走私自大陸的禽鳥檢驗出高危險度的H5N1禽流感病毒,歐洲、內蒙、俄羅斯、大陸的禽類也紛紛淪陷,每天都有雞隻、鳥類被大量撲殺。禽流感新聞鋪天蓋地而來,隨著疫情進展,民眾的恐慌也正深入、擴大。當面對新型疫病威脅時,人類社會最不需要的就是混亂、猜忌與自私,這些負面能量只會消耗人類手上已經不夠充裕的抗疫本錢。很不幸的,這種社會病毒基因的存在與破壞力,有時甚至不下於生物病毒。目前,政府對禽流感的防疫措施已有規劃,各地醫院也相繼動員演習,只是,在防止社會病毒基因方面,我們還沒有看到具體措施。撲滅社會病毒基因不是靠藥物、疫苗,而要靠政府公開、透明的防疫措施,包括詳細有效的疫情說明管道、如何處理任意棄養的禽鳥與一旦大量撲殺後的禽屍處理、基層醫療院所能否準確快速的診斷通報、公平分配防疫物資與藥品,以及有效查緝囤積醫療物資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及早規劃周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3. 本院黃委員昭順,為依據教育部新聞資料顯示,九十三學年度全國高中總預算為145.5億元(83所),而高職為150.7億元(80所),感覺上高職似乎比高中多。不過如果把這些經費平均分給各校,高中每校分到1.7億,高職則分到1.8億,在數字上高職平均多高中一千萬,但如果再把學生繳交的實習材料費計算進去,則高職每校大概多高中五百萬左右。如果把這樣的數字與精省前相對照,因為高職需要購置材料、汰換實習設備,教師編制也較高中多;所以在精省之前,高職每校的經費大約是高中的一倍半。由於經費拮据,所以這幾年高職根本不可能進行機器設備得汰舊換新;更因為經費拮据,實習材料費被嚴重挪用,不但拿來支應學校水電費,甚至校舍修繕、教師鐘點費也都可以用實習材料費來挪支。面對這種扭曲的現況,本席不禁要問,難道這樣就符合「教育正義原則」嗎?教育部應正視國立高中職經費嚴重不足的現況,不要只有世界一百大學、只有五年五百億;別讓「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情境,在我們的教育環境中不斷重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4. 本院黃委員昭順,為陳水扁總統連日嚴厲抨擊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百分之十八優惠存款是不公不義,特將發表聲明為軍公教人員抱不平,並要求陳水扁應向對國家貢獻良多的軍公教人員道歉。軍公教退休優惠存款有其歷史背景,當年國內工商業發達,一般私人企業的薪水普遍比單公教優厚,有不少人都寧願到私人企業任職而不願擔任軍公教人員,政府為了幫國家留住人才,所以才訂定了百分之十八的優存利率,以讓軍公教人員退休後可以維持基本的生活開銷而沒有後顧之憂。軍公教百分之十八的優惠存款,完全是依據政府的規定支領,既非是強取更非是豪奪,陳水扁以國家元首之尊居然將軍公教打成「特權」並且刻意製造階級間的對立,實在有辱國家領導人的身分。軍公教的優惠存款非不能檢討,但主政者不應為了選舉而扭曲民眾對軍公教人員的不滿,這種為選票而撕裂族群的手法,非但不道德,對全國軍公教人員也極度不公平,陳水扁應該立即停止對軍公教的謾罵,並向被他打成特權階級的軍公教人員道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5. 本院黃委員昭順,為教育部5年5百億打造台灣頂尖大學之舉,果如預料,引起軒然大波。落選的學校,不滿審查結果;獲選的學校,不服氣排名;根本沒被列入考量的學校,質疑整個計畫;教育部長則在立法院與立委們「相罵」。至於53所公立大學校長,更是沒人表示已經弄懂了教育部的審查過程。一樁教育行政事務,惹出如許風波,實堪惋嘆!若想減低爭議,教育部就需調整行政風格,改變鬥雞式之作法,誠懇協商溝通或重新審議,把這次招人詬病的地方,例如10幾位委員只開過幾次會、且有多人從未出席,各大學也不知審議情況等弊端,盡行革除,以釋群疑。當然,最好還是藉此機會,重新思考這個政策是否確實妥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6. 本院吳委員光訓,鑑於九月初外銷之石斑魚被香港驗出含有致癌物質之後,引發石斑魚內外銷路受挫,影響養殖戶生計,惟目前石斑魚外銷,漸漸恢復正常,但內銷部分依然低迷,建請行政院應督促農委會、衛生署、新聞局在諸如此類影響民生的危機事件管理應檢討順勢運用巿場經濟機制,以及行銷管理機制,諸如建立公平規則,加強業者團體自律能力,融通因此遭受困境或企圖提昇養殖能力的業者,協助業者損失列舉抵減申報,及透過媒體廣為宣傳石斑魚的運用,以有效管理需求,提昇國人對石斑魚消費信心,協助養殖戶渡過此一危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7. 本院吳委員光訓,鑑於八月間衛生署在因應禽流感國安高層會議中提出台灣可能會有一萬四千多人死亡後,兩個月來,在醫政、公衛體系指導下防疫動員,民眾確實有了極強的危機意識,但是禽流感的問題,由於缺乏諸如鳥類、動物、昆蟲等相關專業體系的到位參與,及忽略研擬提昇國人自身免疫能力方案,恐出現事倍而功半的問題。因此,建請行政院應注意此一問題,並調整專案成員,並研擬提昇國人自身免疫能力方案,以發揮防疫效能,保護國人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8. 本院吳委員光訓,鑑於本月二十八日週五當天下午,將有日本、歐盟、加拿大、美國與澳洲五方漁政單位官員前來「拜訪」漁業署,其目的是我政府未能有效管理我漁船在大西洋之捕魚行為,被發現過去數年大目鮪漁獲量超出配額、業者試圖掩蓋並進而偽造漁獲數據,灌入印度洋區造成「洗魚」之情事,而大西洋鮪魚保育國際委員會(ICCAT)於去年的年會中,依其03-15號有關「貿易措施」之決議,「指認」(identify)我國違規事實,並要求一年內改正,今年年會再行決定我國改善行為是否充分,否則即可能給予貿易制裁,甚至剝奪作業之機會。此舉影響漁民權益甚鉅,政府絕對不能輕忽。因此,建請行政院應嚴密注意事態發展,研議對策,以維護我方權益及漁民生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9. 本院吳委員光訓,鑑於金融機構對個人信用商品,特別是信用卡及現金卡的不當且過度行銷,除應加強社會教育外,並應從嚴執行目前已有的分級管理措施,藉以強化金融機構對個人授信的風險意識,另外對於目前已出現的卡債風暴,行政院應督促財政部及金管會加以重視,要求金融機構應協調訂定個人債務重整計畫或平台,藉以協助民眾舒緩債務壓力,重建個人信用秩序,嚴防卡債風暴演變成破產風暴,急速緊縮的個人消費,讓步履蹣跚的國內經濟雪上加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0. 本院吳委員光訓,鑑於民國70年代之後,台灣曾經歷過傳統產業的中小企業外移風潮,當時各界曾擔心「產業空洞化」,但隨之而起的電子科技產業填補此空缺,留下的傳統產業體質亦提升,但最近外移的主力則改為電子產業,據經濟部的統計顯示,通訊資訊類產品的海外生產比重已超過7成之現象,建請行政院應注意台灣產業發展歷程,現在所面對的困境,規劃足堪大任的產業,在台灣競內設廠,以促進就業和經濟成長,繼續維持台灣的競爭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1. 本院吳委員光訓,鑑於台灣進行二次金改有諸多問題之際,中國大陸亦受到美國政府的壓力要求其金融改革,考量台灣經濟發展過程中,我方亦曾受到美國的壓力,進行金融及匯率改革,被要求開放台灣金融巿場,及匯率自由化等等。現在,此一情節亦發生在中國大陸,在中國大陸快速發展經濟之際,美國政府為其利益,要求中國金改,其階段顯然是在我之後,但若美國的要求,中國順應其要求,進而加速其諸如類似芝加哥式的貨幣期貨交易巿場的建立,金融機構呆壞帳的消弭等等,以具有效率及規避風險的現代經營知識,協助其建立完善金融巿場機制,則在世界競爭力中,我方的金融與貿易的實力,亦恐受到影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2. 本院洪委員奇昌,針對製造業生產力指數,今年一至八月成長率僅0.75%,創下近廿一年最低,顯示台灣生產力已出現成長趨緩的現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3. 本院洪委員奇昌,有鑑於上海機場客運量超越中正機場,去年更首度以87%成長率成為全球第10名,反觀台灣的中正和小港機場貨運量卻快速下滑,使得我國航空轉運中心的地位受到嚴重挑戰,爰要求政府相關部門應儘速研擬具體可行方案,以提昇我國國際機場的客貨運競爭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4. 本院洪委員奇昌,針對我國今年對外貿易出超銳減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5. 本院鄭委員朝明,有鑑於「少子化」現象日趨嚴重,新生人口快速減少,小校面臨裁併問題亦漸浮上檯面。迷你學校平均每位老師僅教6名學生,每位行政人員僅服務46名學生,和全國平均每位老師教19人及每位行政人員服務209人相較懸殊,廢校問題之惡化實可預見。過去廢校常引起嚴重反彈,未來裁併前應讓家長及學生了解裁併校後配套措施。教育部、縣市政府就應建立指標,持平、公正地評估學校的存廢,要合、要併、要廢,都應該與師生、家長充分溝通後,擬出對學生的照顧方案,訂定實施期程逐步辦理,特此提出質詢。
  76. 本院高委員思博,為檢方針對勁永案以洩密圖利等罪嫌起訴金管會前檢察局長李進誠,並求刑八年一事,嚴重損及行政院及金管會形象,更令外界質疑金管會之監督職能蕩然無存,金管會主委龔照勝顯有失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7. 本院高委員思博,鑑於軍方日前出動F-16戰機與攻擊直升機,計劃將在新竹外海翻覆的「聖和兄弟號」船身炸沉,再利用爆炸的高溫將苯燃燒,未料兩次出擊全部落空,顯見軍方訓練工作亟待加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8. 本院吳委員敦義,為鄭委員朝明對高鐵高雄終點站之定案,不瞭解係於民國八十一年由行政院訂定,中間經高雄市政府(市長吳敦義)不斷力爭,要求將終點站設於高雄火車站,達成三鐵共構之目標以方便高屏地區數百萬居民與乘客,終於87.1.15行政院院會蕭院長裁示:現階段終點站暫設左營,俟配合台鐵地下化工程,將終點站延伸至高雄火車站,達成3鐵共構目標。惟民國89年11月13日,高雄市政府(市長謝長廷)公告「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配合高速鐵路左營車站建設)」案,使高鐵局得以徵收用地及開工,當時高雄市政府為何未要求並促成高鐵公司堅定承諾並使交通部開始啟動台鐵(高雄市區)地下化工程?俾兌現蕭萬長院長87.1.15在行政院會之承諾?是否另有隱情?應請查明復知鄭委員朝明並向國人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休息十分鐘。

休息(10時36分)

繼續開會(10時47分)

  •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施政總質詢。

  •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 主席:在質詢之前,先請副秘書長報告部會首長請假情形。

  • 羅副秘書長成典:報告院會,行政院來函,本日院會客家委員會李主任委員永得上午10時~12時因公請假,由邱副主任委員議瑩代表列席。

  • 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請假首長名單(94114日)


    假首長

    代理人

    事由

    備註

    客委會李主任委員永得

    邱副主任委員議瑩

    因公請假(主持「2005全球客家文化會議」閉幕典禮)

    上午1000~1200

  • 主席:現在進行委員個人質詢,內政組部分。


  • 請周委員錫瑋質詢,詢答時間為30分鐘。

    {"type":"interp","people":["周委員錫瑋","謝院長長廷","蘇部長嘉全"]}
    • 周委員錫瑋:(10時48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請問院長,您昨天有跟陳水扁總統見面嗎?

    • 謝院長長廷:(10時48分)主席、各位委員。有。

    • 周委員錫瑋:有如同外界所說,對TVBS的處理已經定調了?

    • 謝院長長廷:沒有什麼特別定調。我們通常見面第一個是報告行政院最近做的一些事情,第二個才是對一些事情交換意見,我們昨天主要是針對經發會的部分交換意見。

    • 周委員錫瑋:有談到TVBS的事情嗎?

    • 謝院長長廷:有談到。

    • 周委員錫瑋:將來準備怎麼處理?

    • 謝院長長廷:就是依法辦理,所以現在要看證據以及調查的結果。

    • 周委員錫瑋:你們沒有對是否要撤銷TVBS執照的事作任何討論,也沒有討論到新聞局與行政院要撤銷TVBS執照的事情?陳水扁總統有向您表示,他決定在他任期內絕對不會關掉任何一家媒體的事情嗎?因為根據現在的情況,行政院與總統府必須作討論,而且你們總要溝通出一致的看法。

    • 謝院長長廷:其實在前幾個禮拜討論的時候,我跟總統對這方面的看法並沒有多大的差異。基本上,我們都認為新聞媒體不應該輕易撤銷它的執照,而且以我們2個的背景及過去的歷史來說,我們都不希望有一家電視台,是在我們手上撤銷執照的,所以我們基本上對於這點已有共識,但是,我們仍然有個共識,就是一切要依法行政,有立法委員提出有關該公司資本結構與稅金等問題,我們也要展開調查。

    • 周委員錫瑋:本席認同院長所言,政府當然要依法行政,所有的公務人員也都要依法行政。

      昨天媒體指稱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節目主持人李濤致電總統府求情,這是事實嗎?還是因為此事需要協調,讓總統、行政院有個下台階的機會,所以總統府透過其他人請李濤致電呂副總統?

    • 謝院長長廷:我與總統沒有談論過此事。

    • 周委員錫瑋:據院長所知,整個事件的過程是如何?

    • 謝院長長廷:我不知道。

    • 周委員錫瑋:我認為,這點要釐清得非常的清楚,當然這需要有個下台階的機會,讓行政單位與媒體能夠達到兩全其美,這個構想很不錯。坦白說,如果政府關閉TVBS電視台,國家新聞自由的形象亦遭毀損,如此一來,年底選戰民進黨也就不用打了,這是大家都曉得的結論。

    • 謝院長長廷:這應該是周委員最高興的事。

    • 周委員錫瑋:我想,此事無關乎我高興或不高興,而是我不希望國家的新聞自由被破壞。我相信,以往謝院長都在維護新聞自由,在你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曾經提案,針對媒體拍照警備總部大門遭到武裝憲兵干擾一事,後來憲兵還要求記者將錄影帶消音的問題,你當時不是也力爭維護新聞自由嗎?本席針對這點給予你肯定。坦白說,新聞局姚文智局長其實也撐不下去了,我昨天看到姚局長召開記者會指稱他的家人遭受恐嚇、威脅,而且,昨天院長也上電視自述遭到恐嚇、威脅的經驗,是否真有此事?

    • 謝院長長廷:這都不是我主動提供的消息,而且,我也不知道誰知道這項消息,不過,如果有人問我,我不願意說謊,我會說出實情。我也說過,這種事情其實常常發生,畢竟在多元社會之下有些人確實會遭受到壓力,無論這些恐嚇、威脅是真是假,但我從來沒有對外宣稱自己遭受到什麼樣的威脅。

    • 周委員錫瑋:雖然院長沒有說過自己遭受什麼樣的威脅,但姚局長卻有這麼說。所謂恐嚇、威脅的定義,是遭到他人打電話抗議,還是他人揚言要殺害個人或全家才算是恐嚇、威脅?像本席身為立法委員,每當社會發生重大事件或總統大選期間,我們提出質詢之後,都會接到揚言要殺掉我們的信件或電話,這些帶有恐嚇、威脅的語言與文字令人心生畏懼,我們都會向警政署報案,本席認為,新聞局姚局長應該報請警政署來處理。不過,我覺得在此階段大家不必轉移焦點,將他視成可憐之人,如果他真的是可憐之人,如同院長從立法委員、高雄市長一路走來遭受許多恐嚇、威脅,與本席從政以來所遭受太多的恐嚇、威脅,本席認為姚局長所做處置是錯誤的,我不是說他不可以敘述悲情,而是他不應該轉移焦點,所以院長一定要查明到底是誰打恐嚇電話?以前我們向警方報案遭到恐嚇、危及身家安全時,警方偵破過哪件案子?事實上,警方從來沒有偵破過任何案件,正因為警方抓不到人,以致於恐嚇案件層出不窮。當然,百姓會想,連你身為官員或國會議員的性命都遭受到威脅,普通小老百姓該如何自保?

    • 謝院長長廷:其實,我在擔任民意代表期間也遭受恐嚇、威脅,但我從來沒有對外公開過此事,可能因為我身為院長,部屬在查明相關事件時消息因而走漏。我也認同委員所言,社會以暴力來決定是非的文化是不對的,連我們都遭受恐嚇、威脅,一般百姓更不知該如何是好,所以此風不可長,我們應該不分黨派譴責恐嚇、威脅的行為。至於周委員提及新聞局局長遭受恐嚇事件,由於今日會議由內政部部長代表列席,委員詢問我此事,我也願意回答,但因姚局長未列席而無法答復,所以委員可以詢問內政部所轄機關。

    • 周委員錫瑋:好的,因為你身為行政院院長,姚局長為新聞局發言人,他的作法是個下臺階、轉移焦點,甚至是在訴諸悲情,所以我們才將彼此的過往經歷說出來,此一問題亟待解決。

      其次,請問蘇部長,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數次出國持用的護照是一般護照,還是公務護照或外交護照?

    • 蘇部長嘉全:他所持用的護照是由外交部核發,至於是哪種護照,我並不清楚。

    • 周委員錫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一定知道他出國是持用哪種護照,如果他持用公務護照勢必會事先行文,也就是說,當他持用公務護照出國,總統府也要事先行文。請問他是使用的哪種護照出國?

    • 蘇部長嘉全:他所持用的護照應該是一樣的,如果他以公務門進出必須具函申請或傳真公文,俾利航警局人員做妥適的處理,這應該不是持用哪種護照的問題。

    • 周委員錫瑋:以前政府官員有人持用公務護照出國,或許部長無法答復此一問題,能否請部長責成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明總統府前副秘書長出國是持用哪種護照?如果他有獲得公務禮遇,他事先有沒有行文給入出境管理局,是由哪個單位發文?

    • 蘇部長嘉全:我們會針對此事進行瞭解。

    • 周委員錫瑋:部長何時可以答復本席?

    • 蘇部長嘉全:有關委員垂詢公務護照的部分,我們將於一週內回復周委員。

    • 周委員錫瑋:事實上,內政部不需要一週的時間才回復本席,只要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在電腦上輸入陳哲男先生的身分證字號便可查明他持用哪種護照出國。如果他是持用公務護照、外交護照或經由公務門進出均應有申請之公文,這張公文是由哪個單位發出,如此一來,我們便可得知陳哲男出國一事他的上級長官是否知情。部長,過去大家之所以會提出這樣的質疑,正是因為你不願意公布相關資料,其實這個資料是最清楚的。

    • 蘇部長嘉全:出入公務門是由航警局所管轄,昨天我已經請警政署督察單位瞭解他與隨扈入出境的情況。

    • 周委員錫瑋:他們是不是走公務門?

    • 蘇部長嘉全:據我的瞭解,在所有的禮遇公文中並未包括總統府、行政院針對陳哲男提出進出公務門之文件。由本人手上的資料可知,91年11月份的禮遇案件共有140件,一般禮遇44件,便利通關14件,但都沒有總統府相關的文件。

    • 周委員錫瑋:對不起,部長的答復並不是本席要的答案。其實很簡單,只要將陳哲男的身分證字號打入電腦,就可以查出他是使用哪種護照了。部長可以查吧?

    • 蘇部長嘉全:可以,本人了解之後再向委員報告。

    • 周委員錫瑋:本席再次強調,這件事情大家都知道,承辦出入境管理的相關單位也都知道,要查國家的公務護照或查有沒有公文是很簡單的,只要透過電腦就可以查出這些資料了。實際上,檢調單位早就有這些資料,只是都不公布而已,現在問題的關鍵是要查清到底關係為何。

    • 蘇部長嘉全:沒關係,這個……

    • 周委員錫瑋:不好意思,本席一再打斷部長的話,那是因為本席在此質詢要將話講清楚。我剛才講的是整個程序,相信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非常清楚這個程序,所以不要查偏了,要查應該查的東面,可以嗎?

    • 蘇部長嘉全:可以。委員要了解的問題有兩點,一個是陳哲男使用的是公務護照還是一般護照……

    • 周委員錫瑋:就是他有沒有使用公務護照?甚至有沒有禮遇通關的公文?

    • 蘇部長嘉全:我方才已經說明沒有禮遇通關的公文,這是可以明確回答的。

    • 周委員錫瑋:請你再查清楚,因為要確定用什麼樣的護照才會有什麼樣的公文。

    • 蘇部長嘉全:這個我們可以查。公文是沒有,至於用哪一種護照,等我們查了之後再向委員回報。

    • 周委員錫瑋:這兩者是有關連的。

    • 蘇部長嘉全:我現在可以明確地講:沒有禮遇的公文。

    • 周委員錫瑋:現在去查,下午就知道了。

    • 蘇部長嘉全:我們儘量在最短的時間內查明,再向委員報告。

    • 周委員錫瑋:非常謝謝部長。此外,本席還必須向院長提醒一些過去發生的事情。當初揭發國安秘帳時,有關政府對媒體甚至對立法委員發表的言論,不知院長是否記得?那時有國民黨執政時期,也有民進黨執政的時期,院長還記不記得那個階段所發生的事?還記不記得有搜索過中時晚報和壹週刊?

    • 謝院長長廷:新聞是依稀記得,只是詳情不知道。

    • 周委員錫瑋:你還記不記得當時的法務部長陳定南曾經說搜索是應該的,所以他支持搜索。院長可能不記得了,本席手上都有資料。另外,你還記不記得一些情形:在立法院內,民進黨所有委員都站起來批判,說在野黨揭發弊案之舉已經危害到國家安全;甚至當時調查局或民進黨的立法委員表示,要針對揭發國安秘帳的周錫瑋進行搜索,要搜索他的家和親民黨黨團,還要去查訊助理。院長記得這些嗎?

      本席將當時的大環境形容給院長聽,用意是要提醒你,今天的高捷案和當時的情形,從頭到尾如出一轍,完全是一樣的─你敢查政府的弊案,你就是危害國家安全,媒體洩漏國家機密;你敢查政府的弊案,你全家人包括助理都會被嚇得忐忑不安。一路走過來,本席發覺都是一樣的。今天邱毅委員、李慶華委員、李慶安委員和其他委員,在揭發高雄捷運弊案的同時都受到相同的壓力,所以這裡就出現了一個很有趣的問題:國會議員有沒有調查權?根據大法官的解釋是有的,那麼國會議員調查所受到的壓力和阻力來自哪裡呢?是檢調單位?國安單位?或是行政院發言人?還是來自其他司法單位?本席感到很奇怪,在高捷弊案中受到壓迫和欺負的是國會議員、立法委員和媒體,是這些監督政府的單位,但是這些民主社會中真正行使監督政府的單位,為什麼要受到這麼大的壓力?

      本席要再釐清一點,基於監督的職權和具有調查的權力,他是可以講,而且也不應該受到任何威脅。現在本席唸一段立法院公報紀錄,時間是民國82年10月7日,當時院長和陳總統、呂副總統都是立法委員,包含你們幾位在內的多位委員為了魏耀乾委員對法務部次長不禮貌的事情被判而提案,現在你們分別為現任的總統、副總統和行政院長。當時的公報紀錄如下:「行政官員在立院所為質詢之答復,常因其幕僚準備不充分,或基於個人黨籍、意識形態之立場,所為搪塞、推託之語,以逃避立法委員問政重點之情形,時有發生,立法委員為能妥適監督行政官員,達至立法、行政之監督負責關係,實有必要以生動或嚴峻的語氣與動作完成其質詢的目的,此乃民意代表當然職責。」此外,你也認為司法不應該越俎代庖,破壞立法權的正常運作。

      過去對於維護國會議員質詢的權利,你們提案認為國會議員應有的權利已經到了如此的界限,甚至包括肢體動作。只是本席覺得很有趣,也感到很奇怪,現在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質詢,只是以口頭而沒有用肢體動作,怎麼還會被冠上洩密或對行政官員不禮貌的帽子?甚至還聲稱是關於政治上的運作,指控是在野黨欺負執政黨。

      本席找出以上這個提案做明顯對比,所以這是很諷刺的提案。院長應該知道,本席和李委員慶安和其他委員所揭發的案子,到今天都證明是事實,可是當時我們受到的壓力是「賣台」和「不愛台灣」,是讓國家不安全和行政單位沒有尊嚴,是違反司法隱私權和偵查不公開的原則。院長一路走來,本席相信大家所經歷的路程都是一樣,是否能請院長在此做一說明,國會議員本於職責進行質詢、發言,請問到底錯在哪裡?到底我們的界限在哪裡?

    • 謝院長長廷:國會議員問政沒有什麼界限,我的立場也始終一貫,但是國會裡面需要自律,要遵守相關的紀律。到現在為止,行政單位不會去說任何人質詢高捷會危害到國家安全,或危害社會安全,或是去搜索國會議員,我們絕對不可能如此。在所有的案件中,充其量是委員所言受到威脅而遷家,就是如此而已,還有什麼嗎?

    • 周委員錫瑋:邱毅委員也受到威脅。

    • 謝院長長廷:那不是來自行政單位。

    • 周委員錫瑋:但是,重點是行政院的態度,包括對立法委員和TVBS。請問TVBS有沒有受到關台的威脅?一樣有嘛!今天的立法委員,在立法院的質詢,請問我們這些質詢在這個過程當中……

    • 謝院長長廷:TVBS他的資本結構立法委員已經調查很多年了,而這個就是尊重立法委員,因為立法委員是一樣大及平等的嘛!因此若有立法委員認為他的資本結構及繳稅有問題,則當然我們就需要去調查,而不是說……

    • 周委員錫瑋:院長,這我完全同意。

    • 謝院長長廷:但他們不能說這個是威脅啊!

    • 周委員錫瑋:不是的,院長,你講錯了,本席講的不是哪一個立法委員去檢舉TVBS,因為那是針對媒體,但我們所講的立法委員,是針對著政府。

    • 謝院長長廷:不是的,其資本結構若發生問題,依據法律規定當然也有……

    • 周委員錫瑋:院長,國安秘帳發生的時候,請問檢調單位和總統府及法務部你們放的話是什麼?不愛台灣就是危害到國家安全,因此請教院長,過去在處理國安秘帳上面,政府這種態度是不是錯誤的?

    • 謝院長長廷:這我不知道,因為國安秘帳發生時,當時我是在當市長。

    • 周委員錫瑋:本席現在是和你講此很明確之事。

    • 謝院長長廷:不過你說的這個是不是事實,我要查證啊!

    • 周委員錫瑋:那請問院長,處理TVBS的案子,新聞局的發言,從過去到現在,你認為是完全都妥當,還是有不當,會給媒體有壓力之處呢?

    • 謝院長長廷:這個部分你可以舉出是哪一句,然後我們才能對話討論說哪一句話,你認為這個是威脅。

    • 周委員錫瑋:好,第一句話大家會不會覺得TVBS快要全部被關台了,因為他是百分之百的中資,對不對?

    • 謝院長長廷:但百分之百的中資也不一定關台啊!我們是要他調整其資本結構嘛!

    • 周委員錫瑋:那當時姚文智局長有沒有說,他可能會撤銷其執照呢?

    • 謝院長長廷:目前姚局長不在這裡,所以我認為姚局長他講什麼話,他必須要自己來說,而由於今日不是新聞局的質詢。

    • 周委員錫瑋:謝院長,因為姚文智不在,所以你無法回答,但是本席要講的是官員嘛!本席再說另一件事,請教院長,對於高捷之事,為何這些立法委員會有這麼多的資料?

    • 謝院長長廷:這當然是有人提供他們。

    • 周委員錫瑋:那你認為是何人提供的?甚至今日也有在講,說要查我們的檢察官……

    • 謝院長長廷:立法委員有時他自己講說,這是檢調提供的。

    • 周委員錫瑋:那請問你這是不是檢調提供的?而如果不是檢調提供的,會有這麼多的資訊嗎?

    • 謝院長長廷:因為立法委員他們自己在節目中,講說是檢調提供的,但是這樣做是違法的。

    • 周委員錫瑋:那你們已經在查檢調了,對不對?

    • 謝院長長廷:那這個也是要依照規定去做。

    • 周委員錫瑋:那現在檢調單位他們要自請處分與要來處理及說明囉!

    • 謝院長長廷:我認為他動機是一回事,但是依照規定若是不可以這樣做,所以我才講說,如果立法委員認為這個是對的,應該修改法律說偵查可以公開,而檢調應該要轉播,對不對?

    • 周委員錫瑋:對不起,這是不一樣的,因為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很清楚,立法委員應該本其固有的權能,得享受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而這是大法官的解釋文。

    • 謝院長長廷:那個要正式調查並要去公文啊!因為若檢調可以提供立法委員資料,那就應該要平等,換言之,每一個黨都要提供啊!

    • 周委員錫瑋:對啊!那民進黨拿到後會不會辦呢?

    • 謝院長長廷:若法律是規定可以這樣做,而此舉不違反法律,那他們就有此義務全部提供嘛!

    • 周委員錫瑋:其實本席的焦點不在此處,焦點是在於說從過去的大弊案迄今,檢調相關單位為何會洩漏機密出來,就是因為政治的壓力壓的他們不敢辦案,壓的案情無法處理,而他們受不了了,所以才將資料提供出來,要不然他們為何不循法律的正常程序去做此事呢?

    • 謝院長長廷:因為依據法律是規定不能這樣做的啊!

    • 周委員錫瑋:但是他們這樣做,他們也要冒著違法會被處分及危及自己安全之危險的,可是很奇怪,這些資料怎麼會流出來,而這些資料是當事人提供的嗎?我想這是不可能的。

    • 謝院長長廷:周委員怎麼知道他是因為這樣,所以才提供資料呢?而周委員有沒有調查是何人和你講說此事呢?我認為這是你想像的嘛!

    • 周委員錫瑋:我知道你一定會問我這句話。

    • 謝院長長廷:對啊!因為你怎麼會知道呢?

    • 周委員錫瑋:好,本席就講事實給你聽,當時我們拿到國安密帳的資料,我們詢問為何此資料會流出來,主要是人家看不慣嘛!那今日檢調單位查高雄捷運的弊案,請教院長,那個案子查的多慢啊!所以為何今日會有這麼多的資料流出來,我們大家會想說那個資料絕對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從地上長出來的。

    • 謝院長長廷:有哪一條法律說如果檢調查到資料,就可以違背法律,把這個資料洩漏出來,並沒有啊!

    • 周委員錫瑋:我想那個資料如果不是調查出來的話,能查的出來嗎?甚至陳哲男出入境的資料,怎麼會出來呢?

    • 謝院長長廷:那你剛才講都有在調查啊!

    • 周委員錫瑋:對啊!都有在調查,然後呢?

    • 謝院長長廷:然後調查還沒有結論,若有結論你再來批判,還來得及啊!

    • 周委員錫瑋:但是調查時,那個資料是怎麼會流出來的,因為你是說偵查過程不公開,那為何有人敢冒大不諱偵查過程還要想辦法讓他公開呢?

    • 謝院長長廷:所以我們不能鼓勵公務員違法啊!

    • 周委員錫瑋:本席告訴你的是一個現狀,我沒有鼓勵喔!

    • 謝院長長廷:你是說這個是合理的,而是因為檢調偵查太慢,而檢調有人施壓,所以他才將資料拿出來,這是很主觀的說法,而你剛才所說的最多也只能證明說國安密帳那一件,有一個人是因為這樣來洩密的,但是不能說是高捷也是這樣,這個在邏輯上是太過度推廣了。

    • 周委員錫瑋:本席告訴你,在國安秘帳中,也有很多人去洩密啊!為什麼?因為他們看不慣啊!

    • 謝院長長廷:那未必啊!

    • 周委員錫瑋:可是今日高捷能夠讓邱毅委員及李慶華委員或其他委員,天天爆一件事情出來,哇!這個是真不簡單啊!

    • 謝院長長廷:我想這個動機並不一定是像你所說的這樣,其動機可能有政治的或是其內部不滿與其自己猜疑的動機對不對?而怎麼一定就說他是基於正義,我認為不一定。

    • 周委員錫瑋:那也很有意思,因為人家講出來的都對啊!

    • 謝院長長廷:不一定啊!

    • 周委員錫瑋:像說陳哲男出國幾次都對啊!而其有時誤打誤撞講出來的方向也對了啊!你說從那時開始到現在,很多方向都是對的啊!

    • 謝院長長廷:沒有啦!以我自己的經驗,很多地方都講錯了。

    • 周委員錫瑋:那如果都是講錯的話,我們這些媒體都是傻瓜囉!而他們都是報導錯的,換言之,到最後查證出來,其報導也都是錯的囉!

    • 謝院長長廷:不是的,媒體他是有什麼就報導什麼,而這也不一定是說媒體錯啊!所以你也不要分化媒體。

    • 周委員錫瑋:雖然他要平衡報導,但是很多東西他們都刊登在頭版頭條啊!我認為做為一個新聞人或媒體,他們難道會隨便就去報導嗎?難道他們不會去做查證,不會去做平衡報導嗎?所以你這樣講也不對,換言之,好像媒體只要聽到有一個影,就生一個孩子,若你這樣講媒體,這是不對的。

    • 謝院長長廷:我想有立法委員敢說,那當然媒體就要報導啊!而若報導不對,這當然是要由講的人去負責嘛!對不對?所以媒體也沒有錯啊!

    • 周委員錫瑋:不過院長,剛才你講的有一點很有意思,那就是這幾位委員所揭發出來的和媒體所報導的,到時若將其核對起來,那麼其吻合度能到多少?我相信人民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了。

      最後本席再請教您一個問題,就是高雄捷運之中的泰勞事件,其實可說是嚴重影響我國在國際上的人權形象,你知道泰勞的仲介,光是高雄捷運泰勞的仲介費所獲得的非法暴利,也就是違反了我們中間的服務法所規定的利益,一年可能就超過1億5千萬元,而若一個泰勞工作3年,相同的泰勞就有4億5千萬元的暴利,而這樣的暴利,等於是剝削泰勞的薪資及人權,為何我們的勞委會都沒有處理呢?院長,你不認為這是一件大事嗎?

    • 謝院長長廷:因為這個仲介費在我們的法律規定中是合法的。

    • 周委員錫瑋:對,但是那個服務費不是這麼多,服務費只能收一筆啊!換言之,只有3、4萬而已啊!

    • 謝院長長廷:所以這個制度是我們要去檢討的。

    • 周委員錫瑋:為何你們到現在才要檢討呢?從捷運弊案發生到現在為止,本席覺得今日政府最好笑的一件事,就是我們已經早就提過此事,可是到現在竟然都不去調查,而這種違反人權的事情,是勞委會竟然可以容許的事嗎?

    • 謝院長長廷:我想這不只是高雄捷運,現在所有……

    • 周委員錫瑋:這是全國的捷運,你講對了,這是全國外勞的事情,那我們勞委會怎麼會同意這種事情發生呢?

    • 謝院長長廷:這個立法是立法院……

    • 周委員錫瑋:沒有立法,而服務費只有3、4萬啦!而他們現在剝削一個勞工來台灣,就是收費幾十萬或上百萬啦!

    • 謝院長長廷:可是這個仲介費是法律通過的。

    • 周委員錫瑋:不是的,院長你講的不清楚喔!我講的是他比仲介服務費還要高的收費啊!換言之,他剝削了這些泰勞,因此你可以去查清楚嗎?

    • 謝院長長廷:你現在趕快去忙選舉嘛!

    • 周委員錫瑋:沒有,沒有,本席覺得這件事情對我們國家人權形象非常重要,因此你可以去查清楚嗎?

    • 謝院長長廷:好的。

  •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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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委員文吉:(11時19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台灣是不是一個言論自由,人權受到保障的國家?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1時20分)主席、各位委員。是。

    • 孔委員文吉:最近TVBS猛打高捷弊案,很多執政黨和台聯立委這幾天開始查TVBS的資本結構,他們懷疑TVBS有中資介入,這樣的時機滿可疑的。新聞局姚局長要求TVBS今天將股權結構的分析報告交給新聞局,對不對?

    • 謝院長長廷:對。

    • 孔委員文吉:阿扁曾多次說寧要媒體,不要政府,要百分之百保障言論自由,院長也說任內絕對不會關閉電視台,你現在的立場還是這樣嗎?

    • 謝院長長廷:我們要依法行政,要執行法律,沒有一條法律說批評政府的就可以違法,要怎麼樣處理違法,我們會斟酌保護言論自由和媒體的重要性去處理。至於有沒有違法,因為立法委員質詢,我們就要去查,股權結構有問題,那就要改善,不能說批評政府就可以違法,若是這樣,我們也沒有理由去取締地下電台,他們也批評政府,我們怎麼取締他們呢?大家應該守法、講道理。

    • 孔委員文吉:但是時間點有點可疑,因為這幾天TVBS連續揭發弊案,你們不是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而是媒體爆料到哪裡,你們就查到哪裡。

    • 謝院長長廷:時間點不是我能控制的,例如今天是內政方面的質詢,但你也在質詢新聞。立法委員反映民意,若有新聞,大家就集中質詢,所以不是我的問題。立法委員為何選在這時間點?因為他先出風頭了,現在有名了,成為新聞焦點。今天是內政方面的質詢,新聞局長沒有來列席,但大家還是質詢TVBS之事,所以,時間點不是我能控制的。

    • 孔委員文吉:本席知道今天新聞局和法務部都沒來列席,但你是行政院長,主管整個行政院各部會,所以本席才問你。

    • 謝院長長廷:為何我們現在要去查股權結構?因為立法委員質詢;你今天質詢,要我查什麼,我就要去查。

    • 孔委員文吉:新聞局要TVBS今天提出股權結構報告,若他們的股權結構有問題,院長要如何處置?

    • 謝院長長廷:我們會要求他們遵守法律改善。

    • 孔委員文吉:有無可能關閉?

    • 謝院長長廷:不會一下就關閉。

    • 孔委員文吉:不會關閉吧?

    • 謝院長長廷:一定要他們先改善或罰鍰,法律有很多層次,我們會保障言論自由,也會保障媒體自由,但我也要拜託媒體守法。

    • 孔委員文吉:媒體當然應該守法,我們都要依法行政,但不要給國人感覺因為TVBS最近幾天連續爆料,揭發弊案,政府就要以政治力來打壓。

    • 謝院長長廷:這樣子他們的收視率也提高了。

    • 孔委員文吉:他們的收視率本來就高,比院長在民視節目的收視率還高。

    • 謝院長長廷:對啊,你今天再講,他們收視率更高,我們祝福他們,但是他們要守法,我們要給政府公權力。我們保障台灣的文化,台灣價值的特色,保障政府依法行政,若認為法律不對,立法委員可以制定法律,我們執行;若你們認為法律不好,外資可以百分之百控制媒體,你們就修法;若認為偵查可以公開,調查局每天都要向立法院報告偵查經過,你們就修訂法律,我們就來報告;若認為偵查可以轉播,行政院長要來報告,那我就來報告。立法委員最大,但你們不能說制定一個法律,然後叫我不要執行。

    • 孔委員文吉:我不是反對查TVBS的股權結構,但我感覺台灣民主的悲哀,現在弄到主持政論節目的主持人打電話到總統府向呂副總統求饒,這實在很不可思議。

    • 謝院長長廷:他說他沒有求饒。

    • 孔委員文吉:昨天周玉蔻的節目說他是假求仁真求饒。無論他說什麼事情,你們把言論自由管到使一個政論節目的主持人打電話給總統府,這真是台灣民主的悲哀。

    • 謝院長長廷:我不能否定一個委員的感受,你可以很樂觀,也可以很悲觀,這都對。

    • 孔委員文吉:黨政軍要退出媒體,但我們要防範財團介入經營,跨媒體的經營才是我們要防範的,而不是政治力介入,知道嗎?

    • 謝院長長廷:我知道,應該也包括外國的財團。

    • 孔委員文吉:跨媒體的經營,國外財團化經營媒體的例子才是我們應該防範的,政府應該儘量不干預媒體,台灣是一個言論自由的國家。

    • 謝院長長廷:法律的規定,我們要去執行,至於媒體要怎麼講,我們都尊重,台灣是最自由的國家,世界上很少有國家的民意代表可以主持節目,我們最自由。坦白講,我認為那種節目不是新聞,但你們說是,那也有自由,大家看法不同。

    • 孔委員文吉:另外,本席這標語是「支持查賄行動,但不要拿原住民當祭品」。

    • 謝院長長廷:這個很好。

    • 孔委員文吉:院長,原住民在台灣有沒有參政權的保障?

    • 謝院長長廷:有啊,你不是當立委了嗎?

    • 孔委員文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地位及政治參與。所以,原住民的參政權受到憲法保障,對不對?

    • 謝院長長廷:對。

    • 孔委員文吉:原住民30個山地鄉,現在有5位鄉長和8個縣議員受到檢警調單位的調查,其中偵訊交保的有7件,判刑的有2件,收押禁見的有4件,這比例好像太高了吧?這幾位都是現在要競選連任的,13位中有4位被收押禁見,不能選舉,我們原住民的參政權有沒有受到保障?

    • 謝院長長廷:你認為我要干涉檢察官,要他們不能收押嗎?個案我沒有辦法。

    • 孔委員文吉:今天國民黨團立委同步行動進行一個「獵鬼專案」,我們支持查賄選,但不能選擇性辦案,不能一選舉就拿原住民開刀,把原住民當祭品。

    • 謝院長長廷:沒有,起訴的有很多都是平地人。

    • 孔委員文吉:30個山地鄉鄉長有5個被調查,30個原住民縣議員有8個被鎖定調查,有4個被收押,你叫他們如何選舉?

    • 謝院長長廷:若有賄選就是當選無效。

    • 孔委員文吉:游盈隆頭目津貼賄選案是不是被判無罪?

    • 謝院長長廷:一審判無罪。

    • 孔委員文吉:屏東縣瑪家鄉現任鄉長康錦吉因頭目慰勞金涉賄選,10月8日被收押,至今尚未釋放,他是現任鄉長,還要競選連任,游盈隆被判無罪,而原住民到現在還被收押。

    • 謝院長長廷:這個個案,我並不清楚。我想也不會特別要打擊原住民。

    • 孔委員文吉:檢警調每次看我們原住民一殺豬,就開始風聲鶴唳,弄得我們原住民人心惶惶。還有,高雄縣的一位詹議員提到,某原住民成立競選總部時殺豬,殺豬不是要給選民,而是要祭祖靈。結果,也遭到檢調單位調查。競選總部殺豬祭拜祖靈是很平常的事,檢調單位卻懷疑他涉嫌賄選。我們原住民選舉時都很怕請客吃飯、也很怕殺豬,因為我們都是第一個被檢警調單位鎖定的對象。我們不反對查察賄選,但每次原住民都是第一個被開刀的對象,被查賄績效當成祭品。

    • 謝院長長廷:這可能是文化習慣有落差。

    • 孔委員文吉:我們原住民小孩滿月要殺豬,訂婚結婚要殺豬,尤其是結婚時一定要殺豬,然後把豬肉切塊,分給親友。祖靈祭、豐年祭、新居落成也要殺豬。不能說原住民殺豬就是賄選。

    • 謝院長長廷:還是請孔委員提案,對於原住民殺豬,不列入賄選?

    • 孔委員文吉:我是說不要老是把原住民當作查賄的祭品。

    • 謝院長長廷:法律沒有除外的話,我也不能說哪個……

    • 孔委員文吉:我不是為這5位鄉長、8位縣議員要參選連任而講話,但我覺得這個比例是否太高了?

    • 謝院長長廷:我完全同意,這個比例是比較高。

    • 孔委員文吉:希望這次獵鬼行動能夠同步進行,我們原住民是支持查賄,但是,不要把原住民當成查賄績效的祭品。

    • 謝院長長廷:要查賄,但不要查原住民?

    • 孔委員文吉:不要冤枉無辜的原住民。

    • 謝院長長廷:一般平地人也不能冤枉才是。

    • 孔委員文吉:當然。如果真的是賄選,當然是要查辦。

    • 謝院長長廷:毋枉毋縱便是。

    • 孔委員文吉:不能說殺豬就全都是賄選。這段期間還是有很多人要結婚、新居落成。

      最後,本席上次質詢是在3月間,至今已經有5個颱風來過,我知道院長是經常到山地鄉勘查,也滿肯定你。只是,你通常只到當地剪綵就離開了,有沒有真正深入山地鄉部落?有沒有去看當地的土石流、橋樑、堤防?

    • 謝院長長廷:有,信義鄉、仁愛鄉、糯米橋我都有去看過。

    • 孔委員文吉:我們的堤防都崩壞了。

    • 謝院長長廷:你把堤防的位址告訴我,我趕快去看。

    • 孔委員文吉:如果要給你位址的話,資料是一大堆。但是,你們水利署8年800億的預算中沒有一毛錢是用在這裡。

    • 謝院長長廷:水利署的部分主要是縣管河川與區排,原住民的部分是屬於上游。有些部分是另外做,這800億主要是治水,如果是山地的部分,可能是擺在水保局的預算……

    • 孔委員文吉:問題是另外的治山防洪經費根本就不夠,今年6月到9月,我帶著水利署第1到第9河川局局長到全國原住民鄉鎮現場勘查。本席問到,這部分有沒有列入8年800億,他們說沒有;我又問有沒有錢可以整治,他們也說沒有。

    • 謝院長長廷:我承認那部分沒有納入8年800億。但是,山地的農路和防水……

    • 孔委員文吉:農路沒有錢、堤防也沒有錢、自來水也沒有錢。你們還訂什麼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審議要點,根本是暗渡陳倉,因為國土復育條例都還沒有送到立法院審查,你們就用行政命令要求中央各部會不能編農路的經費。

    • 謝院長長廷:農路的部分是有一個條件,不過條件很嚴,委員可能認為……

    • 孔委員文吉:拜託,請研究一下原住民地區河川整治計畫,3年300億。

    • 謝院長長廷:委員提案。

    • 孔委員文吉:原住民鄉佔台灣面積三分之二,你不要只治下游,不治上游。

    • 謝院長長廷:委員提案。

  • 主席:請黃委員德福質詢,詢答時間為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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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委員德福:(11時36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謝院長,我們大概都同意,在民主社會中,我們絕對需要媒體,而媒體監督政府就如同民意代表監督政府一樣。事實上,媒體是政府施政的一面大鏡子,媒體及媒體朋友絕對是政府的正友,因此,他們提出的言論就是建言,而政府及政府官員不見得百分百接受這些建言。「有則改之、無則嘉勉」應該是最好的一句話。

      最近有關TVBS的爭議,可能爭議點是在「2100全民開講」,它對政府的弊端提出一些嚴厲的指責,因而引起泛綠及支持民進黨的朋友不滿。我們知道,執政當局當然會有些壓力,可是,我們想想,民進黨能夠執政,何嘗不是因為媒體發揮監督的功能?陳水扁總統過去常說,寧有媒體、沒有政府。他說他要捍衛百分之百的新聞自由,可是,我認為院長前幾天所講的話值得商榷。你說「2100全民開講」是政論性節目、評論性節目,所以它不是新聞性節目,因此,這不叫迫害新聞自由。其實,以上這句話是有問題的,因為在新聞的定義上,評論本來就屬於新聞,新聞不是從節目來看,而是從全國民眾來看,它對於任何當前的施政提出正反意見和批評都是新聞,因為它是傳達給民眾。院長,您覺得對「2100全民開講」的處置不是迫害新聞自由嗎?請你解釋。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1時38分)主席、各位委員。謝謝。任何人包括新聞節目、評論節目都有言論自由,言論自由都有受保障。但是,我對新聞節目的定義比較狹隘,因為我認為台灣有什麼「全民亂講」、「全民大悶鍋」等等節目都有接受call in,也有評論,比較像是綜藝節目。

    • 黃委員德福:新聞自由是不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 謝院長長廷:廣義而言,沒有錯。

    • 黃委員德福:所以,你說你沒有迫害新聞自由,換言之,你迫害評論性節目,豈不是迫害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受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無論是文字或語言的傳播……

    • 謝院長長廷:關於這一點,我們看法一樣。我是說我不認為那是一個新聞節目。

    • 黃委員德福:院長說自己沒有迫害新聞自由,這延伸出來的就是你迫害言論自由。

    • 謝院長長廷:這點可以爭議,但是……

    • 黃委員德福:所以,你講這句話必須要斟酌。你現在是行政院長,有很多話不能像一般人私下「鬥嘴鼓」隨便講講,你任何一言一行都會受媒體、民意代表的監督。

    • 謝院長長廷:謝謝委員給我機會澄清,言論自由還是要受到保障,我說的是新聞節目和評論節目、綜藝節目應該要區分清楚。有些不一定是新聞,個人認為,新聞比較專業,至於評論方面,當然外國有很多評論……

    • 黃委員德福:院長,你不要再解釋了,如果說新聞比較專業,難道上評論節目的人都不專業嗎?

    • 謝院長長廷:視狀況而定,有些民意代表主持的節目未必很專業。

    • 黃委員德福:所有報社的社論都是主筆撰寫的,社論就是評論,你竟然說他們比較沒有學問!其實,資深記者才有辦法擔任主筆,所以,我們不要再談這個問題,再談下去,你可能會把所有記者都得罪光了。

    • 謝院長長廷:我沒有提評論,而是說談話性節目,現在大家都把這個問題擴大了。

    • 黃委員德福:針對TVBS部分,你們還會撤照嗎?可能性存不存在?

    • 謝院長長廷:除非他們出現了很多我們現在不知道的弊案……

    • 黃委員德福:你的意思是,在陳水扁剩下的2年多任期內,還是有可能撤照?

    • 謝院長長廷:如果該台發生大漏稅、不遵守法律、不改善缺失的情形,我們不能不執行法律。

    • 黃委員德福:總統曾說在他任內不會關掉任何一家電視台,請問,關電視台和撤照是不是一樣?大家都知道死刑是關台還是撤照,姚文智卻一再強辯,其實,姚文智是我的學生,但他最近實在太滑頭了,新聞局長可以對外國滑頭,對本國為何也這麼滑頭?關電視台和撤照是不是同一回事?

    • 謝院長長廷:應該是同一回事。

    • 黃委員德福:你的意思是,總統說的話隨便聽聽就好?

    • 謝院長長廷:總統提到三點,其中一點就是要遵守法律。

    • 黃委員德福:可是他先下結論,他的結論是:在他任內,不會關掉任何一家電視台;院長,你昨天和總統見面時,有沒有告訴他:你說的關台,和我說的撤照是一樣的,你要給我一點下台階?依你剛才的答復,還是有可能撤照,只要該台沒有按照你們的步數進行,你們就可能撤照、關台。

    • 謝院長長廷:不要過度衍伸我的話,其實,我講得很清楚,首先我們要依法行政,涉及撤照或關台方面,我們會考慮比例原則、保障媒體的言論自由。

    • 黃委員德福:關台和撤照怎麼考慮比例原則?事實上,那根本就是槍決、死刑。

    • 謝院長長廷:所以執行時我們會考慮這些因素。

    • 黃委員德福:一旦你們決定讓他們關台,涉及的可能是2台。

    • 謝院長長廷:所以要慎重,我們不會輕易……

    • 黃委員德福:總統的「不會關掉一家」,是一次要關掉2家嗎?

    • 謝院長長廷:我不能先說新聞局一定不能怎樣,他們現在依法行政,我也要尊重。

    • 黃委員德福:你上任時提出的和解共生,剛開始好像還有一點模樣,但最近姚局長的作法根本不是和解共生,而是對立鬥爭。

    • 謝院長長廷:截至目前為止,他沒有作出任何關台或撤照的決定,只是大家造起來的氣氛……

    • 黃委員德福:他公布的錄音帶內容,根本不是恐嚇,只是警告他:如果你不好好做,我希望你下台。講難聽一點,包括院長、在座官員和委員經常會接到群眾抗議的電話,並不客氣地說:你如果不會做,就不要做,下台好了。本席認為,院長方才所提會對家人造成不利的電話才是恐嚇,但姚局長接到的電話屬於警告性質,是要求他好好做,否則就乾脆下台。

    • 謝院長長廷:不要發動。

    • 黃委員德福:有關TVBS的部分,AIT官員有沒有關切?

    • 謝院長長廷:沒有。

    • 黃委員德福:你這邊沒有,新聞局方面有沒有?

    • 謝院長長廷:如果有,新聞局應該會跟我講,但他們沒有提過。

    • 黃委員德福:AIT都沒有問過你?

    • 謝院長長廷:不會啦!其實,他們的中文造詣很好,對國內的狀況也很了解。

    • 黃委員德福:美國政府、布希的幕僚有沒有?

    • 謝院長長廷:也沒有。

    • 黃委員德福:有沒有跟外交部反映?

    • 謝院長長廷:也沒有。

    • 黃委員德福:今天李大維代表表示,美國有表達關心;在政府處理TVBS的問題上,如果美國政府沒向我們的大使表達意見,代表我們的對美關係完全失敗。

    • 謝院長長廷:美國政府會尊重我們執行國內法,我們執行法律時,也不必事事請示美國,更不必拿美國來影響我們的政策。

    • 黃委員德福:國務院有發表聲明希望我們尊重新聞自由。

    • 謝院長長廷:就是因為我們很尊重新聞自由,國內媒體才能連罵幾個月、幾年。

    • 黃委員德福:說「罵」就有價值偏見在裡面,你怎麼不把那些當作「諍言」或「建言」,有則改之呢?其實民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何況TVBS只有一台,你還可以上其他電視台澄清,本席認為,這是民主政治的可貴,你不能用「罵」這個字。

    • 謝院長長廷:你放心,我們會尊重啦!

    • 黃委員德福:你不能用「罵」字,可以說那是批評。

    • 謝院長長廷:批評比較婉轉,意思還是一樣,我是節省時間,把2個字變成1個字。

    • 黃委員德福:你認不認識東南水泥的陳敏賢董事長?

    • 謝院長長廷:認識。

    • 黃委員德福:認識多久?熟不熟?

    • 謝院長長廷:他是高雄市文化基金會的董事。

    • 黃委員德福:擔任捷運副董事長之前還是之後?

    • 謝院長長廷:我當選市長以後,因為他是董事……

    • 黃委員德福:所以是之前?你擔任市長以後,叫他擔任文化基金會的董事?

    • 謝院長長廷:不是我叫他的,是他有捐款,但不是在我任內捐款的。

    • 黃委員德福:你認不認識皇昌營造的江程金?

    • 謝院長長廷:不認識。

    • 黃委員德福:有沒有見過面?

    • 謝院長長廷:公開場合我不敢講,因為我曾參加營造公會等活動,但私下絕對沒有。

    • 黃委員德福:你跟陳敏賢熟識的程度比江程金來得高?

    • 謝院長長廷:參加高雄市文化基金會董事會時,常常和他一起開過會。

    • 黃委員德福:你有沒有漢來飯店的會員證?何時取得的?

    • 謝院長長廷:有,那是我當市長之前以30萬元購買的。

    • 黃委員德福:你當市長是什麼時候?

    • 謝院長長廷:87年。

    • 黃委員德福:你到俱樂部時,會不會偶爾碰到漢來幫成員,包括陳敏賢?

    • 謝院長長廷:就我的記憶所及,我都是去那個俱樂部吃海南雞飯,沒有進到那個高級的……

    • 黃委員德福:你擔任院長以後有沒有去過?

    • 謝院長長廷:印象中,沒有再去俱樂部吃飯,我到高雄以後,為了要請客,才成為會員,但那是在當市長之前的事,你可以去查。

    • 黃委員德福:我提這個問題,不是要挖你的隱私。

    • 謝院長長廷:沒有關係,沒有秘密。

    • 黃委員德福:包括你任內,民進黨有一個黨職、公職人員募款制度,每個黨職或公職人員都有責任額,對不對?

    • 謝院長長廷:有責任額。

    • 黃委員德福:問題的關鍵在制度。

    • 謝院長長廷:這是制度,民進黨最透明了。

    • 黃委員德福:民進黨口口聲聲要反省,要切斷所謂的黑金關係,但這個制度是官商勾結的臍帶。

    • 謝院長長廷:不會啦!哪一個?

    • 黃委員德福:5年來,陳水扁的募款責任額高達4,600萬,而他每年的薪資是600多萬元,五年總共是3,000多萬元,如果他五年都不吃、不喝、不用,以他的薪資與募款責任額仍不足1,000多萬元。院長的募款責任額是1,400萬元,擔任市長的年薪將近250萬元。

    • 謝院長長廷:應該沒有這麼多,我沒有仔細計算。

    • 黃委員德福:黨主席的責任額是800萬元。

    • 謝院長長廷:沒有這麼多。有選舉才會有這個募款,並非擔任幾年就要負擔多少,這是不對的。

    • 黃委員德福:這是你每年都要提供出來的,每年都有選舉,這是公職募款金。

    • 謝院長長廷:你不了解我們的制度,我們每年要繳納的是黨費,還有公職責任金。

    • 黃委員德福:是特殊身分黨員黨費。特殊身分黨員黨費是多少?

    • 謝院長長廷:那只有5萬元。

    • 黃委員德福:不對。蘇部長的答復是80萬元。

    • 謝院長長廷:他大概是3至5萬元。

    • 黃委員德福:你們在2004年修正財務管理辦法;這是由於政治獻金法的規定排除了黨費,所以,你們將長年黨費修正為二類,一是長年黨員黨費,另一個是特殊黨員黨費。你們用這種的方式將所有的政治獻金、募款合法化。

    • 謝院長長廷:沒有,黃委員有誤會。像我在競選連任市長時就不需要募款,競選立法委員時,本身也不必募款,這是民進黨的制度,我們是很透明的。也不一定每年都有募款,只有在選舉時……

    • 黃委員德福:但過去這幾年,每年都有選舉。

    • 謝院長長廷:當我在競選市長時,就不必去募款。

    • 黃委員德福:不是。你們募款責任制不是這樣規定,你要再查一下。

    • 謝院長長廷:我當過黨主席,委員不用跟我爭這個。

    • 黃委員德福:陳水扁每年都有繳納。

    • 謝院長長廷:他競選總統時不用募款,即自己在選舉那一年不必募款,由別人募款協助。

    • 黃委員德福:但你們的規定是,必須繳納這些錢才能取得候選人資格。

    • 謝院長長廷:沒有這樣規定,這是不對的。由於選舉必須有廣告費與其他費用的支出,民進黨對這方面希望建立制度化,貴黨就是沒有制度,不透明、黑箱……

    • 黃委員德福:現在問題的癥結在於,擴大涵蓋自總統以下的各部會首長、次長等,但2005年9月你們通過新的辦法,再將之擴張,即有給職資政、國策顧問、台灣省政府委員、福建省政府委員、秘書長與總統府機要秘書都包括這個責任額度內。

    • 謝院長長廷:我們在這裏討論民進黨的黨務,似乎不太適當。

    • 黃委員德福:這不是黨務,而是政治獻金法規定將黨員排除在外,每一個個人只能捐20萬元;你個人不捐,但你要募得這個額度款就必須對外募款,這就是政商關係可能產生惡化的原因。

    • 謝院長長廷:沒有這樣。委員誤會了。我們不是對外募款,我們是請大家支持民進黨,如果我請大家支持民進黨,他們捐款所得款項就算我的責任額,並非我去募款。其實,這裏面也有我自己出的錢。

    • 黃委員德福:有人主動,也有人是被動的。譬如用謝院長的名義去募款,就算謝院長的額度。

    • 謝院長長廷:都是大眾政黨理念,其實有很多並不是委員所指的大企業;否則,你可以問問在高雄的中常委高清愿先生,他在高雄承做300億元工程,我有沒有向他拿過一毛錢?他是國民黨的中常委。

    • 黃委員德福:是本席在質詢院長,怎麼變成院長要本席去詢問?

    • 謝院長長廷:我是建議委員可以去求證。

    • 黃委員德福:你們這個募款制度,使很多人有口難言。事實上,有些立法委員很清廉,要他們去哪裏找到願意募款的人,這就是容易讓政商關係複雜化。

    • 謝院長長廷:如果沒有這個制度,有些政黨更是黑箱;如其他政黨的選舉經費是從哪裏來的,這就不透明;但我們都很清楚、向誰募款都有紀錄。

    • 黃委員德福:去年民進黨在選舉期間得自企業界募得的款項是1億9千多萬元。

    • 謝院長長廷:這是比較的問題,比企業界清廉。

    • 黃委員德福:根據監察院網站公告民主進步黨整年收支結算表,個人捐贈收入約6,634萬元,營利事業捐贈收入19,721萬元,這是根據政治獻金法必須申報的資料,其他政黨都只有數千萬元。

    • 謝院長長廷:有些政黨有黨營事業,那才是問題的所在,民進黨沒有黨營事業。

    • 黃委員德福: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 謝院長長廷:不是另外的問題,就是這個問題。

    • 黃委員德福:你們執政之後,企業與政府的關係本來就會比較密切,因為政府的施政確實會對企業有所幫助。我們沒有說政商關係一定會不好,但若政商關係透過制度讓政商關係成為共犯結構,這就不好。我必須提醒院長……

    • 謝院長長廷:黃委員可以放心。這麼多企業與你們有很深的關係,你可以去問王又增先生、辜濂松先生,他們都是貴黨的中常委。

    • 黃委員德福:為什麼不問王令麟先生?

    • 謝院長長廷:你可以問他,我有沒有向他募款一毛錢?

    • 黃委員德福:不要玩文字遊戲。

    • 謝院長長廷:沒有關係。

    • 黃委員德福:我們現在是做制度檢討。

    • 謝院長長廷:看具體的比較重要。你可以去問有在高雄作生意、投資的人,有沒有捐錢給我,我有無向他要錢或黨捐。

    • 黃委員德福:我沒有說你去拿他們的錢,而是對民進黨被人質疑清廉度有問題,我認為這是制度的問題。

    • 謝院長長廷:我們是最好的制度。

    • 黃委員德福:這個制度與我們的議題有關,因為這與政治獻金、選舉風氣有關。

    • 謝院長長廷:我們的制度是最透明化的。我認為台灣的改革,政黨要……

    • 黃委員德福:根據陳水扁財產申報自2001至2004年,不計算土地與房屋,在這4年期間總共增加了5000多萬元,平均每年增加將近1,300萬元,但總統一年的薪資是600多萬元。

      以目前的資料來看,本席沒有質疑院長,你曾經購買中華電信20張股票,後來又賣掉了。

    • 謝院長長廷:主要是永安的股票賺的比較多。

    • 黃委員德福:你現在擁有聯發科的股票?

    • 謝院長長廷:對的。

    • 黃委員德福:你的股票進出紀錄很乾淨,所以本席沒有質疑你。院長每年平均增加300多萬元財產,市長每年的薪資約250萬元左右。

      陳哲男先生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三年,財產總額增加2,880萬元左右,平均每年增加960萬元,他每年的薪資約250萬元。由此可見,陳哲男先生今天會被人質疑他的操守有問題,他自己承認總統府也已查證,他在任內買賣股票不避嫌,要求總統府的一位文官幫他買賣股票,這些都是財產!陳哲男先生三年之內每年平均增加960萬元,他的薪資是多少?這一定還有其他的門路。對於他現在所出現的問題,豈不是大家製造出來的?過去,大家曾懷疑他與陳由豪之間的關係,現在又懷疑他與陳敏賢的關係,我們沒有影射任何人,只是根據目前所獲得的資訊說出我們的疑慮。

      所以,當政治獻金募款額度那麼高,而薪水這麼低;但是,財產增加幅度,又比薪水高很多。您的部分比較可以合理解釋,另外2位陳先生的部分,其實是不容易解釋。

    • 謝院長長廷:從我的部分來推到他們2個,我認為要問當事人有什麼收入;例如我的10多本書是有版權,其次,我有永安的股票,永安有線電視當時為了抗爭電視壟斷,我為了支持永安有線電視,買了200萬元的永安有線電視股票,並已完成財產申報。在我當市長時,認為不應該持有;因為,黨政軍要退出媒體,所以,就把永安有線電視股票賣掉,我不知道所賣價錢是高或低。

    • 黃委員德福:你的部分到目前為止,是沒有問題;但是,我們總統的第一夫人,卻進出股票頻繁,我們過去也講了,她現在是有辦理財產信託。本席認為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第一夫人,玩股票到這種程度,圖上紅的部分是在2004年申報前賣掉,綠的部分是2000年沒有,她又買的;換句話說,這個其實是瓜田李下會讓人講話的。最可笑的是本席學校同事林部長全,那時候的答復非常的妙,他說第一夫人買賣股票可活絡股市,那麼現在股市很差,是不是要請她出來活絡股市呢?所以,這是沒辦法說明一切的。

      陳哲男的股票進出,事實上,在3年內也是非常的頻繁;本席呈現這些資料,是要把事實丟出來,讓大家來反省。即遭人懷疑有問題,不是沒有原因的;是因為大家在市場上與民間都會探聽一些訊息,很多事情被掏出來後,認為他有問題是他本身的問題,也有很多是制度上的推波助瀾。媒體站在這個角度來看,這就是知的權利,民意代表站在這個角度來看,是要讓民眾知道哪些是清廉有問題的,哪些是清廉沒有問題的,本席認為這才是我們真正要做的。所以,媒體願意揭弊,將那些害群之馬挑出來,院長應該頒獎章或勳章給媒體,而不是以其他方式來對抗媒體,若沒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及媒體這樣的報導,我們的民主政治,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因為,民主政治已根本不可能存在了是嗎?

    • 謝院長長廷:就理論上,我同意不論是立法委員、政黨、在野黨及媒體在民主社會的制衡;但是,有多大的權力,就有多大的責任,這是民主國家的原理。所以,我們希望所有享有言論免責權的任何人,都要負有社會責任;因為,我們不會以公權力去打壓,所以,我們希望他能夠知道每一個權力,是隱含了一個責任與義務。

    • 黃委員德福:本席認為您也可以從TVBS的事件中,去思考怎麼樣跟媒體與立法院和解共生。

    • 謝院長長廷:對!

    • 黃委員德福:在這幾個月來的答復,你的口才變好了,但是,內容比較貧乏了;因為,你剛開始時可以對理念有很多的論述,最近卻都跟委員在鬥嘴,本席認為這是您可以改進的。

    • 謝院長長廷:好!我會檢討。

    • 黃委員德福:因為,政府的權力絕對比媒體的權力大,行政部門的權力,是絕對比立法部門大;本席也曾當行政官員,現在當立法委員,院長也曾當立法委員,應該很清楚民意代表是狗吠火車;本席認為能夠讓火車不要出軌與慢行,民意代表就已經是善盡職責了。

      媒體也是如此,媒體不需要歌功頌德,若媒體只會整天捧著政府官員說好話,就不需要這種媒體了。因為,政府自己就會講了,所以,真正要聽的是傾聽不同的意見,尤其是傾聽有批判性的聲音,本席希望院長能夠深深的體會。

    • 謝院長長廷:我接受這部分。

    • 黃委員德福:本席認為若能夠這樣,台灣的民主才會有前途,這也是全體台灣人民的福祉。

    • 謝院長長廷:謝謝。

  • 主席:請謝委員文政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type":"interp","people":["謝委員文政","主席","蘇部長嘉全","張主任委員政雄","吳主任委員釗燮","謝院長長廷"]}
    • 謝委員文政:(12時6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剛剛黃委員質詢的部分,本來我也要質詢;雖然,他已經質詢了;但是,本席要重複的叮嚀,即本席在上2次的發言,非常的肯定謝院長上任時所強調的「和解共生」口號。不論是院長的口號或是理念,本席都給你肯定。黃委員剛剛也提到謝院長最近的表現,好像跟推動和解共生的理念有點距離;例如對TVBS的案子來說,院長在院會之後,舉行記者招待會,是以律師的性格發言,認為政論性不屬新聞自由,本席對這一點是非常的不以為然,所以,建議院長能夠稍微再重新的溫習我們的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的部分,本席認為有言論自由,才有新聞自由,這是很簡單的事情;尤其院長是全國最高的行政首長,若能夠謹言慎行,會比任何的事情都好,因此,院長不必自己跳上火線來滅火,本席是要提醒院長對事情的說法,要有一點分寸,以最高行政首長的身分,應該是不要隨意的發言,相信這樣對謝院長繼續推動和解共生時,一定有幫助。

      另外,本席在這1個禮拜以來,看到很多電子媒體或報紙提到警政人員吃案的問題;雖然,過去也有這種情形,但是,這1個禮拜以來,似乎是多了一點,不知道內政部蘇部長是怎麼樣因應?

      當然過去也有這種情事,但我不曉得警政署對在這方面有什麼資料,這一星期來案子似乎又多了一點,我請蘇部長回去之後,向警政署查詢一下,看他們有沒有具體的方案來防止吃案的問題,以及民國94年1月1日之後,有多少吃案弊端被你們的督察單位查出或被檢舉出來,同時也要與上年度的吃案弊案件數作一比較,請你以書面向本席提出。請問部長,需要多少時間來提出呢?

    • 主席:請內政部蘇部長答復。

    • 蘇部長嘉全:(12時10分)主席、各位委員。最慢下禮拜一提出。

    • 謝委員文政:謝謝你。

      針對中選會,你們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人人抓票鼠,戶戶無票蟲,會買票的人,就會A錢!中選會籲請大家一起來反賄選」。這個題目是很好,可是我認為這不是中選會應該做的事情。照道理講,中選會應該舉辦及管理中央或地方選舉的事務,而賄選應該是法務或檢調單位的工作,我覺得你撈過界了。或許因為沒有法源根據,你才會撈過界。查賄選是檢調單位的事情,這是不容置疑的。我也查出你依據的法源基礎,即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規程,但這不是法而是規程而已,勉強可以和此掛上鉤的,就是第13條關於選舉宣傳之策劃事項。照道理講,你們應該宣導踴躍投票,拜託全民將神聖的一票,投給適當的人及理念相同的人。

      另外,我提出一個建議,中選會組織法修正案在行政院院會中好像已經通過了,我在前天的報紙上有看到,你要將委員從17名減為7名等。我想請你多加一項,雖然行政院院會已經通過,但尚未送至本院審查,所以,我請你們研究一下連坐法。因為你們的選舉法規,大致上都和戰後的日本雷同。日本在5、6年前推行連坐法後已有相當的效果,這對賄選也有非常清楚的規定,只要助選員有賄選,經由事實判定之後,沒有任何理由,當選人一定要下台,也無論其是否是在任期中,所以就任也是臨時性的,只要法院判定賄選事實的話,就採取連坐法。因此在日本不論是參議員、眾議員、縣知事及地方民意代表都適用連坐法,我希望你研究一下連坐法的功能。

      本席在上個會期的5月15日,已有錄影紀錄,曾向你請教,關於推動總統副總統選舉的不在籍投票,由於6月初是國民大會的會期,本院會期在5月底結束。當時我曾經提醒你,希望中選會在休會期間派員至先進民主國家,如美國、英國、德國、法國及日本等國家去考察他們不在籍投票的相關規定,我不曉得你做了沒有?因為從5月25日至今天的11月4日已經將近半年了。

    • 張主任委員政雄:謝謝謝委員的指教,首先,有關不在籍投票問題,這是我們中選會……

    • 謝委員文政:我只是問你有沒有派人出去,我的時間不多,我還有問題請教陸委會。

    • 張主任委員政雄:沒有派人,但是我們有資料。

    • 謝委員文政:你沒有派人就是你失職,因為本席是希望你們派人去研究,有這麼困難嗎?路途遠一點的,可能有經費上的問題,但是連最近的日本都不能派嗎?日本距離我們這麼近,又影響我們這麼深,難道就不能派一個人去研究嗎?

    • 張主任委員政雄:因為我們資料都已經很齊全,沒有……

    • 謝委員文政:連坐法你為什麼不提?好的制度你為什麼不提?你有失職責,你對謝院長虧待,你陷謝院長於不義。

    • 張主任委員政雄:這我不能接受……

    • 謝委員文政:你不能接受也得接受,因為你沒有好好做,對賄選有很重要影響的連坐法你不做,盡做些枝枝節節上的事,我覺得你有虧職守,而且,你們是黑機關……

    • 張主任委員政雄:連坐法如果社會有共識,當然我們也會去做。

    • 謝委員文政:夠了!如果你們真有研究,希望你在第三會期之前,能提出書面報告給我。可以嗎?

    • 張主任委員政雄:可以。有關宣導反賄選部分,是我們的職責……

    • 謝委員文政:這不是你們的職責,本席不要你解釋,請你回座。

    • 張主任委員政雄:還有文建會、教育部……

    • 謝委員文政:你可以了,請你下去,好嗎?我的建議希望你虛心檢討。

      另外,最近我國觀光協會邀請大陸觀光局長到台灣訪問,根據報導,本席了解到觀光協會的副會長就是由觀光局副局長兼任,可見這件事是由政府在後面支持並同意推動的計畫,而陸委會「全面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具體時程及相關因應措施」報告中,提到的大都是比較瑣碎的事,例如,如何管制大陸來台人士員額、行動範圍規範等等,當然,這個必要性是不在話下,但是,一旦大陸也同意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我們在交通上,有什麼比較好的因應措施?是不是陸委會也同意直接三通,特別是空運旅客,而不是包機部分?因為大陸人士如果來台,不可能是一個星期或一個月幾次的包機形式,如果是這樣就沒有什麼意義。是不是我們內部有針對如何開放三通進行檢討?譬如目前包機只限北京、上海、廣州,當然我們也可以指定固定三點試辦直通方案,不知陸委會的態度如何?

    • 吳主任委員釗燮:有關謝委員提到的問題,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因為時間並不是很充裕,所以在此簡要說明如下:

      有關觀光部分,的確是我們政策上努力推動的目標,讓中國國家旅遊局的局長可以來台灣實地勘查路線及旅遊景點,就是為了兩方面未來有關觀光協商的推動,我們也希望觀光協商的推動能愈快愈好,如果協商完成,那麼中國觀光客就能到台灣來。

      有關三通部分,我們在2003年8月15日就已宣布成為政策之一,但是要達到這個政策的過程中,還是有一些事項需要克服,尤其是兩方面的協商部分,在還沒有達到兩方面就直航協商的過程中,陸委會努力推動的就是包機,包括貨運包機或客運包機,最近這幾天我們也熱烈討論到有關春節包機的事項,今年一月春節包機……

    • 謝委員文政:這個我知道,你的報告也很清楚,本席說的是在三通方面,你們做了哪些具體的規劃?

    • 吳主任委員釗燮:2003年8月15日的那個已經完成了……

    • 謝委員文政:這個我知道,你已經講過了,但是你把責任推到大陸沒有開放觀光嘛!

    • 吳主任委員釗燮:這需要協商,觀光需要協商,而直航的部分也是要協商的。

    • 謝委員文政:關於協商,你們是交給運輸公會還是海基會?

    • 吳主任委員釗燮:觀光部分,我們已經委請全聯會來進行聯繫、溝通事項,但是實際上去進行協商的,會有我們的主管官員,在三通部分也會有主管官員。

    • 謝委員文政:若是如此,海基會就沒有功效了?

    • 吳主任委員釗燮:到目前為止,這是海峽兩岸共同能夠接受的安排。

    • 謝委員文政:如果海基會沒有功效的話,那本席贊同預算委員會將海基會補助款1億元刪除的意見。

    • 吳主任委員釗燮:大概沒有辦法這樣做,因為海基會還有很多功能。

    • 謝委員文政:但是當初設立海基會的功能就是在此,本席認為你們可以請專業人士從旁協助、擔任顧問,至於組團部分,還是要有正式管道,你們應該這樣安排比較好,而不是將專業人士放在第一線,專業人士是要輔助組團者,而政府公認的海基會是你們的代理機構。

    • 謝院長長廷:這要雙方同意。

    • 謝委員文政:這一定會的,雙方都同意海協會、海基會啊,同業公會只不過是其中一個輔助角色,只需要提供意見,擔任顧問就可以了。

      關於三通部分,除了93年8月15日的資料外,請你們將具體推動規劃的書面資料提供給本席參考。謝謝。

    • 謝院長長廷:好的,謝謝委員。

  • 主席:請彭委員紹瑾質詢,詢答時間原為30分鐘,但是彭委員自願將詢答時間縮短為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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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委員紹瑾:(12時22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因為院長有事情,所以本席就將詢答時間予以縮減。本席今天想與院長及部長討論有關治安方面的問題,這才是國計民生中最重要的部分,以前我們常常譏笑菲律賓有人偷鐵軌、鐵門,但是現在台灣不但有人會偷鐵門、鐵軌,連人孔蓋也有人偷,電線、電纜也有人偷剪,請問院長,偷剪電線、電纜是完全沒有辦法處理的嗎?你們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遏止這個歪風?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2時23分)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責成地方警察局來處理,總體而言,我們發現這大部分與吸毒有關,所以我們現在有個反毒大作戰在澈底……

    • 彭委員紹瑾:我們也知道有很多吸安、吸毒的人犯會去偷剪電線、電纜,但是這方面的查緝工作,警察是束手無策,而且這是全國性的問題,你們能不能拿出具體的辦法?

    • 謝院長長廷:治標方面,我們請內政部、警政署研究看看,能不能提高辦這種案子的積分,如果這已經是普遍問題,我們可以來調整。

    • 彭委員紹瑾:以增加積分的方式來查緝,可能沒有什麼效果,一定要想出個辦法才能遏止!

    • 蘇部長嘉全:目前有關電線、電纜被竊的問題實在是滿嚴重的,我們也針對這個問題,召集經濟部與相關部會開會,以環保署來說,廢棄物送到環保署的資源回收場時需要看其來源,但是目前電線、電纜的銅線交到鎔解廠則不需要附上來源證明,所以我們與經濟部研議,未來鎔解廠也應該要索取來源證明,這樣至少可以追溯這些東西的來源。第二是加強地方巡守。因為那麼偏僻、那麼大的地方,警力實在沒有辦法照顧得很好,所以我們要把基層巡守隊納進來。第三,我們每次抓到這些竊賊,送到地檢署或法院之後,100個裡面有95個都會交保,你說警察要怎麼抓?

    • 彭委員紹瑾:巡守隊可以救警力之窮,是一個很好的辦法。另外就是熔解廠,全台灣的熔解廠總共沒幾家,可以從這方面來追蹤,否則沒有辦法。

      另外,民國89年,也就是2000年民進黨執政時的案件是438,520件,到了93年,變成523,005件,換句話說,民進黨執政到現在,案件增加了10萬件,也就是四分之一,這是很嚴重的事。

    • 蘇部長嘉全:委員講的應該是全般刑案。

    • 彭委員紹瑾:對。

    • 蘇部長嘉全:但是這幾年來,酒測和電腦犯罪都在相關法令修訂之後被納進來,所以應該要看暴力犯罪,因為暴力犯罪才比較是治安的指標,全般刑案的範圍太廣了。雖然因為法律的修訂而增加了一些案件,不過我們願意以暴力犯罪為指標,這樣才能對治安狀況加以比較。

    • 彭委員紹瑾:但是這樣講老百姓不能接受,因為有些刑案也廢掉了。

    • 蘇部長嘉全:我瞭解。但是像緝毒,今年度的毒品案就比去年增加了一倍以上,我們希望不要以案件來看,以免陷入迷思。不過我們還是會檢討。

    • 彭委員紹瑾: 我覺得不用辯解,因為老百姓還是要看數據。

    • 蘇部長嘉全:但是只看數據也會有問題,譬如過去標榜「犯罪零成長」,要不成長,大家都有辦法。

    • 彭委員紹瑾:可是老百姓的感覺就是治安不好。所以我希望這方面一定要改進,否則民進黨會被罵得很慘。這是本席誠懇的建議。

      清廉、本土、多元和改革是民進黨的核心價值,我當初會加入民進黨,也是因為它清廉,又具有本土性。我入黨時的介紹人是陳水扁和施明德,但是他們兩人的關係已陷入冰點,這對我來說是件很尷尬的事情。其中的原因我也考慮了很久,我認為我還是我,我還是堅持自己的理念,民進黨執政之後,我還是老百姓,雖然我曾經參加縣市長選舉落敗,可是我看得很清楚,民進黨確實慢慢在腐化。我認為民進黨一定要振衰起弊、重新檢討,找回清廉和本土的精神,否則民進黨將會分崩離析。這是我誠懇的建議。因為我還是我,我沒有任何變化,也沒有因為民進黨執政而入閣,所以我講的話你們一定要聽進去。謝院長已經六十歲了,所謂「六十而耳順」,我們這些黨員所講的話希望你能夠瞭解。我們的清廉度已經大有問題,當我看到總統府裡面有商人進出,心裡就覺得不妙,因為這代表要開始走腐化的路線了,這是不可以的,政商之間一定要有分際。

      高捷弊案查歸查,但是檢調機關在沒有證據的時候不能隨便說話,也不能隨便爆料,這樣對一個人所造成的人格謀殺是很嚴重的,比如說圖利,當然是有違法才能圖利,如果是政策的決定,哪能叫圖利?而且違法才能以圖利罪起訴,如果單只是政策的轉彎,並沒有圖利罪的問題,除非收到錢,那就真的違法了。我希望檢調機關在偵辦此案時,不能沒證據還亂吹,否則恐怕真的無法挽救了!其實我支持該案要偵辦到底,要清清楚楚,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但現在社會亂糟糟,大家都弄不清楚真相究竟何在!似乎誰都可以出來講一句,連檢調機關都變成多頭馬車,下面講,上面也講,到底以誰講的為準?不知院長對此有何意見?

    • 謝院長長廷:自我反省確實重要,但我們也希望社會冷靜下來,畢竟還是要回歸制度。雖然檢調有人爆料,但我們還是要信任制度,如果制度出了問題,或者哪個檢察官拿錢,哪個檢察官辦案不公,我們就針對該點來處理。如果把制度毀了,要全民公開審判才相信,那麼我講過,可以修法,讓偵查公開轉播。不過我還是要說這樣不好。現在似乎沒有一個人相信,誰都不相信,事實上我們做過調查,現在都是因為立場,而且不管是爆料還是爆弊案都差不多,有的泛綠相信,泛藍不相信,有的泛綠不相信,泛藍相信,這些都與政治有關,這是一種不妙的社會現象。

    • 彭委員紹瑾:我希望院長能審慎地處理這件事。

      民進黨的多元文化是一種價值,在選舉時,TVBS並不支持我,而是支持朱立倫,但我不會因此而對TVBS有任何成見。在德國,任何報紙都有立場,但在立場中,只要不違法,就必須容許其意見存在。

    • 謝院長長廷:我們有容許。

    • 彭委員紹瑾:在TVBS這件事情上,行政機關衝過頭了,因為在解釋何謂外國法人這點上,會出現爭議,但你們又核准了。既然有爭議,處理起來就不能衝過頭。

    • 謝院長長廷:要謹慎處理。

    • 彭委員紹瑾:一定要謹慎處理,否則會造成很大的問題。新聞自由、媒體自由一定要注意。謝謝!

    •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進行施政總質詢。

      休息(12時33分)

      立法院公報 第94卷 第63期 院會紀錄

      繼 續開會(14時30分)

    •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內政及民族組的質詢。

  • 請盧委員博基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type":"interp","people":["盧委員博基","主席","蘇部長嘉全"]}
    • 盧委員博基:(14時31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由於時間有限,本席先提出4個問題,未及答復部分,請以書面答復。第1是有關鐵路警察官階調整問題,長期以來鐵路警察無法升遷,嚴重打擊士氣。第2,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不當,嚴重影響花蓮旅遊業的發展。第3,公共設施保留地和公有土地的交換率過低,這項措施在92年3月1日開始實施,立意很好,但是執行率偏低,政府有何對策使其更完美?第4,花蓮縣政府的消極作為,造成花蓮在10項社福指標中有7項在乙等以下,例如社會福利身心障礙是丙等,公益彩券部分是丁等。縣民權益未能獲得保障,內政部能否主動修法,以保障應該享有福利的縣民?以上4點,就教於部長。

      首先,有關鐵路警察的升遷問題,87年10月各縣市督察長及主任秘書由2線3星改掛2線4星,88年7月各縣市警察局副局長由2線4星改掛3線1星,92年12月各縣市警察局分局長、隊長也由2線3星改掛2線4星;唯獨鐵路警察局的督察長、段長和主任暫緩,升遷遙遙無期。這對鐵路警察的士氣打擊甚大,就警察倫理來說也是不倫不類。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 主席:請內政部蘇部長答復。

    • 蘇部長嘉全:(14時34分)主席、各位委員。警察官階的調整涉及考試院的原則,站在內政部的立場,我們追求的目標是適當的職務應有適當的官階。至於鐵路警察的付出是否和官階不相稱,我們研究之後再向考試院反映。

    • 盧委員博基:這和考試院無關。

    • 蘇部長嘉全:官階的調整不是我們要調整就可以調整,例如副局長改掛3線1星就不是內政部調整的。

    • 盧委員博基:鐵路警察局的段長、科長過去都曾付出努力,擔任2毛3的分局長之後才獲得晉升。而目前分局長官階是2線4星,段長管轄的範圍往往是跨縣市的,官階和分局長相同,如何進行協商?

    • 蘇部長嘉全:官階和職務之間的關係須有客觀的評估。

    • 盧委員博基:本席認為非常不合理,請問分局長是否可以升為副局長?

    • 蘇部長嘉全:這要看分局長是院轄市還是縣轄市而定,警政署調動官警有一定的規範。

    • 盧委員博基:一般縣市的分局長可以當副局長嗎?

    • 蘇部長嘉全:分局長可以調督察長。

    • 盧委員博基:督察長才能升副局長,對不對?

    • 蘇部長嘉全:倫理上是如此。

    • 盧委員博基:鐵路警察局的段長可以升縣市警察局的副局長嗎?

    • 蘇部長嘉全:有這個例子。

    • 盧委員博基:規定就是如此,同樣是2線4星,段長可以當副局長,分局長就不行。

    • 蘇部長嘉全:不是不行,而是過去的制度沒有這樣做,這是基於倫理,並不是法律規定不可以。我了解委員的意思,您認為段長可以升副局長,分局長卻不能升副局長,所以段長的官階應該比分局長還高才對。

    • 盧委員博基:本來就是分局長才能升鐵路警察局的段長、科長。

    • 蘇部長嘉全:如果只檢討單一官階的話,確實有很多不公平的現象,例如縣政府主任秘書的官階就比台北市政府的副局長還低。

    • 盧委員博基:院轄市和一般縣市不一樣。

    • 蘇部長嘉全:可是管轄的人口並沒有更少,台北縣的人口比台北市還多,土地也更大。我們可以檢討制度,但是不能以單一的情況來說調升不公平。

    • 盧委員博基:可是航警局、公路警察局都有檢討,唯獨鐵路警察局沒有被檢討。2年前張四良署長在任時,曾交代人事主任檢討鐵路警察的人事制度,可是至今並無下文,謝署長上台之後……

    • 蘇部長嘉全:針對一項職務的調整,必須考量到領導人數與官階是否相符的問題。

    • 盧委員博基:請問目前航警局有多少人?

    • 蘇部長嘉全:航警局有1千多人,而鐵路警察局是3百多人。

    • 盧委員博基:其實鐵路警察局的人員也有不足的現象,最近不是常發生有人砸石頭、偷剪電線、偷拆鐵軌的問題嗎?

    • 蘇部長嘉全:這些案件都已經偵破了,如果委員還有意見的話,我們會加以檢討。

    • 盧委員博基:本席希望警正三階至一階的制度,可以改為警正二階至一階,不論就倫理或士氣來看,這方面都必須加以改變。

    • 蘇部長嘉全:我們會針對倫理、領導及職務等方面進行檢討,如果應該將官階提升的話,我們就會趕快進行。

    • 盧委員博基:謝署長答復本席的來函中,只是提到地方財源分配的問題,請問這種來函誰看得下去?據本席所知,警政署之中的專員和秘書就有一百二十多人,請問這些人要幹什麼?如果能夠將人事活絡的話,不僅可以提升士氣,還可以解決員額不足的問題,目前鐵路警察局的督察長等於是降了兩級,這是非常不合理的。

    • 蘇部長嘉全:我們會進行檢討,但並非光提升官階就是合理的,我們還必須考量勤務範圍及領導人數等問題,而且還必須與其他單位做比較。

    • 盧委員博基:本席認為應該要修改鐵路警察局人員職務等階表,請問部長的看法如何?

    • 蘇部長嘉全:我們會進行檢討。

    • 盧委員博基:希望你們能夠儘速解決這個問題。

      另外,行政院曾提出2008年觀光客倍增計畫,這項計畫將花蓮縣的好幾個地方都列為重要觀光景點,但今年4月3日發生1死2重傷的事故後,太管處便將太魯閣加以封閉,請問部長,這種作法合理嗎?

    • 蘇部長嘉全:因為石頭掉落砸傷遊客,甚至還有人死亡,在這種情況下,當然就必須檢討這個地方是不是危險區域,當時我們也曾要求太管處必須請地質專家來進行評估,看看這個地方的地質是不是安全無虞,在完成評估之前,當然必須將這個地方封閉,否則萬一又發生事故的話,恐怕就得再進行國家賠償。

    • 盧委員博基:為什麼當初要將範圍擴大?

    • 蘇部長嘉全:其實我們都有告示。

    • 盧委員博基:過去幾十年來,花蓮鄉親在峭壁範圍內活動都沒事,但內政部卻要多花800萬,將範圍擴大,所以才會有落石掉下來。

    • 蘇部長嘉全:就是因為有危險,所以我們才會封閉。

    • 盧委員博基:其實本來都沒有問題,就是因為內政部多花800萬設下陷阱,所以才會有問題發生。

    • 蘇部長嘉全:委員的意思是指應該將範圍縮小後再開放嗎?

    • 盧委員博基:過去幾十年,從來都沒有問題發生……

    • 蘇部長嘉全:幾十年前的地質和現在完全不能相比,921地震發生前,誰又知道會發生大地震呢?我們會請地質專家來……

    • 盧委員博基:過去幾十年來,花蓮鄉親在峭壁範圍內活動都沒事。

    • 蘇部長嘉全:委員的意思是指峭壁下原有的範圍應該開放,而外面的部分應該要封閉嗎?

    • 盧委員博基:其實是因為內政部多花800萬將範圍擴大後,所以才會有落石掉下來,而且遊客根本無處閃躲。

      另外,國際馬拉松明天即將要進行比賽,請問部長知道這項活動的路線是怎麼安排的嗎?

    • 蘇部長嘉全:這方面都是由太管處在負責規劃,難道路線規劃得不好嗎?

    • 盧委員博基:這項活動前年有1萬2千人報名,去年只有9千多人報名,而今年只剩6千多人報名,目前的路線規劃是從太魯閣河口接到台九線,那個地方的車子非常多,萬一明天有人被車子撞到的話,不知誰能負責任?我們知道,太魯閣峽谷的風景非常美麗,太管處不能因為落石的問題,就將這個地方完全封閉,這種作法非常不合理。

    • 蘇部長嘉全:我們會進行瞭解。

      盧委員博基書面補充資料:

      官階調整獨漏鐵路警察—打壓鐵路警察士氣

      近年警政署調整官階情形


      縣市警局

      督察長、主任秘書

      由二線三星改掛二線四星

      8710

      各縣市警察局

      副局長

      由二線四星改掛三線一星

      887

      各縣市警察局

      分局長、隊長

      由二線三星改掛二線四星

      9212


      路警察局

      督察長、段長、主任

      ???

      暫緩!

      遙遙無期!

      官階調整獨漏鐵路警察—破壞警界升官制度

      過去警界升官途徑

      ●縣市警局分局長(二線三星)=>鐵路警察局段長、科長(二線四星)

      ●縣市警局二任督察長(二線四星)=>鐵路警察局督察長(二線四星)

      地方分局長官階提高後,官階制度破壞之問題

      ●鐵路警察局督察長等於連降兩級(與分局長同等官階)

      ●鐵路警察局段長、科長過去的努力被抹煞(由分局長升任卻與之同等官階)

      ●鐵路警察局段長管轄轄區橫跨數個行政區域,但卻難與地方分局長協調

      ●地方分局長與鐵路警察局段長、督察長升任縣市警局副局長之規定不同

      立刻調整鐵路警察官階—提升鐵路設施與行車安全

      最近發生之鐵路治安事件

      ●石塊投擲車廂導致乘客受傷

      ●偷竊鐵軌導致自強號列車翻覆

      ●偷竊電纜造成鐵路行駛中斷

      ●偷竊彈簧扣夾影響行車安全

      盧博基要求立刻調整鐵路警察官階

      ●修改鐵路警察局「警察人員職務等階表」

      ●「警正三階至警正一階」改為「警正二階至警正一階」

      調整鐵路警察官階之效益

      ●重建警界升官制度與升遷倫理

      ●提高鐵路警察人員士氣,提升鐵路治安

      ●活絡警界人事安排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惡搞—嚴重打擊花蓮觀光旅遊發展

      文山溫泉事件

      ●文山溫泉原在峭壁內,數十年未發生意外事件

      ●今年4月3日發生落石事件一死二傷

      ●太管處以安全考量為由封閉文山溫泉

      太魯閣國際馬拉松事件

      ●太魯閣國際馬拉松賽是舉世聞名的峽谷馬拉松

      ●2003年吸引一萬二千多名國內外參賽者

      ●今年太管處以落石影響安全為由更改路線,改跑峽谷以外之台九線

      ●2005年參賽者僅六千多名

      撤換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挽救花蓮觀光,挽救政府形象

      太管處長強拉部屬應酬陪酒,領導無方

      ●交際應酬頻繁,公務能力引人質疑

      ●強拉一級男性主管陪酒,踐踏人才尊嚴

      ●部屬忍氣吞聲,質疑執政黨用人邏輯

      太管處長心態偏差嚴重失職

      ●人工露天溫泉池未做好預防措施,發生死傷意外應負起責任

      ●以落石為由,封閉文山溫泉、更改馬拉松路線,打擊花蓮觀光發展

      ●用佔地為王的心態發號施令作威作福,民怨四起

      ●領導統馭無方,下屬離心離德

      立即撤換太管處處長

      挽救花蓮觀光發展

      挽救政府形象

      挽救執政黨形象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土地交換率低-地主權益誰來保障

      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國有非公用土地法源

      ●91年12月11日

      都市計畫法修正通過增列第50-2條,提供土地交換的法源

      ●92年11月28日

      內政部頒布「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93年3月1日

      該辦法正式實施

      各機關應執行事項

      ●每年3月底前國產局應提出土地清冊

      ●每年6月底前縣市政府應公告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土地交換率低-地主權益誰來保障

      執行成效低

      ●九十三年度僅十二縣市依法公告,其中僅七縣市有實際交換之案例

      ●九十四年度有十七縣市依法公告,但卻只有三縣市有實際交換之案例

      ●扣除金門縣政府,總計公告334件,僅實際交換37件,執行率約11%

      ●以面積計算,執行率僅7.78%

      ●以總價值計算,執行率僅5.53%

      9394年度各縣市政府辦理土地交換統計表(扣除金門縣)



      件 數(件)

      面 積(平方公尺)

      總 價(仟元)

      公告

      334

      186730

      3919528

      執行

      37

      14526

      216938


      行率

      11%

      7.78%

      5.53%

      花蓮縣政府消極不作為-縣民權益誰來保障

      九十三年度花蓮縣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評比

      優等 社區發展

      甲等 兒童及少年福利、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乙等 社會救助、婦女福利、志願服務、社會工作

      丙等 老人福利、障礙福利

      丁等 公益彩券

      ●十項指標有七項評比是乙等以下,不到80分

      ●公益彩券盈餘管理運用為丁等,未滿60分,不及格

      花蓮縣政府消極不作為-內政部應積極保障縣民權益

      地方制度法第76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時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地方制度法第84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內政部組織法第10條

      民政司掌理事項

      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法令對於花蓮縣政府消極不作為並無有效補救措施

      ●內政部應主動修法及研擬因應方案,保障縣民權益

      ●內政部應對執行委辦事項不力的縣長給予嚴懲

  • 主席:請紀委員國棟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type":"interp","people":["紀委員國棟","主席","謝院長長廷","蘇部長嘉全"]}
    • 紀委員國棟:(14時47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上會期本席就曾告訴過院長,雖然行政院長貴為行政最高首長,但風險也是最高的,所以院長應該要有隨時下台的準備,不知院長是不是有這種印象?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4時48分)主席、各位委員。紀委員有先見之明。

    • 紀委員國棟:所謂事實勝於雄辯,最近國家發生許多問題,而謝院長也是一夫當關萬夫莫敵,甚至把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昨天本席從電視報導中聽到謝院長說,連你自己都受到恐嚇,恐怕您的身家都有危險,請問內政部是不是已經針對恐嚇來源進行調查?

    • 謝院長長廷:這好像是打到行政院的服務電話,對方自稱是台灣解放軍,目前警政單位已經開始著手進行調查。

    • 紀委員國棟:請問蘇部長對於台灣解放軍有什麼瞭解?

    • 蘇部長嘉全:對方自稱是台灣解放聯盟……

    • 紀委員國棟:之前都沒有情資?

    • 蘇部長嘉全:沒有,對方在11月1日打電話到行政院政風室,並揚言要對院長及其家人不利。

    • 紀委員國棟:那你認為這個電話的可信度及危險性有多高?需不需要趕快幫院長增加隨扈或安全人員?

    • 蘇部長嘉全:我們已經要求台北市警察局針對院長的安全……

    • 紀委員國棟:這樣夠嗎?院長又不是只有留在台北市,院長要全省走透透啊!

    • 蘇部長嘉全:不是,住家的巡防要加強。

    • 紀委員國棟:請問院長,你覺得不需要增加隨扈嗎?

    • 謝院長長廷:我是行政院長,如果我有危險,警察要增加保護,那一般人民怎麼辦?所以我並沒有增加……

    • 紀委員國棟:院長很勇敢沒錯,可是這種想法是不對的。貴為一國的「相國」,院長都會受到不明人士的恐嚇,那一般的民眾怎麼辦呢?治安怎麼辦呢?立委被恐嚇,議長被恐嚇,連行政院長也被恐嚇,我們是不是應該覺得汗顏呢?

    • 謝院長長廷:我們應該協力、共生和解,不要鼓動這種……

    • 紀委員國棟:院長不能說「我已經60歲,也不算短壽」,因為這涉及整個國家的安全及穩定。即使年滿60歲,還不能領取老農津貼,現場很多政務官都超過60歲,難道你的意思是超過60歲就很老?

    • 謝院長長廷:不是為了領老農津貼才活下去,要能做事情。

    • 紀委員國棟:沒錯,我的意思是60歲還是很年輕,還能挑起一國的重責大任。

    • 謝院長長廷:活得有意義比較重要。

    • 紀委員國棟:另外,今天早上探討了很多T台的問題。過去院長擔任過台北市議員、立委,對於有線電視法、公視法的立法,院長出力甚多,可以說是新聞自由的捍衛者;可是這兩天我們覺得有點失望,因為你在這些法律中打滾,繞了半天都繞不出來,而且還表示政論性、談話性的節目不等於新聞自由……

    • 謝院長長廷:不等於新聞節目。

    • 紀委員國棟:沒錯。院長是法律人,又是知名的律師,請問院長,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間有什麼差別?新聞自由的核心價值是不是言論自由?

    • 謝院長長廷:是。

    • 紀委員國棟:教科書寫得很清楚。再請教院長,政論屬不屬於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 謝院長長廷:是。

    • 紀委員國棟:那你怎麼可以打迷糊仗?

    • 謝院長長廷:談話節目不等於新聞,郭子乾的全民亂講節目所得到的獎項是綜藝獎,而不是新聞節目獎。

    • 紀委員國棟:這不能等同並論。

    • 謝院長長廷:那個節目也有call-in,很熱鬧,也在批評時事啊!

    • 紀委員國棟:這件事情自有公斷,大家有目共睹。院長今天貴為一位古代的宰相,要爭一時也要爭千秋,這是非常重要的。之前我告訴院長,你所處的雖然是最有利、卻也是最危險的戰鬥位置,隨時都要有下台的準備。上台靠機會,下台靠智慧。據個人判斷,三合一選舉結束之後,恐怕就是全面改組的時機,包括院長本人,你覺得呢?

    • 謝院長長廷:你都有先見之明,我不敢跟你辯啦!

    • 紀委員國棟:這不是辯啦!

    • 謝院長長廷:我想是不會啦!

    • 紀委員國棟:怎麼不會?那你想幹到什麼時候?你還是有點戀棧囉?最近國內亂成一團,院長很多子弟兵,包括新聞局姚文智局長、龔主委、杜部長,出了一大堆的問題,你還不想改組?難道你等著阿扁總統向你開刀,是不是?

    • 謝院長長廷:如果我繼續做,會增加社會的混亂,我一定下台。

    • 紀委員國棟:我們覺得好像有點關聯性,你不覺得嗎?

    • 謝院長長廷:我恭聽你的意見。

    • 紀委員國棟:我要問你個人的感覺如何?

    • 謝院長長廷:我認為我都在倡導和解共生,怎麼會增加社會亂象?我現在正在草擬一部如何增加政局安定……

    • 紀委員國棟:坦白講,過去我在學生時代非常尊敬院長。

    • 謝院長長廷:不必了,沒有尊敬我也沒有關係。

    • 紀委員國棟:但是當了行政院長之後,權力都會使人腐化或迷惘。我記得詩經談到:「何昔日之芳草兮,今直為此蕭艾也!豈其有他故兮,莫好修之害也。」我不是批評院長是蕭艾,但是到了這個階段,院長是不是應該定下心來好好檢討?宋朝是怎麼滅亡的?

    • 謝院長長廷:我一直都很「定」,不必再「定下心」,如果我還要「定下心」,就表示現在很不定。

    • 紀委員國棟:你本來就很不定。

    • 謝院長長廷:我很定。

    • 紀委員國棟:今天早上黃德福委員質詢院長美國有沒有關心T台事件,院長表示「沒有」,但是今天李大維馬上讓你漏氣了,李大維說「有」啊!

    • 謝院長長廷:他沒有告訴我,我不知道。

    • 紀委員國棟:那你這個院長是在做什麼?每件事都要人家告訴你,你才知道,那你不是跟總統一樣昏庸嗎?

    • 謝院長長廷:我也不是算命的,這些事情當然要人家告訴我,我才會知道。美國有沒有關心這件事,我在這裡就知道,那我不是算命的?

    • 紀委員國棟:美國布希總統那麼高、那麼重要層級的幕僚,打電話來關心這件事,李大維都知道,你做行政院長居然不知道?

    • 謝院長長廷:打電話給誰?你講一下!

    • 紀委員國棟:我怎麼知道,你是院長都不知道,也不願意講,我怎麼知道呢?至少李大維證實有。

    • 謝院長長廷:連這一點我都不知道,我要查證看看。

    • 紀委員國棟:所以你要表示歉意,要感到不好意思、很丟臉,因為你在狀況外。

    • 謝院長長廷:要查證。

    • 紀委員國棟:有人說在高捷事件中,馬永成是有力人士,我認為他不是「有力」人士,而是「中力」人士。據個人判斷,陳總統才是「有力」人士,馬永成是「中力」人士,而院長則是「無力」人士,因為你統統都不知道,完全在狀況外。宋末名將文天祥眼見國政混亂,仍堅不投降,並為文述及:「不幸母老子弱,權臣誤國,用捨失宜,北朝用其叛將、叛臣,入其國都,毀其宗社。天祥相宋於再造之時,宋亡矣,天祥當速死,不當久生。」院長應該要有文天祥的氣魄,既然這個國家不能救,就辭職。

    • 謝院長長廷:我們都要有這種氣魄。

    • 紀委員國棟:所謂「立言、立行、立德」。我覺得院長的口才很好,但都是詭辯,我這樣講可能比較失禮。

    • 謝院長長廷:我都沒有講話,你就說我詭辯。

    • 紀委員國棟:這是我這幾天的觀察及感想。

    • 謝院長長廷:都是你在說,你還說我詭辯。

    • 紀委員國棟:這是我這幾天觀察的結果。

    • 謝院長長廷:謝謝你的指教。

    • 紀委員國棟:我問你美國政府有沒有關心T台的事件,你表示「沒有」,你應該說「我不知道美國有沒有關心」。

    • 謝院長長廷:最後可以證明我是經得起考驗的。歲末冬寒時,始知松柏之後凋矣。

    • 紀委員國棟:你一個人經得起考驗,沒有用啊!整個團隊都腐爛掉了嘛!

      最後,關於泰勞協定,前勞委會主委陳菊已經被列為關係人,她覺得自己非常地無辜。邱毅委員認為馬永成是有力人士,我則認為馬永成只不過是「中力」人士而已,真正的有力人士應該是阿扁總統,我要再次強調,院長是無力人士,因為你有無力感,什麼都不知道。泰勞的公文有送到總統府,你知道嗎?

    • 謝院長長廷:那份國對國的公文不是後來那些泰勞使用的制度。

    • 紀委員國棟:我知道,我是指泰勞的協定公文有送到總統府,只是細節的公文沒有送總統府。我認為這件事情原則上阿扁總統知道,對於前秘書長陳哲男到韓國去,阿扁總統表示不知道,連他去哪裡都不知道,等到人家爆料以後才知道。如果證實阿扁總統真的不知道這些事情,所謂「權臣誤國,用捨失宜」,阿扁總統本身要負相當大的責任。

    • 謝院長長廷:將心比心。

    • 紀委員國棟:因為他不能知人善任。

    • 謝院長長廷:不一定,譬如馬市長的民政局長到峇里島,他也不知道啊!這是有可能的。屬下到外國去,上司也不一定知道。

    • 紀委員國棟:總統的情資不能與那個案例相比,因為總統是管理一個國家的安全、外交等等,一點點疏忽都不能容許。

    • 謝院長長廷:這要改革,知道與否是事實,至於制度的問題,我贊成你的話。

    • 紀委員國棟:坦白講,馬永成也不敢講總統是否知情,在所有的訪問當中,他都沒有談到這個問題,故意略而不談。而且有人教他去控告邱毅,他還表示這樣會沒完沒了,這根本是他做賊心虛。所以本席要再次強調,如果你要在中華民國歷史上立下一個重要的里程碑,要成為英雄或狗熊,只在一念之間,你不要等到被人家掃地出門,倉皇下台那一天,才感覺到自己當初錯了!本席建議你要勇敢的向阿扁提出內閣全部改組的名單,你有這個權利,請問你敢不敢這麼做?

    • 謝院長長廷:選完之後當然會有改組。

    • 紀委員國棟:本席說的是大幅度的改組,像杜正勝、龔照勝、姚文智等等,該換的就要換掉,請問你有沒有這個氣魄?

    • 謝院長長廷:為了政局的安定或者是擴大包容性,我想選完改組不無可能,但是我知道,紀委員的質詢重點是要我下台!

    • 紀委員國棟:沒有,其實你下不下台,也不是那麼重要。院長是全國最高行政首長,本席也不想和你開玩笑,但是本席認為你是無力人士,就是有無力感的人士,心有餘而力不足,此話怎講?因為總統沒有授權,經常跳過你,像桃園事件、高捷查案都沒有透過你,所以你已經變成無力人士。之前你曾說過夾菜理論,也就是菜如果沒有繞到面前,就不要探頭去夾,請問現在總統國宴的這道菜已經轉到哪裡?

    • 謝院長長廷:我聽不懂你問題的重點。

    • 紀委員國棟:院長之前說過,不會主動去爭取哪個職位,要等到那道菜繞到你面前,你才去夾,這就叫做夾菜理論。所以本席現在問你,總統位置這道大菜已經轉到哪裡?

    • 謝院長長廷:現在我是院長,我應該夾菜給別人吃;如果你想當院長,我也應該夾菜給你……

    • 紀委員國棟:我不敢!我想你現在應有相當深的危機感,曾子說:「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今天我們身為反對黨看到國家這個樣子,也許這正可以讓我們站在比較好的戰略位置,但我們並不會因此心中竊喜;反而是希望你能夠在有生之年好好為這塊土地和民眾謀福利,不要太在意權位或是阿扁總統的想法!

    • 謝院長長廷:是的,謝謝委員。

  • 主席:請劉委員寬平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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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委員寬平:(15時3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國會是人民神聖的議場,本席首先要特別運用憲法賦予本席的權利及責任,來表達一些本席有關「質詢」的想法,請各位耐心聆聽。要是我們不願意聆聽不同意見、或不受歡迎的聲音,那是對民主的首害。

      首先,本席認為「總質詢」制度的設計,是針對重要的公共政策與大眾關切的議題,經由民選的立法委員,以「詢問」的方式、請官員「表達意見」,以及委員與官員的「理念傳達」、或「意見交換」的方式,透過國會正當程序來要求政府向委員們與全國人民作反應與解釋,這就是「質詢」和「備詢」的目的。院長,您認同本席的看法嗎?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5時5分)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我完全贊成劉委員的高見。

    • 劉委員寬平:本席確信,「質詢」不是公開展示立委與官員互相叫囂,或發表誹謗或非理性言詞的時候,國會雖然擁有言論免責權,但這絕對不能彌補因為口誤或其他因素而造成人道上的歉意!院長,您同意本席的說法嗎?

    • 謝院長長廷:我完全贊成,我們自己也要反省。

    • 劉委員寬平:不論國家大事有多麼嚴重,立委有多麼憤怒,維護憲政的尊嚴是我們共同的責任。一個運作成熟的國會,必須以禮貌與友好的心態來尊重政府部門在憲法中所應有的權力。行政院的官員也許有不同的想法、不同的邏輯,但是官員們,如同所有立法委員一樣,在法律之前都應被公平的對待,也應享有公開公正的禮貌待遇。

      各位同仁,本席認為除非國會能夠自我調整總質詢的規則及規範,否則的話,恐怕我們會一小步、一小步的走向憲政危機,因為我們的委員和官員一樣,我們的一舉一動不可避免國人觀望,也就是說,都在他們的眼前展現,據本席所知,我們立法院所滋生的亂象,是令人討厭且危險的,一旦公眾對政治冷漠了,那將是對民主最大的傷害。請問院長以為如何?

    • 謝院長長廷:委員的一番話真是發人深省。

    • 劉委員寬平:也許我們的同仁,會不同意我的論點,或者認為本席大可利用國是論壇的時間來談這些問題,不必占用總質詢的時間,但是本席今天是實實在在的在質詢,不是嗎?本席希望大家能夠不分朝野、不分黨派,共同建立一個健康的總質詢型態。

      今天本席所講的這些話,希望官員們能夠贊同,立委們能夠聽得進去,而媒體朋友可以聽得到。謝謝。

    • 謝院長長廷:謝謝劉委員。

      劉委員寬平書面補充資料:

      院長,本席首先想請教院長有關「一個中國」的議題

      【請院長用簡單明瞭的幾個字來說明】

      Section 1

      1.院長,我們要是用了「中國」這個名詞,我們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中華民國?

      2.院長,請問政府這樣的看法是不是符合多數台灣人民的共識?

      3.院長,請問目前政府認為這個世界上有幾個「中國」?

      1. 院長,「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吧!?

      5.院長,請問我國—「中華民國」有沒有簡稱?您認為中華民國的簡稱是「中國」?是「中華台北」?是「台灣」?還是「中國,台灣」?

      6.院長,請問政府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謂的「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或者「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種說法,政府的反應(reaction)是什麼?這個看法是不是符合多數台灣人民的共識?

      Section 2

      院長,本席想請教您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的關係?【請院長簡單的用是或不是來答復就可以】

      1.院長,目前政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是不是「一國兩府」?是不是「一中兩國」?是不是「一中兩憲」(一個中國兩部憲法)?那是不是「特殊國與國關係」?是不是「一邊一國」?是「一個中國、一個台灣」的關係嗎?

      1. 院長,政府對於中國政策的擬定,是指哪一個中國?

      3.院長,有關「三通」、「農產品銷中國」、「企業登陸中國」、「經貿交流」、「觀光往來」等等,是不是「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或是「外交關係」?

      4.院長,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提出的,「只要台灣承認一個中國,沒有任何事情不能談的」,這種說法,政府會不會接受?

      Section 3

      陸委會吳主委,本席想請教您關於中國政策制定的過程

      1.主委,本席對陸委會有很深的期待,希望陸委會能夠發揮功能,切切實實好好擬定我們的中國政策,也好好去執行,所以本席對陸委會的質詢可說是「愛之深、責之切」!

      2.主委,本席深深體認到陸委會的人力有所不足,同仁的工作壓力也相當的大,但是呈現在國人面前的的確有點效能不彰的感覺。首先,本席認為陸委會經常不是一個「主動出擊」(proactive)的單位,而是一個「被動反應」(reactive)的單位,為什麼本席會這麼說呢?今天本席看到的,大部分是因應對岸的中國的作為而反應,例如中國對台灣總統的批評,陸委會就跟著這些來做辯解或澄清,中國講「三通」,陸委會就跟著談「三通」,談台幣兌換人民幣,陸委會就跟著反應,一般民眾幾乎很少看到陸委會制定相關中國政策,或者主動針對中國政策或特殊重大事件發表我國的立場與政策宣示。本席認為,陳總統不論就職演說、國慶致詞、或其他場合談到的中國政策,陸委會應該以行政院執行單位去執行,確實去做。

      3.主委,本席認為陸委會一直在作「報告事項」的工作,沒有看到「執行」的層面,今天陸委會提出的中國政策,對於違反政府政策,對於違反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的,陸委會是跟哪個單位在共同禁止或防範的工作?有多少偷渡客來台,在大陸的台商或者去大陸觀光的民眾,哪些在做違法或有害台灣的事,政治人物往返台灣中國,有發表哪些不法言論或從事非法行為,陸委會有能力去禁止或依法究辦嗎?本席看到的陸委會好像是效能不彰,橫向的部會聯繫做的非常不足,共同打擊違法方面有什麼成效呢?如果不在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有沒有協調其他單位去執行?

      4.主委,請問您多常向謝院長以及陳總統報告中國的情資與中國政策的研擬?(一週幾次?還是一個月幾次?)

      5.請問陳總統召集的國家安全或關於中國大陸事務相關會議時,您每次都會親自出席嗎?請問這樣的會議多久會召開一次?

      6.您認為我們陸委會對中國的情資收集,與政府其他情治單位或情報機關,甚至是國內的智庫所做的研究分析,有多大的出入?您認為陸委會同仁的專業,與其他單位比起來是優越還是不足?

      7.主委,依照憲法,總統管轄外交、國防等事務,請問您,陳總統對於中國政策的主導與影響力有多大?陸委會在中國政策的制定過程變成總統的幕僚單位與執行機關,只是執行統計兩岸交流與民調作業的工作,是不是這樣?

      8.主委,有關「四不一沒有」、「一邊一國」、「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等等政策是陸委會先提供建議給總統,還是總統提出後,陸委會再配合執行?

      9.主委,您認為兩岸情勢是比起過去五年來,是改善、是惡化、還是停滯不前?

      Section 4

      院長,本席針對我國的中國政策有幾點想與您做討論

      1.院長,陳總統多次表達不限時間、不限地點、不限議題,願意與對岸領導人胡錦濤對話,請問您要怎麼協助總統達成「扁胡會」?

      2.院長,如果對岸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我們還談不談?

      3.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談判的前提是「一個中國」原則,陳總統的原則是不預設前提下才能對話,這兩項是互相矛盾的,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放棄「一個中國」原則,那麼陳總統常提到要「扁胡會」,是不是一種政治宣示意義大過於實質?

      1. 院長,我們政府的中國政策的底線是什麼?

      5.院長,目前我中華民國的國際處境,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壓力下的處境,您認為滿不滿意現在的情況?陳總統是否滿意現在中華民國的處境?(如果是不滿意,那麼請問是哪裡不滿意?是邦交國太少?是無法進入聯合國?還是對岸中國的全面統戰與打壓?)

      6.院長,目前台灣的人民與政黨,對於國家認同或中國政策有沒有意見分歧的地方?您覺得這樣的分歧該如何解決?您會不會建議總統針對國家認同或中國政策舉辦政黨高峰會?

      7.院長,一般民眾對於陳總統與執政黨的中國政策一直認為是反覆不定,有人認為民進黨政府不斷試探對岸中國的容忍度,也不斷試探美國的底線與協防台灣的決心,您贊同這樣的說法嗎?

      8.院長,本席認為,中國政策要有一個基本不變的大架構與大戰略,對於「一個中國」問題、所謂的「九二年共識」,以及海峽兩岸是不是「國與國」關係,都要有非常明確的定義與共識存在,對內或者對外都要明確的告知國人與世界各國我們國家的立場,至於隨著時勢變化或國際情勢的轉變,政府只要在戰術層面上稍作彈性的調整即可,請問院長對本席的看法有什麼高見?

      9.院長,本席一直以為,我們政府對於「一個中國」始終處於劣勢,似乎沒有辦法突破對岸中國這個統戰的陷阱,甚至隨著這個「一個中國」打轉,或者說,政府經常與對岸中國在「一個中國」的議題上打口水戰,卻一點辦法也沒有。院長,您思考過如何突破「一個中國」的迷思嗎?對於國家前途的論述能力,本席認為民進黨政府應該要多多加強。

  • 主席:請李委員慶安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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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委員慶安:(15時9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院長身負監督法務部之責,因此,本席今天想要利用總質詢的時間,針對最近民眾所關心的一連串弊案的部分,提供一些資訊給院長,也希望院長能夠儘速且如實的轉給法務部,俾對他們調查的情形有所幫助。稍後本席會把書面質詢的內容提供一份給院長。

      在陳哲男和陳敏賢「雙陳」出入賭場的照片曝光之後,弊案的傳聞很多,究竟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有無涉入外勞關說仲介的問題,乃至有無因而轉變了我們國家引進外勞的政策,這些都必須一併調查清楚,如果還涉及在韓國洗錢的可能,就更應該深入追查,但令本席質疑的是陳哲男為什麼要到濟州島?陳哲男如果想在短短兩天內賭博或旅遊,到漢城的華克山莊就可以了,為什麼要跑到濟州島去賭博呢?若誠如外界所說,他是去考察仁川機場外勞引進狀況的話,也不必去過仁川之後,再跑到濟州島,因此他為什麼要跑到濟州島呢?所以這部分的真相,應該向社會大眾公布,真正的原因應該是陳哲男一行人是受韓國賭場的招待到濟州島觀光考察,希望透過陳哲男的政治影響力促成濟州島的包機直航。濟州的許多賭場都知道很多台灣客人喜歡去賭博,他們一直希望不要繞過仁川,所以他們努力希望能夠打通關節;能夠包機,甚至能夠直航是最好,而且當時接近春節,所以希望能儘快促成這件事,因此他們透過相關人士安排邀請陳哲男等人到韓國濟州島旅遊,以促成包機直航事宜。

      所以陳哲男等包括劉炳偉、陳敏賢、陳志明警官、劉炳偉的朋友諶建興、王彩碧夫婦、黃如意先生等一行至少9人,就在91年11月1日一起搭飛機前往濟州島,到了仁川機場,因為沒有趕上轉赴濟州的飛機,所以他們改坐汽車,由賭場安排豪華轎車,從國際機場載到國內機場,再由國內機場搭飛機到濟州島。濟州島賭場把這一行人當作上上等級的貴賓接待,但是賭場的規矩是如果是超級貴賓或賭資可觀是不用拿現金出來買籌碼,他們簽單拿籌碼就可以開始玩,至於賭帳的計算將來係採取輸贏後算的方式,所以賭場為了自保就會有錄影和照片留存,以便日後能討回賭資,這也是後來賭場照片和監視器照片會外流的原因。陳哲男副秘書長一行人在韓國受到賭場全程招待,包括旅遊、賭博、住宿,還有其他服務。當天晚上他們安排陳哲男副秘書長住總統套房,但是因為陳哲男可能怕總統套房有錄影設備,所以就不願意住總統套房,他就把總統套房讓出來給陳志明警官住,除了陳志明警官,好像諶建興先生也住進總統套房。陳志明警官也很可愛,一進總統套房,看到那麼大的房間,以為是留給誰住的,所以他就一整夜都睡在客廳沙發上,不敢去睡床鋪,當然這些都是賭場招待。

      陳哲男回國之後,就積極的為賭場關說,希望政府趕快開放包機直航業務,從交通部會文給外交部,再回交通部,再到民航局,這其間明確的時間是:91年12月業者正式來文申請,92年政府宣布從1月3日到2月28日包機直航獲准,由遠東航空公司取得包機直航的服務條件,院長回去可以查證2003年1月3日的民生報新聞頭條:「遠航包機往濟州島,今天上路。」這就是陳哲男等人接受賭場招待幫賭場業者關說包機直航的整個過程,至於其間是否涉及洗錢或是與外勞仲介業者有所關連,由於他隨行的這些朋友都與外勞仲介有關,其間有什麼樣的劇情,本席不予置評,但是陳哲男頂著總統府副秘書長的頭銜公然接受賭場招待,促成包機直航這件事,本席在此請院長回去責成法務部立即徹查,請院長答復。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5時17分)主席、各位委員。李委員說得非常生動,宛如親身經歷一樣,連陳警官睡在沙發上都知道,我們將責成法務部深入瞭解,若有涉及不法,當然會予以查辦。

    • 李委員慶安:本席有非常確實的消息來源,而且本席也不喜歡常常在媒體上說某某人又爆料,什麼叫做「爆料」,其實本席前天拿出來的警政署的公文,就是政府的一份正式文件,今天本席要提出的內容重點是:1.本席手中的週刊第33頁中有一段話:媒體問當時一同前往的劉炳偉是不是去搞仲介外勞,劉炳偉回答說當時是去考察航空業務,結果記者在括弧中寫道:就是指韓國仁川機場引進外勞,試問,仁川機場考察何必到濟州呢?而劉炳偉所指的「考察航空業務」指的又是什麼呢?陳敏賢跟警調說是到韓國仁川機場考察引進外勞,為什麼要跑去濟州?其間的過程,請你跟警調去查,至於其他的細節本席在5分鐘前剛跟隨行的陳志明警官通過電話,其中許多內容也得到他的證實,希望院長回去能夠立刻交辦,可以嗎?

    • 謝院長長廷:好的,可以。

    • 李委員慶安:至於陳志明警官的事,本席想請內政部部長一同來關心,陳志明警官陪同陳哲男已經很久了,他與陳哲男關係匪淺,因為他長期隨扈已經有段很長的時間,但是本席納悶的是本席前天出示的這份公文,這是警政署核准陳志明警官陪同陳哲男出國的簽文,陳哲男明明搭中午1點25分的飛機,為什麼公文是到91年11月1日下午4點多鐘才真的批核?那時人都已經上飛機了!究竟這是什麼樣的政府流程?你們是如何做管控的?

    • 蘇部長嘉全:那是保六總隊,不是警政署的公文。

    • 李委員慶安:那是內政部警政署保六總隊。

    • 蘇部長嘉全:對。

    • 李委員慶安:等到保六總隊公文發出來都已經下午4點多鐘了,更不要說內政部什麼時候才知道。

    • 蘇部長嘉全:內政部不知道。有關請假、准假的事宜,保六總隊就可以核准。根據警政署的報告,他們也不曉得。委員在公務系統多年,知道那是保六總隊……

    • 李委員慶安:部長承不承認保六總隊核准陳志明警官隨同出國的公文,核發時陳志明已經在飛機上了?

    • 蘇部長嘉全:所以我們昨天已經要求督察室針對這件事進行督察。

    • 李委員慶安:院長以為如何?

    • 謝院長長廷:如果有這種情形,我們希望追究責任。

    • 李委員慶安:第2點,陳志明回國,26日因鼻竇炎開刀。我知道他因為手術的關係有一點流血的狀況,但是警政署不能只是看新聞、看熱鬧,當個旁觀者就可以。想想看,陳哲男出國有保六警官陪同,外面鬧得風風雨雨,我們的警官在做什麼?陳哲男在賭場賭博時,我們的警官在哪裡?有沒有去賭?看到什麼?警政署是不是自然會想到政風調查的角度,應該馬上去了解?

    • 蘇部長嘉全:我們已經進行了解。

    • 李委員慶安:什麼時候開始進行了解?

    • 蘇部長嘉全:前天晚上。

    • 李委員慶安:是在本席公布這個公文後?你們保六、警政署、內政部都告訴我,還沒有詢問過這位警官究竟發生過什麼事。一直到前天,本席拿出公文,陳志明陪同前往韓國的公文有這麼多人會簽過,居然沒有1個人主動對政風問題去了解。院長,你覺得呢?

    • 謝院長長廷:這屬內部管理,要看他們的權責。因為他是派出來……

    • 李委員慶安:院長認為,不論是保六、警政署或者內政部、行政院,看到有警官隨行,91年時有這麼多人會簽過公文,案子爆發了,你們不應該趕快主動調查嗎?檢調歸檢調,政風歸政風,是不是?

    • 謝院長長廷:我是不知道,看到哪個層次知道,他們應該直接報告長官這個人有隨同出國。

    • 李委員慶安:本席要告訴院長,我很關心這部分的原因主要是,我們的警官受到陳哲男指派,要求他隨同出國。其實他並不是請假而是在執行勤務,對不對?

    • 謝院長長廷:是。

    • 李委員慶安:他在執行勤務卻和黑道人物進出,到賭場去,接受賭場招待。這是何等嚴重的事情!我剛剛已經告訴過院長,全程吃喝玩樂都是賭場招待,警官在其中,就算他不知道這是怎麼一回事,是受陳哲男安排,但對我們國家警政而言是何等大的諷刺!

      全程招待!由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派遣的中華民國警官,去韓國仁川接受賭場招待!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而你們不聞不問?

    • 蘇部長嘉全:我們沒有不聞不問。我們已經開始進行調查。

    • 李委員慶安:你們什麼時候才問?他從91年回來到現在,事件都爆發了這麼多天,你們從來沒有到醫院探訪他。如果他嘴巴不能說話,手也還可以寫字。這件事情實在讓本席覺得不可思議。

      由於時間的關係,最後我要告訴院長,同行出國的除了陳哲男、陳敏賢外,還有黃如意這些大家都知道他們背景、身分的人。我們的警官和黑道一起搭飛機前往韓國,我們台灣是怎麼回事?就算陳警官本人不知情,也確實造成白道、黑道變成一家親的現實。我們台灣在上演無間道!本席要請院長好好關切這件事,警政署該檢討的、內政部該檢討的,都應該好好追蹤。同時我也要提出強烈的抗議,包括陳警官在內,我們不是要過度苛責他,但你們造成整個官商勾結的弊案、風氣的墮落,使得中華民國警察界蒙羞!謝謝院長。

    • 謝院長長廷:謝謝。

      李委員慶安書面補充資料:

      陳哲男與陳敏賢等人在賭場照片曝光後,有關其是否涉及關說外勞引進業務,乃至於改變外勞引進政策,檢調應該徹底調查清楚,包括其是否涉及不當洗錢,檢調均應積極追查。然而陳哲男為何赴濟州島賭博,其實另有案情。

      陳哲男如果韓國為旅遊、賭博,短短兩天時間,為何不就近選擇首爾華克山莊?還要轉機到濟州島?如果是為了考察仁川機場(位在韓國首爾)外勞引進業務,又為何跑去濟州島?

      真正原因是,陳哲男等一行人,受到賭場招待赴濟州島賭博、旅遊,而陳哲男是主要貴賓,賭場希望透過陳哲男的政治影響力,促成濟州島的包機直航。

      陳哲男等一行人出國,包括劉炳偉、陳敏賢、陳志明、諶建興(劉炳偉的友人)、王彩碧夫婦、黃如意、施慕堯等一行至少九人到了仁川機場,後轉往濟州島,但發生轉機失誤,陳哲男轉往韓國國內機場轉飛濟州島。到了濟州島賭場後備受禮遇,賭場的規矩是簽單拿籌碼不用付錢,等事後輸贏再算,為了避免賭客賴賬,賭場確實保有錄影帶照片,這就是後來雙陳照片流出的原因。

      賭場招待陳哲男在濟州島旅遊,還為其安排總統套房,但因為陳哲男怕房內有錄影而不願入住總統套房,而把總統套房讓給友人及陳志明警官入住。陳哲男返國後,也確實積極推動包機由台北直飛韓國濟州島,為賭場生意關說,終於促成遠東航空公司春節包機直飛濟州島,時間是2003年1月3日至2月28日(陳哲男一行人赴濟州島時間為2002.11.1-11.3)。

      陳哲男一行人赴濟州島所有費用均由賭場支付。本席特此提出質詢,希望檢調單位秉持公平正義,積極追查不法。

  • 主席:接下來調整質詢順序,請廖委員本煙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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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委員本煙:(15時26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這2個會期以來,謝院長真的不是很輕鬆,相信這麼多層出不窮的問題,已經造成院長很大的困擾。院長和總統的關係是大家非常關心的事,尤其高捷案、TVBS案恐怕讓你很不好過。

      昨天大家都說,TVBS的李濤先生打了電話給你。請問院長,你是否可以把打電話給你的資料公布,讓大家知道?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5時27分)主席、各位委員。我以前就認識李先生,和他很熟,發生這件事之後,他打了電話給我。不是因為這件事,他也曾打過電話給我,所以我並沒有把它當作特別的事情。他打電話給我主要是談到TVBS撤照的問題,其他細節的交談,因為沒有錄音我沒有辦法一一轉述。

    • 廖委員本煙:對於撤照問題,你有沒有因為他打這通電話而有所改變?

    • 謝院長長廷:沒有,我們沒有改變。

    • 廖委員本煙:陳總統說,在他任內不會關掉任何1家電子媒體。請問院長對此有何看法?

    • 謝院長長廷:陳總統是表達他對言論自由、新聞媒體尊重的心路歷程。

    • 廖委員本煙:他身為法律人講這種話,你這個行政院長辦得下去嗎?

    • 謝院長長廷:我們還是依法行政。現在我們依然要求他們補件,根據委員的質詢也在查……

    • 廖委員本煙:總統都這樣講了,你還辦得下去嗎?

    • 謝院長長廷:證據到哪裡、有多嚴重,我們就怎麼辦。不過撤照這件事當然要很謹慎,畢竟媒體也是世界共同的價值。我們當然不會輕易發動撤照這樣的法律權力。

    • 廖委員本煙:如果你認為這部分違反法令應該撤照時,要怎麼辦?這和陳總統講的不一樣,要怎麼辦?

    • 謝院長長廷:依現在的證據和情事來看,應該還不到撤照的程度,但現在還在調查很多事情。

    • 廖委員本煙:以前你們認為TVBS不必撤照。

    • 謝院長長廷:我是說隨著證據調查的嚴重…

    • 廖委員本煙:TVBS是不是外資?

    • 謝院長長廷:我認為TVBS100%是外資。

    • 廖委員本煙:根據管理辦法,TVBS是不是應該撤照?

    • 謝院長長廷:那有很多層次。如果是外資申請的話,我們要駁回。現在TVBS已經在營業中了,所以我們要求他們改善,如果不改善,我們可以罰鍰。這樣逐步……

    • 廖委員本煙:這樣等於是替TVBS脫罪就對了。

    • 謝院長長廷:沒有,我們始終沒有改變。

    • 廖委員本煙:其實你們在第1步審查時就放水了。上次審照時,你們就已經放水,所以沒有查到TVBS都是外資。

    • 謝院長長廷:這應該是由委員負責審查,如果委員都聽我的話,那就不要委員了,這對委員是一種侮辱。

    • 廖委員本煙:這個錯誤的開始,是不是由於審查委員沒有發覺?

    • 謝院長長廷:關於這個錯誤,是因為在舊政權時代的解釋就很不妥當,那個解釋完全沒有考量人民的利益、台灣文化的利益,也沒有考量到保護台灣價值的利益。

    • 廖委員本煙:本席是問在這一次審查的時候,審查委員是否審查不當?

    • 謝院長長廷:委員就是根據以前的解釋來審查,舊政權時代新聞局在民國88年自己作出一個解釋,所以我們要去調查那是誰作成的解釋、背景是如何、有沒有關說或弊案。

    • 廖委員本煙:本席是指最近的審查。

    • 謝院長長廷:委員就是根據那個解釋來進行審查。

    • 廖委員本煙:都沒有去看新的法令嗎?

    • 謝院長長廷:沒有新的法令。

    • 廖委員本煙:如果沒有新的法令,為什麼他們會不知道呢?

    • 謝院長長廷:我個人認為那個解釋不當。

    • 廖委員本煙:請問港資是不是等於中資?

    • 謝院長長廷:這個問題有爭議,這牽涉到對中國大陸和香港的認定,實務上是將港資與陸資分開。

    • 廖委員本煙:實務上是有分開,港資不等於中資,香港現在是不是大陸管的?

    • 謝院長長廷: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

    • 廖委員本煙:既然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那不算是中資嗎?

    • 謝院長長廷:我們現在實務是分開處理。

    • 廖委員本煙:所以港資不等於中資嗎?

    • 謝院長長廷:但是統統是外資,不論是不是中資,我們衛星電視廣播法就是限制外資。

    • 廖委員本煙:現在李濤先生打電話給你了,也打給呂副總統,並向呂副總統道謝,他為什麼要向她道謝?難道是因為你們已經答應不撤照了嗎?

    • 謝院長長廷:我們沒有答應,他和我講的話都沒有交集,他跟我講他法律顧問的說法,我跟他講我的法律看法,我認為那一條法律規定是要保護我們台灣自己文化的特色,不能夠讓外國人影響、襲斷我們台灣的文化和價值,那個解釋是採百分之百的外資也可以的見解,我認為這種解釋並沒有站在人民的立場來考量。

    • 廖委員本煙:像澳洲的梅鐸要到美國併購無線電視的時候,也是要先拿到美國的執照,才能夠進行併購,美國他們有這樣的限制,台灣更需要設同樣的限制,因為美國最尊重新聞媒體的自由,台灣還比不上美國。現在一個敵對的國家利用中資來操控我們的媒體,你們卻一直在放水,本席實在是非常不以為然。

    • 謝院長長廷:我們沒有放水。

    • 廖委員本煙:本席聽說李濤先生也打了電話給陳水扁,到底有沒有這回事?

    • 謝院長長廷:我不知道。

    • 廖委員本煙:你會不知道嗎?

    • 謝院長長廷:因為總統不必跟我講誰打電話給他。

    • 廖委員本煙:那他為什麼向呂副總統道謝?

    • 謝院長長廷:那你要去問呂副總統,因為呂副總統也不必告訴我,如果委員是問我自己的事情,我一定會據實回答,至於別人的事情,我就不一定知道了。

    • 廖委員本煙:陳總統表示不會關掉任何一家媒體,你認為他這樣講是否恰當?

    • 謝院長長廷:總統一共講了三段話,前面兩段是說媒體必須遵守法律,要依照我們法律的規定來辦理,我們也要依法行政,這是很重要的事情,之後才講在他任內不會關掉媒體,所以我們應該要合起來看,即一方面要依法行政,維護我們國家和政府的尊嚴,並維護法律的尊嚴,因為法律是由你們立法院制定的,不過我們也不會輕易關掉媒體。

    • 廖委員本煙:在審查之前他就已經講了這句話,等於是立法院也根本不必制定法律,全部都他一個人說了就可以解決,今天從台灣頭到台灣尾所有支持泛綠的人都在幹譙,就是因為他說了這句話,他為什麼一點都不尊重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他一直自認為是非常自由民主的一位總統,現在居然講出這種話,讓你們都無法繼續辦下去了。像你第一天是怎麼講的,在他說了這句話之後,你又是怎麼講的?幸好新聞局長還有一點骨氣,他還是堅持會辦到底,到目前都沒有鬆口,你卻先鬆口了。

    • 謝院長長廷:我從頭到尾所講的話都一樣。

    • 廖委員本煙:你第二天就鬆口了。

    • 謝院長長廷:委員可以說說看我第一天是怎麼講的。

    • 廖委員本煙:你說該撤照就要撤照。

    • 謝院長長廷:本來就是這樣。

    • 廖委員本煙:那你現在的說法如何?

    • 謝院長長廷:我們還是要看證據,該撤照就撤照,該處罰鍰就處罰鍰,但是我們會尊重新聞自由,不輕易關閉媒體,也要考慮到平衡原則。

    • 廖委員本煙:這沒有什麼平衡不平衡的問題,問題是你們到底有沒有尊重法律。陳總統和你都是學法律的,你們也都很清楚應該要依法行政,為什麼還說「在任內不會撤照、不會關掉任何一家媒體」這種話?像他講了這種話,那你們要怎麼辦下去?這種作法實在值得檢討,否則你們3個人就先講好,對外口徑一致,不要你們先說一些話,他後來又講了不一樣的話,就像打了你們一個耳光一樣,讓你們也不知道要怎麼辦下去。TVBS後來打了兩通電話,據說也有打給陳總統,是不是因為他們打了那通電話,陳總統就說以後不再罵他們,所以你們才改變了?這樣是不是會讓民眾質疑你們為什麼可以這樣亂搞,甚至認為台灣今天之所以會這麼亂,就是你們造成的,所以你要非常慎重地處理這個問題,如果你們沒有辦法給台灣人民一個交代,台灣人民會認為無論你們要做什麼事情,只要有人去講,問題就可以解決了。

    • 謝院長長廷:我們都會依法行政,會照法律的規定來辦理。

    • 廖委員本煙:在高捷案的調查過程中,我們的邱大委員每次都能夠先拿得相關的資料,他為什麼那麼神通廣大?你們是不是內神通外鬼?是不是有什麼不可告人之處而只能偷偷地處理?或是因為你們政黨內部的鬥爭?請你要講清楚,因為現在民眾都很懷疑,明明應該要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可是為什麼都配合得很好,每天都演出一齣新的戲,讓全台灣人民看得霧煞煞!你對這個問題要怎麼處理?

    • 謝院長長廷:偵查不公開是法律所規定的原則,所以任何負責偵查的公務人員如果對外爆料,都是違法的,不管其動機如何,都不應該這樣做,我個人認為不應該鼓勵這種行為,我們也會追查他們的責任。

    • 廖委員本煙:你有沒有信心找出這些爆料的害群之馬?

    • 謝院長長廷:我們有要求法務部重視這個問題,因為這樣會讓檢察官之後的處理完全失去公信力,輿論會使得大家有先入為主的觀念,最後變成是在指導辦案。其實泰勞案是非常單純的案子,現在案外案卻多達10幾件,今天爆一個料,就去查這一件,明天再爆一個料,又去查另外一件。

    • 廖委員本煙:這都是內部所造成的問題,本席現在就是要問你要怎麼處理。

    • 謝院長長廷:我有交代法務部重視此事,並依法進行追究。

    • 廖委員本煙:要花多久的時間?

    • 謝院長長廷:我會請他們儘速進行。

    • 廖委員本煙:應該不會很難,因為只有幾個人而已,請問你們還要多久才能交代清楚?

    • 謝院長長廷:當然是愈快愈好。

    • 廖委員本煙:到底是多久?

    • 謝院長長廷:法務部沒有告訴我,所以我也不知道到底要多久。

    • 廖委員本煙:你應該要督促他們,並限期處理,因為沒有幾個人會知道這些事情,偵查本來就應該是秘密進行,所以一般人並不會知道細節。

    • 謝院長長廷:有時候要求檢調限期破案反而會扭曲偵辦方向,我會叫他們越快越好。

    • 廖委員本煙:好,我再請教內政部長。

      部長,台北縣長久以來警力嚴重不足,你曾經答應我要在兩年內補足,到現在已經一年多了,可以補足了嗎?

    • 蘇部長嘉全:明年底以前,預算員額一定可以補足。

    • 廖委員本煙:我跑遍很多國家,比較之後,發現我國的警察真的很努力,台灣的治安還不錯,我們應該給予警察肯定,有人指責警察不好,實在太過分了。不過,警察之中當然會有害群之馬,基隆偵二隊隊長竟然敢講李登輝是賣國賊,而且還講陳建銘不是個東西,還對候選人說:「即使你當選了,我也不怕。」你要怎麼處理?

    • 蘇部長嘉全:我們已經針對這個個案,作了一些處分。我們會要求員警必須中立。

    • 廖委員本煙:他身為主管,居然敢這樣講話!這種行為對於警政的影響非常大,你真的認為這個人還適宜當主管嗎?你講清楚!一個主管應該要行政中立,而且,他身為辦案人員,居然可以講這些話?你認為他適合當主管嗎?

    • 蘇部長嘉全:我們會作適當的處理。我覺得他的行為不妥,我們會要求基隆市警察局針對這個案子作一個處理。

    • 廖委員本煙:那你就好好處理這件事,而且要列為教材,告訴所有警政人員:不要因為害群之馬而影響所有努力工作的警政人員。而且還要告訴大家,這個人會被懲處,就是因為他在偵辦過程當中言詞不當,可以嗎?

    • 蘇部長嘉全:我們會來檢討。

  • 主席:請黃委員敏惠質詢,詢答時間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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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委員敏惠:(15時43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請問謝院長,你上任以後,到過嘉義市幾次?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5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沒有仔細計算,大概三次。

    • 黃委員敏惠:以前院長到地方的時候,在地的立法委員都會被通知,不過,最近則不是如此,即使你到嘉義來,我們相遇的機會也不多,我只有一次是在車站遇見你,資料也顯示你只到過嘉義市一次,我希望你常來關心我們嘉義市,畢竟嘉義市在省轄市當中算是建設較為不足的地方。我最近跑基層,很多鄉親告訴我,以前院長一年來不到一次,現在卻是一個月來好幾次,有人重視嘉義,對我們來說,也是一種鼓勵,不過,我希望院長不要只是為了拚選舉而來。

      嘉義市市長於10月7日面見陳水扁總統時,總統曾經承諾要給他包含開發嘉義創意園區等七項計畫的25億2千多萬補助經費,總統有沒有把這樣的計畫交給你呢?

    • 謝院長長廷:今天的議程是針對內政部分進行總質詢,而委員提到的是交通的部分……

    • 黃委員敏惠:聽說是在內政部蘇部長的見證之下,總統承諾要給陳市長25億經費,能不能請蘇部長現在說明一下有沒有這件事?

    • 蘇部長嘉全:總統接見他的時候,我沒有在場。

    • 黃委員敏惠:媒體報導了這則訊息,我才提出這個問題。

      請問謝院長,在嘉北車站簡易通行站啟用典禮上,您承諾要給嘉義市13億經費,是不是有這樣的事情?

    • 謝院長長廷:關於金錢數字的部分,要問交通部,依我看,高架工程應該需要這麼多錢,至於細節的部分,我就不知道了。

    • 黃委員敏惠:謝院長,你曾經當場允諾要給13億,到底算不算呢?

    • 謝院長長廷:我要看細目才知道總額是多少,而今天交通部沒有來……

    • 黃委員敏惠:這些工程是嘉義人需要的,而且是早就該做的建設,可惜政府一直都沒有在推動,我不希望政府只會在選舉期間開政策支票,請問,這筆經費是要給特定的某一個人,還是要給嘉義市民?

    • 謝院長長廷:地方建設經費是要給全嘉義市,需要有一個好的市長來推動。

    • 黃委員敏惠:假如市長易人,院長還是願意全力支持嘉義市的建設,對不對?

    • 謝院長長廷:對,這是要給嘉義市的。

    • 黃委員敏惠:政策是不會改變的,政策是延續的,對不對?今天我特別北上質詢,就是因為擔心你們沒有信用,如果你們開的政策支票都是空頭支票或是芭樂票,大家都會很煩惱。不管是任何人當市長,我希望院長能夠確實把這筆錢交給嘉義市民,如果院長能做到,我們會肯定院長的胸襟。事實上,你要做全國的院長,好好為台灣推動建設,而不是只為了照顧某部分的人而做。對於這部分,我給予肯定,也希望未來政府的所有政策都是出於全盤考量,而不要讓公務人員只會考量到選舉,卻忽略了專業的部分。

      另外,社會福利目前是行政院最重視的部分,行政院有沒有針對各縣市社會福利工作執行成效進行評比?社會福利政策執行過程分為計劃、執行、考核三個階段,行政院有沒有進行考核?

    • 謝院長長廷:應該有進行個別考核,以彩券福利金為例,各縣市在細節處都不一樣……

    • 黃委員敏惠:據本席了解,嘉義市政府在這幾年執行成效很差,是因為計畫不好還是執行力不足?中央站在輔導的立場,補助的錢不夠嗎?嘉義市這方面的排行,從91年到93年之間,名次分別為16、18和16,到了94年度,初審成績為第18名。

    • 謝院長長廷:我不知道,而且現在是選舉期間,候選人也不在場,我們不適合在這裡討論這個問題。

    • 黃委員敏惠:這是整個層面的問題,而不是和選舉有關的問題。

    • 謝院長長廷:每一個縣市都有很多樣評比,有的縣市在某一項表現得很好,有的縣市則表現得比較差,在其他項目比較好……

    • 黃委員敏惠:考核的最主要目的是什麼?

    • 謝院長長廷:以各項單項來說,譬如,無障礙空間、身心障礙或長期照護之單項評比,若是整體的社會福利評比我不知道。

    • 黃委員敏惠:整體的評比院長當然是不瞭解。

    • 謝院長長廷:是不是請蘇部長來答復?

    • 黃委員敏惠:本席是要請謝院長答復,因為整體的社會福利屬於政策面的。請教院長,考核階段縣市評比名列在後面的,你們會怎麼做?要不然你們為什麼要訂定這個計畫?亦即,當某縣市執行成效不佳時,你們還會進行考核,你們考核的目的在哪裡?

    • 蘇部長嘉全:我們針對社會福利……

    • 黃委員敏惠:本席要謝院長答復。因為社會福利是整體的施政面,你們既然要考核,好的如何鼓勵,不好的要怎麼辦?這應該與選舉無關。

    • 謝院長長廷:基本上,我們有一些競爭型的專案補助,成績評比好的可以得到比較多。另外,統籌分配款我們會看執行率來決定,譬如,我們有很多補助款,但是某縣市的執行率很差,第2年就……

    • 黃委員敏惠:對於評比成績不好的縣市怎麼辦?真的讓該縣市的統籌分配款減少嗎?

    • 謝院長長廷:統籌分配款的金額就會減少,專案補助也是這樣,譬如,城鄉新風貌計畫,某縣市執行率很差,下年度的補助款就會減少,甚至我們把7至8月份還沒有執行的款項回收給別的縣市。

    • 黃委員敏惠:各縣市做評比主要的目的是,希望評比成績不好的縣市要向評比成績好的縣市學習,同時,中央在運用統籌分配款與專案績效做考核時,你們可以用心去輔導,而不是放任評比不好的縣市持續不好,認為反正那是各縣市的事。

    • 謝院長長廷:不會。

    • 黃委員敏惠:本席來自嘉義市,我們不希望嘉義市一流的市民享受三流的社會福利。在面對評比的競爭壓力時,我們只想問行政院或內政部,你們到底有什麼方式可以協助與輔導嘉義縣市?所以領導問題是很重要的。本席還要請教一個問題,就是基層民眾所關心的事情,有關新身分證的換發,原本預計7月1日要換發,當時計畫要按捺指紋,引起很大的爭議。當時政府曾強力地宣導說,不管如何一定要如期上路,是不是有這樣的事情?

    • 蘇部長嘉全:對,因為大法官解釋必須取消按捺指紋,所以……

    • 黃委員敏惠:難道公部門對於憲法的解釋沒有預先瞭解嗎?

    • 謝院長長廷:法律規定是要按捺指紋,而且是大院通過的,我所持的態度是,有法律一定要執行,但是大家認為按捺指紋不當。

    • 黃委員敏惠:立法院要通過法律事先也是與行政部門有所切磋,你不能把責任歸咎給立法院,而且立法工作是各黨各派的立法委員與行政部門都有共識才能推動。

    • 謝院長長廷:行政院有提出法律修正案,大院並沒有通過,最後只好有勞大法官去解釋。

    • 黃委員敏惠:政府的施政要有誠信,當初政府信誓旦旦表示,不論如何要如期上路,媒體還曾報導說,按捺指紋可能大法官解釋是違憲的。結果守法的民眾趕緊跑去照相,現在已快11月了,照片的有效期限是6個月,有效期限快到了怎麼辦?

    • 蘇部長嘉全:我們把這個規定修正為1年內都有效,就是7月1日以前的6個月拍照的相片都有效,沒問題。

    • 黃委員敏惠:若實施換發身分證的時程繼續延宕,照片的有效期限會不會繼續往後延?

    • 蘇部長嘉全:我們已經決定12月21日全面開始換發身分證,因為現在不必按捺指紋,換發身分證就比較單純。屆時新當選的縣市長會在12月20日就職,所以請新任的縣市長一起來啟動。

    • 黃委員敏惠:民眾因為不知道,所以對照片的有效期限有疑慮,現在部長答復,6月21日以前的1年之內照片都有效?

    • 蘇部長嘉全:對,都有效,我們已經對外公布了。

    • 黃委員敏惠:你們已經有對外公布?

    • 蘇部長嘉全:是,是。

    • 黃委員敏惠:可能你們宣傳得不夠。

    • 蘇部長嘉全:我們再來宣傳。

    • 黃委員敏惠:很多地方民眾對身分證的換發有疑慮,因此,本席特別趕上來質詢。我希望我們共同為經營臺灣這塊土地努力時,不要多所爭執。尤其,目前政府的誠信出現問題,常常造成民眾無所適從,你們說大法官……

    • 謝院長長廷:我們有在宣導,因為政策議題太多,做宣導時希望大家注意一下。

    • 黃委員敏惠:有時候行政部門宣傳的政治議題未免太多了,真正與民生有關的法案我們希望要讓民眾知道,連本席都不瞭解了,如何回答民眾的問題?不管如何,我們是要共同努力的……

    • 蘇部長嘉全:我們再來加強。

    • 黃委員敏惠:立法委員都不曉得政策的改變,如何配合推動?本席希望謝院長能關心全國各地,有關8年800億治水預算,我要再次強調,本席在經濟委員會審查治水條例時,我們不是不同意,我們只是在抗議。因為行政院所有要做的並沒有依據輕重緩急的原則。換言之,既然你們想提出這個特別預算,就是發現臺灣淹水非常嚴重,一定要迫不及待與根本地解決,為此今年你們才想籌出8年800億治水特別預算。其實,我們立法委員都願意配合,問題是,你們知道很多地方淹水相當嚴重,

      那麼這些縣市必須先治水,就要從根源開始檢討與做起。當我們看到治水條例送到立法院時,本席特別關心嘉義市的預算,前2年是150億元預算。嘉義市淹水的地方很多,卻只分配到1千萬元。可見你們沒有瞭解各縣市的需求,就貿然實施……

    • 謝院長長廷:請委員支持治水特別預算比較重要。

    • 黃委員敏惠:我會支持,本席不是不同意,我們只是抗議分配不均,沒有設定標準與指標。這樣讓縣市首長無法積極推動計畫,因為根本拿不到經費去做地方需要做的事情。

    • 謝院長長廷:我們有做朴子溪地區的治水,還有北嘉義的區域排水也編列了預算,譬如,鹿寮排水與大溪厝排水都有編列預算。

    • 黃委員敏惠:你們總共編列了多少經費?

    • 謝院長長廷:這個經費不多,總共是2億7千萬元。

    • 黃委員敏惠:嘉義市淹水的地方很多,卻總共才分配到1千萬元。

    • 謝院長長廷:現在又編列了2億7千萬元,夠了。

    • 黃委員敏惠:院長這樣說沒意思,8百多億元治水預算嘉義市總共占2億7千萬元。

    • 謝院長長廷:嘉義市的治水範圍比較小,都是屬於都市排水比較多。

    • 黃委員敏惠:我們不必治理都市排水的部分。

    • 謝院長長廷:都市排水有一部分嘉義市要自行負責。

    • 黃委員敏惠:這樣嘉義市就很可憐。既然你們要治水,應該整個計畫拿出來,再來做分配。

  • 主席:請劉委員盛良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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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委員盛良:(15時59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以前本席與謝院長同事過,長期以來我對你非常尊重。在新會期的第1天,謝院長就以「團結臺灣共創新局」為目標,帶領團隊秉持共生合作,針對爭議政策絕對不貿然實施的理念,本席認為很好。但這10多個月來,院長所帶領的行政團隊好像生病了一樣,荒腔走板的表現,造成朝野很大對決,像NCC法案審查時,那種對決的狀況、流血的場面,真讓人不忍卒睹,老百姓看了真的覺得很傷心,執政團隊阻止法案通過,是全世界所沒有的狀況;對此,院長應負很大的責任。自從院長就任行政院長以來,老百姓並未感受到情況有所改善,例如,社會治安、痛苦指數,以及弊案叢生。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6時1分)主席、各位委員。治安狀況有很大改善。

    • 劉委員盛良:現在平均每天有27人自殺,過去每個月有3個人就很不得了,已經算是大案了。

    • 謝院長長廷:自殺不算是治安問題,但也是我們要負責的地方。

    • 劉委員盛良:院長應該要檢討。現在社會風氣敗壞、官商勾結、弊案叢生、黑道介入、兩岸關係緊張等種種狀況,都讓人民感到非常不安。院長應該好好檢討你剛上任時所訂下的政策及理想,然後重新出發,不要再讓老百姓這麼痛苦,讓老百姓能夠擁有快樂及充滿希望的明天,好不好?

    • 謝院長長廷:我們也希望朝野能夠合作,共創一個安定的政局。

    • 劉委員盛良:在野黨是很合作的。

    • 謝院長長廷:所謂合作並不是不要批判,還是要做。

    • 劉委員盛良:對於本席的問題,請各部會首長簡單以「是」或「不是」回答即可。

      記得蘇貞昌當選台北縣長時,就要推動縣市合併,陳水扁總統也表示要縣市合併,到最後,蘇貞昌都已經擔任黨主席了,還是沒有這麼做,院長認為台北縣市合併好不好?

    • 謝院長長廷:我認為不好。

    • 劉委員盛良:為什麼不好?

    • 謝院長長廷:一個城市600多萬人口,根本就是畸形發展。

    • 劉委員盛良:現在這樣,台北縣市無法資源共享,有許多問題需要共同處理,河流、縣市不平等、飲水、環保政策及污水下水道等都是問題,如果可以合併,教育及各方面就能齊頭並進,不是很好嗎?所以,縣市一定要合併,至於台中、高雄則是未來要重新檢討的地方。為什麼國外1、2千萬人口的城市都能做得這麼好?這是你應該好好思考的地方。

      蘇部長認為「好」「不好」?

    • 蘇部長嘉全:這不是「好」與「不好」的問題,還牽涉到財政收支劃分法、行政區劃法的修正。

    • 劉委員盛良:那是一定要修改的,部長說「好」「不好」即可。

    • 蘇部長嘉全:蘇主席當初講的是台北縣升格。

    • 劉委員盛良:到現在也還沒有升格啊!另外,有關新店安坑40米特1號道路開闢案,5年前即已定案,由於本席3年前並未在立法院,本案因此延宕,當時內政部及台北縣政府都沒有問題,問題出在經建會,經建會居然表示該條道路並無開發價值。今年3月本席帶領幾位立委同仁、縣議員及新店市長等各界人士到經建會,經過討論後終於同意開闢。不知胡主委是否了解該道路開闢狀況?

    • 胡主任委員勝正:目前正在推動中。

    • 蘇部長嘉全:此案已由經建會審議並修正通過,9月20日也已報……

    • 劉委員盛良:那我們就期待,不要拖太久,希望今年定案之後,明年就開始作業。特1號道路沒有開闢,捷運就無法延伸,現在安坑地區人口已超過13萬,未來有可能達到30萬,這麼龐大的人口數,卻只有15米道路疏通,每天上班從安坑經五重溪到北二高起碼要1個小時,對通車人口而言,實在是非常痛苦的事。既然經建會已經定案,就請儘快推動。

      再來是有關釣魚台的問題,海巡署對於赴釣魚台捕魚的漁民是否盡到維護權益的責任?

    • 許署長惠祐:有。

    • 劉委員盛良:即便日本自衛隊前來驅逐,你們一定會強烈護漁?

    • 許署長惠祐:曾經為了護漁,我們和日艦對峙8小時,這一點媒體應該都有報導。

    • 劉委員盛良:日後是否仍強力保護漁民?

    • 許署長惠祐:我們還是要提醒漁民,那裡是有爭端水域。

    • 謝院長長廷:12浬以內不要進入。

    • 劉委員盛良:釣魚台究竟是中華民國或日本的領土?

    • 謝院長長廷:我們主張是我們的領土。

    • 劉委員盛良:既然如此,為什麼不能進入12浬?就算在釣魚台登陸都可以才對。

      請院長回答本席「是」或「不是」即可,釣魚台的主權是不是屬於中華民國?

    • 謝院長長廷:是。

    • 劉委員盛良:國民黨連戰主席、江副主席及親民黨宋主席訪問大陸之後,兩岸關係是否和緩許多?

    • 謝院長長廷:要看從哪個角度來說,若從塞內加爾和我國斷交及阻止我方參加APEC會議來看的話……

    • 劉委員盛良:台灣水果登陸可免關稅、台灣人到大陸也沒有問題。

    • 謝院長長廷:王金平院長要去韓國都不行,怎麼說緩和了呢?

    • 劉委員盛良:那是另一回事。

    • 謝院長長廷:那個才重要。

    • 劉委員盛良:不要再製造兩岸的緊張關係。另外,政府是否同意國台辦陳雲林來台參加12月的兩岸論壇?

    • 謝院長長廷:要依法辦理。

    • 吳主任委員釗燮:這是依照專業交流辦法,而且陳雲林層級很高,一定要事先經過協商。

    • 劉委員盛良:陸委會不僅沒有加強兩岸關係的交流,反而還處處阻擋。

    • 吳主任委員釗燮:我們都在努力。

    • 劉委員盛良:難怪審查預算時,許多委員都有意見,陸委會應該要主動出擊、主動表示善意才對。再者,明年世界客屬總會爭取第21屆世界客屬懇親大會在台北舉辦,到時候無邦交國(包括緬甸、越南等國家)及大陸地區的客屬人士要來台參加時,我們該如何面對?

    • 吳主任委員釗燮:基本上,我們非常歡迎全世界客家鄉親來台開會。

    • 劉委員盛良:吳主委所說是否也包括大陸地區的客屬人士在內?

    • 吳主任委員釗燮:原則上是沒有問題。

    • 劉委員盛良:不要到時候你們又不讓他們來了,因為過去曾有客家團體欲來台懇親,結果申請了五、六個月相關單位才核准,一而再、再而三的反反覆覆,拖了很久才核准,這是不好的,希望你們能加強改善。

      接下來我要談的是,高雄捷運工程中有關混凝土綁標的問題,昨天公平會已經開鍘,對高雄捷運公司處以1500萬的罰款,殊不知高雄捷運公司百分之九十幾都是政府的錢,所以,罰來罰去,最後還是罰到老百姓的血汗錢,這樣合理嗎?請問院長,你們準備怎樣處理?

    • 謝院長長廷:當然是依法處理。

    • 劉委員盛良:大家都知道,高雄捷運的資本有百分之九十幾都是政府的錢……

    • 謝院長長廷:當初中鋼也參與決策,所以,他們也要負責。

    • 劉委員盛良:中鋼為什麼要負責?

    • 謝院長長廷:高雄捷運公司初期資本額為100億,中鋼投資30億

    • 劉委員盛良:高雄捷運的資本額應為1500億,貸款200億,民間出資100億,包括中鋼等公司。

    • 謝院長長廷:委員所說1500億,應是指整個高雄捷運工程的經費,至於貸款200億的部分,也是從民間而來。

    • 劉委員盛良:我提出這個問題的重點是,處以罰款到最後還是罰到老百姓的錢,針對這個問題,你們要好好檢討。

      據今日報載,有一位黃如意先生爆料說:吳乃仁曾赴濟洲島豪賭……

    • 謝院長長廷:請問委員,黃如意是哪一位?

    • 劉委員盛良:難道你都沒看報紙?我希望你要好好管一管你的屬下。

    • 另外,吳乃仁也爆料說:高捷弊案和禿鷹案的揭發,乃是有人要卡金管會主委的職位,並指這位爆料者是金融圈內的人,請問院長,這到底是誰?抑或院長心知肚明,只是在此不方便講出來,對不對?

    • 謝院長長廷:我再打電話問問看。

    • 劉委員盛良:上次我向院長提出質詢時,你也是這樣回答,其實這些事的發生已經有一段期間……

    • 謝院長長廷:這應該是今天報章上才登出來的消息吧?

    • 劉委員盛良:這些事情的發生,其實已經很久了,所以,我希望謝院長能對行政部門統一加強管理,到時候面對委員質詢時不要什麼都不知道。

    • 謝院長長廷:謝謝委員的指教。

  • 主席:請吳委員育昇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type":"interp","people":["吳委員育昇","主席","謝院長長廷","李主任委員永得","蘇部長嘉全","蔡副主任委員堆"]}
    • 吳委員育昇:(16時14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我非常珍惜這個會期質詢院長的機會,因為很可能下個會期你就不在了,在這個政治多變的年代裡,人和人之間都要惜福,我是拿香的人,也就是有信仰的人,所以,在此我希望用很平和的心來對你提出質詢。但很不幸地,我們所面對卻是一個很殘酷的政治現實,方才我聽到你說郭子乾主持的節目是得了綜藝獎,這句話讓我覺得很傷心,對照上會期你剛提出「和解共生」時,我內心對你充滿期待與肯定,但最近看到你被姚文智局長一路拉著走而做的一連串公開談話,甚至連講話的態度也都變了調,著實讓我們感到相當失望。謝院長可以看看今天的中國時報,該報為了你所講過的一句話,竟然以一大篇幅的社論來批評你,如果不是因為你所講的觀念抵消、挫傷了民進黨或台灣的核心價值,像中國時報這樣的大報,怎麼會提出這樣的評論,難道他們吃飽了沒事幹?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6時16分)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既然珍惜對本人的質詢,就請針對行政院的施政作為來做意見的交換。

    • 吳委員育昇:這段時間大家都明顯覺得行政院或民進黨在打壓TVBS,現在本席向你陳述一件事,就是有電視記者跟我正式指控,你的新聞局長姚文智在過去10天當中打了3通電話給東森電視台,第1通是姚局長舉行記者會說明TVBS的股權有外資介入時,他認為東森電視台針對此事只播出一則新聞是不夠的,必須再增加,因此該台高層被迫臨時追加三至四則有關這方面新聞報導。至於第2通則是在馬英九先生的父親過世之後,所有電視台追蹤報導有關馬鶴凌先生的新聞,結果姚局長打電話給東森電視台,質疑他們這樣報導是將馬鶴凌先生神格化,必須立即降低這方面的新聞量,東森電視台據此要求被迫做了特定處理。

      第3通電話是針對你在這裡接受賴士葆及費委員鴻泰兩位委員聯合質詢時,你和他們起了口語上的衝突,於是姚局長當天打電話給東森電視台的高層,要求該台在播報相關新聞畫面應儘量避免播出「謝院長猙獰的樣子」。

    • 謝院長長廷:因為今天是進行內政組的質詢,新聞局姚局長未列席備詢,所以,對委員的指控,我既無法求證,也沒有辦法和委員進行這部分的對話。

    • 吳委員育昇:正因為今天是進行內政組的質詢,所以,我用比較平和的口氣向謝院長陳述這件事,希望謝院長回去能作一查證,如果查證結果確有其事,請你務必要訓誡這位不當的新聞局長,因為我認為他這樣做無疑是拖跨整個謝內閣的形象。

      其次,現在本席手上有一份最新一期由客委會補助發行的客家雜誌,客委會每年補助經費為20萬元,針對這項補助,所以,每期封面都印有「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贊助出版」的字樣,但到這一期封面卻變成羅文嘉的人像,裡面的內容將近有三分之一的篇幅是報導羅文嘉個人的訊息,儼然變成羅文嘉個人的競選專輯,這種利用公家資源贊助政黨候選人遂行競選的企圖,實是非常不當的行為,針對這件事,我在內政委員會議上已向李主委質詢過,他也承認這是事實……

    • 李主任委員永得:這與事實有差距……

    • 吳委員育昇:我現在不是在問你,在此我要求謝院長應通令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未來政府有贊助民間的雜誌或出版品,在選舉期間不得作為任何政黨候選人的宣傳,是否可以做到?

    • 謝院長長廷:它是一個民間的刊物,我們有予以補助,是不是要求它不要為特定候選人助選?

    • 吳委員育昇:對,在選舉期間不得出現任何政黨或候選人的圖像及報導。

    • 謝院長長廷:如有違法可以不予補助,不能因為有給予補助就要求它如何,坦白講,客家族群比較團結。

    • 吳委員育昇:你不要扯這個,如果是這樣,客家族群也有其他人參選,為什麼沒有報導?我不要在這裡和你扯族群話題,我只要求你公平,因為這是非常不當的作為,如果今天還是國民黨時代,我們照樣轟他們,我只要求你一定要下此通令。

      另外,現任營建署署長是羅文嘉的姑丈陳光雄先生,最近有兩個案件和他有關,第一個案件是6月7日台北縣重翠大橋環快4標,陳光雄先生獨裁獨行,擅自將底標49億改成54億。10月13日我在內政委員會質詢時他的答復是他不信任營建署的同仁,所以他事前不和任何人商量,不和評審委員商量,自行更改底標。在此我正式要求院長一定要要求行政院最高層級或勒令調查局儘快介入調查。

    • 謝院長長廷:已經調查過了,他有這個權限,因為底標會上簽到主管,有必要時主管可以更改底標。

    • 吳委員育昇:這樣說來,所有主管都可以擅自更改底標,不必……

    • 謝院長長廷:還沒開標之前,主管可以更改底價的核定。

    • 吳委員育昇:主管可以更改,不必和任何人商量?如果是這樣,中華民國首長可以利用合法更改權遂行個人圖利廠商的企圖。

    • 謝院長長廷:以我擔任市長的經驗,局長、副市長都可以更改底標,到我這裡還可以更改。

    • 吳委員育昇:更改底標的話就要重新通知原來棄標的廠商,但他沒有這樣做,還是只有皇昌一家來投標,而且更改後的底標比第2次廢標後皇昌議價的金額還要高,皇昌原本表示51億9000萬就可以承造,但他卻在第3次時將底價改為54億,這些用的都是國家的民脂民膏。

    • 謝院長長廷:皇昌這家好像比沒有更改之前……

    • 吳委員育昇:因為更改所以皇昌才得標。

    • 謝院長長廷:不是因為更改才得標。

    • 吳委員育昇:因為更改所以皇昌才有機會得標。

    • 謝院長長廷:沒有。

    • 吳委員育昇:怎麼會沒有,關鍵的重點就是因為更改底標……

    • 謝院長長廷:沒有,我看過調查報告,這件事有人質詢過,據我的瞭解事實不像吳委員所說的那樣。

    • 蘇部長嘉全:政風處已經調查過……

    • 吳委員育昇:我並沒有問蘇部長,請蘇部長回座,因為政風處的答案違背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說明,公共工程委員會公開、明白的表示陳署長的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是違法的、錯誤的態樣。

    • 蘇部長嘉全: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說法是陳署長的作法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 吳委員育昇: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公文說明得很清楚……

    • 蘇部長嘉全: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答復。

    • 吳委員育昇:不用說明,我只是告訴你……

    • 謝院長長廷:你要讓他說明,人家才知道真相。

    • 吳委員育昇:不用,因為事實上就是這樣。我現在只是問你……

    • 謝院長長廷:他更改的底價比第1次低……

    • 吳委員育昇:不要在數字上繞遊戲,現在的重點是……

    • 謝院長長廷:公共工程委員會蔡副主任委員說符合規定。

    • 吳委員育昇:那麼原來的公文是假的?

    • 蔡副主任委員堆:不是假的,吳委員引述的是公文的前半段,應該要看前後文……

    • 吳委員育昇:我不跟你談這個。我要再指出另一個問題,大台北水源特定區有一個特權的貴族學校—康橋國小,其國中部的建築並未取得使用執照,結果內政部營建署及經濟部水利署互踢皮球,也因為違法使用以致在10月14日死了一位國中一年級生。家長向我檢舉,所以我介入這個問題,到目前為止,經濟部、內政部都沒有擔當,陳伸賢署長告訴我會要求行政院請一位政務委員出面協調,一個小小的學校、在水源特定區中一個違法排放、造成污染的學校,竟然要動用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出面協商,而且到今天還沒有結果。營建署署長前後發了兩件公文,前一件公文表示是違法的,不能發給;9月8日發出的公文卻表示這屬於私權之間的爭議,我們不介入,而且也沒有違反下水道法的問題。拜託院長回去後啟動跨部會機制去調查,如有特權的問題,你一定要處理。

    • 謝院長長廷:委員質詢的都是很重要的問題,有時應該讓首長解釋一下,你這樣一直講、一直講,和你發表在報上的文章一樣……

    • 吳委員育昇:我是在陳述觀點給你聽。

    • 謝院長長廷:質詢就是要質問也要答復。

    • 吳委員育昇:我有權利從我的觀點表達我的意見,而且我也不是完全不讓你講話,而是因為時間太短,所以我要求你做一個確定、簡單的回應。今天質詢你的目的是希望你回去調查……

    • 謝院長長廷:有效果比較重要,不是在趕時間,並不是說今天一定要質詢8件、10件,沒有效果的話有什麼用?

    • 吳委員育昇:今天的重點是營建署的標,院長不必聽蔡副主委說了,我現在告訴你結論,營建署長陳光雄先生是台北師範畢業,淡江夜間部法文系畢業,沒有任何營建專業的經驗,一路從小學老師升到營建署署長。此外,我嚴重懷疑他所擁有的美國碩士的學歷是造假的,因為他從民國53年擔任國小老師到今天為止,公務人員的資歷非常完整,沒有出過國,如何得到美國奧克拉荷馬州州立大學的教育學碩士學位?請院長回去調查。

    • 謝院長長廷:他是常務官,從國民黨時代就做到現在。

    • 吳委員育昇:請你回去調查,這個營建署署長的專業何在?他本身的學歷有沒有問題?為什麼外界對於他涉及重翠大橋的爭議有這麼多的質疑?為什麼營建署及水利署對於康橋小學的問題互踢皮球?我比較同情水利署,因為水利署認為它是違法的,但營建署卻在那邊繞來繞去,公文內容前後不一,陳伸賢署長在電話中告訴我,他對營建署這兩份前後矛盾的公文非常不以為然……

    • 謝院長長廷:陳署長現在不在場,很難向他求證。

    • 吳委員育昇:你回去向他查一下。

    • 謝院長長廷:有關第一個問題,公共工程委員會判定營建署沒有錯。

    • 蔡副主任委員堆:申訴的結果營建署的作為合乎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 吳委員育昇:你可以這樣說,但我的問題焦點在於為什麼首長一個人可以在不告訴營建署任何人的情況下,擅自更改底標?如果事先和別人商量過的話還可以,而且在更改底標後沒有重新通知沒有參與、棄標或廢標的廠商,讓大家有另一次機會,這樣才公道。

    • 謝院長長廷:除非他們都知道底價,否則為什麼要……

    • 吳委員育昇:底價更改後就應該重新請原來的投標人來參加,應該要公告,所以我的意思是從頭到尾鎖定的就是皇昌。今天我都不要講皇昌在高捷案中包了多少,我只是簡單的講出陳光雄署長這種行為,如果你們繼續包庇、繼續幫他講話也可以,反正你的位置隨時不保,所以無所謂,反正代價統統丟給民進黨承擔。

    • 謝院長長廷:你問這麼多不是白問了嗎?你不要這樣說,我很重視你的質詢,但你不要說你馬上就要走了,這樣的話你何必問我?

    • 蘇部長嘉全:我向委員說明一個事實,陳光雄不是羅文嘉的姑丈,你第1個訊息就錯了。

    • 吳委員育昇:他不是羅文嘉的姑丈,那麼他是羅文嘉的親戚?

    • 蘇部長嘉全:你看,你現在在修正了。

    • 吳委員育昇:我修正好了,我認錯,這樣我是不對的?

    • 蘇部長嘉全:我的意思是所有的訊息都要求證。

    • 吳委員育昇:我可以認錯,但你沒有資格用我這個小錯來否定我前面的大推論。

    • 蘇部長嘉全:沒有,我們都有求證。

    • 吳委員育昇:你不要以為你都沒事了,你不要在這裡幸災樂禍,最近內閣發生很多事但你都沒事,我告訴你,你還會有事。

      最後一個問題,全民拚治安是蘇大部長的傑作,結果我在警專的學生向我叫苦連天,全民拚治安的結果,調查表、管制表、統計表、全民檢測表、家戶拜訪表等,統統叫警察去送,你有膽量的話,就叫戶政事務所的人去送。既然是「全民拚治安」,警察就應好好守護治安,為什麼要警察去送這些調查表?這叫倒行逆施、顛倒是非、因果不分。

    • 蘇部長嘉全:謝謝你。

    • 吳委員育昇:今天搞得警察怨聲載道,你知道嗎?本席只是代表基層警察向謝院長反映,蘇大部長的「全民拚治安」已經拚得天怒人怨,沒有具體事實。

    • 蘇部長嘉全:謝謝。

    •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6時30分)

      繼續開會(16時43分)

    •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張委員慶惠的質詢以書面提出,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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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慶惠書面質詢:

    年代民調中心針對『行政院長暨內閣表現滿意度』每況愈下,94/04/20~94/04/21對院長的施政滿意度是44.4%、6/29~6/30滿意度是41.3%、10/12~10/13的滿意度巨幅滑落到34.4%,院長,你看到這樣的數據有任何的警惕?你覺得施政滿意度大幅下滑最主要的原因為何?本席認為這其中有大部分是因為高捷弊案層級的逐漸攀升?

    請問院長,認為過去十天以來,與國家內政、經濟發展最攸關的國外訪客是誰?過去一週以來,所有新聞的目光都集中在雙陳事件與媒體自由,根本就沒有人去關注大陸國家旅遊局局長邵琪偉十天的訪問行程會對台灣產生多大的影響?邵琪偉是以『中國旅遊協會』會長的名義受『台灣觀光協會』之邀來台,而陸委會也對於邵琪偉十天的訪問行程,定調為『單純的考察行程』,希望這次66人的訪問團,能夠對台灣的風景之美,留下完美的印象。

    根據陸委會的資料,當初之所以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是為了增進大陸人民對台灣的瞭解與活絡國內旅遊市場,從91年1月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後,總計到今年九月底,有62952位大陸人士來台觀光,請問院長,這六萬多位的大陸人士來台,對台灣的國內旅遊市場實質上造就了多少的商機?行政院有無針對大陸觀光客在台灣的消費支出進行統計(此與列席的各部會無關,但院長應有數據概念)?

    陸委會&交通部有沒有針對這六萬多位的大陸觀光人士之所以選擇來台的原因進行瞭解?大陸觀光客是因為對台灣這片土地的好奇來台?還是真的是因為台灣有風光明媚的地理、人文景觀?如果是對台灣的景色感到流連忘返的話,又有多少人是第二次入境台灣旅遊呢?(如果陸委會&內政部連這樣的數據都無法提供、掌握的話,那可見我們對於大陸客來台旅遊,絕對是採取放任的態度放任他們進出台灣,也難怪會有跳機事件發生)?

    根據統計資料,大陸去年一年赴海外旅遊總計約有2885萬次,而且每年都以十位數的百分比在成長,邵琪偉也毫不客氣的表示,如果大陸平均一年有50萬人次來台觀光的話,預估將可為台灣創造500億元的商機,針對這次的考察,香港媒體更是以略帶嘲諷的口吻報導,台灣的旅行業者像是以「迎財神」的方式來高規格禮遇66位大陸人士,比照總統級在迎接國賓,甚至還有飯店高呼口號列隊歡迎,看到這樣的場景,本席真的是為政府感到不堪!請問院長,你認為開放大陸客來台觀光,真的可以為台灣帶來這麼大的商機嗎?

    院長在6月13日已經宣布『開放大陸人民來台觀光列為兩岸優先協商事項』,並已經責成行政部門儘速完成協商機制,檢討安全管理措施,院長之所以做成這樣的裁示與宣布,是不是因為大陸客來台,已經成為拯救台灣經寄的萬靈丹?而大陸客真的可以為台灣中、南部地區脆弱不堪的經濟注入一劑強心針嗎?

    舉邵琪偉日前前往參觀的日月潭為例,這是一個大陸觀光客來台一定會去的旅遊景點,但是看看南投縣去年下半年的勞動參與率為57.8%,今年上半年的勞動參與率為56.7%,就可以發覺到其實南投縣的勞動參與率並沒有因為大陸人士來台觀光而增加,反而倒有下降的趨勢,可見開放大陸人士觀光對於活絡國內的旅遊景氣是沒有顯著的影響。(本席當然知道勞動參與率並非僅僅可依靠大陸人士來台觀光而有所提振)。但是院長六月份的談話卻也令本席感到憂心忡忡!

    但本席憂心的事,如果政府在沒有做好大陸人士來台觀光可以提振國內多少的景氣影響前,就貿然的開放觀光政策,絕對是已經先喪失了台灣的國家安全(舉例根據陸委會資料,開放觀光到現在,行蹤不明的有85人,緝回50人,另外35個人尚在查緝中,陸委會有沒有針對這35個人在大陸的身家背景請國安單位徹底追查?)。

    本席要強調的是現在兩岸政治情勢險惡,大陸有反分裂國家法,國內有在野陣營提出的「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但是本席看到的卻是政府不論是在大陸客遣返的執行層面或是在開放大陸客觀光的議題上,都是大膽前進,對大陸充滿了善意,完全漠視國家安全(大陸仍舊對台充滿敵意)的維護!

    『根據陸委會的統計資料,自1987年到今年6月底,總計有120萬4301人次的大陸人民來台,其中查緝到的非法入境人數總計有4萬9651人,遣返的人員也將近有4萬6824人,平均一個偷渡犯的收容期間約為8個月,院長,你知道一個偷渡犯,國家一天要花多少錢嗎?一個偷渡犯一天的餐飲費是120元,總計這17年來,光光是我們花費在大陸客的餐飲費就已經高達10億元以上,這筆開銷卻是要由全民買單,院長,你認為這錢花的有代價嗎?甚至還需要動用到入出境管理局的第二預備金來供應餐食!

    本席日前去考察宜蘭靖廬,發現收容中心的大陸人士,吃好、住好,唯一的缺點就是行動自由受到限制,現在三個收容中心約計收容將近1400位偷渡犯(宜蘭有1010位),其中遣送回去而又再次偷渡入境的人數,內政部有沒有統計資料?本席認為要徹底杜絕大陸偷渡客的方是對人蛇集團應該採取嚴格的處罰動作,請問院長,目前遭起訴、判刑確定的人蛇集團有幾件?總不能都是花費國家大額的經費來養活大陸偷渡客,卻讓人蛇集團坐享其利,這不僅對我國在國際上的人權聲望是一大折扣,也浪費全民資源?

    國民黨預計在十二月份舉辦『國共兩岸經貿論壇』,預計邀請國台辦主任陳雲林與會,陳總統日前也說道「陳雲林要來台灣,就必須讓王金平參加在釜山舉行的APEC會議」院長,馬主席說陳總統是「報復心態」,請問院長,目前為止,行政院對陳雲林來台灣的基本立場為何?陳總統說的話,在行政院的立場,真的完全是意氣之爭嗎?在如何的條件下,行政院才會同意陳雲林的台灣之行?

    院長,在開放大陸客觀光的時間規劃上,台灣為挽救國內的旅遊市場會下猛藥,在明年開放第一類(經香港、澳門來台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的觀光客來台嗎?『現僅開放第二類(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轉來台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第三類(赴國外留學或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之大陸地區人民)』。

  • 主席:現在請張委員顯耀質詢,詢答時間為30分鐘。

    {"type":"interp","people":["張委員顯耀","主席","謝院長長廷"]}
    • 張委員顯耀:(16時44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院長從早上備詢到現在,很辛苦,尤其最近特別辛苦,上禮拜本席在高雄碰到卓榮泰發言人,我特別請卓發言人向院長報告,今年底縣市長選舉內閣最好保持中立,不要介入,不知道他轉達了沒有?我當時是基於善意的理由才這樣說,第一,如果院長介入今年底縣市長選舉太深,最後選情不好,責任要院長承擔。第二,現在大環境不一樣了,外面的民意高漲,政府如果再用官方的力量介入選舉,不會加分,反而扣分,最後如果選戰失利,內閣團隊要負起全部的責任,責任會推給你。所以我很善意的請卓發言人把我的意見轉告院長,不知道卓發言人轉告了沒有?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6時46分)主席、各位委員。轉告了,政黨政治之下,我們不會利用公家資源或上班時間去助選,但是如果我不去助選,選壞了一樣要負責。

    • 張委員顯耀:不會,院長一定要保持中立,你不能去助選。

    • 謝院長長廷:不可能。

    • 張委員顯耀:去的話,對你沒有好處,你現在的處境很危險,你現在就像當年的韓信一樣,韓信最後的下場,你知道吧?本席是先提醒你。所以,本席對於你從這禮拜開始在民視買時段,每天帶一位縣市長候選人進行政論,我仔細的算了一下,你說100萬、80萬,我覺得不夠。

    • 謝院長長廷:真的是這樣。

    • 張委員顯耀:那個時間如果我們去買時段作宣傳,他們告訴我是每30秒20,000元,算下來是天文數字。

    • 謝院長長廷:裝潢的部分不要錢。

    • 張委員顯耀:你說60萬元是民進黨黨部出錢的。

    • 謝院長長廷:我自己出20萬元。

    • 張委員顯耀:其他的錢你不管?

    • 謝院長長廷:其他的錢是黨部出的。

    • 張委員顯耀:確定?

    • 謝院長長廷:確定。

    • 張委員顯耀:現在民進黨黨部這麼有錢?

    • 謝院長長廷:幾十萬應該有吧!

    • 張委員顯耀:什麼幾十萬?你一天就70萬!

    • 謝院長長廷:不是一天,是全部70萬。

    • 張委員顯耀:這麼便宜?院長,我請教你,阿扁總統11月1日說,任內絕對不關閉媒體,說這句話之前,有沒有和你打過招呼?和你商量過?

    • 謝院長長廷:我想我們對言論自由常常討論。

    • 張委員顯耀:什麼叫常常討論?我是問你,他做這個重大宣示之前,有沒有先和你討論過?

    • 謝院長長廷:我跟總統講話的內容不能在這裡談。

    • 張委員顯耀:我是問你,他在作這麼重大的宣示之前,有沒有先和你討論過?

    • 謝院長長廷:總統要發表什麼,不必先跟我討論。

    • 張委員顯耀:所以他沒有跟你討論過,對不對?你事先知不知道?

    • 謝院長長廷:我不知道他要宣布這件事情,但是我聽過總統的一些理念。

    • 張委員顯耀:他的理念和你完全不一樣,他作這麼重大的宣示之前,沒有和你討論過,他把行政院放在什麼地方?請問院長,證照審核、要不要撤照是誰的職權?

    • 謝院長長廷:新聞局。

    • 張委員顯耀:新聞局屬於行政院,所以是行政院的職權,對不對?

    • 謝院長長廷:對。

    • 張委員顯耀:按照憲法,是不是總統的職權?

    • 謝院長長廷:應該不是。

    • 張委員顯耀:不是總統的職權,他卻作這樣的宣布,事先不昭告您,也不跟您商量,他把您放在什麼地方,您知道嗎?

    • 謝院長長廷:總統也跟我討論有關媒體的理念、言論自由,我們是一致的。

    • 張委員顯耀:您剛剛告訴我,他花很多時間跟您討論媒體的理念,討論過那麼多理念,作這麼重大的宣示,卻不先跟您商量,也不先告知您。

    • 謝院長長廷:他宣布的立場並沒有超過我們討論過的內容。

    • 張委員顯耀:他沒有把您放在眼裏,我很同情您的處境,所以我還是一句話,不要介入今年底的縣市長選舉。有關總統作這麼重大的宣示,我查過了,我們駐美國代表李大維昨天也在媒體中說明是什麼原因,因為美國國務院接到陳情,美國國務院準備對關閉TVBS的事情表達嚴重的關切,這個訊息事先已經通知總統府了,所以阿扁才趕快在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發表之前對外說,他任內絕對不關閉媒體,但是不必先告訴行政院,因為行政院立場跟他不一樣。在這個時候幹嘛關閉媒體?美國不贊成,輿論也不贊成,分明在找他的麻煩嘛,所以他覺得跟他不配合。院長,我知道您的處境,對總統這個宣示,我很同意,但是他做錯了,因為這是屬於行政院的職權,不是屬於總統的職權。

    • 謝院長長廷:行政院始終沒有說要關閉媒體,我們是說要依法辦理。

    • 張委員顯耀:您拗得很快。

    • 謝院長長廷:您看我哪一天講要關閉TVBS?

    • 張委員顯耀:院長,很抱歉,我今天必須特別留一些時間跟您還原高雄捷運案的真相,否則我無法對高雄鄉親交待。高雄捷運BOT最嚴重的問題就是在非自償部分,即政府出資將近6百億的部分排除政府採購法的規範,這部分是目前本席、媒體及檢調最關心的問題,這其中涉及利益輸送。院長,我請教您,政府編列預算進行重大工程要不要採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 謝院長長廷:有採購法之後要,沒有採購法之前……

    • 張委員顯耀:85年有採購法之後就要。

    • 謝院長長廷:不是85年,採購法是88年6月才開始實施的。

    • 張委員顯耀:88年5月正式通過並經總統公告。所以一定要適用,對不對?

    • 謝院長長廷:但是捷運是88年2月1日公告的,所以發生爭執。

    • 張委員顯耀:院長,您這樣講不對,我幫您還原,現在問題很嚴重了。根據93年高等法院判字第134號解釋,獎參條例沒有規定時,必須適用政府採購法,其次,所謂的獎參條例對於重大建設有關於招標、決標的很多過程及細節並沒有規範,所以引用獎參條例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是不對的,因為獎參條例中對於重大交通建設的招標、決標細節及過程並沒有作明確規範,而沒有作明確規範時,依照獎參條例第2條規定,必須適用其他法律規範,因此獎參條例沒有規範的部分包括公開招標及決標的部分必須適用政府採購法。基於此,我必須說明,不論是88年的6月,還是7月,當高雄捷運局去函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要不要適用政府採購法時,該委員會的函復排除適用是不對的、是違法的,其違法原因有3點,第1,就是我剛剛提到的,根據獎參條例規定,沒有規範的部分就應該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復的公文是由副主委代為決行,為什麼主委蔡兆陽不決行?因為為蔡兆陽知道其中有很多問題,他跟周禮良、陳敏賢都已經講好了,所以他故意逃避掉,請副首長代為決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作這個決定時,必須會文給行政院法規會,得先聽取法規會的意見,結果他沒有會行政院法規會,這是重大瑕疵,因此那個函復文是不算數的。

    • 謝院長長廷:公共工程會是有權解釋機關,我們市政府是採購法的……

    • 張委員顯耀:院長,您是學法律的,我現在告訴您,任何有關法律的適用,各部會在決行之前必須先會行政院法規會。

    • 謝院長長廷:那是行政院內部的問題,我們市政府請示……

    • 張委員顯耀:這麼重大、上千億的國家預算公文必須先會法規會,但公共工程委員會沒有會,這是重大瑕疵。這些資料我準備好後會交給檢調,我們要求他們傳訊。

    • 謝院長長廷:我怎麼會知道它有沒有會?市政府怎麼會知道公共工程委員會有沒有會法規會?市政府不可能知道,我們在6月請示公共工程委員會,請其解釋是否適用採購法,公共工程委員會是採購法的主管機關,所以在行政上它是有權解釋的。

    • 張委員顯耀:同樣的時間在88年,也是在6、7月,高雄市捷運局同時函請審計處說明非自償部分要不要適用政府採購法,審計處函復要適用,也就是剛才我所講的,它當然要適用政府採購法,它怎麼可以排除適用?兩個函復文中,捷運局為什麼不採用審計處的,而採用公共工程委員會有利於捷運公司的資料?這其中就有利益輸送之嫌。

    • 謝院長長廷:什麼利益輸送?公共工程委員會是有權解釋機關,是我們的上級。中央出75%……

    • 張委員顯耀:公共工程委員會在決定前,有關法規的適用應先會法規會。

    • 謝院長長廷:那是行政院內部的問題。

    • 張委員顯耀:如果當時您覺得就應該排除適用,為什麼在半年之後,即88年11月19日您主持的市政府甄審委員會加開第3次會議,在這個會議上所有的紀錄都寫著特許公司,就是高雄捷運公司應該依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周禮良在您主持的該次會議中也說公共工程委員會答復依據獎參條例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此處所指的部分是特許公司自行發包445億的部分,但是非常自償部分必須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 謝院長長廷:沒有,所以您這個文……

    • 張委員顯耀:您要不要?我現在拿過去。

    • 謝院長長廷:那一條我已經會背了,周禮良是說已經請示公共工程委員會不適用採購法,對不對?「但是」,下面是用「但是」……

    • 張委員顯耀:不適用的部分是自償的部分,非自償的部分要適用。

    • 謝院長長廷:不是,您聽我說,我是覺得這樣亂……

    • 張委員顯耀:整個會議紀錄裏面……

    • 謝院長長廷:會議紀錄裏不是這個意思,它是寫公開的部分不適用採購法,但是怎麼才能公開?就是要用採購法那個程序,對不對?我這樣解釋您才……

    • 張委員顯耀:不對,因為該次會議出席人員還包括陳世圮,就是交通部的政務次長。

    • 謝院長長廷:陳世圮也沒有講適用採購法,他哪有講?

    • 張委員顯耀:他也提到了,幾乎包括你的副市長侯和雄,他也是一樣的立場,這個會議紀錄顯示,全部討論完畢之後,只有會議主席,也就是謝長廷市長,裁示:這個問題經討論之後建議保留。全部的人都說非自償部分要適用政府採購法,你為什麼裁示保留?

    • 謝院長長廷:你竄改文字。

    • 張委員顯耀:你為什麼裁示保留?

    • 謝院長長廷:我保留什麼?你下面要唸啊!

    • 張委員顯耀:下面就沒有啦!

    • 謝院長長廷:有啦!「保留」下面還有文字。

    • 張委員顯耀:下面就沒有啦!

    • 謝院長長廷:有啦!所以你偽造文書,你這樣,民眾或是紀錄人員在記錄,你根本就是……

    • 張委員顯耀:你告訴我,什麼時候非自償部分排除政府採購法的適用,是誰做的決定?

    • 謝院長長廷:在那個時候就決定了。

    • 張委員顯耀:沒有決定。

    • 謝院長長廷:有啦!

    • 張委員顯耀:報告主席,如果院長的答復內容明顯說謊的話,我這份紀錄可以證明,我還有公文。

    • 謝院長長廷:沒有,我抗議,我哪有說謊!你完全不懂,那天在場的只有侯和雄……

    • 張委員顯耀:隔年,89年1月,周禮良局長上簽公文給你,上面寫著:非自償部分以公開招標發標,同時為了提高自償率,因此要適用政府採購法。結果你的批示是:本案尚有未明瞭處,請當面說明(捷運局長說明)。

    • 謝院長長廷:你是在斷章取義,這樣不對。公文我都看過了。

    • 張委員顯耀:這是你的字,你在上面簽名了。

    • 謝院長長廷:那是我簽的沒錯。

    • 張委員顯耀:你為什麼不批,要他當面來說明?

    • 謝院長長廷:因為有很多未明瞭之處。

    • 張委員顯耀:上面寫得那麼清楚,有哪個部分不明瞭?

    • 謝院長長廷:600萬怎麼算的,我問你?為什麼收600萬,為什麼不是500萬?

    • 張委員顯耀:這裡面寫得很清楚,600萬。

    • 謝院長長廷:為什麼是600萬?我問你。

    • 張委員顯耀:600萬是當初你們算出來的。

    • 謝院長長廷:所以我對這個數字有存疑,600萬是怎麼算出來的,你知道嗎?你看得懂嗎?

    • 張委員顯耀:我已經查過了。

    • 謝院長長廷:你查什麼?600萬是什麼?

    • 張委員顯耀:他們告訴我,在2月28日,周禮良在上一次跟你談完之後再上簽一次,他找了科長,科長不敢簽;找了專門委員,專門委員也不敢簽……

    • 謝院長長廷:這是造謠啦!你完全在造謠。

    • 張委員顯耀:這是89年2月17日的公文,是誰簽的?最後只有周禮良局長自己上簽,在辦公室裡,由局長自己簽,然後拿給市長直接批示。

    • 謝院長長廷:張委員,你現在是在造謠,你不應該這樣造謠。

    • 張委員顯耀:我怎麼會造謠?

    • 謝院長長廷:你完全是在造謠。

    • 張委員顯耀:你的批示是:「如擬」。

    • 謝院長長廷:對啊!他拿那一張簽來跟我解釋,我聽懂了,當然是批「如擬」。

    • 張委員顯耀:在公文裡,周禮良的用詞和語氣就不一樣了。

    • 謝院長長廷:你從公文裡可以知道他的語氣嗎?

    • 張委員顯耀:他寫道:余1月28日之簽,經鈞長批示:本案尚有未明瞭處,請當面說明(捷運局長說明)。這裡的鈞長就是指你,謝市長。

    • 謝院長長廷:鈞長當然是指我,這個連小學生都知道,有什麼新發現?

    • 張委員顯耀:他為求慎重,於89年2月10日找了3家入圍的申請人召開座談會,最後他做了結論……

    • 謝院長長廷:你唸到這裡沒有感覺矛盾嗎?你讓我講3分鐘可不可以?

    • 張委員顯耀:他的結論是:要求對政府投資非自償部分,部分工程採政府採購法或其他相關規定之精神。變成「精神」了。

    • 謝院長長廷:張委員,你讓我講1分鐘可不可以,你這樣講有矛盾。

    • 張委員顯耀:我問你,這麼重要的公文,為什麼不是由下而上簽上來,而是由局長自己簽?

    • 謝院長長廷:你讓我講1分鐘,你現在這樣講有矛盾。你不要自說自話嘛!

    • 張委員顯耀:怎麼會矛盾,我問你,這麼重要的公文怎麼會是由局長自己一個人上簽,沒有承辦人,為什麼?

    • 謝院長長廷:你不是唸了嗎?周禮良找了3家應徵的廠商來商量,可見那時候還沒有決定要給哪一家,怎麼有圖利誰的問題呢?那是我們在建構一個制度。

    • 張委員顯耀:過去,如果你用這個理由,我可能還可以勉強接受,但是……

    • 謝院長長廷:但是怎樣?

    • 張委員顯耀:經過本席查證之後……

    • 謝院長長廷:你查什麼證?

    • 張委員顯耀:這個已經不是理由了。

    • 謝院長長廷:那要什麼理由?

    • 張委員顯耀:整個高雄捷運的BOT,從頭到晚都設計好了,就是中鋼,全部都是中鋼的團隊,那時候中鋼已經組成高雄捷運公司的籌備處,就是證明要給中鋼了。

    • 謝院長長廷:3家都有組成籌備處啊!還不知道要給哪一家。

    • 張委員顯耀:就是給中鋼,而且周禮良還講……

    • 謝院長長廷:你這樣講,是說中鋼有和我勾結囉!

    • 張委員顯耀:當時捷運局要監督高雄捷運公司的各項工程,有很多工程都有弊端,大樑不對,周禮良卻曾經跟承辦人說:高雄捷運交給捷運公司中鋼的團隊是很好的,因此不會出問題,我們捷運局不必監督。

    • 謝院長長廷:你這樣講,是不是指那時候我有和中鋼公司勾結?

    • 張委員顯耀:事後,中鋼公司團隊並沒有進入高雄捷運,統統是外包,外包之後亂七八糟,甚至沒有任何捷運工程經驗的人都可以進駐,這就是今天高雄捷運出現這麼多弊端的重大原因。因此高雄捷運BOT出現重大弊端,該負責的就是始作俑者,也就是現在的謝院長,就是你。

    • 謝院長長廷:你誤會很大,也沒有深入瞭解,卻不讓我解釋。

    • 張委員顯耀:你先解釋,這麼重要的公文,為什麼不是由下而上簽陳。

    • 謝院長長廷:當然是由下,難道是由行政院簽來的嗎?當然是由周禮良簽給我的,對不對?

    • 張委員顯耀:局長自己簽辦公文,我跟你講,我都查過了,下面的人不敢簽,這裡面牽涉那麼大的利益輸送,沒有人敢簽,連科員、科長、專門委員都不敢簽,周禮良只好自己簽辦。

    • 謝院長長廷:3家廠商都還沒有選商,到底要圖利誰?難道我跟中鋼勾結嗎?中鋼要拿錢給我嗎?中鋼那時候的董事長是王鍾渝……

    • 張委員顯耀:你說的已經過時了,這些資料,我今天很沈痛地跟你說……

    • 謝院長長廷:你交給檢調啦!

    • 張委員顯耀:我當然要交給檢調,我下個星期還要去拜訪檢察長。

    • 謝院長長廷:好,請你交給檢調。

    • 張委員顯耀:這件事很嚴重。

    • 謝院長長廷:嚴重你就交給檢調,你知道有犯罪的行為,你就交給檢調嘛!

    • 張委員顯耀:根據合約書……

    • 謝院長長廷:你不應該在這裡這樣說,因為合約書大家都沒有看到,紀錄人員也沒辦法記。

    • 張委員顯耀:合約書是你負責的,你怎會沒有看到?

    • 謝院長長廷:你把契約唸一半,卻這樣斷章取義,實在不應該,這是問政倫理的問題,我們以前不會這樣問政的。

    • 張委員顯耀:怎會斷章取義,這份公文顯示得這麼清楚,我都已經查證過了。

    • 謝院長長廷:怎麼清楚?現在紀錄人員看得到嗎?旁聽席的觀眾看得到嗎?民眾看得到嗎?

    • 張委員顯耀:我到高雄查證過了,整個高雄捷運裡面亂七八糟,還有任捷運局長去做副局長;副局長去做局長,完全沒有行政倫理,亂七八糟,這種現象就是在你高雄市長任內出現的。

    • 謝院長長廷:我對得起良心,對得起天地,高雄捷運現在還是進度超前,照你這樣講,根本不要做捷運了,高雄人再等20年都不可能有捷運,你們沒有承擔,大家都像你這樣,每件事都好像有問題,怎麼會有問題呢?不會啦!

    • 張委員顯耀:什麼進度超前,你不要再用這種理由,在合約書裡,政府行政依法辦理,尤其是預算的編列和執行部分,一定要接受審計處的查核,結果高雄捷運處完全不接受審計處的查核意見。

    • 謝院長長廷:這件事市議員都已經質詢過了,他們質詢得比你還澈底。你所質詢的事,我已經聽過很多次了,議員質詢得比你詳細,他們比你更瞭解,你都不瞭解。

    • 張委員顯耀:院長,你不要急。

    • 謝院長長廷:我沒有急,我是說你不應該……

    • 張委員顯耀:你現在講的都沒有針對問題答復,你答不出來,我現在問你,審計處表示,在你的捷運工程評估裡,政府投資範圍工程經費的總金額高達新台幣1,047億,違憲,不予增減。換句話說,審計處的意見是,高雄捷運BOT,政府的出資最多只能到1,047億,不予增減。最後卻達到1,508億,多出這麼多?

    • 謝院長長廷:這個預算是中央核定的,你根本不知道程序,我能夠決定中央要出多少錢嗎?

    • 張委員顯耀:整整多出400多億。

    • 謝院長長廷:那是國民黨時代核定1,952億元。

    • 張委員顯耀:那時候已經沒有國民黨時代了,國民黨那時候已經下台了。更糟糕的是,捷運局跟高雄市政府完全不監督捷運公司。

    • 謝院長長廷:怎麼不監督,如果不監督,董事長、總經理怎麼會離職呢?

    • 張委員顯耀:完全沒有監督,所以一直到今天為止,本席在這個會期還質詢過審計長,他告訴我高雄捷運有6大缺失,高雄捷運局和高雄市政府完全沒有盡到監督的責任。國家編列這麼多錢給高雄捷運公司,總共1,800多億的重大工程,政府都出資了1,500億,這叫什麼BOT?依BOT的精神,政府是零出資,交由民間利用其充沛的資金及營運建設的經驗,建造之後再進行營運。可是高雄捷運叫什麼BOT?83%都是由政府編列預算,這樣像話嗎?而且政府編列預算完之後還不能監督。

    • 謝院長長廷:怎麼不能監督?

    • 張委員顯耀:任由陳敏賢副董事長主導所有發包及工程。

    • 謝院長長廷:如果委員不想自說自話,應該你問我答。我告訴你,捷運就是不能賺錢,所以未來營運30年都會虧本,因為高雄1天不會達到30萬名旅客,所以政府要多出一點錢。

    • 張委員顯耀:院長講這句話就不對了。

    • 謝院長長廷:當時的評估是這樣。

    • 張委員顯耀:30年都不會賺錢?若是不會賺錢,你以為捷運公司的人都昏頭了,會以BOT方式承包高雄捷運30年,他們會嗎?

    • 謝院長長廷:所以政府要出資多一點,他們才不會虧很多。

    • 張委員顯耀:其自償率這麼低。

    • 謝院長長廷:就是因為不會賺錢,所以自償率才會低,這些是由中央所核定,當時是由交通部核定,經過很多專家估價。

    • 張委員顯耀:什麼交通部核定,你又推給交通部。

    • 謝院長長廷:1,952億元難道是我所核定?

    • 張委員顯耀:當時葉菊蘭還是交通部的部長,她還編列預算補助,她也搞不清楚高雄捷運有什麼問題。

    • 謝院長長廷:是在她之前就核定了,所以你完全搞不清楚。我希望張委員能夠真正深入了解。

    • 張委員顯耀:政府編列預算,哪一個部會編列了什麼預算,不管是補助、捐助或委辦,各部會還是有責任要進行監督,不能因為上面交代要編列預算就編列,只要把錢送過去就不管了。今天高雄捷運發生這麼大的問題,就是因為這種心態所造成。

    • 謝院長長廷:就是因為有監督,他們的總經理才會去職,怎會沒有監督?

    • 張委員顯耀:因為周禮良的問題非常嚴重,周禮良與陳敏賢的關係這麼密切,周禮良在其中扮演這麼重要的角色,但你卻完全聽信周禮良,院長與周禮良的關係也很密切,此處本席暫時不講。

    • 謝院長長廷:他是我的局長,當然很密切。

    • 張委員顯耀:你把他從高雄帶到行政院。

    • 謝院長長廷:因為高鐵涉及26種技術,要有介面處理。

    • 張委員顯耀:本來本席很看好你。

    • 謝院長長廷:不必看好。

    • 張委員顯耀:本席今年2月時就跟院長講過,如果你做的好,我們會支持你,如果做不好,我們就會嚴格監督。你帶了四大金剛到行政院。

    • 謝院長長廷:又不是黑社會,怎會有四大金剛?

    • 張委員顯耀:現在四大金剛都快掛掉了。這四大金剛是:1、院長的副市長林永堅,他已經掛掉了。2、你的愛將李文良也掛掉了。

    • 謝院長長廷:他哪裡有來行政院?

    • 張委員顯耀:3、你最好趕快把周禮良停職,否則就要追究你的行政責任,因為周禮良嚴重涉入弊案。本席再說明一次,你不要再袒護他了。4、這個愛將就是姚文智,他現在已經滿身是傷。所以院長的四大金剛都掛掉了,不到1年的時間,你從高雄帶上來的人都掛掉了,本席覺得很難過,但必須要跟院長說……

    • 謝院長長廷:林永堅有犯什麼錯?

    • 張委員顯耀:在這種情況下,本席要給你良心的建議,院長若想於今年底縣市長選舉中全身而退,最好不要介入,保持中立。

    • 謝院長長廷:該做的還是要做,根本不必考慮是否戀棧職位的問題,也不必考慮2008年。

    • 張委員顯耀:民眾之所以在過去願意以民進黨替換國民黨,是因為當時民進黨還存有一些價值及理念,但是這幾年執政之後已全部蕩然無存。民眾看不到可以繼續支持民進黨的理由,尤其高雄捷運發生弊案,這麼重大的問題,周禮良涉入如此之深,全部都由一個人上下其手,院長卻這麼縱容他,本席不知道院長與他還有什麼連帶關係,但如果你要全身而退……

    • 謝院長長廷:照委員剛才的質詢,好像他是對的,我是錯的。

    • 張委員顯耀:院長就要趕快快刀斬亂麻,立刻處理周禮良。如果你再不處理,年底就要換內閣。

    • 謝院長長廷:不明而斷叫做武斷,很多事情不要武斷。

    • 張委員顯耀:我聽說年底游錫堃要重新回來主導內閣,你有沒有聽說?

    • 謝院長長廷:明而斷叫做英斷,不明而斷叫武斷。

    • 張委員顯耀:你是該斷不斷,叫做不斷。

    • 謝院長長廷:結論說得如此嚴重,因為證據薄弱只憑想像是不應該的事。

    • 張委員顯耀:院長,有這麼多資料及檢舉還叫證據薄弱?

    • 謝院長長廷:如果照委員的說法是正確的,周禮良應該是英雄,因為他才主張採購法。

    • 張委員顯耀:如果他是英雄,我們這個國家就沒有公平及正義。

    • 謝院長長廷:因為照委員這樣講,他好像是英雄。

  • 主席:請黃委員適卓質詢,詢答時間共為15分鐘。

    {"type":"interp","people":["黃委員適卓","主席","謝院長長廷","吳主任委員釗燮","黃 委員適卓"]}
    • 黃委員適卓:(17時15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本席要先請問院長,剛才張委員表示要你撤換姚文智局長,你要撤換嗎?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7時16分)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我還沒有撤換的理由。

    • 黃委員適卓:你沒有撤換的理由,本席要在此告訴你,如果你撤換姚局長,台聯會跟你沒完沒了。

    • 謝院長長廷:你看我多難做,難怪有很多人要自殺。

    • 黃委員適卓:是沒有錯。但是本席要再向院長報告,剛才談到TVBS的問題,請院長在此直接說明,TVBS到底有沒有違反廣電法第10條,所謂外資持有超過50%的規定?

    • 謝院長長廷:TVBS是外資公司應該沒有錯。但是關於有沒有違反這一條條文的問題,行政院新聞局認為是有,因為依我們的解釋,是以外資能否控制這家公司為標準。但是有一部分人認為以其在台灣登記為一家東方彩視公司,所以不認為這算是外資。我們認為如果依這種方式解釋,法律可能變得形式化。就是他們認為只要登記在台灣,但實際上仍可控制媒體也沒關係。我認為不應該這樣解釋。

    • 黃委員適卓:依行政院已經解釋成外資。請問吳主委,這算不算是中國的資金,算不算是中資?

    • 吳主任委員釗燮:這部分如果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港澳關係條例之規定,可能比較無法認定為中資,因為其本身屬於港資。但是對於港資部分的源頭,我們可能沒有能力進行完善的調查,所以以目前的情況來看,應該是屬於港資。

    • 黃委員適卓:依目前香港與中國的關係,現在是同一國家,主委卻說港資不是中資,如此要怎麼解釋?

    • 吳主任委員釗燮:因為依我們國家的法律對待中國大陸或香港及澳門的確不相同。

    • 黃委員適卓:如此應不應該修法?

    • 吳主任委員釗燮:如果要修法則要先凝聚內部共識,如果立法院通過……

    • 黃委員適卓:這不是凝聚共識的問題,行政機關是否覺得應該修法,行政機關自己本身有何看法?

    • 吳主任委員釗燮:就我們的觀點來看,目前我們都一直把中國大陸與港澳地區分別看待,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窒礙難行之處。

    • 黃委員適卓:所以現在你們還是不修法?吳主委這種作法就會一直讓所謂的中國資金,源源不斷透過香港進入台灣。中國人不斷利用香港為跳板,進而破壞台灣的安定,你們有這種作為,難道不該為現在台灣社會的重大不安定負責嗎?吳主委應該好好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問題,因為香港很明確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就不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就是我們最明確的宣示。

      本席要請教院長,TVBS明明已經違反廣電法第10條,甚而新聞局在過去也發現到TVBS的問題,從2004年回溯4年,TVBS完全沒有繳稅的紀錄。一個被香港TVB公司視為金雞母的公司,沒想到該公司在台灣竟然沒有繳過任何稅。今天在座有很多媒體,包括東森、三立、年代、中天,甚而民視、八大、非凡,大家都在議場上方,他們的公司都有繳稅,但竟然放任TVBS不繳稅,對於這種逃漏稅的行為,請問院長要如何處理?

    • 謝院長長廷:委員質詢的事,我們有在查。

    • 黃委員適卓:你們對媒體竟然也做出這種不公平的待遇!更加嚴重的不公平對待,就發生在數月前,新聞局撤銷6家媒體的事,這其中包括歐朋這一家媒體公司,當時他被撤照的理由在於其節目內容較為低俗,難道TVBS播出中國的內容就較高級,播台灣本土劇就較為低俗嗎?現在歐朋公司已被撤照,公司已經關閉,面對TVBS這種為中國為虎作倀,替中國作宣傳,破壞台灣安定、人心士氣及團結的公司,你要如何處理?

    • 謝院長長廷:包括委員提及的漏稅及其他問題,我們將會依照程序來查,假如我們不照程序處理,反而落人口實,我們默默在做,只是不希望張揚其中的過程。

    • 黃委員適卓:本席知道你們依法行事,依據廣電法所規定的罰則,其中有警告罰緩及停播撤照,如果他們屬於中資及其內容有破壞台灣團結等的事情都屬實的話,行政院新聞局應對他們處以何種處分?

    • 謝院長長廷:依照法律規定,先加以警告,請他們改善資本結構。

    • 黃委員適卓:只是警告而已?為何歐朋公司卻被處以撤照的處罰?

    • 謝院長長廷:當初他們是在換照時未通過審查,所以沒有換照成功。

    • 黃委員適卓:你不需要在這裡作如此大的區別。你還是可以撤照來處分TVBS嗎?

    • 謝院長長廷:我們必須考量比例原則。

    • 黃委員適卓:本席現在就是在跟你說比例原則:一家媒體公司只因為其節目被新聞局認定節目較為低俗,就遭到不予換照的命運;另一家媒體公司,本身為外資公司,但有中資色彩的疑慮,新聞局已經幾乎確定其為外資公司,卻只處以警告的處罰,請問這種判斷合理嗎?院長,你似乎顛倒是非黑白!

    • 謝院長長廷:在外資部分,他們究竟是間接持有,還是直接持有,確實有爭議之處,所以我們需要請專家學者重新加以解釋。早期在舊政府時代,新聞局曾就這部分作過解釋,其解釋背景就本人看來,實在有問題,為使人心服口服,我們找學者專家瞭解當時立法院制定此法的真正用意,以釐清解釋的方向及作法。

    • 黃委員適卓:既然要解釋,一解釋就是非黑及白,就是他們不是外資或就是外資,法律的解釋沒有模糊的空間,既然如此,在此自然沒有比例原則的問題。如果經過解釋,他們屬於外資,那TVBS就是違法,反之亦然。他們假如違法,就是違法廣電法之規定,自無比例原則的問題。如果他們查證違法屬實,請問他們這種情況如何與那節目較為低俗進行比例判斷的比較呢?院長是法律人,你清楚這個道理。

    • 謝院長長廷:當時換照作業由專業委員會加以審議,所以本人不方便表示個人的意見,唯有尊重其決議。現在TVBS這件事已引發立委的關心,因為委員問到這些事,所以本席才表達出個人的意見。

    • 黃委員適卓:沒有錯,本席方才已經說得很清楚,你無法管轄這個審議委員會的決議,又不敢明說這個法律的解釋。當初這個委員會是進行判斷的工作,老實說,究竟低不低俗,每個人的價值觀都不同,當然是見仁見智。但在法律上,並無判斷的問題,而是非黑及白,非違法就是合法。既然如此,假如TVBS最後被判定是違法,如果不處理撤照處罰,請問你們如何向當初因為低俗而被撤照的那些媒體公司交代呢?這不是違反比例原則的作法嗎?

    • 謝院長長廷:這是新聞局的職權,本人不好在這裡說一定要怎麼做。新聞局現在已經找專家學者進行瞭解。這件事不能統統由本人決定,所以本人才說依法辦理。

    • 黃委員適卓:你還有很多辦法可以做,你說要警告他們,為何不處以罰鍰呢?現在陳總統說在他任內不關閉任何媒體,那你們可以課以停播的處罰?

    • 謝院長長廷:這由新聞局依照法律的規定去處理。

    • 黃委員適卓:停播算不算關閉?

    • 謝院長長廷:可能是一段時間停播。

    • 黃委員適卓:那你們可以要求他們停播3個月,請他們改善資本結構,再讓他們復播,為何要對他們處以最輕的警告呢?

    • 謝院長長廷:這由新聞局依法處理。

    • 黃委員適卓:你個人認為如何?

    • 謝院長長廷:本人沒有上限,也沒說什麼不能做,法律規定的一切事都能做,但需要考慮比例原則、尊重輿論及保護言論自由。

    • 黃委員適卓:你方才說的比例原則,其實完全是行政機關的恣意濫權!節目低俗被撤照,嚴重的中資問題卻可以視而不見,本席現在要求你承諾做出停播的處分,你竟然無法做到!

    • 謝院長長廷:行政院不能在這裡片面說要停播,這樣一來,新聞局要做什麼事?本人只能說我們會查辦委員所說的不法情事,一切依法辦理,但不能在這裡就決定停播哪幾家的媒體公司,如果這樣,事情就全由院長來做就好了,相信這也不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常態。

    • 黃委員適卓:行政院新聞局是你們的所屬機關,新聞局長當然要聽命於行政院院長,當然,他在決定處分時,依法有處分權,而你是國家行政首長,你面對嚴重的中資問題,竟然在這裡跟本席打馬虎眼!你無法遏阻中國利用香港資金為跳板,試圖影響台灣的團結及安定,侵犯台灣的新聞自由,讓台灣的言論向中國一面倒,你無法在此作出決定,請問如何取信於民?本席要告訴院長,假如你無法讓TVBS停播,台聯將在此向你宣戰!台聯將帶領人民到行政院抗爭,絕不讓行政院在這部分有任何的馬虎眼可以打!有任何妥協的餘地!

    • 謝院長長廷:我們依法行政的立場絕不改變,也不因任何壓力而改變。畢竟我們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一切應依法行政。

      立法院公報 第94卷 第63期 院會紀錄

    • 黃 委員適卓:院長,本席再請教你另一個問題。我們都知道現在討債問題非常嚴重。方才連院長都說台灣現在的自殺案件日漸增多,討債公司引發台灣的自殺案件增多,這就是最嚴重的問題所在。這幾年討債公司所造成的討債糾紛,問題越來越多。

      現在甚至連銀行也把債權轉讓給討債公司,變成銀行打呆帳、地下錢莊打人,請問謝院長要如何解決?

    • 謝院長長廷:在末梢層次,我們要取締;在上游部分,我們對黑道漂白為債務管理公司必須嚴加取締。至於銀行消費貸款、現金卡貸款部分,我們已要求業者不可隨便廣告,讓年輕人上當。

    • 黃委員適卓:除了警政署、財政部要加強外,公平討債法也要趕快立法,讓暴力、威脅、騷擾等討債行為不能繼續存在。

    • 謝院長長廷:經濟部好像有在研擬。

    • 黃委員適卓:你承諾要做,我們會馬上提到立法院,你們也要立刻推動。

    • 謝院長長廷:謝謝。

    • 主席:王委員幸男、魏委員明谷的質詢以書面提出,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請伍委員錦霖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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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伍委員錦霖:(17時31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質詢的主題是:「上樑不正,下樑歪;上下交征利,國必亡。」請問院長有何感想?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7時32分)主席、各位委員。這是適用普遍的原則。

    • 伍委員錦霖:你看了這句話會不會難過或是慚愧?謝院長可以放心,本席當了一輩子公務員,非不得已絕不會使用嚴厲的質詢方式,我希望能理性地探討問題所在。「上樑不正下樑歪」,請問你有這個感受嗎?

    • 謝院長長廷:身為行政院長,我要時時刻刻鞭策自己注意這句治國銘言。

    • 伍委員錦霖:現在國家敗壞到這種程度,和上樑不正是不是絕對有關係?

    • 謝院長長廷:其實有一大部分是扭曲或誤會。

    • 伍委員錦霖:我們不是以偏概全,如今國政敗壞,你認為最該負責任的上樑是誰?

    • 謝院長長廷:行政院長當然是上樑。

    • 伍委員錦霖:最近發生這麼多弊端,你感覺如何?

    • 謝院長長廷:請委員指教,看看有哪些地方歪了,我們來檢討。

    • 伍委員錦霖:現在可說全身都是病,可是有病不能不醫。本席在上次總質詢時曾經提到,國家是大家的,所以儘量不要因意識形態而偏激,更不要意氣用事作祟。現在本席雖然身兼黨職,但是我希望社會能提昇,不要再比爛。身為上樑者一定要以身作則,否則上樑不正下樑歪,下樑不正就倒下來了。請問院長認為現在人的問題出在哪裡?你對施政團隊滿意嗎?

    • 謝院長長廷:這方面還有改善的空間。

    • 伍委員錦霖:你認為哪幾個人要改善?

    • 謝院長長廷:我實在不便將具體人選講出來,因為他們現在都還在位,也有很多事情要做。

    • 伍委員錦霖:本席認為人的問題最嚴重,院長是很有宗教理念的人,相信你也應該是很有道德心的人,一般而言,具有宗教理念的人,都比較會有理性的哲學。老子說:「治大國若烹小鮮。」院長身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就你的體會來看,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 謝院長長廷:這方面必須請委員指教,這句話的意思應該是治國要非常謹慎,就像做菜要避免燒焦一樣。

    • 伍委員錦霖:你講得很對,所有的事情都有遊戲規則,當我們煎魚時,既怕它燒焦,又擔心煎不熟,而且也不能亂攪一通,把它弄得爛糊糊。現在整個國家敗壞的源頭就在總統府,甚至有人說是在第一家庭,目前的狀況已經是「君不君」,如果再加上「臣不臣」的話,那麼國家必亡,現在的情況可以說是上下交征利,官越大的人拿得越多,而官小的人也不會覺得難受,因為在上位的人用碗公盛,而在下位的人就用杯子裝。剛剛院長說你現在很難為,院長身為最高行政首長,本席認為院長應該要堅持核心價值才對。記得上回本席就曾說過,必須以國家利益為優先、人民利益擺第一,對於該做的事情就應該要加以堅持,政務官本來就是臨時雇員的性質,如果真的覺得做不下去,那麼隨時都可以辭官不做,但絕不能誤國誤民。

      現在人的問題最嚴重,不適任的人實在太多了,從總統開始就是如此,本席認為,總統真的把自己做小了,格局、品味都不夠,現在外界對於總統的批評是,他所說的話沒有人敢聽。上次總質詢時,本席就曾說過人的問題最複雜,政府絕不能用那些光會耍嘴皮的人,希望將來院長用人時,能進用有品味、有格局、有規劃能力、有施政能力,而且很宏觀的治國大臣。如果現在人家說伍錦霖很會講話,我一點都不覺得高興,甚至我會認為這是一種侮辱,因為現在「會講話」這三個字的意義已經被扭曲了,其實「會講話」的正確定義應該是說話很實在、很得體、很誠懇,而不是講得天花亂墜。現在很多人批評總統早上講過的話,到下午就忘記了,有一次幾位好朋友聚在一起看電視,看到陳總統正在講話,等到他講完時,他們的第一個反應竟是:「今天打三折會不會太高了?」這是多可悲的事情!一般來講,我們應該給予總統適度的尊重,但是他今天真的把自己做扁了。

      我們再回想取消公教人員18%優惠利息一事,我們不是反對改革,而是要求一切要合理,陳總統多次公開表示,在他任內絕對不會改變公教人員18%優惠利息的制度,現在他怎麼說?TVBS的問題給院長帶來很大的困擾,總統把話說死了,是你要改,還是他要改?很多政府的施政,應該由院長公布,但是總統統統講完了。

      上次總質詢時我告訴院長,在下棋的時候,「紅帥」不能隨便亂跑,下棋的人可以「凸」、「凸傌」、「凸炮」,不能「兼」、「兼傌」、「兼炮」。今天國家制度的敗壞,就是因為制度太紊亂,「紅帥兼紅炮」,使整個體制都亂掉了。

      人一定有惰性。權力使人腐化,金錢使人墮落。男人有權會變壞,有錢也會變壞;女人變壞會有錢,也會有權。目前國家上下交征利,造成國家這麼大的傷害。

      請問院長,你同意我剛才提到的看法及用人哲學嗎?

    • 謝院長長廷:個別對總統的批評,我不同意。我不能在這裡批評總統,但是你在這裡講人生的道理、問政的哲學,我覺得很精彩。

    • 伍委員錦霖:你身為行政院長,必要時可以向長官建議,對於整個國家施政的總成績單,你們要概括承受。上次總質詢時我也提到,我會很用心地觀察你的部會首長,必要的時候我會毫不保留地提出來。在這次的總質詢中,因為這些個案、弊案,讓院長被打得滿頭包,部會首長也是一樣,我就不針對個案再作批判。不過,整體來講,我再奉勸院長,一定要把道德良知擺在第一位。院長是宗教觀很深的人。弄權一時,淒涼萬古;機關用盡,萬劫不復。不要以為自己最聰明。台灣人說:「菜蟲吃菜,菜腳死」,院長對這句話的體會如何?

    • 謝院長長廷:台灣人說:「暗路走多了會遇到鬼」,這是同樣的意思,我都能聽得懂,但是如果談到誰是「菜蟲」、誰在「吃菜」,也有爭議。我們自己反省都很好,我很願意聽從你的意見自我反省,但是如果講到別人,就會有爭議,因為沒人會承認自己是菜蟲,大家都會說別人。

    • 伍委員錦霖:院長身為最高行政首長,有責任督促所屬首長,一方面要具備足夠的專業,最重要的還是有道德良知。道德良知是最高的法律。在現任的內閣閣員當中,的確有很多不適任,外界提出很多批評,你聽起來會很難過,我一輩子當公務員,也有同感。論格局、品味、看待事情的宏觀度,現在很多部長真的不如早期的司長。除了專業的素養以外,最主要的是歷練不足,再來就是心智不夠成熟。所以我剛才特別講到「菜蟲吃菜菜腳死!」為什麼呢?因為第一,它不知道飽足,結果吃到撐破肚子死掉;第二,它到處亂吃,結果因為偷吃別人的菜而被打死;第三,它傻傻的吃,也不知道這個菜有沒有毒,結果被毒死!最近院長可說是飽受批判,坦白說,我們也了解,現階段的行政院長並不好做,但不管如何,對於所有的責任,你一定要概括承受。因此,上次本席就提醒你,針對這些部會首長,必須經常體檢、把脈,該打針就打針……

    • 謝院長長廷:是不是請委員把具體資料提供給我,讓我了解?當然,清廉、品性應該是最基本的,如果公務員犯法,就不必談其他的了,唯有保有最基本的清廉,才能談到專業、宏觀、氣度、教養等等其他條件,而依照法律層次來說,清廉是最低的標準。

    • 伍委員錦霖:最後,本席要提醒院長重視工程弊案,因為很多狡詐的人都是假借名義做這些事,台灣就是老實人太少,其實國家要進步,就必須出一些傻子,俗云:「傻人有傻福!」本席奉勸院長和本席一樣,當個傻瓜,帶頭讓整個行政院團隊都當個為國為民的傻瓜族,這樣我們國家才有希望!謝謝。

  •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質詢,詢答時間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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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盧委員秀燕:(17時47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之前TVBS勇於揭發民進黨政府的弊案,重挫民進黨的形象,造成民進黨很大的困擾,詎料新聞局姚局長竟然採取打罵方式,說要關它的台、撤它的照,想要用這種方法來恐嚇TVBS,看能不能把這樣一個言論自由的方向給關掉。結果他非但沒有達成這個心願,反而激起國人義憤,讓TVBS成為全國的媒體英雄。所以今天本席的辦公室就畫了一個漫畫,這是最近幾天本席和許多新聞記者聊天後的構思。這些記者說:「你看,姚文智打TVBS,結果讓TVBS收視率暴衝,廣告都跑到他們那裡去,導致東森、三立、民視、年代、中天等其他媒體怨聲連連!」因此,他們也請本席向院長請命,請院長命令姚局長也用力打他們幾下,既然有這樣的福利和權益,姚局長不如輪流照打,讓他們也能夠成為國人言論自由以及揭發弊案的重心,以吸引廣告商的抬愛。請問院長,可以交代姚局長這樣做嗎?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7時49分)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應該依法行政,不能為了製造哪一台的收視率而打它。

    • 盧委員秀燕:那你是承認這樣打了之後,TVBS的收視率有提高嗎?

    • 謝院長長廷:這我不知道,可能是有這個效果,但是我們也不能考慮這個效果。

    • 盧委員秀燕:為什麼政府要這樣修理TVBS,要關它的台、撤它的照,反而激起國人義憤,使它變成媒體英雄?你有沒有想過姚局長這樣做,反而會製造反效果?

    • 謝院長長廷:因為我們本來的目的就不是要打壓他的收視率,所以沒有反效果,其實他是依法處理,只是他將撤照的作法說在前面,但是法律規定還有很多方法,至於電台或是支持者會製造這樣的機會,讓大眾認為他是被打壓的,主要是因為社會多半同情被打壓者。

    • 盧委員秀燕:就是因為TVBS所做的是公益的事情,他替人民抒發了言論自由,揭發政府弊案,他具有媒體良知,結果姚局長卻逆向而行,才會激起國人的氣憤,處此情況下,是因為新聞局做的是不公不義忤逆台灣人心聲的事情,才會造成他的收視率爆衝,這才是最大的癥結所在。現在陳總統也說他知道在他任內,如果這樣做會造成反效果,也是不正確的作法,所以陳總統才說在他任內絕對不能關掉任何一個電視台,以企圖化解是項危機,姚局長因此覺得很沒面子,所以今天又突然轉移焦點,他說TVBS關不掉,但是他不會罷休,所以他現在要查胡志強,這樣就更好笑了,如果TVBS關不掉,你卻反過來追前任新聞局長為什麼發執照給TVBS,這不是在找麻煩嗎?更何況新聞界對這件事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他們對前任新聞局胡局長是非常推崇的,因為胡前局長引進外資使我們的媒體國際化,現在是地球村的時代,講求媒體國際化,同時也因為其有雄厚的資金,所以他不怕政府對他查帳或是資金管控,甚至面臨像搜索中國時報一樣的情形,所以就因為TVBS為國際性的媒體,所以它才敢勇於揭發政府弊案,不怕政府打壓。反過來說,胡前局長志強對媒體的國際化有很大的貢獻,應予表彰,如果今天姚局長又往這個方向去做的話,1.有可能也是反效果。2.會讓人覺得他是在轉移焦點,因為他無法處理TVBS,所以只好轉移焦點。3.人家也可能懷疑他為了林佳龍,所以意欲嚴重政治迫害,本席是胡志強的競選總幹事,按照姚局長此種幫倒忙;開倒車的作法,本席倒是要拜託姚局長再多打胡志強兩下,多打幾下,胡志強會比較好選,因為這段期間民進黨的弊案連連,像本席前兩天翻開一份報紙,10幾版中就有6版在講雙陳、高捷案,後面的3、4版在講龔照勝、吳乃仁案,這樣就去掉10版。以致現在縣市長選舉都上不了媒體,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身為胡志強總幹事的我,也要像這些媒體一樣拜託你們、姚局長多打胡局長兩下,最好政治迫害更嚴重一點,把他抓起來,或關起來,這樣胡志強就能輕易當選,也會對林佳龍造成負面選情,你可以交待姚局長多打胡志強兩下嗎?

    • 謝院長長廷:剛才提到報紙版面都是批評,可見我們還是很自由,有言論保障,並沒有打壓,你方才說國人的看法如何,也只是片面的說法,我們曾作過民意調查,對此看法其實是有兩個極端,台灣社會本來就有不同的分類,方才也有委員說,如果我不處置TVBS,他將永遠對我宣戰,所以社會民意有時會差一兩個%,贊成與反對TVBS撤照的並沒有很大的差別,只是我覺得社會最好不要走極端,如果引進外資是哪麼好,那就不應有法律限制外人持股不得超過50%,如果外資真的那麼好,為什麼立法院要通過法律限制外資持有不能超過50%?

    • 盧委員秀燕:在當時的時空環境下,可能我們要保障部分的內資,但是現在我們覺得還真有必要。

    • 謝院長長廷:要保障台灣的文化……

    • 盧委員秀燕:我想,我們不用在這個地方爭論。剛剛黃適卓委員說,如果你把姚文智撤換掉的話,他就跟你沒完沒了。本席要告訴你,其實我很認同他的說法,不止台聯說把他換掉會和你沒完沒了,我們泛藍也要拜託你,因為姚文智其實是我們泛藍的寶貝,是泛藍的最佳助選員。

      泛藍最佳助選員第1名是陳哲男,姚局長還沒有搶到第1。他們都是泛藍的最佳助選員,本席要拜託院長不要把他們換掉,因為換掉他們對你們比較好,對我們反而不好。所以你要好好重用姚局長,他的確是我們的寶貝。

      另外,剛剛你提到民調、見仁見智,最近你們民進黨內部針對行政院所作的民調在前2天見報,民調顯示國人對行政院滿意度只剩下20%左右,很多人為你叫屈。這半年來,總統對行政院有很多不滿,譬如從6月份開始,總統在縣市座談會說「轉眼半年了,沒有一點成績」,對行政效率嚴重不滿;7月份總統說「如果再淹水,要摘交通部長、高公局長的烏紗帽」;8月份桃園缺水,總統說「誰該負責,誰該下台,不能護短」、「行政院第1步就是要解決桃園供水的問題」;10月份有二次金改的問題;11月就是這個月有TVBS等等的關閉媒體問題。

      大家覺得,這段時間總統對行政院有很多的不滿。現在民進黨內部的民調也顯示人民對行政院的滿意度只剩2成,但是有很多人為你叫屈,認為這些弊案,比如陳哲男的案子、龔照勝的案子,其實並不是你當行政院長造成的,帳卻要算在你身上。你覺得這樣對你公平嗎?

    • 謝院長長廷:最近因為政治的關係,民眾對整體公部門的滿意度都降低了,像立法院就快接近個位數、行政院部分,誠如委員所說,只有20%多一點、媒體也只有18%到20%。

    • 盧委員秀燕:你不必為我們擔心,因為我們每3年改選,做不好自然就選不上。但你不一樣,你是政治任命,所以我要問,如果因為弊案連連,導致民進黨在今年年底三合一選舉中失利,結果不好。在這種情況下,你覺得你要負責任嗎?假如這個選舉是對你個人的信任投票或政績投票,要你負責可能有道理,但現在因為弊案連連而且這些弊案不完全是由你身上產生,可能是出自新潮流,可能是正義連線問題,也可能是總統府的問題……

    • 謝院長長廷:你懂得這麼多!

    • 盧委員秀燕:在這種情況下,導致民進黨選舉不利的話,你覺得你要負責任嗎?屆時你會作什麼樣的表示?

    • 謝院長長廷:這次選舉基本上是地方的選舉。在地方首長方面,如果要尋求連任者,大家會看他的政績,看他平常的努力,不應該用1個簡單的理由說因為這樣才落選、那樣才當選。我想那是不公平的。因為個人條件不同,所以每個首長、每個挑戰者也都不相同。基本上,地方選舉還是以地方的民生疾苦、公共建設為優先,不應該把它拉到是對總統,要不然所有地方的努力都白費了,沒有價值了。

    • 盧委員秀燕:不止你覺得委屈,其實你們的縣市長也在叫委屈。因為很多不同的民調,包括民進黨的民調都顯示,他們很多人的情況是每況愈下。這當中有些並不是像你所講的,是他們自己的問題,而是來自民進黨整體政府的弊案連連,就像對你的民調、對行政院的民調一樣。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也不能說是他們自己的努力不夠,如果今年年底的縣市長選舉民進黨選得不好,當然候選人自己要負責任,但是行政院要不要也負責任?

    • 謝院長長廷:我們黨內部開會的時候,可能會有人這樣講,可是立法委員應該不會問這種問題,尤其是盧委員,怎麼會問這種與行政院政策無關的問題,民進黨如果選得不好,我要不要負責……

    • 盧委員秀燕:我們很關心這個問題,因為如果選得不好,你不是就要在1個月之後下台了嗎?那未來1個月的選民服務和重大建設等事項,本席就不必再和你打交道了,你知道本席的意思嗎?今天有很多媒體記者在本席的辦公室討論誰會是下一任的行政院長,有人說是蘇貞昌,也有人認為不可能,而認為游錫堃應該會回鍋,本席也不知道那種說法才對,不過這是一個議題,怎麼會和國會沒有關係呢?因為你是由總統任命,所以並沒有任期的保障,如果你被此事波及而下台的話……

    • 謝院長長廷:行政院長本來就是由總統任命,但是我可以告訴委員,我們並沒有說我在年底或明年要下台。

    • 盧委員秀燕:你認為選舉和行政院的政績應不應該掛勾在一起?

    • 謝院長長廷:我認為這一次是地方的選舉,我們不應該把這兩者掛勾在一起,這樣地方首長、候選人的努力才有價值。

    • 盧委員秀燕:所以不管選好或選不好,都不應該掛勾,都和你沒有關係。

    • 謝院長長廷:也不是沒有關係,不過並不是直接關係,不能說通通都是因為行政院,或通通都和行政院沒有關係,不單是選輸了不應該這樣講,即使選贏了也不應該說都是行政院的關係,因為選贏也是地方首長努力的結果。

    • 盧委員秀燕:院長,大家在這段時間看到民進黨內部在進行毀滅戰,某個派系丟出陳哲男的案子,另外一個派系就丟出吳乃仁的案子,兩邊人馬互相毀滅,不過你們福利國連線也不必太高興,因為你身為行政院長,你的民調也會受到拖累。本席想瞭解你對縣市長選舉責任關係的看法,你認為這是縣市長選舉,和你們行政院團隊沒有關係,你就不必負直接的責任……

    • 謝院長長廷:我不是說沒有關係,請委員不要擴大解釋,我是說不能夠百分之百……

    • 盧委員秀燕:不需要負直接責任嗎?

    • 謝院長長廷:對,因為這是縣市長的選舉,即使是選贏,我也不能攬功,不能掠人之美啊!

    • 盧委員秀燕:本席站在個人的立場祝福你,也希望你們的派系不要被拖累。

    • 謝院長長廷:謝謝委員的關心。

  • 主席:現在請張委員碩文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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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委員碩文:(18時3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目前我們國家遭遇內憂外患,政黨彼此對立,選舉太多又導致非常嚴重的族群分裂,尤其最近經濟成長率也不再像以前一樣高,所以造成治安、社會等種種問題,院長剛上任的時候宣示要「安定內閣、和解共生」,請教院長,依照目前的情勢,你覺得自己還可以撐多久?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8時5分)主席、各位委員。以我的健康情形來看,大概還可以做幾年。

      你是問我當院長還能當幾年嗎?

    • 張委員碩文:對。大家都很關心這個問題,坊間已經傳說蘇貞昌已經準備接你的位子了。其實你做得不錯,而且你上台時間那麼短,我們看不出你做得好不好,游前院長也沒有做得多好,你要幫他擦屁股,也沒有那麼容易,總要給你一些時間,對於這一點,我可以體諒你。

    • 謝院長長廷:謝謝張委員。我會認真做,既然上台,就有下台的一天,至於我什麼時候下台,現在還沒有這方面的訊息。

    • 張委員碩文:在政黨質詢的時間,我看到你和在野黨吳委員為了高捷弊案爭論得臉紅脖子粗,讓我覺得很心痛。

    • 謝院長長廷:我有點失態。

    • 張委員碩文:如果高捷弊案確有其事,以謝院長早期當立法委員時的精神,要來調查高捷弊案,絕對可以在短時間內水落石出,是不是這樣?

    • 謝院長長廷:要看是哪部分,如果是刑事部分,聽說調查局要過濾4萬多個帳戶,當初我是市長,哪有辦法查4萬多個帳戶?

    • 張委員碩文:你身為中華民國最高行政首長,只要拿出你當初當立法委員時的哪種精神,台灣百姓絕對會給你機會,甚至於2008年你也有機會。

    • 謝院長長廷:我沒有想那麼多。現在我們正在認真調查,可是,有4萬多個戶頭要查,一天能查多少?何況我們還要去解讀和追蹤錢的來源。

    • 張委員碩文:陳水扁總統昨天宣布將組成總統府調查小組,如果你在吳委員質詢那天能夠當機立斷,誠懇面對問題,召集朝野人士,成立調查小組,百姓對於這樣謙卑誠懇的內閣,絕對沒有懷疑,這樣台灣才能更健康,健康台灣是院長就職時的願望,你希望台灣以後沒有族群對立、政黨對立,這樣台灣才有可能健康起來,是不是這樣?

    • 謝院長長廷:雖然不可能沒有對立,可是我希望大家不要整天都在進行政黨之間的對立,畢竟政治不是人生的全部,現在社會上大家都把心思放在政治上,其實還有很多事情都很重要。

    • 張委員碩文:你就職以後,就和蘇部長一起宣示,從3月開始,全民拚治安,你覺得到現在為止治安有沒有明顯改進?

    • 謝院長長廷:現在人民感受到治安已經有進步了,我們當然還有進步的空間,現在重大刑案的逃犯都捉到了,綁票案也破案,但是一般刑案……

    • 張委員碩文:請部長說明一下。

    • 蘇部長嘉全:向委員報告,近3個月和去年同期相比,暴力案件有減少,竊盜案也有減少,吸毒案件則有增加。

    • 張委員碩文:治安問題不是你的錯,也不是署長的錯,其中百姓對整體治安滿意度提高將近6%,其實,治安滿意度與治安的好壞無法等同而論,因為百姓對治安的滿意度只是一種感覺。93年度與94年1月至9月相較之下,犯罪率呈現增加的趨勢。

    • 蘇部長嘉全:我們是同期做比較,因為去年8月份之後,我們曾宣示犯罪零成長,後來這個政策必須取消,也就是,犯罪率的降低沒有納入績效,否則百姓會認為警察單位會吃案,因此,犯罪案件要真實呈現,所以委員可以看到8月和9月的犯罪案件增加很多。我們以每1個月做比較……

    • 張委員碩文:百姓是健忘的,你們以每6個月為1期,表示部長真的有魄力。

    • 蘇部長嘉全:我們是以3個月為1期,而且每3個月做一次民調。

    • 張委員碩文:謝院長曾正式指出,治安敗壞的源頭在那裡?院長還記得嗎?

    • 蘇部長嘉全:治安敗壞的源頭在於吸毒。

    • 張委員碩文:所有治安敗壞的根源在於吸毒,因為吸毒者沒有錢購買毒品,就去搶劫、偷竊與使用現金卡借貸。若使用現金卡借貸而沒有錢可以償還,銀行就移轉給暴力討債公司,暴力討債公司就會使用強制的手段,導致小孩子或家庭情況產生變化,譬如自殺等種種問題。談到竊盜的問題,小偷連鄉下農民的農機具與抽水機等生產工具也在偷,這些生產工具農民當初可能以1萬元購得,小偷拿去市場賣才賣1千元。所以說治安敗壞的源頭都是從吸毒開始。

      謝院長在7月時曾經表示,要針對吸毒者提出對策,到底是什麼對策?未來多久時間內會產生效果?

    • 謝院長長廷:我們現在要撥30至50億元作為戒毒的經費,以延長勒戒所的收容時間。因為目前毒犯勒戒的時間只有一兩個星期,勒戒效果不佳。當然調查局與海巡署也積極在查緝,並實際進行沒收與取締。換言之,我們要增加取締販毒與吸毒治療的經費。

    • 張委員碩文:要不要把毒犯關在綠島、東引,還是請海巡署另行尋找可以關毒犯的其他外島?因為只勒戒40天,毒犯的毒癮無法戒除,出了勒戒所之後,他們為了購買毒品仍然去偷、去搶,累犯率幾乎達9成以上。

    • 謝院長長廷:根據法律的規定,勒戒時間可以達2至6個月,但是目前勒戒者大都是1至2個月就離開勒戒所。

    • 張委員碩文:因為人滿為患。

    • 謝院長長廷:所以我們計畫延長勒戒的時間,讓效果真正顯現出來。

    • 張委員碩文:此外,有關基層警力不足的嚴重問題,院長曾提出6點改善對策,譬如,優先填補警力與提升警察組織位階,其實這6點對策可以提高警察的士氣。但是在鄉下不論裝備或人員都嚴重不足,部長未來進行調整時是否針對都市及鄉下都有對策?即使在鄉下,犯案率也一樣很高,我們那裡95%的案件都和吸毒有關。

    • 蘇部長嘉全:院長支持明年底以前一定將各縣市警員預算員額補足,除此之外,我們還要在編制員額之外再增加2千名預算員額,所以明年底以前一定會補足預算員額,後年也希望能將這2千名員額平均分配到全國治安狀況特殊或比較差的地區。

    • 張委員碩文:古早有句話說:「為官清廉,吃飯要拌鹽」。院長應該也聽過,但不知院長是否認同這句話?

    • 謝院長長廷:我不認同這句話,古早也有句話:「作惡作毒,騎馬叩叩」。在現今社會,「清廉」是最起碼的要求,因為只要不清廉就是犯罪,但我們應要求在清廉之外,還有承擔、品味及氣質,這是為官者必須往上提升的。

    • 張委員碩文:坊間流傳一句話,本席聽了很心寒,民間認為現在的執政黨是:為官不貪,過期作廢。尤其最近弊案連連發生,阿扁總統的支持率已經降到25%而已,針對目前種種狀況,民間議論紛紛,大家認為現在的政府就是這麼爛。

    • 謝院長長廷:我覺得這是人云亦云,很多事都是捕風捉影,究竟誰在泰勞事件中貪污,調查至今也查不出來,檢調總共查了4萬多個戶頭……

    • 張委員碩文:你有沒有心查?

    • 謝院長長廷:現在都還在調查中,但就這樣說很多人已經貪了錢,實在讓人失去信心,如果真的有貪污,應該已經不在位了才是。

    • 張委員碩文:另外,有關台灣目前外籍新娘的問題,很多人都認為外籍新娘就是來台灣「賺」的,其實,部長來自屏東,應該了解,許多鄉下男孩子因為難以維生,所以娶不到老婆,為了延續香火,只好到國外買新娘回來,結果新娘卻變成他們的負擔;原本娶新娘回來是為了傳宗接代,但生孩子之後因為無法和外界溝通,所以不能出外工作幫助家計。因為時間的關係,日後有機會本席再請教院長。

    • 謝院長長廷:我們可以針對外籍新娘的制度再溝通。

    • 主席:林委員為洲、陳委員啟昱的質詢以書面提出,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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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為洲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促進各族群語言平等,保障鄉土語言發展」,據調查全台客家族群約五百萬人,然二十至三十歲客家鄉親約僅三成會說客語,而國小以下更只有百分之十一會說客家話,可見客家話流失的嚴重。以新竹縣為例約有百分之八十客家人,為提高服務民眾之品質,公務機關應從人員之招考、任用、考績上,對精通當地鄉土語言之公務人員於制度上進行獎勵,以提高民眾學習鄉土語言之熱誠,保全在地語言之發展,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語言是鄉土文化存續的核心,從制度面上對通過認證之公務人員予以獎勵,能促進公務員與當地民眾溝通時之親切感,亦可激勵一般民眾多多學習鄉土語言。對於保障族群平等,促進族群和諧及鄉土語言之存續有極為正面的幫助。

    二、人事行政局曾於今年四月十日提出「提高公務人員英語能力計畫」,並建請考選部修訂各類考試規則,目的在提升公務員的英語程度為例。而鄉土語言方面,目前客委會已有舉辦客語認證的機制,因此在基層特考等第一線公務人員考試中,透過修定考試科目或計分方式,讓有意於客家縣市服務者,擁有客語認證則可加權計分或是優先分發,必能刺激客語學習的意願,使得客語認證成為保存鄉土語言更有利的誘因。

    三、在獎勵部份,可仿照人事行政局今年八月二十七日新頒定之「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讓通過各類鄉土語言認證者,於年度考績加分比例上進行調整,提高不同母語公務員學習在地語言之意願,為當地鄉親提供更便民的服務。

    四、以桃、竹、苗三大客家縣市為例,對客籍人士或通過客語認證者目前並無相關考績獎勵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十七條明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而各機關視業務需要可另行訂定考核紀錄格式,報銓敘部備查。由此觀之,各縣市人事室似可先行擬定對通過當地鄉土語言認證之公務員,在考績上的獎勵辦法,讓鄉土語言認證產生更實質的作用。

  • 主席:繼續請蔣委員孝嚴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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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蔣委員孝嚴:(18時19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謝院長,辛苦了!許多重砲發射出來了,有些要與你為敵、有些要你負責任,對你而言,這真是非常不容易。當然,有人要與你為敵,主要牽扯到TVBS處理的方式,其中有一位委員問你,就是陳總統對外做了一項重要宣示:在他任內,不會關掉任何一家電視台;在做這項決策時謝院長參與的程度如何,就我看電視轉播顯示,你好像事先不知情。記得過去在國民黨執政時,許多國家重大政策或人事案都是經過相當周詳的交換意見之後,再對外宣布或說明。在此本席要向謝院長請教一件重要的事情,因為不久即將召開一項重要的國際會議,就是APEC會議,對此次陳總統屬意的人選—王金平先生,請問謝院長對陳總統在做這項決定之前是否就已知情?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8時21分)主席、各位委員。這件事我有聽陳總統講過。

    • 蔣委員孝嚴:請問是何時聽到陳總統講過?

    • 謝院長長廷:我現在很難回憶當時確切的時間了。

    • 蔣委員孝嚴:阿扁總統在10月12日接見韓國特使之後,隨即宣布這項決定,請問在此之前謝院長是否知道?

    • 謝院長長廷:應該有聽陳總統講過這件事。

    • 蔣委員孝嚴:陳總統是否有和你商量過?如果有和你商量過,請問謝院長會做什麼樣的建議?

    • 謝院長長廷:我覺得王院長這個人選非常好,請他出席APEC會議是很好的事。

    • 蔣委員孝嚴:誠然,王院長本人是很不錯的,就是以在野黨的身分,我們認為也是很恰當的;不過,從93年開始到現在,要派一位現職院長級的人選出席APEC會議是不可能的事,這件事我也在外交委員會向外交部長提出質詢,我認為外交部完全沒有盡到評估、分析的責任,因為對我國出席APEC會議的人選,在91年已做成memo,至93年就已經形成慣例,謝院長是學法律的,一定知道慣例的重要性,所以,現在要派一位現職的院長出席當然是不可能的事,有鑑於此,我相信事先陳總統一定沒有就人選問題和你仔細商量過。尤其陳總統是在10月12日見過韓國特使後馬上宣布這項人選,不僅在程序上犯了一個明顯的錯誤,操作上也可以看出是很粗糙的;如果我們再將時間往前推,就是在9月21日陳總統赴中美洲訪問時在過境邁阿密時,曾打電話給美方告知此項人選,陳唐山部長當時也在場,所以,他也知道有此項人選,從上述時程看來,這是一個什麼樣的程序?這次APEC會議主辦國是韓國,陳總統是在10月12日告訴韓國特使這項人選,但他卻是早在9月21日就已告訴美方,我們了解陳總統這樣做是想聽聽美方的意見,據悉,美國聽到這項人選覺得還滿有創意的,因此,扁政府方面覺得美方的反應是正面的,但事實上,美方所謂有創意不一定是正面的,有時候對想得太天真的意見,他們也會覺得滿有創意;針對這件事,我們的看法是,美國對我們固然是一個很重要的國家,但就這項人選先向美國告知的事上,顯然對美國依賴太重,同時,也太過緊抱美國的大腿了!你個人不覺得是這樣嗎?在韓國告訴我們之前我們就告訴美方,而陳唐山還是在打電話時才知道此一人選,政府的運作怎麼會這樣?你不覺得這其中有什麼差錯嗎?韓國是主辦國,我們卻私下告訴美方我們有這樣的人選,要看美國老大哥的反應。換成我們是不會這樣做的,國民黨執政時期和美國關係不錯,但我們對美國的態度強硬起來時是超乎你的想像的,大家都可以理解我們在某些國際場合需要美國的支持,但這件事的過程給國人何種感受?你身為行政院院長難道不認為這樣的程序有些閃失嗎?

    • 謝院長長廷:謝謝蔣委員,坦白講,剛才蔣委員所說的日期、時間我並不知道,我也不知道哪天打給美國的事,所以我無法確認或評論。

    • 蔣委員孝嚴:這在立法院公報中有紀錄,陳唐山部長答詢時講得很清楚。

    • 謝院長長廷:今天外交部長沒有列席,所以無法求證。不過,在現在國際的現實情況下,美國不反對的案子比較容易通過,這點應該是可以理解的。

    • 蔣委員孝嚴:即使是這樣也不能太過頭,國人的感受實在很差,整個政府的運作給人的是負面的感受。我再請教有關APEC的問題。今天雖說是內政方面的質詢,但APEC和大陸有關,阿扁一直說大陸的打壓等等,但APEC將在下星期六開會,距今大約一個星期,王金平無法為對方所接受,陳總統已經說過,他前天也公開向金泳三提及王金平不能去,請問參加APEC的可能人選是誰?國人很關心這點,請人吃飯也要在一個星期前下帖子,也要好好的準備,況且非正式領袖會議都要穿著當地傳統式服飾,李遠哲先生的個子那麼高,萬一派去的人身材像我們一樣,衣服根本沒有辦法穿,所以要早點告訴對方與會的人選,請問有沒有第二人選?

    • 謝院長長廷:據我所知,外交部有提腹案,總統府認為不到最後關頭還是以王院長為人選,我們還是應該堅持,不過還是有應變方案。

    • 蔣委員孝嚴:坦白說,院長在這方面的參與度實在不夠,

    • 謝院長長廷:這方面我並沒有參與。

    • 蔣委員孝嚴:陳總統說,王院長不去,但我們不會缺席,我們會另外派人,這真的是因為王院長沒有財經背景的關係嗎?其實不是,陳總統在12日提出王金平此一人選,13日我質詢陳唐山部長時就說過王金平去不了。

    • 謝院長長廷:我們要努力突破,不能因為這樣就不去,總統是想要突破。

    • 蔣委員孝嚴:但何謂務實?能參加是最重要的,即使要突破也不能讓國人一而再、再而三的失望,現在的情況是不論是阿扁總統或王金平院長都是滿臉豆花、難以收場。你不知道第二人選是誰?

    • 謝院長長廷:我真的是不知道,但外交部知道。

    • 蔣委員孝嚴:外交部也不知道,第一個人選就不是他們建議的。

    • 謝院長長廷:外交部應該是知道。

    • 蔣委員孝嚴:他們不知道。如果是要有財經背景的人,現在內閣裡除了經濟部長、財政部長以外,還有一位也是有財經背景的人,你的副手就有財經背景,但他去得了嗎?去不了,只要是部長以上的現職人員就去不了。你們為什麼不去思考?你也可以建議一位有財經背景、有外交背景、做過院長的人,請問你想到誰?

    • 謝院長長廷:蕭萬長先生。

    • 蔣委員孝嚴:不僅是蕭萬長先生,還有錢復先生,你們為什麼不朝這方面去思考?錢復先生現在沒有官職,他擔任過監察院長,黨的色彩也不濃厚,還擔任過外交部長,去到那種場合,他的外語、氣質、風度,還有誰比他更合適?為什麼不做這方面的思考?你也可以馬上推薦。你們團隊裡面的外交部,究竟是沒有辦法發言,還是沒有辦法做探討?

      但是,你現在就算是找到錢復先生,他願不願意去?他會想為什麼他是第二輪的?為什麼他是備胎,而不是第一個想到他?俗話說「無魚蝦也好」,他會想為什麼自己不是魚,而變成蝦呢?政府在處理這個問題上,我講句不客氣的話,實在是顯得很拙劣,本來是一件很好的事,卻搞得大家這麼失望。此外,你和駐韓代表李在方見過面沒有?你認不認得他?

    • 謝院長長廷:認得。

    • 蔣委員孝嚴:熟不熟?

    • 謝院長長廷:不是很熟,因為我也去過韓國。

    • 蔣委員孝嚴:在這個案子裡,外交部顯得沒有力量,駐韓代表顯得昏庸,讓總統有一個錯誤的判斷,以為王金平院長可以去。我們外交委員會請他來報告時,問到駐韓代表處對於APEC的釜山會議,到底做了什麼準備?他的報告中說只要將通航做好就是有了準備,然而通航是談了幾年的事?他又提到將釜山辦事處恢復,但這是幾年前就在談的。他一直說王金平可以去,還說總統可以以中華台北經濟體領導人的身份去,真是笑死人,外交怎麼會做到這個地步?quality到哪裡去了?

      本席要提醒謝院長,關於外交的體系,院長還是要多一點介入。我們並沒有因為李在方以前是國民黨籍,做了十二年的黨工,他是變色龍的這種情況來批評他。如果我們以壞的心眼來看,民進黨派那種人,他留在那裡愈久愈好。他去找金泳三,以為金泳三幫得上忙,根本是對韓國不瞭解,金泳三已經下台,還請他來好幾趟。謝院長,關於APEC這件事,外交部方面實在弄得很難看,所以關於第二人選,你們還可以跟錢復先生商量一下。事前我並沒有跟他談過,原本在質詢前,我想打個電話問他會不會去,後來還是沒有問他;他以前是我的老長官,我非常尊敬他。關於人選的思考,這原本是很單純的事,為什麼變得這麼複雜?他如果要去,韓國會反對嗎?中共會反對嗎?還有更好的人選嗎?我實在想不出來。

      另外,本席想請教其他範圍的問題。春節包機是否可以馬上談?

    • 謝院長長廷:有在談。

    • 蔣委員孝嚴:沒有,春節包機現在沒有積極在談,我希望馬上談,讓台商馬上可以訂機票,好不好?

    • 謝院長長廷:聽說12月就可以訂機票了。

    • 蔣委員孝嚴:為什麼不是11月就可以訂機票呢?

    • 謝院長長廷:現在就是11月了。

    • 蔣委員孝嚴:有前例可循啊!

    • 謝院長長廷:請陸委會研究。

  • 主席:請陳委員杰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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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委員杰:(18時35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本席發覺這個會期謝院長在立法院其實很難過,我內心感到非常不捨,我常常在電視上看到謝院長動怒的畫面,本席藉這個機會向院長作一個建議,因為你貴為行政院院長,行政院院長等於是古代的宰相,俗話說:「宰相肚裡能撐船。」所以我希望你能包容所有立法委員的質詢和批評,有則改之,無則勉之,當然希望謝院長能夠繼續做下去。

      最近為了TVBS一再揭發政府的重大弊案包括高雄捷運弊案,導致新聞局對TVBS似乎特別有意見,據本席瞭解,10月29日新聞局姚局長自行召開記者會,宣布TVBS資本結構有問題,請問院長,他召開這個記者會,是否出於院長授意?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8時37分)主席、各位委員。他召開記者會不必我授意。

    • 陳委員杰:等於他是本於自己的職權,那我覺得他很大膽。另外一點是,10月31日新聞局竟然指派廣播電視處的一個科長送公文給TVBS,那個科長的名字也很好玩,叫做「詹澄清」,或許是要給TVBS一個澄清的機會。本席質疑的是,新聞局對所有媒體包括電視台、廣播電台、平面媒體的公文往來,都是派員親自送達嗎?還是郵寄?為什麼唯獨針對TVBS,派一個領國家薪水的政府官員專程送公文去?難道有這麼嚴重嗎?難怪現在所有社會輿論、平民百姓都認定新聞局在打壓TVBS,因為這樣的動作實在太粗糙了。所以本席覺得姚文智局長應該檢討,如果他認為TVBS資本結構有問題,就應該循正常公文處理的方式,用掛號信寄給TVBS就好了,難道真的那麼急,一定要派人去?本席舉出以上兩點,高度質疑新聞局是因為TVBS揭發了很多政府弊案,所以現在蓄意打壓TVBS。剛才本院有位委員說,如果您不將TVBS關掉,他要號召群眾去抗爭。我是勞工運動出身的,我也要跟您說,如果您關掉TVBS,我同樣會發動群眾抗爭,這是為了新聞自由。

    • 謝院長長廷:我們都依法辦理。有委員說要關,也有委員說不關,所以不是我們要打壓他,而是也有委員說它有問題,我們依法考慮衡平,也會考慮媒體的重要、言論自由的保障。

    • 陳委員杰:您說依法辦理,我現在向院長報告,今年3月21日新聞局正式函復經濟部投審會,指出有關百慕達股東持有的東方彩視公司申請投資聯意案沒有違法,且新聞局今年8月就已經認可TVBS送審的資料並核發執照,同時換照審議委員會在今年10月27日召開會議認定TVBS在內的頻道複審都通過了,這表示換照審議委員會認為它是合法的,只是這段時間TVBS真的揭發很多政府重大弊案,結果在這個時間點說TVBS資本結構有問題,難免令很多人產生合理的懷疑。

    • 謝院長長廷:它揭發弊案是5月就開始了,是很長的一段時間。現在都有在查,也不斷有委員質詢,所以我們才認為要作清查,如果我們要蓄意打壓,就不必發給它執照了,對不對?

    • 陳委員杰:事實上在時間上非常敏感,況且陳水扁總統也說過,在他任內絕對不會關掉任何一家媒體。經濟部長何部長美玥也認定TVBS沒有違法,甚至財政部林部長全也提到它也沒有所謂的欠稅或逃漏稅,如果它真的有欠稅或逃漏稅,我看會被「擂」死,這些都表示它本身是非常健全的公司。

      我向院長報告,媒體是永遠的在野黨,您還沒有擔任行政院長之前,TVBS也曾替您開個節目,叫做「長廷問青天」,是不是?那個節目也幫您製造很高的知名度,當然那時大家對您的看法也很正面,我當時也認為謝院長非常偉大。既然媒體是永遠的在野黨,因此我藉此機會奉勸謝院長回頭是岸,不要任由姚局長文智亂搞,否則年底3合1選舉的大局對你們是比較不利的。姚文智年少就得權勢,有時要節制點,否則會害到您。

    • 謝院長長廷:有法律,他當然要執法,但現在還沒有到院長要作政策決定的時候,現在有專門的委員會……

    • 陳委員杰:您說到委員會,我同意。換照審議委員會都認定它已經沒有問題了,卻只為了一個姚局長文智,他真的有辦法飛天遁地?當權者、執政者必須廣納各方意見,當然也要有接受批評的雅量,但目前包括換照審議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都認定它沒有問題,只有新聞局認為它有問題,我認為這是權力的傲慢。

    • 謝院長長廷:經濟部是說它投資、公司設立都沒有問題,至於外資持有比率部分的職權是由新聞局認定的,新聞局是有權認定的機關,現在牽涉的是衛星廣播電視法的解釋及認定問題,這方面是新聞局的職權,我們當然也要尊重新聞局的一些認定。

    • 陳委員杰:其實我剛才一直向你說明的是,這麼多單位都認為沒有問題,換照審議委員會委員也認為沒有問題,只有一個新聞局,他真的是權力的傲慢。閩南語有句話:「雞蛋裡挑骨頭」,那絕對是挑不出任何骨頭的,所以本席對新聞局的作為非常不以為然,像他這種權力的傲慢,會讓社會大眾所唾棄。

      本席今天要藉此機會,拜託再拜託謝院長,希望你奉勸姚局長回頭是岸。

    • 謝院長長廷:要他守法、依法去處理,不要干涉他,干涉這麼多……

    • 陳委員杰:現在是本席查不到什麼證據,不過據本席瞭解,新聞局會用各種手段,不管是透過各部會,針對有批評執政當局的電視媒體,會採用廣告恐嚇,甚至還有用查稅的手段,還好TVBS正好沒有欠稅,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TVBS正好沒借錢,否則穩死的,光是「擂」就會被現在的政府「擂」死。

    • 謝院長長廷:TVBS現在沒有納稅,是不是有逃漏稅?目前正在清查,所以還言之過早。

    • 陳委員杰:希望院長能夠捍衛新聞自由。

    • 謝院長長廷:你的意見我都有聽到,我們會拿捏尺寸,並兼顧大家的意見,做得讓大家沒話說。

    • 陳委員杰:本席要強調一點,如果政府真的讓TVBS關門,本席絕對會號召所有的工會團體及民眾走上街頭,本席要抗爭到底,為什麼?因為大家都認為這是政府在幫他承擔,獨厚TVBS?本席實在看不下去,所以今天要藉此機會拜託謝院長。

    • 謝院長長廷:我們該做的事都要做,依法該辦的事都要辦。

    • 陳委員杰:本席希望大家都來捍衛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本席曾經看過鄭南榕先生為了言論自由不惜自焚而犧牲,他這種精神很偉大,但是本席相信如果他今天還在世間,看到這種情形,他一定會吐血。在此,本席還是要語重心長地拜託院長。

    • 謝院長長廷:我們沒有對TVBS怎樣,TVBS現在還在做,每天還是有在批評,我們並沒有去動他,怎麼會造成今天這樣的氣氛?

    • 陳委員杰:你們沒有去動他?院長,你知道今天新聞局有通知TVBS的董事長去新聞局?

    • 謝院長長廷:我不知道有通知董事長去,我只知道新聞局幾天前有要求TVBS必須敘明該公司股權變動的情況。

    • 陳委員杰:新聞局要TVBS董事長今天去新聞局作說明。

    • 謝院長長廷:這個我不知道。

    • 陳委員杰:難道新聞局或你的幕僚沒有向你報告嗎?

    • 謝院長長廷:據我所知就是如你剛才說的,上次有送一張公文,限定今天最後一天,要TVBS敘明該公司的股權結構。

    • 陳委員杰:依照本席所瞭解,董事長今天沒去,我也贊成他不要去。事實上,包括換照審議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等,每個單位都已經認為沒問題,他去幹什麼?我個人覺得非常質疑,所以我要拜託你。

      本席再請教一個問題,有一件事,本席從3年前的上一屆立法委員連任到這一屆一直無法推動,此令本席覺得非常遺憾。我認為全國的警察先生都非常辛苦,但是為什麼基層員警不能去中國大陸觀光?這個議題雖然微不足道,但是它影響層面很廣。本席經常在基層走動,往往聽到基層員警的報怨,他們認為有些退休將領,他們可能對國家機密非常清楚,他們都可以去大陸了,為什麼他們這些基層員警,沒有涉及任何機密可言,卻不能自由地去中國大陸觀光?

      本席以前談到這個問題時,內政部長都把問題推給陸委會,所以現在本席再提出這個問題,請問蘇部長或是吳主任委員,你們二位哪一位要回答?

    • 吳主任委員釗燮:有關基層員警或基層公務人員到中國大陸觀光一事,我們與內政部間有進行過相當密切的溝通,但是現在還沒有辦法達成結論,因為有很多客觀條件可能還不是很成熟,包括中國大陸的觀光客……

    • 陳委員杰:請講清楚何謂客觀條件?

    • 吳主任委員釗燮:我現在正在解釋,除中國大陸的觀光客還沒有經過協商可以到台灣外,政府也要鼓勵國內發展觀光產業等等很多情況,所以我們可能還要繼續觀察,等到有更好的時機再進行改變。

    • 陳委員杰:何時算是比較好的時機?是明天,這個會期結束,年底或是遙遙無期?

    • 吳主任委員釗燮:不會遙遙無期,一個比較好的時機……

    • 陳委員杰:還是要等到2008年?

    • 吳主任委員釗燮:如果中國大陸與我們進行觀光客協商,他們的觀光客可以源源不絕到台灣時,應該是一個比較好的考慮時間點。

    • 陳委員杰:本席要藉此機會拜託一下,請照顧基層員警,因為事實上他們去中國大陸也沒有怎麼樣。

    • 主席:管委員碧玲、林委員岱樺的質詢以書面提出,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請洪委員玉欽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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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委員玉欽:(18時51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剛才上一位質詢的陳委員提到TVBS的資本結構引發嚴重爭議一事,總統也說過不可能在任內關掉任何一家電視台,請問院長,總統說這句話之前有沒有事先告知你?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8時52分)主席、各位委員。我事先是知道總統的態度,但是我不知道總統要在什麼時候發表。

    • 洪委員玉欽:很好,你們的關係還很密切。有很多委員針對這件事提出質詢,所以表示這件事非常重要,有人認為要維護,有人表示要處分,正反意見都有,這也是民主政治的正常現象,特別在立法院更是如此。

      不過本席要提醒院長,從前片面宣告停止興建核四,之後幾年的經濟受到很大的衝擊,院長是否知道這一點?

    • 謝院長長廷:知道。

    • 洪委員玉欽:既然院長曉得,這件事情如果不好好處理,可能會比停建核四事件的損害更大,院長是否贊同?

    • 謝院長長廷:我想應該不會,因為我們現在也沒有什麼處分,只是依法其資本結構要正常化。

    • 洪委員玉欽:現在沒有處分,是因為現在還沒有作出處分,還要經過審議委員會審議才能處分,但此事鬧得沸沸揚揚,特別是新聞局一再揚言要處分撤照,這些都已構成很大的震撼。本席要提醒院長,停建核四之後的損害程度相當大,當時隔年的僑外投資就減少了30%,失業率也飆高到5%以上,造成經濟2.2%的負成長。此事也是一個震撼彈,甚受國內外矚目,如果稍有不慎,處理得不好,影響的層面可能比停建核四還大。所以本席對這件事情著實非常不解。院長也是法律專家,為何廣電法第10條規定的認定會有如此大的分歧?為何已經解釋過的事現在又要再解釋一遍?為何財政部及經濟部都認為是合法的事,新聞局對這部分仍有意見?該法第10條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廣播電視事業的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TVBS其中53%的股權為東方彩視公司所有,這家公司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立案的公司,既然這家公司在經濟部登記有案,且准其成立,就具有本國人性質,在這裡設立的公司,就具有本國人性質,那當然就沒有資本的問題。

    • 謝院長長廷:其100%為外資。

    • 洪委員玉欽:照法律的解釋應是本國人才對。

    • 謝院長長廷:應該不是這樣解釋,法律是為保護本國媒體不受外國的影響。

    • 洪委員玉欽:你們不需要去討論其資本的來源,只要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成立的公司,就是本國人,就非第10條所說的外國人的範圍。

    • 謝院長長廷:法令的目的在防止外國人壟斷我們的媒體,若照洪委員的說法,等於他只要在這裡登記一家公司,縱使是外國人的資本,也可以來壟斷我們的媒體。

    • 洪委員玉欽:具有這種情況的媒體並非只有TVBS-N,這種形式是為要符合本國的法律規定,而以這種間接投資、間接持有的方式成立公司,恐怕很多公司都是以這種方式成立。

    • 謝院長長廷:這樣就嚴重了,這樣如何保護台灣本土的特色呢?應是說這家法人在台灣登記公司,如果是外國人可以主導的,就屬於外資,就算外國人持有。

    • 洪委員玉欽:這是你個人的看法,不一定正確。

    • 謝院長長廷:這是新聞局的看法。

    • 洪委員玉欽:新聞局有審查委員會,既然說要依法論法,就由審查委員會來決定,不需要到處放話。

    • 謝院長長廷:我們要聽大多數人的意見。

    • 洪委員玉欽:本席認為新聞局在這段時間裡講太多話,實在於事無補。甚至於有人說,謝院長說TVBS-N的談話性節目不是新聞節目。本席認為你將新聞解釋得太過狹義,從法律上應不是這樣的解釋方式,有時是出乎想像之外的,你將新聞自由解釋得這麼窄,還是在言論自由的範圍裡繞。

    • 謝院長長廷:不是新聞節目也有言論自由的保障,但這不是新聞節目。

    • 洪委員玉欽:你這樣澄清就比較正確,我們一點都不意外,所以這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當然新聞自由也在言論自由之中。

      最近有人說,姚局長有時還是會說一些話,好像謝院長背後有一些動機存在,引發大家不斷地猜測,請問你看過相關的猜測內容嗎?有一種猜測是說要讓這齣戲繼續演下去,故意搞垮民進黨主席和阿扁總統,讓他們扛下這次選舉的責任;另外一種說法認為,你的態度反映出你對媒體追查高捷弊案的焦慮,所以不惜代價一定要阻止媒體繼續扒糞下去。你認為這種說法對不對?

    • 謝院長長廷:也有很多人認為,我和TVBS是朋友,所以我要替他們造勢,讓他們的收視率升高。總之,動機大概有1百種。

    • 洪委員玉欽:你以前在TVBS開過「長廷問青天」的節目,我們希望不要變成青天問長廷,還是長廷問青天比較好。本席對你過去的經歷很佩服,尤其是在戒嚴時期的表現可說是可圈可點,發揮出道德勇氣。你為美麗島事件當事人擔任義務辯護人,我們也非常佩服,當時有人稱你是台灣的良心,我們希望你繼續保持這種精神,不要變成台灣的狼心。

    • 謝院長長廷:不會的,思想可以變,性格不容易變。

    • 洪委員玉欽:最近阿扁總統又有新的議題,在全國總商會宣布要召開第2次的經發會,請問事前你是否知情?

    • 謝院長長廷:不曉得。

    • 洪委員玉欽:過去經發會的副召集人蕭萬長認為,召開第2次經發會的意義不大,報紙社論也不是十分贊成。有人說何不先檢驗第1次經發會的成果;也有人說與其召開第2次經發會,不如妥善處理兩岸關係。院長的看法如何?

    • 謝院長長廷:工商界贊成而且有此要求,我認為今日台灣的經濟有三個問題,第一是要政局安定,停止惡鬥;第二是立法院不要空轉,朝野應該合作,讓法案能夠通過;第三則是兩岸問題。只要這3個問題能夠解決,台灣經濟馬上起飛,經發會或許可以解決兩岸的一些爭議。

    • 洪委員玉欽:經建會主委曾表示,第1次經發會的結論已做到99%,你的看法如何?

    • 謝院長長廷:我沒有統計。

    • 洪委員玉欽:雖然只有1%沒有做到,可是這1%是最重要的,也就是有關兩岸關係的這一塊,你們根本沒有做到。當時經發會的結論包括:檢討放寬上市(櫃)公司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推動兩岸投資保障協定與租稅協定;推出國際板以吸引境外廠商包括大陸廠商、台商上市;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及規劃兩岸通航。這些結論都沒有做到,也就是胡主委所謂沒有做到的1%。可是這一塊關係到兩岸關係,是最重要的一塊,你們不僅要妥善處理兩岸關係,還要趕快落實經發會的結論,倒是不必急於召開第2次經發會,你的看法如何?

    • 謝院長長廷:企業界有期待,相信總統也是經過考慮才決定召開。

    • 洪委員玉欽:但是最重要的政策數年來卻都沒有落實,有關大陸人士來台觀光的部分,你們做了沒?雖然政府也在推動三通,但卻都沒有落實,成績根本就等於零,所以才會變成大家都僵在那裡。本席認為,最近的氣氛不錯,昨天浦照洲已經來函,打算和我們協商春節包機及客貨運常態化等事宜,請問陸委會要不要給他們善意的回函?

    • 吳主任委員釗燮:當然要,昨天我們接到這份來函後,就已經在記者會上做了說明,我們是朝正面方向做思考。至於國際版的問題,昨天我才剛接到金管會的評估報告……

    • 洪委員玉欽:現在兩岸間的氣氛很好,而吳主委剛剛也說要作善意的回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不是可以順便談一談陳雲林來台的事情,他所要參加的是由國民黨智庫所舉辦的純學術性活動,這與推動兩岸三通、直航或大陸人士來台觀光都有關係,而他的身份也符合專業人士的資格,不知陸委會是不是可以對此慎重考慮?

    • 吳主任委員釗燮:我們會加以考慮。

    • 謝院長長廷:這方面必須依法申請辦理。

    • 吳主任委員釗燮:我們會依照兩岸專業交流的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 主席:徐委員國勇的質詢以書面提出,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現在請陳委員銀河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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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委員銀河:(19時7分)主席、行政院謝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台中市胡市長一直想要爭取在台中設立古根漢美術館,西班牙有一個地方叫做畢爾包,這是西班牙的一個小城鎮,人口只有120萬,有一個很有名的建築設計師就在畢爾包設計了古根漢美術館,原本他的預期是希望在建築物完成一年之後,能夠帶來40萬的觀光人口,結果實際上竟是帶來了140萬的觀光人口,可見好的建築設計可以帶動觀光事業的發展。西班牙還有一個地方叫做巴塞隆納,曾經有人針對到巴塞隆納觀光的觀光客進行調查,結果發現其中有80%的人都是到巴塞隆納去看建築物,由此可見建築師的周邊效益很高。

      現在有一個APEC建築師計畫組織,不知院長對此瞭解多少?

    • 主席:請行政院謝院長答復。

    • 謝院長長廷:(19時9分)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一點,我不太瞭解。

    • 陳委員銀河:在召開4次會議,經過6年的規劃後,才成立了APEC建築師計畫組織。這個是在APEC人力資源小組項下成立的,同時還有工程師計畫,APCE建築師計畫第一屆秘書處就設在台灣,部長很清楚,秘書長就是小弟本人。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印尼、澳洲、紐西蘭、中國大陸、菲律賓、泰國、日本、韓國等等亞太地區21個國家的建築師國際交流已經開始認證。

      簡單講,假如我們要到澳洲從事建築師業務,澳洲政府要先看我們的教育制度、修習幾個學分、修習了哪些科目、考試科目有哪些,然後再看我們的訓練及實習,最後才能認證;相對地,澳洲的建築師如果要到台灣執業,也要經過這個認證。這個認證制度已經在今年9月17日開始實施。

      我提出這個問題,我想院長心裡應該有一個譜了。建築法第13條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現在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余烈,向每位土木技師收取1萬元,一共收了6千多萬元,開始進入立法院遊說。我今天正式向院長檢舉,他拿了20萬元給立法委員,要求我們立法委員修正建築法第13條,而且他表示20萬元只是前金,還有後謝。拜託院長馬上請法務部進行調查,他們不可以這樣做,而且這是事實。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余烈拿了錢到立法院來賄賂立法委員,還被立法委員推出門去,這位立法委員告訴我,所以我今天在這裡特別向院長揭發這件事。這是很不好的事情。一樣是高水準的技師,竟然做這種窩囊的事,這是事實。我今天特別向院長報告,希望院長能將這件事交給法務部調查。

      我剛才講了那麼多,就表示建築的專業植基於一定的教育制度,我們從大學一年級起,就開始學習4、5年的建築設計、美學、建築設備等等,畢業之後還要經過考試,而且如果「建築設計」這一科沒有得到60分,不管其他科目考得如何,就是不能及格,所以這個過程是很嚴謹的。但是土木科系的學生從頭到尾都沒有修習建築設計,也不需要經過考試。現在土木技師公會認為他們有辦法賄賂很多立法委員修正建築法第13條,讓土木技師不需要經過考試,就可以從事建築師的業務,請問院長同意嗎?

    • 謝院長長廷:這些細節比較專業,應該了解他們所學的科目等等,再作判定。

    • 陳委員銀河:我現在所說的與他們所學的沒有關係。本席與院長的女婿都是醫生。雖然我兒子已經取得醫師執照,但是因為骨科還要細分成髖節科、膝蓋科、脊椎及外傷骨科等4個專科,所以他們必須再經過訓練,重新取得執照,才可以開刀,而且即使他取得執照以後,也不能從事盲腸手術或腦部手術。由此可見,雖然他已經取得醫師執照,但是仍然必須經過這麼嚴格的過程。

      簡單來講,假設由王金平院長擔任提案人,經過225名立法委員通過,就可以讓立法委員不必修習相關科目,也不必經過考試,直接當律師、建築師、會計師、醫師,對於這種方式,請問院長同不同意?

    • 謝院長長廷:其實早期有這個法律,立法委員是可以擔任律師的,但是大家覺得不合理,所以廢止,我也認為這樣不合理。

    • 陳委員銀河:另外,現在政府有補助一些科專計畫,申請人必須提送計畫內容經過審查,但是有時候負責審查的人在專業上並不如申請人,請問這樣合理嗎?舉例來說,院長是學法律的,你提了有關法令方面的計畫要申請補助,可是負責審查的我,卻是學建築的,請問在此情形下,你會不會心服?

    • 謝院長長廷:以前的警總審查文章、專業,都是程度較低的審查程度較高的,也就是由不具專業的人去審查具有專業的人,這當然不合理,而且會影響社會進步。

    • 陳委員銀河:對於審查者比被審查者還笨的這種情形,院長是不是同意?

    • 謝院長長廷:不會。

    • 陳委員銀河:可見審查者應該要比被審查者還有學問才對,至少也要具有同樣的水平,院長是否同意這個觀點?

    • 謝院長長廷:是的。

    • 陳委員銀河:現在台灣有很多建築執照要審查,而每個建管單位人員也不少,如果把全國的建築執照交由建築師公會來審查,在台灣目前有23個縣市的情形下,院長認為這個公會必須配置多少人力?以1個縣市配置10個人力計算,就需要230人,院長認為這個數目合理嗎?

    • 謝院長長廷:應該要比現在建管處的人力還要多。

    • 陳委員銀河:院長頭腦很清楚,難怪你能做得這麼好。

      部長,這是院長的回答,院長也認為應該要比現在的建管單位人力還要多才屬合理,部長有聽進去嗎?

    • 蘇部長嘉全:(在席位上)有。

    • 陳委員銀河:那麼有關人員部分,我們可以再研究。謝謝部長。

      另外,剛才洪委員說要開放大陸人士來台,我想陳雲林來了,也是很危險,還是不要比較好!謝謝。

    • 謝院長長廷:謝謝委員。

    • 主席:陳委員朝龍、莊委員碩漢分別提出書面質詢,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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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朝龍書面質詢:

    一、 國家公園管理問題

    (1)根據民國93年度營建署統計的「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資料了解,墾丁國家公園以「設置攤販」占25.1%為重,玉山國家公園以「擅入生態保護區」占57.1%為重,陽明山國家公園以「違建」占26%為重,雪霸國家公園以「擅入生態保護區」占59.4%為重。

    而94年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的最新資料中,仍以違建最多,佔了全部違規案件的36%。若以93年度營建署的資料來看,全部六個國家公園裡總共有137件違建案,其中陽明山國家公園就佔了90件,比例為66%。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現在違建一家家開,溫泉餐廳越蓋越大,溫泉的上游地區灰色的大水管幾十支密佈在水源區裡,也不見管理處在整頓,實在是有觀瞻。

    (2)請問警政署長國家公園警察大隊是何時成立的?那您知道我們陽明山國家公園警察隊的隊長,是何時開始任職嗎?陽明山國家警察隊隊長蔡合順自87年4月任職,他的資歷比國家公園警察大隊還要久,到現在已經將近9年了。

    至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管力處處長蔡佰祿從86年開始任職,到現在也已經快10年了,警察的論調制度,你們警察大學自己也常在提出建議,卻一直沒有建立,我舉例來說,稅務人員每三年要輪調職務,關務人員每兩年就要輪調一次,一個獨立山頭的管理處跟警察主管掌握了工作都將近10年,這樣真的不是很好,我提醒院長一句話就好,『滾動的石頭才不會長青苔』,院長您應該懂我的意思。

    二、 少子化與老人化衍生的社會問題

    (1)台灣的年輕人現在小孩越生越少,台灣人口結構不但逐漸老化,「少子化」趨勢更是越形明顯,未來除了直接衝擊到教育體系的供需外,連帶也將影響到整個就業結構,政府要有前瞻規劃。

    台灣少子化情況有多嚴重?以大學學測人數來看,今年共有31萬名學生參加,但由於今年國中新生僅有19萬人,換句話說,六年後由於入學人數將近減半,不少大學恐怕就要面臨招生不足的窘境。以現在大學錄取錄將近9成來換算,六年之後會有4成的大學招不到學生,院長您可有想過到時候這4成學校的教職員、老師沒頭路要怎麼辦?

    (2)其實內政部也不是沒有注意到這個現象,我前幾天才收到你們印製的宣導小冊,但是本席看了之後,實在是非常的失望。不知院長跟部長有沒有看過這兩本小冊子,我想院長跟部長都是選戰經驗豐富的前輩,這種文宣隨便人看了就知道是最無宣傳效力的文宣,全部10頁的內容,就放了一些卡通插畫,每頁放幾句話,例如「孩子是未來的希望喜愛新生命」、「兩個孩子很幸福三個孩子更熱鬧」、「疼惜另一半讓婚姻和諧有愛」、「愛的滋養孩子活潑快樂」,就這幾句話,你覺得有人看了之後會想去生小孩嗎?你應該放些具體的東西上去,例如政府的生育補助、幼兒津貼、扶養抵稅等數字化的東西,人家才會知道,生個小孩其實沒那麼大的經濟壓力。

    (3)院長,現在大家不敢生小孩,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嬰幼兒托育的費用很高,目前社會幾乎都是雙薪家庭,生了小孩後,不是媽媽要辭去工作,就是要託嬰,目前台北縣市每月托嬰費用,通常白天15000,白天+晚上22000,對小家庭是個沉重的負擔。因此,許多經濟較不好的就去找那種未立案的便宜托兒所,因為有這樣的市場需求,未立案的托兒所才一家家開,也經常出事。本席在此建議,行政院研擬將六歲以下的嬰幼兒送扥之費用,列為所得稅特別扣除額中,扣抵稅額可再研究,但這一來可減輕生育的負擔,避免少子化的社會壓力,二來因為有正式立案的托兒所,才能抵稅,也可改善未立案托兒所的狀況。

    三、 汐止污水下水道

    汐止的汙水下水道待前置作業完成,明年5月動工,預計民國98年興建完成。總經費約需18億元,全汐止市各主要幹道都會鋪設,其中以新台五線施作的汙水排放幹管最多,屆時可能會衝擊到交通。

    營建署目前已請顧問公司進行評估,明年5月開工後,屆時因要遷移各種地下管線,包括水、電、瓦斯等管路,民眾要有心理準備,共同度過施工黑暗期。目前全汐止汙水下水道接管率幾乎是「零」,整個台北縣也只有6%,和台北市高達67%接管率簡直不成比例,營建署願意率先施作汐止地區汙水下水道,下水道98年興建完工後,汙水就可沿著台北近郊汙水下水道系統,一直流到末端,交由八里汙水廠來處理廢水,改善目前河川水質。

    本席建請行政院督促營建署讓汐止地區的汙水下水道工程提前動工並提早完工,讓汐止地區民眾早日享有污水下水道所帶來的方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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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莊委員碩漢書面質詢:

    從法務部毒品政策談起

    在台灣毒品早成為影響國內治安的毒瘤之一,新興合成毒品相繼出現,吸毒人口呈現低齡化現象,其中毒販再犯率已接近七成,創下歷史新高,成為各犯罪類型再犯率最高者。

    早期台灣經濟尚未起飛,吸毒人口還算少數,多「就地取材」,以強力膠、速賜康為主,民國六十年以後,嗎啡、紅中、白板等安眠鎮定藥物取而代之,之後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等毒品開始從海外引入國內,成為毒品流竄最大宗,以上可概稱傳統毒品類。

    伴隨社會環境變遷與科技發展,新興合成毒品如MDMA(搖頭丸)、LSD(搖腳丸)、MDA(搖霸)、神奇蘑菇、大麻,以及被美國聯邦緝毒局宣布為三大強姦藥的GHB、K他命與FM2等藥物,急遽取代了傳統毒品而氾濫,濫用族群的年齡層更是逐年攀降,令人擔憂。

    根據衛生署研究報告指出,吸毒人口最初接觸毒品,大多以結交損友誘惑為主,加上個人好奇心驅使,或是盲從於同儕團體的觀點及認同壓力,一開始均誤認為「一次就好」、「試試而已」,忽略毒品背後的成癮性,等到身陷其中再思脫離,卻早已不可自拔。

    過去檢警調偵辦毒品犯罪集團,雖然逮到人,送交司法機關偵審,定罪後再送進監獄,但罕見把毒梟的販毒利益抄的一乾二淨。但是泰國近年來掃毒有成,作法是依據洗錢法律追繳毒梟的販毒利益,嚴厲到和抄家無異,不僅把被告個人家產全部沒收,甚至幾親等內的親人財產也全部抄光光,單單這三年來,沒入毒梟的財產總數已達數十億泰銖。因此,法務部亦已決定仿效泰國,依洗錢法律追繳毒梟販毒利益的作法,要求全國檢察機關,今後緝毒除了抓人,還要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要毒梟把販毒利益全部吐出來。

    但是基層檢調認為,毒品交易以現金居多,毒販持有的帳戶難以辨認有多少是毒品交易所得,因此至今尚未有毒販戶頭被依洗錢防制法究辦,僅現場查扣現金會被認定為毒品交易所得沒入。毒品交易多半為現金買賣、銀貨兩訖,減去糾紛及面臨司法單位追查時的脈絡糾葛,因此雖然毒販被查獲時,檢調單位也會追查嫌犯個人帳戶情形,又有些帳戶裡確有巨額資金,但因難以舉證那些是毒品交易所得,因此動用洗錢防制法進行帳戶查扣有相當難度。

    本席特針對上述法務部所提出之新政策方向,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主席:曹委員來旺、蕭委員美琴、王委員淑慧及黃委員昭輝質詢以書面提出,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報告院會,登記內政及民族組質詢的委員均已質詢完畢。謝謝謝院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備詢。

  • 現在作以下決定:「下次會議繼續質詢,進行外交及僑務組的質詢。11月8日(星期二)上午9點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 休息(19時20分)

  • 立法院公報 第94卷 第63期 院會紀錄

  • 繼 續開會(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上午9時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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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席 (王院長金平):現在繼續開會。因有部分議案尚需協商,現在休息,請各黨團負責人到院長休息室進行協商。

      休息(9時1分)

      繼續開會(10時23分)

    •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我們即將進行討論事項,在討論議程所列議案之前,我們先處理各黨團所提議程變更之動議,一共有8案,現在逐案處理,先處理第一案。

      一、本院中國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議由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改列討論事項第二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義交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卓伯源  潘維剛

    •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變更議程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本案交付表決,現在按鈴7分鐘。

      (按鈴中)

    • 主席:現在針對變更議程第一案進行表決。

      贊成國民黨及親民黨黨團所提擬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從法制委員會抽回院會逕付二讀,並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201人,贊成者115人,反對者86人,棄權者0人,多數,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115人

      何敏豪  劉寬平  張昌財  羅世雄  潘維剛  卓伯源  曾永權  林炳坤  黃義交  孫大千  黃政哲  黃宗源  廖本煙  羅志明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吳成典  顏清標  張麗善  林惠官  劉憶如  高思博  鍾榮吉  賴幸媛  陳銀河  郭林勇  曾燦燈  尹伶瑛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郭素春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呂學樟  李永萍  李慶安  謝國樑  黃適卓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陳志彬  林德福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李全教  林郁方  林春德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徐少萍  洪秀柱  賴士葆  黃健庭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柯淑敏  趙良燕  李鴻鈞  邱鏡淳  黃志雄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蔡勝佳  陳朝容  劉文雄  蘇 起  白添枝  劉政鴻  黃昭順  李慶華  周錫瑋  張顯耀  徐中雄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李 敖

    • 二、反對者:86人

      蔡啟芳  陳景峻  趙永清  王淑慧  賴清德  邱創進  蔡同榮  林育生  林濁水  柯建銘  王 拓  鄭朝明  邱永仁  尤 清  張川田  林重謨  李俊毅  彭紹瑾  李文忠  許榮淑  唐碧娥  葉宜津  余政道  王幸男  林進興  藍美津  黃昭輝  李明憲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陳朝龍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鄭國忠  洪奇昌  湯火聖  張俊雄  郭正亮  陳金德  魏明谷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陳重信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蔡英文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盧天麟  王世堅  林為洲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林淑芬  鄭運鵬  王榮璋

    • 三、棄權者:0人

    • 主席:吳委員清池及馮委員定國聲明方才表決係按「贊成」,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本案作如下決議:「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所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從法制委員會抽回院會逕付二讀,並列為本次會議第二案。」

      現在處理變更議程提案第二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討論事項第七案、第八案、第九案、第二十九案、第十案、第十二案及第十三案,依序改列討論事項第三案、第四案、第五案、第六案、第七案、第八案及第九案。

      二、本(第9)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七案、第八案、第九案、第二十九案、第十案、第十二案及第十三案,依序改列討論事項第三案、第四案、第五案、第六案、第七案、第八案及第九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卓伯源 孫大千

    •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

      贊成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提請將討論事項第七案、第八案、第九案、第二十九案、第十案、第十二案及第十三案,依序改列討論事項第三案、第四案、第五案、第六案、第七案、第八案及第九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人數204人,贊成者106人,反對者96人,棄權者2人,多數,通過。

      本案作如下決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七、八、九、二十九、十、十二、十三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三、四、五、六、七、八、九案。

    •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106人

      張昌財  羅世雄  潘維剛  卓伯源  曾永權  林炳坤  黃義交  孫大千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李顯榮  吳成典  顏清標  張麗善  林惠官  劉憶如  高思博  鍾榮吉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郭素春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呂學樟  李永萍  李慶安  謝國樑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陳志彬  馮定國  林德福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李全教  林郁方  林春德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徐少萍  洪秀柱  賴士葆  黃健庭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柯淑敏  趙良燕  李鴻鈞  邱鏡淳  黃志雄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吳清池  蔡勝佳  陳朝容  劉文雄  蘇 起  白添枝  劉政鴻  黃昭順  李慶華  周錫瑋  張顯耀  徐中雄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李 敖

    • 二、反對者:96人

      何敏豪  黃政哲  黃宗源  廖本煙  蔡啟芳  陳景峻  趙永清  王淑慧  賴清德  賴幸媛  陳銀河  郭林勇  曾燦燈  尹伶瑛  邱創進  蔡同榮  林育生  林濁水  柯建銘  黃適卓  王 拓  鄭朝明  邱永仁  尤 清  張川田  林重謨  李俊毅  彭紹瑾  李文忠  許榮淑  唐碧娥  葉宜津  余政道  王幸男  林進興  藍美津  黃昭輝  李明憲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陳朝龍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鄭國忠  洪奇昌  湯火聖  張俊雄  郭正亮  陳金德  魏明谷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陳重信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蔡英文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盧天麟  王世堅  林為洲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林淑芬  鄭運鵬  王榮璋

    • 三、棄權者:2人

      劉寬平  羅志明

    • 主席:現在進行變更議程第三案。本院民進黨團、台聯黨團分別提議擬將討論事項第三十六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

      三、1.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十六「檢請本院做成支持本院院長王金平先生擔任我方領袖代表出席APEC非正式領袖高峰會議」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趙永清  賴清德  陳景峻

      2.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十六案「支持王金平院長出席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案變更議程,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何敏豪

    •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團、台聯黨團分別提議擬將討論事項第三十六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如下決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十六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

      進行變更議程第四案,本院民進黨團提議擬將討論事項第三十三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四、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十三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趙永清  賴清德  陳景峻

    • 主席:對民進黨團提議擬將討論事項第三十三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三案,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如下決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十三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進行變更議程第五案。本院台聯黨團提議,將「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

      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提議將「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何敏豪

    • 主席:對台聯黨團提議,擬將「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贊成台聯黨團提議將「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一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人數202人,贊成者94人,反對者106人,棄權者2人,少數,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94人

      何敏豪  劉寬平  黃政哲  黃宗源  廖本煙  羅志明  陳景峻  趙永清  王淑慧  賴清德  賴幸媛  陳銀河  郭林勇  曾燦燈  尹伶瑛  邱創進  蔡同榮  林育生  林濁水  黃適卓  王 拓  鄭朝明  邱永仁  尤 清  張川田  林重謨  李俊毅  彭紹瑾  李文忠  許榮淑  葉宜津  余政道  王幸男  林進興  藍美津  黃昭輝  李明憲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陳朝龍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鄭國忠  洪奇昌  湯火聖  張俊雄  郭正亮  陳金德  魏明谷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陳重信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蔡英文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盧天麟  王世堅  林為洲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林淑芬  鄭運鵬  王榮璋

    • 二、反對者:106人

      羅世雄  潘維剛  卓伯源  曾永權  林炳坤  黃義交  孫大千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李顯榮  吳成典  顏清標  張麗善  林惠官  劉憶如  高思博  鍾榮吉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郭素春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呂學樟  李永萍  李慶安  謝國樑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陳志彬  馮定國  林德福  唐碧娥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李全教  林郁方  林春德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徐少萍  洪秀柱  賴士葆  黃健庭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柯淑敏  趙良燕  李鴻鈞  邱鏡淳  黃志雄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吳清池  蔡勝佳  陳朝容  劉文雄  蘇 起  白添枝  劉政鴻  黃昭順  李慶華  周錫瑋  張顯耀  徐中雄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李 敖

    • 三、棄權者:2人

      柯建銘  郭俊銘

    • 主席:蔡委員啟芳聲明方才表決係按「反對」,唐委員碧娥聲明係按「贊成」,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進行變更議程第六案,本院台聯黨團提議,擬將討論事項第三十九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案。

      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十九案江昭儀等委員之提案變更議程,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十案。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何敏豪

    • 主席:對台聯黨團提議擬將討論事項第三十九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案,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贊成台聯黨團提議,擬將討論事項第三十九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一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人數199人,贊成者99人,反對者100人,棄權者0人,少數,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99人

      何敏豪  劉寬平  黃政哲  黃宗源  廖本煙  羅志明  蔡啟芳  陳景峻  趙永清  王淑慧  賴清德  賴幸媛  陳銀河  郭林勇  曾燦燈  尹伶瑛  邱創進  蔡同榮  林育生  林濁水  柯建銘  黃適卓  王 拓  鄭朝明  邱永仁  尤 清  張川田  林重謨  李俊毅  彭紹瑾  李文忠  許榮淑  唐碧娥  葉宜津  余政道  王幸男  林進興  藍美津  黃昭輝  李明憲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陳朝龍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鄭國忠  洪奇昌  湯火聖  張俊雄  郭正亮  陳金德  魏明谷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陳重信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蔡英文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盧天麟  王世堅  林為洲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林淑芬  鄭運鵬  王榮璋

    • 二、反對者:100人

      羅世雄  潘維剛  卓伯源  曾永權  林炳坤  黃義交  孫大千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李顯榮  吳成典  顏清標  張麗善  林惠官  劉憶如  高思博  鍾榮吉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郭素春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呂學樟  李永萍  李慶安  謝國樑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陳志彬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李全教  林郁方  林春德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徐少萍  洪秀柱  賴士葆  黃健庭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柯淑敏  趙良燕  李鴻鈞  邱鏡淳  黃志雄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蔡勝佳  陳朝容  劉文雄  蘇 起  白添枝  劉政鴻  黃昭順  周錫瑋  徐中雄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李 敖

    • 三、棄權者:0人

    • 主席:現有台聯黨團提案要求重付表決。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要求重付表決。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何敏豪

    •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針對台聯黨團提議將討論事項第三十九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案,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205人,贊成者98人,反對者106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98人

      何敏豪  劉寬平  黃政哲  黃宗源  廖本煙  羅志明  蔡啟芳  陳景峻  趙永清  王淑慧  賴清德  賴幸媛  陳銀河  郭林勇  曾燦燈  尹伶瑛  邱創進  蔡同榮  林育生  林濁水  柯建銘  黃適卓  王 拓  鄭朝明  邱永仁  尤 清  張川田  林重謨  李俊毅  彭紹瑾  李文忠  許榮淑  唐碧娥  葉宜津  余政道  王幸男  林進興  藍美津  黃昭輝  李明憲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陳朝龍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鄭國忠  洪奇昌  湯火聖  張俊雄  郭正亮  陳金德  魏明谷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陳重信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蔡英文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盧天麟  林為洲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林淑芬  鄭運鵬  王榮璋

    • 二、反對者:106人

      張昌財  羅世雄  潘維剛  卓伯源  曾永權  林炳坤  黃義交  孫大千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李顯榮  吳成典  顏清標  張麗善  林惠官  劉憶如  高思博  鍾榮吉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郭素春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呂學樟  李永萍  李慶安  謝國樑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陳志彬  馮定國  林德福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李全教  林郁方  林春德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徐少萍  洪秀柱  賴士葆  黃健庭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柯淑敏  趙良燕  李鴻鈞  邱鏡淳  黃志雄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吳清池  蔡勝佳  陳朝容  劉文雄  蘇 起  白添枝  劉政鴻  黃昭順  李慶華  周錫瑋  張顯耀  徐中雄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李 敖

    • 三、棄權者:1人

      王世堅

    • 主席:王委員世堅聲明方才表決係按「贊成」,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變更議程第七案,台聯黨團提議將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改列為第十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反侵略和平法草案」變更議程,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十案。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何敏豪

    • 主席:對台聯黨團提議擬將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台聯黨團提議將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改列為第十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人數202人,贊成者96人,反對者106人,棄權者0人,少數,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96人

      何敏豪  劉寬平  廖本煙  羅志明  蔡啟芳  陳景峻  趙永清  王淑慧  賴清德  賴幸媛  陳銀河  郭林勇  曾燦燈  尹伶瑛  邱創進  蔡同榮  林育生  林濁水  柯建銘  黃適卓  王 拓  鄭朝明  邱永仁  尤 清  林重謨  李俊毅  彭紹瑾  李文忠  許榮淑  唐碧娥  葉宜津  余政道  王幸男  林進興  藍美津  黃昭輝  李明憲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陳朝龍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鄭國忠  洪奇昌  湯火聖  張俊雄  郭正亮  陳金德  魏明谷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陳重信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蔡英文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盧天麟  王世堅  林為洲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林淑芬  鄭運鵬  王榮璋

    • 二、反對者:106人

      張昌財  羅世雄  潘維剛  卓伯源  曾永權  林炳坤  黃義交  孫大千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李顯榮  吳成典  顏清標  張麗善  林惠官  劉憶如  高思博  鍾榮吉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郭素春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呂學樟  李永萍  李慶安  謝國樑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陳志彬  馮定國  林德福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李全教  林郁方  林春德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徐少萍  洪秀柱  賴士葆  黃健庭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柯淑敏  趙良燕  李鴻鈞  邱鏡淳  黃志雄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吳清池  蔡勝佳  陳朝容  劉文雄  蘇 起  白添枝  劉政鴻  黃昭順  李慶華  周錫瑋  張顯耀  徐中雄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李 敖

    • 三、棄權者:0人

    • 主席:謝委員明源、張委員川田、林委員國慶聲明方才表決係按「贊成」,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本案作如下決議:台聯黨團所提變更議程動議經表決結果,少數,不通過。

      現在進行變更議程第八案,台聯黨團提議擬將討論事項第一案改列為第三十九案,也就是將和促法改列為第三十九案。

      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變更議程,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十九案。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何敏豪

    • 主席:對台聯黨團提議擬將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十九案,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贊成台聯黨團提議將討論事項第一案改列為第三十九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一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人數203人,贊成者96人,反對者106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96人

      何敏豪  劉寬平  黃政哲  黃宗源  廖本煙  羅志明  蔡啟芳  陳景峻  趙永清  王淑慧  賴清德  賴幸媛  陳銀河  郭林勇  曾燦燈  尹伶瑛  邱創進  蔡同榮  林育生  林濁水  柯建銘  黃適卓  王 拓  鄭朝明  邱永仁  張川田  李俊毅  彭紹瑾  許榮淑  唐碧娥  葉宜津  余政道  王幸男  林進興  藍美津  黃昭輝  李明憲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陳朝龍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鄭國忠  洪奇昌  湯火聖  張俊雄  郭正亮  陳金德  魏明谷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陳重信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蔡英文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盧天麟  王世堅  林為洲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林淑芬  鄭運鵬  王榮璋

    • 二、反對者:106人

      張昌財  羅世雄  潘維剛  卓伯源  曾永權  林炳坤  黃義交  孫大千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李顯榮  吳成典  顏清標  張麗善  林惠官  劉憶如  高思博  鍾榮吉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郭素春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呂學樟  李永萍  李慶安  謝國樑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陳志彬  馮定國  林德福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李全教  林郁方  林春德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徐少萍  洪秀柱  賴士葆  黃健庭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柯淑敏  趙良燕  李鴻鈞  邱鏡淳  黃志雄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吳清池  蔡勝佳  陳朝容  劉文雄  蘇 起  白添枝  劉政鴻  黃昭順  李慶華  周錫瑋  張顯耀  徐中雄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李 敖

    • 三、棄權者:1人

      林重謨

    • 主席:尤委員清、李委員文忠聲明方才表決係按「贊成」,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本案作如下決議:台聯黨團所提變更議程動議經表決結果,少數,不通過。

      現有台聯黨團提案要求重付表決。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要求重付表決。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何敏豪

    •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針對台聯黨團提議將討論事項第一案改列為第三十九案,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205人,贊成者98人,反對者107人,少數,不通過。

      本案作如下決議:台聯黨團所提變更議程之動議經表決結果,少數,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一、贊成者:98人

      何敏豪  劉寬平  黃政哲  黃宗源  廖本煙  羅志明  蔡啟芳  陳景峻  趙永清  王淑慧  賴清德  賴幸媛  陳銀河  郭林勇  曾燦燈  尹伶瑛  邱創進  蔡同榮  林育生  林濁水  柯建銘  黃適卓  王 拓  鄭朝明  邱永仁  尤 清  張川田  李俊毅  彭紹瑾  李文忠  許榮淑  唐碧娥  葉宜津  余政道  王幸男  林進興  藍美津  黃昭輝  李明憲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陳朝龍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鄭國忠  洪奇昌  湯火聖  張俊雄  郭正亮  陳金德  魏明谷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陳重信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蔡英文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盧天麟  王世堅  林為洲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林淑芬  鄭運鵬  王榮璋

    • 二、反對者:107人

      張昌財  羅世雄  潘維剛  卓伯源  曾永權  林炳坤  黃義交  孫大千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李顯榮  吳成典  顏清標  張麗善  林惠官  劉憶如  高思博  鍾榮吉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郭素春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呂學樟  李永萍  李慶安  謝國樑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陳志彬  馮定國  林德福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李全教  林郁方  林春德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徐少萍  洪秀柱  賴士葆  黃健庭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柯淑敏  趙良燕  李鴻鈞  邱鏡淳  黃志雄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吳清池  蔡勝佳  陳朝容  劉文雄  蘇 起  白添枝  劉政鴻  黃昭順  李慶華  周錫瑋  邱 毅  張顯耀  徐中雄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李 敖

    • 三、棄權者:0人

討論事項

主席:變更議程的提案皆處理完畢,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一、本院民主進步黨黨團、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無黨團結聯盟黨團,為表達支持本院院長王金平先生出席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建請本院做成「支持本院院長王金平先生擔任我方領袖代表,出席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非正式領袖高峰會議」之決議,請公決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三十六案)

本院民主進步黨黨團、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無黨團結聯盟黨團,為表達支持本院院長王金平先生出席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建請本院做成「支持本院院長王金平先生擔任我方領袖代表,出席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非正式領袖高峰會議」之決議,請公決案。

說明:

一、作為APEC之完全會員,我應享有與其他會員體相同權利,由國家領導人參與APEC經濟領袖會議。但我方為尊重主辦之會員體,使其得以順利主辦非正式經濟領袖會議,歷來皆由總統指派代表與會。

二、立法院王院長為我國最高民意機關領袖,長期接觸經貿相關法案,對我國各項經貿政策均有實際之參與,由他代表出席,應係合情合理之安排,且有助於APEC領袖會議之實質成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趙永清  賴清德  陳景峻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永權  潘維剛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義交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黃適卓  何敏豪

無黨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顏清標

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現在請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

請民主進步黨黨團代表賴委員清德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清德:(11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王金平院長擔任陳水扁總統特使,代表台灣出使亞太經合會議,符合全民利益,如果王金平院長得以順利成行,我相信不僅是本院的榮耀,而且他到亞太經合會議之後,一定有辦法爭取全民最高的利益,我們在此感謝在野黨各個黨團都能支持。

這段期間以來,我們面臨中國大陸多方打壓,遺憾的是,在野黨領袖在中國大陸沒有適時表達台灣人民聲音,任由中國大陸對我打壓。我們國會是代表台灣人民聲音,因此,我們絕對有必要在此關鍵時刻,臨門一腳,全力支持王金平院長代表陳水扁總統出使亞太經合會議,希望朝野能一致支持,謝謝。

主席:本案因各黨團都有提案,所以各黨團都有權利進行提案旨趣的說明。現在請台聯黨團代表何委員敏豪發言。

何委員敏豪:(11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台聯黨團提出此案最主要的原因,是現在我們國家陷於認同危機,在立法院唯一能讓大家有所共識的就是王院長,他主持議事的中立,是這段期間大家有目共睹的,我相信王院長代表台灣參加APEC會議,是具有國家層級的代表性。今天中國之所以反對王院長出席,最主要還是基於他有立法院院長的身份,中國一向不承認台灣,因為他們要矮化台灣主權,在此一關鍵時刻,希望大家能不分黨派,共同推舉,讓王院長成行。希望大家共同來做外交的最後努力,也希望本案能成為今天不分黨派的最大公約數。

主席:請國民黨黨團代表卓委員伯源發言。

卓委員伯源:(11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亞太經合會是中華民國參與國際社會、展現台灣經貿實力一個很重要的舞台,歷年我們國家都有派出代表,但是我們認為如果能由代表我國最高民意機關的國會議長參與亞太經合會,將可提昇台灣在國際的能見度,並可提昇代表層級,這絕對是正面且深具意義的。我們也希望將來能形成慣例,在重大外交事件與重大國際會議場合,如果政府官員有所不便,或是政府官員受到打壓,我們希望能由國會進行突破;包括國際上的任何關係,甚至包括兩岸關係,我們都應該放開心胸、踏出腳步。我們應該由國會展現台灣的民意,所以國民黨團全力支持由我們的國會議長王金平院長代表中華民國參與此次的亞太經合會。

主席:請親民黨黨團代表黃委員義交發言。

黃委員義交:(11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親民黨黨團授權我在此向全國鄉親父老鄭重宣布,親民黨黨團一致推崇並支持本院王院長出席在韓國舉行的亞太經合會非正式領袖高峰會。親民黨認為王院長議事純熟,當前中華民國能充分代表各黨派、各族群結構的就是立法院國會,我們認為各黨派支持王院長出席APEC高峰會,有其深遠的意義,我也願意利用直接、間接非正式的管道和中國大陸溝通,希望能對王院長順利成行有一些助益。當然,我們也希望執政黨特別是陳水扁總統不要把王院長出席APEC當作政治來操弄,讓王院長能夠代表我們國會、我們2300萬同胞,就事論事到APEC發聲,謝謝大家。

主席:現在進行大體討論,到目前為止沒有委員登記發言,因此直接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本案逕付二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請問院會,對本案內容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何委員敏豪:(在台下)院長加油!

主席:大家一起加油!繼續努力,以求貫徹!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中國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鑑於本院調查權之行使,乃本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就相關事項所作憲法解釋,本院職權行使法規允有必要儘速配合修正,以健全法制,俾能順利為調查權之行使,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爰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主席: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逕付二讀。現在民進黨黨團提請交付黨團協商。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交付黨團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趙永清  賴清德  陳景峻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十一案委員廖國棟等31人擬具「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三案委員孫大千等3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四案委員吳敦義等51人擬具「日據時代日本政府國庫券及債券處理條例草案」、第十五案委員張顯耀等3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七案委員陳朝容等42人擬具「漁業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第二十一案委員黃昭順等44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案委員楊麗環等4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案委員黃昭順等44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案委員楊麗環等45人擬具「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案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選區規劃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三十九案國民黨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四十二案委員黃昭順等5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四十三案委員黃昭順等44人擬具「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等13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七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請問院會,對本案依照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贊成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202人,贊成者84人,反對者106人,棄權者12人,少數,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84人

蔡啟芳  陳景峻  趙永清  王淑慧  賴清德  邱創進  蔡同榮  林育生  林濁水  柯建銘  王 拓  鄭朝明  邱永仁  尤 清  張川田  李俊毅  彭紹瑾  李文忠  許榮淑  唐碧娥  葉宜津  余政道  王幸男  林進興  藍美津  黃昭輝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陳朝龍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鄭國忠  洪奇昌  湯火聖  張俊雄  郭正亮  陳金德  魏明谷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陳重信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蔡英文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盧天麟  王世堅  林為洲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林淑芬  鄭運鵬  王榮璋

二、反對者:106人

張昌財  羅世雄  潘維剛  卓伯源  曾永權  林炳坤  黃義交  孫大千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李顯榮  吳成典  顏清標  張麗善  林惠官  劉憶如  高思博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郭素春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呂學樟  李永萍  李慶安  謝國樑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陳志彬  馮定國  林德福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李全教  林郁方  林春德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徐少萍  洪秀柱  賴士葆  黃健庭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柯淑敏  趙良燕  李鴻鈞  邱鏡淳  黃志雄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吳清池  蔡勝佳  陳朝容  劉文雄  蘇 起  白添枝  劉政鴻  黃昭順  李慶華  周錫瑋  邱 毅  張顯耀  徐中雄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李 敖

三、棄權者:12人

何敏豪  劉寬平  黃政哲  黃宗源  廖本煙  羅志明  賴幸媛  陳銀河  郭林勇  曾燦燈  尹伶瑛  黃適卓

主席:李委員明憲、陳委員瑩聲明方才表決係按「贊成」,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台聯黨團針對本案表決結果,提議重付表決。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要求重付表決。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何敏豪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

贊成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204人,贊成者98人,反對者106人,棄權者0人,少數,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98人

何敏豪  劉寬平  黃政哲  黃宗源  廖本煙  羅志明  蔡啟芳  陳景峻  趙永清  王淑慧  賴清德  賴幸媛  陳銀河  郭林勇  曾燦燈  尹伶瑛  邱創進  蔡同榮  林育生  林濁水  柯建銘  黃適卓  王 拓  鄭朝明  邱永仁  尤 清  張川田  林重謨  李俊毅  彭紹瑾  李文忠  許榮淑  唐碧娥  葉宜津  余政道  王幸男  林進興  藍美津  黃昭輝  李明憲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陳朝龍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鄭國忠  洪奇昌  湯火聖  張俊雄  郭正亮  陳金德  魏明谷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陳重信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蔡英文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盧天麟  王世堅  林為洲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林淑芬  鄭運鵬  王榮璋

二、反對者:106人

張昌財  羅世雄  潘維剛  卓伯源  曾永權  林炳坤  黃義交  孫大千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李顯榮  吳成典  顏清標  張麗善  林惠官  劉憶如  高思博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郭素春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呂學樟  李永萍  李慶安  謝國樑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陳志彬  馮定國  林德福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李全教  林郁方  林春德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徐少萍  洪秀柱  賴士葆  黃健庭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柯淑敏  趙良燕  李鴻鈞  邱鏡淳  黃志雄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吳清池  蔡勝佳  陳朝容  劉文雄  蘇 起  白添枝  劉政鴻  黃昭順  李慶華  周錫瑋  邱 毅  張顯耀  徐中雄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李 敖

主席:林委員岱樺聲明方才表決係按「贊成」,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本案作如下決議:「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照第2會期第1次會議所作決定處理。」

另外,本案中報告事項第三十九案因重複提出,該提案毋庸再予付委。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台聯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四案委員呂學樟等43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草案」及第十五案委員孫大千等3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刪除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等二案之決議,提出復議,請公決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八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處理。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台聯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贊成本案照台聯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一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人數203人,贊成照台聯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者97人,反對者106人,棄權者0人,少數,不通過。

本案作如決議:台聯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照第1會期第4次會議所作決定處理。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97人

何敏豪  劉寬平  黃政哲  黃宗源  廖本煙  羅志明  蔡啟芳  陳景峻  趙永清  王淑慧  賴清德  賴幸媛  陳銀河  郭林勇  曾燦燈  尹伶瑛  邱創進  蔡同榮  林育生  林濁水  柯建銘  黃適卓  王 拓  鄭朝明  邱永仁  尤 清  張川田  李俊毅  彭紹瑾  李文忠  許榮淑  唐碧娥  葉宜津  余政道  王幸男  林進興  藍美津  黃昭輝  李明憲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陳朝龍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鄭國忠  洪奇昌  湯火聖  張俊雄  郭正亮  陳金德  魏明谷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陳重信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蔡英文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盧天麟  王世堅  林為洲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林淑芬  鄭運鵬  王榮璋

二、反對者:106人

張昌財  羅世雄  潘維剛  卓伯源  曾永權  林炳坤  黃義交  孫大千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李顯榮  吳成典  顏清標  張麗善  林惠官  劉憶如  高思博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郭素春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呂學樟  李永萍  李慶安  謝國樑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陳志彬  馮定國  林德福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李全教  林郁方  林春德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徐少萍  洪秀柱  賴士葆  黃健庭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柯淑敏  趙良燕  李鴻鈞  邱鏡淳  黃志雄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吳清池  蔡勝佳  陳朝容  劉文雄  蘇 起  白添枝  劉政鴻  黃昭順  李慶華  周錫瑋  邱 毅  張顯耀  徐中雄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李 敖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剛才表決中沈委員發惠係按「贊成」,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二十八案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二十九案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二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九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現在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贊成照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一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人數205人,贊成照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者99人,反對者106人,棄權者0人,少數,不通過。

本案作如下決議: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照第2會期第3次會議所作決定處理。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99人

何敏豪  劉寬平  黃政哲  黃宗源  廖本煙  羅志明  蔡啟芳  陳景峻  趙永清  王淑慧  賴清德  賴幸媛  陳銀河  郭林勇  曾燦燈  尹伶瑛  邱創進  蔡同榮  林育生  林濁水  柯建銘  黃適卓  王 拓  鄭朝明  邱永仁  尤 清  張川田  林重謨  李俊毅  彭紹瑾  李文忠  許榮淑  唐碧娥  葉宜津  余政道  王幸男  林進興  藍美津  黃昭輝  李明憲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陳朝龍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鄭國忠  洪奇昌  湯火聖  張俊雄  郭正亮  陳金德  魏明谷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陳重信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蔡英文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盧天麟  王世堅  林為洲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林淑芬  鄭運鵬  王榮璋

二、反對者:106人

張昌財  羅世雄  潘維剛  卓伯源  曾永權  林炳坤  黃義交  孫大千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李顯榮  吳成典  顏清標  張麗善  林惠官  劉憶如  高思博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郭素春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呂學樟  李永萍  李慶安  謝國樑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陳志彬  馮定國  林德福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李全教  林郁方  林春德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徐少萍  洪秀柱  賴士葆  黃健庭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柯淑敏  趙良燕  李鴻鈞  邱鏡淳  黃志雄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吳清池  蔡勝佳  陳朝容  劉文雄  蘇 起  白添枝  劉政鴻  黃昭順  李慶華  周錫瑋  邱 毅  張顯耀  徐中雄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李 敖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五案委員朱鳳芝等43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六案委員吳成典等3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案委員林春德等41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一案委員李全教等44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二案委員盧秀燕等45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三案委員吳敦義等57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四案委員林炳坤等37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案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案委員劉政鴻等50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案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案委員江昭儀等38人擬具「八二三戰役義務役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案委員黃昭順等45人擬具「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案委員盧秀燕等47人擬具「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案委員朱鳳芝等39人擬具「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案委員林炳坤等44人擬具「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案委員徐耀昌等35人擬具「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案委員盧秀燕等37人擬具「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七案委員林春德等33人擬具「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八案委員李全教等41人擬具「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九案委員林炳坤等36人擬具「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五十一案委員朱鳳芝等38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五十二案委員朱鳳芝等38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五十六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五十七案委員曾燦燈等4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五十八案委員羅志明等4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五十九案委員盧秀燕等5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六十案委員李慶安等4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六十一案委員李慶安等4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六十五案委員羅志明等4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六十六案委員羅志明等44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六十七案委員李全教等49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六十八案委員鍾紹和等33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第六十九案委員林炳坤等39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七十案委員曾永權等38人擬具「陸軍軍士教導總隊士官退伍補償條例草案」、第七十一案委員黃昭順等44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七十二案委員李復興等4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七十三案委員黃昭順等5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第七十四案委員楊麗環等4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七十五案委員黃昭順等4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七十六案委員李全教等34人擬具「私有既成道路徵收補償處理條例草案」、第七十七案委員曾華德等32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補償條例草案」、第七十八案委員朱鳳芝等38人擬具「軍人福利條例草案」、第七十九案委員朱鳳芝等35人擬具「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發條例草案」、第八十案委員朱鳳芝等35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八十一案委員朱鳳芝等35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八十二案委員朱鳳芝等40人擬具「中華民國敵後受難歸來國軍官兵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第八十三案委員劉政鴻等48人擬具「農會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第八十四案委員吳敦義等50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第八十六案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八十七案委員鄭金玲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前江浙閩粵反共救國軍官兵補發薪餉條例草案」等五十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二十九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現在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贊成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一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人數204人,贊成照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者86人,反對者117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

本案作如下決議: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照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所作決定處理。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86人

蔡啟芳  陳景峻  趙永清  王淑慧  賴清德  邱創進  蔡同榮  林育生  林濁水  柯建銘  王 拓  鄭朝明  邱永仁  尤 清  張川田  李俊毅  彭紹瑾  李文忠  許榮淑  唐碧娥  葉宜津  余政道  王幸男  林進興  藍美津  黃昭輝  李明憲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陳朝龍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鄭國忠  洪奇昌  湯火聖  張俊雄  郭正亮  陳金德  魏明谷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陳重信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蔡英文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盧天麟  王世堅  林為洲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林淑芬  鄭運鵬  王榮璋

二、反對者:117人

何敏豪  劉寬平  張昌財  羅世雄  潘維剛  卓伯源  曾永權  林炳坤  李和順  黃義交  孫大千  黃政哲  黃宗源  廖本煙  羅志明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李顯榮  吳成典  顏清標  張麗善  林惠官  劉憶如  高思博  賴幸媛  陳銀河  郭林勇  尹伶瑛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郭素春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呂學樟  李永萍  李慶安  謝國樑  黃適卓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陳志彬  馮定國  林德福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李全教  林郁方  林春德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徐少萍  洪秀柱  賴士葆  黃健庭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柯淑敏  趙良燕  李鴻鈞  邱鏡淳  黃志雄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吳清池  蔡勝佳  陳朝容  劉文雄  蘇 起  白添枝  劉政鴻  黃昭順  李慶華  周錫瑋  邱 毅  張顯耀  徐中雄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李 敖

三、棄權者:1人

曾燦燈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人民來院請願案,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洪委員秀柱、王委員世勛、曾委員燦燈前往第402會議室接見。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台聯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十八案委員蔡正元等5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十九案委員劉憶如等12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二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現在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台聯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贊成本案照台聯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一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人數204人,贊成照台聯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者87人,反對者108人,棄權者9人,少數,不通過。

本案作如下決議:台聯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照第2會期第5次會議所作決定處理。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87人

何敏豪  劉寬平  黃政哲  黃宗源  廖本煙  羅志明  蔡啟芳  陳景峻  趙永清  王淑慧  賴清德  賴幸媛  陳銀河  郭林勇  曾燦燈  尹伶瑛  邱創進  蔡同榮  林育生  林濁水  柯建銘  黃適卓  鄭朝明  邱永仁  尤 清  張川田  李俊毅  彭紹瑾  許榮淑  唐碧娥  葉宜津  余政道  王幸男  林進興  藍美津  黃昭輝  李明憲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鄭國忠  洪奇昌  湯火聖  張俊雄  郭正亮  陳金德  魏明谷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陳重信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蔡英文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盧天麟  林為洲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林耘生  陳 瑩  王榮璋

二、反對者:108人

張昌財  羅世雄  潘維剛  卓伯源  曾永權  林炳坤  李和順  黃義交  孫大千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李顯榮  吳成典  顏清標  張麗善  林惠官  劉憶如  高思博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郭素春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呂學樟  李永萍  李慶安  謝國樑  王 拓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陳志彬  馮定國  林德福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李全教  林郁方  林春德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徐少萍  洪秀柱  賴士葆  黃健庭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柯淑敏  趙良燕  李鴻鈞  邱鏡淳  黃志雄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吳清池  蔡勝佳  陳朝容  劉文雄  蘇 起  白添枝  劉政鴻  黃昭順  李慶華  周錫瑋  邱 毅  張顯耀  徐中雄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李 敖

三、棄權者:9人

李文忠  陳朝龍  郭俊銘  莊和子  王世堅  蔡其昌  謝欣霓  林淑芬  鄭運鵬

主席:張委員慶惠聲明方才表決係按「棄權」,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台聯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十五案委員張顯耀等3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七案委員陳朝容等42人擬具「漁業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第四十一案委員丁守中等35人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及第六十四案行政院函請審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三條文草案」等4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現在就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台聯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贊成本案依照台聯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一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205人,贊成者97人,反對者108人,棄權者0人,少數,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97人

何敏豪  劉寬平  黃政哲  黃宗源  廖本煙  羅志明  蔡啟芳  陳景峻  趙永清  王淑慧  賴清德  賴幸媛  陳銀河  郭林勇  曾燦燈  尹伶瑛  邱創進  蔡同榮  林育生  林濁水  柯建銘  黃適卓  王 拓  鄭朝明  邱永仁  尤 清  張川田  李俊毅  彭紹瑾  李文忠  許榮淑  唐碧娥  葉宜津  余政道  王幸男  林進興  藍美津  黃昭輝  李明憲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陳朝龍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鄭國忠  洪奇昌  湯火聖  張俊雄  郭正亮  陳金德  魏明谷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陳重信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蔡英文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盧天麟  王世堅  林為洲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林淑芬  鄭運鵬  王榮璋

二、反對者:108人

張昌財  羅世雄  潘維剛  卓伯源  曾永權  林炳坤  李和順  黃義交  孫大千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李顯榮  吳成典  顏清標  張麗善  林惠官  劉憶如  高思博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郭素春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呂學樟  李永萍  李慶安  謝國樑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陳志彬  馮定國  林德福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李全教  林郁方  林春德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徐少萍  洪秀柱  賴士葆  黃健庭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柯淑敏  趙良燕  李鴻鈞  邱鏡淳  黃志雄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吳清池  蔡勝佳  陳朝容  劉文雄  蘇 起  白添枝  劉政鴻  黃昭順  李嘉進  李慶華  周錫瑋  邱 毅  張顯耀  徐中雄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李 敖

三、棄權者:0人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台聯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照第2會期第1次會議所作決定處理。」

侯委員水盛聲明方才表決係按「贊成」,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十二案委員孫大千等33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七案委員孫大千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前雲南人民反共志願軍補發薪餉處理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案委員吳成典等53人擬具「八二三戰役參戰榮民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第三十案委員羅志明等3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三十四案委員林郁方等54人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五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現在就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贊成本案依照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一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202人,贊成者85人,反對者105人,棄權者12人,少數,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85人

蔡啟芳  陳景峻  趙永清  王淑慧  賴清德  邱創進  蔡同榮  林育生  林濁水  柯建銘  王 拓  鄭朝明  邱永仁  尤 清  林重謨  李俊毅  彭紹瑾  李文忠  許榮淑  唐碧娥  葉宜津  余政道  王幸男  林進興  藍美津  黃昭輝  李明憲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陳朝龍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鄭國忠  洪奇昌  湯火聖  張俊雄  郭正亮  陳金德  魏明谷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陳重信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蔡英文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盧天麟  王世堅  林為洲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林淑芬  鄭運鵬  王榮璋

二、反對者:105人

張昌財  羅世雄  潘維剛  卓伯源  曾永權  林炳坤  李和順  黃義交  孫大千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李顯榮  吳成典  顏清標  張麗善  林惠官  高思博  鍾榮吉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郭素春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呂學樟  李永萍  李慶安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陳志彬  馮定國  林德福  周守訓  楊麗環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李全教  林郁方  林春德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徐少萍  洪秀柱  賴士葆  黃健庭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柯淑敏  趙良燕  李鴻鈞  邱鏡淳  黃志雄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吳清池  蔡勝佳  陳朝容  劉文雄  蘇 起  白添枝  劉政鴻  黃昭順  李嘉進  李慶華  周錫瑋  邱 毅  張顯耀  徐中雄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李 敖

三、棄權者:12人

何敏豪  劉寬平  黃政哲  黃宗源  廖本煙  羅志明  賴幸媛  陳銀河  郭林勇  曾燦燈尹伶瑛    黃適卓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照第1會期第4次會議所作決定處理。」

楊委員瓊瓔聲明方才表決係按「反對」,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一案)。

主席:本案經提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主旨:為院會交付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維護中華民國法制,臺灣人民當家作主,促進海峽兩岸和平法(簡稱「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4月12日台立議字第094070077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含磁片檔)乙份。

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維護中華民國法制,臺灣人民當家作主,促進海峽兩岸和平法(簡稱「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維護中華民國法制,臺灣人民當家作主,促進海峽兩岸和平法」(簡稱「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經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94、4、1)報告後,決定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於94年4月13、14日(星期三、四)舉行第1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會議由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李召集委員慶安擔任主席,並邀請親民黨黨團(高委員思博代表)說明提案要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吳釗燮、海峽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劉德勳列席說明並備詢;另請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教育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處派員列席備詢。茲將親民黨黨團提案代表高委員思博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吳釗燮之說明分述如下:

一、高委員思博:

今天很榮幸由本席代表親民黨黨團對於兩岸和平促進法進行立法意旨的說明,先向在座同仁報告,在上個禮拜我們內部對本案做了一個深入的討論,並且邀請相關法治及預算專家參與,現在各位同仁手上所拿到的條文,經過那天我們所討論之後,有一些文字上的修正,目的是希望在這個法律上能夠避免違反憲政體制的困擾,各位明天可以拿到經過文字修正的版本,今天則對整個法案立法精神,分成幾個部分報告。第一、法源;第二、機關的特性;第三、行使職權之後的效力;第四、預算和人員。第一、法源的部分,本法非常的清楚在第一條條文中規定,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也就是關於處理兩岸其它事務的權限加以訂定,所以應該沒有任何違反憲法的疑慮,這是法源的部分,法律一開始應該從憲法出發,而且在條文裡面,也提到要保護中華民國憲法的體制,所以在法源部分來自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這是非常清楚的事情。第二、關於機關的特性,我們成立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這個機關的特性,是基於目前憲法上所有各個憲法機關,大家很清楚,憲法機關最重要的是總統、立法院、行政院三個政治性的機關,它們在一些事情上,可能需要協力義務,協力就是互相合作的義務,譬如說,憲法有關於國家要採取軍事行動,過去有軍政、軍令二元的系統,就是總統有統帥權,行政院有國防部部長,立法院有議決宣戰案之權,對於要完成一個軍事行動,三個機關有協力的義務,同樣的,在兩岸事務上的處理,我們也認為在憲法的架構下,幾個機關有互相協力之義務,於是,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的設計,事實上,我們是把它認為是由總統和代表全國最高民意的立法院,進行協力義務所創造出來的機關,這一點特別做一個報告。因此,這絕對不是一個專屬於立法院的機關,這是一個由總統以及立法院共同協力之下所創設出來的機關。第三、關於職權的部分,一個機關假如要代表台灣去談兩岸事項,可能會有協議,這個協議可能牽涉到需要修法或是立法,也有可能牽涉到和平的協議的部分,我們在草案裡面第七條分別規定,如果協議回來的事項需要經過的程序,才對全國的機關、人民發生效力,其中若牽涉到立法修法事項,也必須要再立法修法,這個協議才能予以執行,如果是關於和平協議的部分,更是要經過公民複決才能夠加以執行,這是關於職權與效力的部分。第四、預算與人力的部分,這個機關創設之後,預算是由總統府與立法院共同協力完成,鑑於它的預算、人力還沒有通過前,我們有6個月的期間,讓這個機關可以用契約或者借調的方式先執行其職務,因此,預算及人力的編制也反映了這個機關是由總統以及立法院共同協力所創設,兩岸關係在這個關鍵的時刻,我們提出了這個版本,親民黨黨團希望這個版本能夠獲得院內同仁的共識,並且反映出目前憲法半總統制下的政治現實,也就是總統他有兩岸的職權,但是另一方面,立法院也是一個朝小野大的格局,這樣的狀況下,我們遵守憲法目前的雙首長制,協力創造出這樣的機關,讓我們有最大的一個民意後盾以及政府的資源來進行兩岸的協商與談判,在此希望在場同仁能夠瞭解這個法案的意旨,並且予以支持,讓我們共創兩岸和平,有一個歷史的新頁,謹此以上報告,謝謝。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吳釗燮:

今天貴 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承蒙 邀請前來提出報告,至感榮幸,謹依貴委員會之請,提出看法,敬請 指教。

(一)和平與發展已成為朝野共識

追求兩岸和平發展,建立長期穩定的互動關係,已是全民共識,也是朝野政黨共同支持的主張。

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的建立,除有賴我方主觀的意願與作為外,中共方面的配合更屬關鍵,換言之,兩岸能否建立長期穩定的關係,並不是操之在任何一方的片面作為。

近期中共依恃經濟發展及軍備擴張,逐漸昇高對台灣的軍事壓力、外交包圍及統戰攻勢。面對此種形勢,我方必須以耐心因應,凝聚內部共識來逐步化解。面對中共的強力威脅,朝野及全體國人能以高瞻遠矚的態度,追求建立兩岸和平穩定關係的內部共識,將是彌足珍貴。

(二)中共是兩岸關係問題的癥結

從1995年中共基於策略運用,片面中斷兩岸對話及協商,再提「一中」原則作為兩岸復談前提,不惜以阻滯兩岸關係發展做為籌碼。十年來,我方一再呼籲中共應以兩岸長遠關係及人民福祉為重,儘早放棄片面阻擾兩岸制度化對話及協商的策略。令人遺憾的是,中共迄今不放棄這種策略操作,更持續向我提出動武的威脅。

中共否定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是兩岸關係無法正常化的關鍵,也是兩岸無法重啟對話及協商、建立和平穩定架構的最大障礙。從過去到現在,中共都不願面對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更運用種種手段否定中華民國的存在,企圖消滅中華民國的主權國家地位。

中華民國存在於國際社會乃是不爭的事實,但近來中共謀我之心日亟,不僅在政治上澈底否定中華民國的存在,並將我定位為她的一個地方政府,更運用法律戰、心理戰和輿論戰的「三戰」手段,企圖全面窒息我國的生存與發展。近日中共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就是其對台推動「三戰」的重要環節。

(三)中共面對現實才能化解兩岸僵局

長期以來,面對中共消滅我中華民國主權的企圖與作為,各方曾提出種種建言與看法,但是我們必須指出,極少數要求我方在主權問題上作出讓步的人士,實際上是無視我們國家的長遠利益,只顧企求中共短期的同情與施捨,這是不可取的。

兩岸關係停滯不前,其原因絕不在於我方堅持國家主權的立場,而是在於中共謀我之心未減反增。因此,要化解兩岸僵局,可行之道不在於要求我方片面作為或不作為,而在於要求中共必須務實面對兩岸政治現實,並即刻放棄威脅區域和平與安定的手段,採取改善兩岸關係的措施。

面對中共消滅我中華民國之心未稍減,且持續加強對我內部的分化、離間的挑戰,我方所能憑藉者,只有全民及朝野共識一途。具體而言,雖然朝野政黨各有其政治理想與主張,也有各自追求的目標,但在兩岸關係方面,應該是盡最大的努力,謀取最大的共識,才能使我們的力量得以凝聚,共同捍衛我們的國家主權不受侵犯,導引兩岸關係邁向和平與發展的坦途。

整體而言,我們必須在國家定位上立場明確,不容中共意圖侵犯;另一方面,在兩岸整體關係發展上,則應該持續推動和平、發展的既定政策,以實現國人所期盼與認同的目標。

(四)對法案的見解

國人及朝野政黨對維護國家主權或建立和平穩定的兩岸關係架構提供高見,政府深感敬佩與感謝。但目前兩岸關係停滯不前的關鍵在於中共當局否定中華民國的存在,這不是我單方的作為或不作為就能克服。但基於凝聚國人及朝野共識的考量,建構一套共識建立的機制,或是一個可以選擇的方向。但建立這套機制,有諸多原則性的問題值得大家探討:

1.此法的功能在建立內部共識的認知:此法必須建立在最大共識的基礎之上,它的主要功能在凝聚內部共識,但不能過度期待它在化解兩岸爭議的功能。而此法若不是在最大共識下獲得通過,可能因政黨抵制而無法運作,實質成為一部廢法。而若強行依據此法推動兩岸關係,可能使已逐漸拉近的觀點或共識再度拉開,立法與行政部門也可能產生嚴重對立。因此,此法若不是在最大共識下獲得通過,將不但無法凝聚內部共識,反將產生擴大差異的負作用,使台灣內部更形擾攘不安。再者,若部分人士依此法自行其是,將予中共分化可乘之機,使我們辛苦建立的兩岸政策潰於一旦。

2.不能單方自我限縮主權及談判的立場:法律的規範事項必須有其普遍性,不是多數民眾支持的觀點實不宜納於其中。例如在國內並無共識的所謂「九二共識」、陳總統任內的政策宣示「四不一沒有」等,都不宜法律化而拘束現在的人民,更不應限縮未來人民的選擇權及未來的政府的施政空間,否則將有悖民主原則。再者,單方自我限縮(將「四不一沒有」及「九二共識」法律化),雖可投中共之所好,卻會損害我方自己的談判立場,未來必將處處受制於人。對於兩岸定位的基本問題,扁宋會聯合聲明中的主張,或是可以參考的觀點。

3.制定此法必須尊重憲政體制:若未來依此法成立的機制架空總統的職權,集大陸事務的決策權、執行權及指揮行政機關執行的權力於一身,不受到任何的制衡,勢將引發朝野嚴重對立及行政與立法的衝突,國家的憲政體制將受到極為嚴重的衝擊,政府的政務將難以推動,屆時兩岸關係不但不可能好轉,反將更為低迷。

(五)政府對共識建立機制的作法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瞭解,親民黨所提的「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實有諸多值得商榷之處,恐不能達到凝聚共識的目的,實務執行上也恐會窒礙難行。對於大陸政策的制定及推動,仍宜在最大的共識下依照憲政體制來運作。而大陸政策共識的建立,除最重要由民間討論逐漸形成外,陳總統已宣示將組成「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來建立或強化共識,並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這一規劃應較符合當前台灣的政治現況,也更能處理兩岸關係的發展。其較可行之處包括:

1.符合憲政體制:「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由負責大陸政策大政方針的總統邀請各政黨及社會賢達組成,其作成的決議再交由行政機關執行,較符合憲政體制,也較能顧及大陸政策的整體性、可行性及決策與執行的一貫性。

2.更能結合民意與建立共識:「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是透過一種較為彈性的程序來進行組建及運作,較能結合人民與政府、政府與在野黨之間的觀點,不會發生「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的強制性所造成無法運作或引發朝野衝突及政黨對立的問題。

3.更能處理兩岸關係的發展:兩岸和平及穩定架構的建立,不能一廂情願,也非一蹴可及,強制性推動可能自失立場,傷害國家利益,對兩岸關係發展也會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透過「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較為彈性的方式推動,除能建立最大的民意共識,更能冷靜的審度兩岸情勢,作出最符合我們需要的決策。

再者,政府除將籌組建立「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來推動兩岸事務,也提出建立和平穩定互動架構的內涵來予以配合,主要內涵包括「一個原則、四大議題」【一個原則:確立和平原則(包括確立共同維持和平的責任並尋求合作共識、和平解決一切爭端、武力使用的禁止及不片面改變台海現狀等】;四大議題:建立協商機制、對等互惠交往、建構政治關係及防止軍事衝突等)。此一架構的內涵雖與親民黨所提事項不必然有本質的差異,但親民黨的這些議題能否成為協議,幾乎操之於中共能否配合,且將來形勢變化後,這些議題的重要性可能下降,甚且沒有推動的必要,因此宜否將這些議題法律化?或採政策宣示的方式比較妥適?容有再斟酌的空間。

(六)結論

兩岸關係的推動必須循序漸進。當前兩岸對話與協商無法恢復的責任不在我方,兩岸能否建立和平穩定架構,也非操之在我。面對此種情勢,我方須有高度的耐心,凝聚共識漸進推動,強制推動只會引發更大的爭議,並可能傷害我們的立場與利益。政府認為,透過朝野合作,建立共識,理性推動,才是突破中共策略的唯一途徑。

貳、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並經詢答及協商後,旋即進行逐條討論。本草案審查結果,除第十四條照案通過外,與會委員對名稱、其餘條文及修正動議均無共識,爰決議保留,送黨團協商。茲將審查結果摘記如下:

一、法案名稱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修正動議如下:

(一)名稱: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

提案人:李慶華  李慶安  蔣孝嚴  張顯耀  朱鳳芝  蔡家福  李永萍

(二)名稱:反侵略及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

提案人:潘孟安  薛 凌  黃昭輝  張慶惠  陳秀惠  葉宜津

二、第一條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修正動議如下:

(一)在中華民國憲法所揭櫫的國家定位,即為兩岸目前在事實與法理上的現狀,中華民國主權現狀須受到兩岸及國際尊重與承認之前提下,為促進台灣海峽兩岸和平,以確保中華民國憲法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台灣地區人民生活福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制定本法。

提案人:邱創進

連署人:陳秀惠  黃昭輝  張慶惠  高建智  徐國勇  潘孟安  薛 凌

(二)為維護台海與亞太地區的和平、安全與穩定,促進台灣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平等互利,以逐步推動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共同增進兩岸人民福址與民主人權,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提案人:潘孟安  薛 凌  黃昭輝  張慶惠  陳秀惠  葉宜津

三、第二條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修正動議如下:

(一)為達成立法目的,特設置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

本委員會之決議經總統核定者成為兩岸政策。

提案人:邱創進

連署人:陳秀惠  黃昭輝  張慶惠  高建智  徐國勇  潘孟安  薛 凌

(二)為達成立法目的,特設置「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法之主管機關,並推動下列事務:

一、簽訂「兩岸三通協議」。

二、建立「兩岸非軍事區」。

三、簽訂「大陸台商保障協議」。

四、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

五、「台灣農產登陸,大陸旅客抵台」。

六、簽訂「大陸台商醫療及子女教育協議」。

七、簽訂「兩岸金融交流與監督管理協議」。

八、「兩岸兩席,共同參與非政治性國際組織」。

九、成立「兩岸高峰會議」。

十、簽訂「兩岸和平協議」。

十一、其他有助於維持海峽兩岸和平之措施及協議。

提案人:李慶華  李慶安  蔣孝嚴  張顯耀  朱鳳芝  蔡家福  李永萍

(三)為達成立法目的,特設置「和平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得作成決議,供總統作為反侵略及兩岸政策之方針,其經總統核可後,相關之行政部門應依據執行,其有涉及法律制定、修正、廢止者,相關之行政部門應於二個月內提請立法院於六個月內通過,立法院未於六個月內為決議者,視為依行政部門提案內容通過。

本會得經總統授權,實際執行有關反侵略及兩岸交流協商之事務。

提案人:潘孟安  薛 凌  黃昭輝  張慶惠  陳秀惠  葉宜津

四、第三條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修正動議如下:

(一)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二十七人,由總統依立法院各政黨(團)席次比例邀請各政黨(團)推薦具兩岸事務專業知識與經驗及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任期與總統任期相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執政黨當然委員並兼本委員會秘書長,向本委員會報告兩岸政策推動情形,並代表本委員會向立法院報告。

提案人:邱創進

連署人:張慶惠  薛 凌  陳秀惠  潘孟安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特任,任期與立法院屆期相同。

前項委員之組成,其中保留一席由非屬立法院所屬各政黨(團)推薦人選產生,餘之席次由每屆立法院各政黨(團)所屬政黨(團)領袖,依其政黨(團)比例推薦人選中產生組成之。

前項各政黨(團)推薦名額,除第一任於本法施行一個月內,應於每屆立法院屆期開始後一個月內,按其所得分配之名額數之三倍以上推薦予總統。

第二項應保留之一席,其於立法院屆期開始後一個月內,無人推薦或推薦人數不足三人者,總統得自行提名任命,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總統應於前項期滿後十五日內於推薦名單中提名任命,並以其中一人提名任命為召集人、其中一人提名任命為副召集人。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委兼任之。所需之其他人員由大陸委員會及兩岸交流基金會調充之。

提案人:潘孟安  薛 凌  黃昭輝  張慶惠  陳秀惠  葉宜津

五、第四條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修正動議如下:

(一)本委員會設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三人,由總統從委員中遴選孚眾望者任命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總統於副召集人中擇一代理其職務。

本委員會每二個月召集會議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召集人得召集特別會議。

本委員會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做成決議。

本委員會開會期間,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

提案人:邱創進

連署人:張慶惠  薛 凌  陳秀惠  潘孟安

(二)本會應於依前條規定設置完成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互選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以合議方式行使職權,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作成決議。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其職務。

提案人:李慶華  李慶安  蔣孝嚴  張顯耀  朱鳳芝  蔡家福  李永萍

(三)本會應於總統任命後,由召集人為第一次集會,決定本會常會之召開集會。

召集人於任期中得隨時為召集開會。

本會以合議方式行使職權,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作成決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其職務。

提案人:潘孟安  薛 凌  黃昭輝  張慶惠  陳秀惠  葉宜津

六、第五條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修正動議如下:

(一)為促進兩岸和平與交流,本委員會得咨請總統同意後,由委員中選出若干人擔任「和平大使」並組成代表團,進行相關交流。

提案人:邱創進

連署人:陳秀惠  黃昭輝  張慶惠  高建智  徐國勇  潘孟安  薛 凌

(二)本會於總統授權時,得由委員全體或一部行使總統授權之事項。

提案人:潘孟安  薛 凌  黃昭輝  張慶惠  陳秀惠  葉宜津

七、第六條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修正動議如下:

(一)本委員會之決議經總統核定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推動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定期將推動情形向本委員會報告之。

提案人:邱創進

連署人:陳秀惠  黃昭輝  張慶惠  高建智  徐國勇  潘孟安  薛 凌

(二)本會為推動本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事務所議決事項及與大陸地區之協議,除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外,須經立法院院會通過。該協議內容如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立法院應於半年內完成審議。

兩岸和平協議之簽訂,須經立法院審議,並交付公民複決通過,始生效力。

提案人:李慶華  李慶安  蔣孝嚴  張顯耀  朱鳳芝  蔡家福  李永萍

(三)本會經總統授權進行兩岸之協議,須於協商完成後十日內公告其內容,由總統於公告開始後三十日內提交公民投票,準用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前項經公民投票通過之協議,由總統於通過後三日內公告之,其內容視同條約案之通過。

提案人:潘孟安  薛 凌  黃昭輝  張慶惠  陳秀惠  葉宜津

八、第七條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修正動議如下:

(一)本條刪除。

提案人:邱創進

連署人:陳秀惠  黃昭輝  張慶惠  高建智  徐國勇  潘孟安  薛 凌

(二)本會議決事項,經依前條程序確定、立(修)法或公民複決生效後,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具有拘束力,各機關或公務人員有拒不執行者,本會得移請司法及監察機關依法懲處。

提案人:李慶華  李慶安  蔣孝嚴  張顯耀  朱鳳芝  蔡家福  李永萍

(三)本會行使職權需依據下列之原則:

一、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所揭櫫的國家定位,與目前在事實與法理上的現況,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中華民國主權現況須受兩岸及國際尊重與承認。

二、任何片面改變現狀及剝奪中華民國人民主權、民主發展的作法,為台灣地區人民及國際社會所不容。台灣前途之任何改變,應獲得台灣人民之同意。

三、兩岸應在平等、互惠、尊嚴的前提下,進行經貿文化交流,以增進瞭解,建立互信,並促進兩岸人民的民主、自由、平等。

四、兩岸均應尊重對方在其內政及外交事務上之獨立自主,對任何爭議,兩岸應在不設任何前提下,透過對話協商,和平解決。

五、基於聯合國憲章所揭櫫之和平解決爭端原則,兩岸均應致力和平對話,永久放棄以非和平方式片面改變兩岸現狀。

六、兩岸應積極推動建構兩岸軍事安全互信諮商機制及共同行為準則,以維護區域和平與穩定。

七、兩岸當局應維護台海和平與穩定,共同促進兩岸人民的福祉與權益。

提案人:潘孟安  薛 凌  黃昭輝  張慶惠  陳秀惠  葉宜津

九、第八條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修正動議如下:

(一)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與推動情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得經立法院要求向其報告之。

提案人:邱創進

連署人:陳秀惠  黃昭輝  張慶惠  高建智  徐國勇  潘孟安  薛 凌

(二)本會應於立法院每會期開議後,由召集人率所屬委員對立法院提出工作報告。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決議要求本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薛 凌  黃昭輝  張慶惠  陳秀惠  葉宜津

十、第九條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修正動議如下:

(一)本委員會預算,由總統府編列之。

提案人:邱創進

連署人:陳秀惠  黃昭輝  張慶惠  高建智  徐國勇  潘孟安  薛 凌

(二)本會得獨立編列年度預算,由總統府彙送行政院。

行政院就本會所提之年度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本會成立後,首次年度所需經費,應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

提案人:李慶華  李慶安  蔣孝嚴  張顯耀  朱鳳芝  蔡家福  李永萍

(三)本會得獨立編列年度預算,由總統府彙送行政院。

行政院就本會所提之年度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本會成立後,首次年度所需經費,應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

提案人:潘孟安  薛 凌  黃昭輝  張慶惠  陳秀惠  葉宜津

十一、第十條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修正動議如下:

(一)本委員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危害國家安全及利益或其他不當言行者,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咨請總統予以除名。

本委員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得由原推薦政黨(團)於七日內推薦其他人選咨請總統任命遞補之;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視為放棄推薦遞補,由召集人推薦人選咨請總統任命遞補之。

提案人:邱創進

連署人:陳秀惠  黃昭輝  張慶惠  高建智  徐國勇  潘孟安  薛 凌

(二)本會委員有喪失原推薦政黨(團)資格者,當然解任。由總統於十日內依原政黨(團)推薦名單中之人提名任命遞補之。

不屬任何政黨(團)之保留一席委員,其後加入立法院所屬政黨(團)之黨(團)員者,當然解任,由總統自行提名任命遞補之。

提案人:潘孟安  薛 凌  黃昭輝  張慶惠  陳秀惠  葉宜津

十二、第十一條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修正動議如下:

(一)本條刪除。

提案人:邱創進

連署人:陳秀惠  黃昭輝  張慶惠  高建智  徐國勇  薛 凌

(二)本條刪除。

提案人:潘孟安  薛 凌  黃昭輝  張慶惠  陳秀惠  葉宜津

十三、第十二條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修正動議如下:

(一)本條刪除。

提案人:邱創進

連署人:陳秀惠  黃昭輝  張慶惠  高建智  徐國勇  薛 凌

(二)本會員額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會組成後六個月內,為籌辦相關行政事務,得以契約方式進用適當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人員。

提案人:李慶華  李慶安  蔣孝嚴  張顯耀  朱鳳芝  蔡家福  李永萍

(三)本條刪除。

提案人:潘孟安  薛 凌  黃昭輝  張慶惠  陳秀惠  葉宜津

十四、第十三條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修正動議如下:

(一)本委員會會議規則,由總統府另定之。

提案人:邱創進

連署人:陳秀惠  黃昭輝  張慶惠  高建智  徐國勇  薛 凌

(二)本法施行細則,由本會另定之。

提案人:潘孟安  薛 凌  黃昭輝  張慶惠  陳秀惠  葉宜津

十五、第十四條條文照案通過。

參、本案應交由黨團協商。

肆、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並推請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慶安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查會審查結果

親民黨黨團提案

說明

(親民黨黨團所提名稱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名稱

1.親民黨黨團提案:

維護中華民國法制,臺灣人民當家作主,促進海峽兩岸和平法(簡稱「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

2.委員李慶華等7人修正動議:

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

3.委員潘孟安等6人修正動議:

反侵略及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

名稱:維護中華民國民主法制,台灣人民當家作主,促進海峽兩岸和平法(簡稱「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

審查會:

親民黨黨團所提名稱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一條

1.親民黨黨團提案:

在「四不一沒有」及「九二共識」前提下,為化解戰爭危機,促進臺灣海峽兩岸和平,以確保中華民國憲法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台灣地區人民生活福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2.委員邱創進等8人修正動議:

在中華民國憲法所揭櫫的國家定位,即為兩岸目前在事實與法理上的現狀,中華民國主權現狀須受到兩岸及國際尊重與承認之前提下,為促進台灣海峽兩岸和平,以確保中華民國憲法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台灣地區人民生活福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制定本法。

3.委員潘孟安等6人修正動議:

為維護台海與亞太地區的和平、安全與穩定,促進台灣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平等互利,以逐步推動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共同增進兩岸人民福址與民主人權,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條 (立法目的)

在「四不一沒有」及「九二共識」前提下,為化解戰爭危機,促進臺灣海峽兩岸和平,以確保中華民國憲法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台灣地區人民生活福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親民黨黨團:

一、本法立法目的及法律適用規定。

二、「四不一沒有」指的是依據民國八十九年陳水扁總統在五二○就職典禮上所宣示的「不會宣佈台灣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李登輝的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

三、「九二共識」指的是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兩岸兩地在香港會談中有關一中問題,雙方代表所認知的前提。這個前提就是國統會通過《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我方則認為「一個中國」應指一九一二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但目前之治權,則僅及於臺澎金馬。」

審查會: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二條 

1.親民黨黨團提案:

為達成立法目的,特設置「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法之主管機關,並推動下列事務:

一、簽訂「兩岸三通協議」。

二、建立「兩岸非軍事區」。

三、簽訂「大陸台商保障協議」。

四、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

五、「台灣農產登陸,大陸旅客抵台」。

六、簽訂大陸台商醫療及子女教育協議。

七、簽訂「兩岸金融交流與監督管理協議」。

八、「兩岸兩席,共同參與非政治性國際組織」。

九、成立「兩岸高峰會議」。

十、簽訂「兩岸和平協議」。

十一、其他有助於維持海峽兩岸和平之措施。

2.委員邱創進等8人修正動議:

為達成立法目的,特設置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

本委員會之決議經總統核定者成為兩岸政策。

3.委員李慶華等7人修正動議:

為達成立法目的,特設置「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法之主管機關,並推動下列事務:

一、簽訂「兩岸三通協議」。

二、建立「兩岸非軍事區」。

三、簽訂「大陸台商保障協議」。

四、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

五、「台灣農產登陸,大陸旅客抵台」。

六、簽訂大陸台商醫療及子女教育協議。

七、簽訂「兩岸金融交流與監督管理協議」。

八、「兩岸兩席,共同參與非政治性國際組織」。

九、成立「兩岸高峰會議」。

十、簽訂「兩岸和平協議」。

十一、其他有助於維持海峽兩岸和平之措施及協議。

4.委員潘孟安等6人修正動議:

為達成立法目的,特設置「和平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得作成決議,供總統作為反侵略及兩岸政策之方針,其經總統核可後,相關之行政部門應依據執行,其有涉及法律制定、修正、廢止者,相關之行政部門應於二個月內提請立法院於六個月內通過,立法院未於六個月內為決議者,視為依行政部門提案內容通過。

本會得經總統授權,實際執行有關反侵略及兩岸交流協商之事務。

第二條  (本會設置依據及任務)

為達成立法目的,特設置「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法之主管機關,並推動下列事務:

一、簽訂「兩岸三通協議」;

二、建立「兩岸非軍事區」;

三、簽訂「大陸台商保障協議」;

四、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

五、「台灣農產登陸,大陸旅客抵台」;

六、簽訂大陸台商醫療及子女教育協議;

七、簽訂「兩岸金融交流與監督管理協議」;

八、「兩岸兩席,共同參與非政治性國際組織」;

九、成立「兩岸高峰會議」;

十、簽訂「兩岸和平協議」;

十一、其他有助於維持海峽兩岸和平之措施。

親民黨黨團:

一、本會設置依據及本法主管機關。

二、推動兩岸直航,增進物流效率,擴大和平交流。

三、建立兩岸軍事交流與互信機制,防止擦槍走火,讓台海非軍事化。

四、確切保護台商在大陸的投資經商權益。

五、由各種經貿、關稅的互惠措施,逐步建立兩岸的自由貿易區,提升兩岸競爭力。

六、大陸開放台灣農產品登陸,讓台灣農業在大陸找到市場;另方面台灣開放大陸觀光,讓大陸遊客能夠一探神秘的台灣。

七、期使對大陸台商之醫療照顧及其子女教育問題,妥善照顧,使在陸台商能無後顧之憂。

八、致力推動兩岸金融交流與互設機構,建立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制,讓台商資金得以順利回流台灣,提升兩岸金融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九、促使大陸協助台灣進入非政治性的國際組織,因應全球化趨勢與需要。

十、建立高層對話機制,定期展開各項議題對等協談。

十一、在「四不一沒有」及「九二共識」的前提下,台灣不獨,中共不武,雙方簽訂和平協議,保證兩岸維持現狀五十年。

審查會: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三條 

1.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特任,任期與立法院屆期相同,由每屆立法院各政黨(團)依政黨(團)比例推薦具有兩岸事務專業知識與經驗、聲譽卓著、認同中華民國憲法之公正人士組成,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於本法生效日起五日內任命之。

本會得以決議授權委員分別負責處理前條及兩岸談判與協商相關事務。

2.委員邱創進等5人修正動議: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二十七人,由總統依立法院各政黨(團)席次比例邀請各政黨()推薦具兩岸事務專業知識與經驗及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任期與總統任期相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執政黨當然委員並兼本委員會秘書長,向本委員會報告兩岸政策推動情形,並代表本委員會向立法院報告。

3.委員潘孟安等6人修正動議: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特任,任期與立法院屆期相同。

前項委員之組成,其中保留一席由非屬立法院所屬各政黨()推薦人選產生,餘之席次由每屆立法院各政黨()所屬政黨()領袖,依其政黨()比例推薦人選中產生組成之。

前項各政黨()推薦名額,除第一任於本法施行一個月內,應於每屆立法院屆期開始後一個月內,按其所得分配之名額數之三倍以上推薦予總統。

第二項應保留之一席,其於立法院屆期開始後一個月內,無人推薦或推薦人數不足三人者,總統得自行提名任命,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總統應於前項期滿後十五日內於推薦名單中提名任命,並以其中一人提名任命為召集人、其中一人提名任命為副召集人。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委兼任之。所需之其他人員由大陸委員會及兩岸交流基金會調充之。

第三條 (本會之組成)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特任,任期與立法院屆期相同,由每屆立法院各政黨(團)依政黨(團)比例推薦具有兩岸事務專業知識與經驗、聲譽卓著、認同中華民國憲法之公正人士組成,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於本法生效日起五日內任命之。

本會得以決議授權委員分別負責處理前條及兩岸談判與協商相關事務。

親民黨黨團:

兩岸和平為台灣人民不分黨派的首要期望,除總統與行政機關有全力推動兩岸和平之義務外,為充份表達與反映各類民意,防止單一執政團隊決策錯誤或背叛國家,避開過度政治干擾,維持對等談判,應由國會各政黨推薦人員人士,組成「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代表台灣全體人民,與中國大陸可充份代表民意的對應機關,共同推動兩岸和平議程與協商。

審查會: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四條  

1.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會應於依前條規定設置完成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互選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以合議方式行使職權,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作成決議。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

2.委員邱創進等5人修正動議:

本委員會設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三人,由總統從委員中遴選孚眾望者任命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總統於副召集人中擇一代理其職務。

本委員會每二個月召集會議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召集人得召集特別會議。

本委員會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做成決議。

本委員會開會期間,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

3.委員李慶華等7人修正動議:

本會應於依前條規定設置完成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互選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以合議方式行使職權,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作成決議。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其職務。

4.委員潘孟安等6人修正動議:

本會應於總統任命後,由召集人為第一次集會,決定本會常會之召開集會。

召集人於任期中得隨時為召集開會。

本會以合議方式行使職權,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作成決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其職務。

第四條 (召集人與集會、議決方式)

本會應於依前條規定設置完成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互選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以合議方式行使職權,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作成決議。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

親民黨黨團:

「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採合議制,由委員每年互推一位召集人,連選得連任,以維持決策與協商窗口的一致性。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委員間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

審查會: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五條 

1.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會得由委員中選任若干人任「和平大使」並組成代表團,進行兩岸協商。

2.委員邱創進等8人修正動議:

為促進兩岸和平與交流,本委員會得咨請總統同意後,由委員中選出若干人擔任「和平大使」並組成代表團,進行相關交流。

3.委員潘孟安等6人修正動議:

本會於總統授權時,得由委員全體或一部行使總統授權之事項。

第五條 (和平代表團之產生)

本會得由委員中選任若干人任「和平大使」並組成代表團,進行兩岸協商。

親民黨黨團:

和平大使組成代表團方式。

審查會: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六條 

1.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會為推動第二條及第五條事務所議決事項及與大陸地區之協議,除第三條第二項外,須經立法院院會通過。

兩岸和平協議之簽訂,須經立法院審議,並交付公民複決通過,始生效力。

2.委員邱創進等8人修正動議:

本委員會之決議經總統核定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推動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定期將推動情形向本委員會報告之。

3.委員李慶華等7人修正動議:

本會為推動本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事務所議決事項及與大陸地區之協議,除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外,須經立法院院會通過。該協議內容如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立法院應於半年內完成審議。

兩岸和平協議之簽訂,須經立法院審議,並交付公民複決通過,始生效力。

4.委員潘孟安等6人修正動議:

本會經總統授權進行兩岸之協議,須於協商完成後十日內公告其內容,由總統於公告開始後三十日內提交公民投票,準用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前項經公民投票通過之協議,由總統於通過後三日內公告之,其內容視同條約案之通過。

第六條 (決議生效程序)

本會為推動第二條及第五條事務所議決事項及與大陸地區之協議,除第三條第二項外,須經立法院院會通過。

兩岸和平協議之簽訂,須經立法院審議,並交付公民複決通過,始生效力。

親民黨黨團:

本會決議或協議之議決程序。

審查會: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七條 

1.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會議決事項,經依前條程序確定或生效後,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具有拘束力,各機關或公務人員有拒不執行者,本會得移請司法及監察機關依法懲處。

2.委員邱創進等8人修正動議:

(刪除)

3.委員李慶華等7人修正動議:

本會議決事項,經依前條程序確定、立(修)法或公民複決生效後,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具有拘束力,各機關或公務人員有拒不執行者,本會得移請司法及監察機關依法懲處。

4.委員潘孟安等6人修正動議:

本會行使職權需依據下列之原則:

一、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所揭櫫的國家定位,與目前在事實與法理上的現況,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中華民國主權現況須受兩岸及國際尊重與承認。

二、任何片面改變現狀及剝奪中華民國人民主權、民主發展的作法,為台灣地區人民及國際社會所不容。台灣前途之任何改變,應獲得台灣人民之同意。

三、兩岸應在平等、互惠、尊嚴的前提下,進行經貿文化交流,以增進瞭解,建立互信,並促進兩岸人民的民主、自由、平等。

四、兩岸均應尊重對方在其內政及外交事務上之獨立自主,對任何爭議,兩岸應在不設任何前提下,透過對話協商,和平解決。

五、基於聯合國憲章所揭櫫之和平解決爭端原則,兩岸均應致力和平對話,永久放棄以非和平方式片面改變兩岸現狀。

六、兩岸應積極推動建構兩岸軍事安全互信諮商機制及共同行為準則,以維護區域和平與穩定。

七、兩岸當局應維護台海和平與穩定,共同促進兩岸人民的福祉與權益。

第七條 (決議之效力)

本會議決事項,經依前條程序確定或生效後,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具有拘束力,各機關或公務人員有拒不執行者,本會得移請司法及監察機關依法懲處。

親民黨黨團:

本會之決議經完成法定程序後均具強制性,違法者得移請司法及監察機關懲處。

審查會: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八條 

1.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會應於立法院每會期開議後一週內,對立法院提出工作報告。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決議要求本會進行專案報告。

2.委員邱創進等8人修正動議: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與推動情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得經立法院要求向其報告之。

3.委員潘孟安等6人修正動議:

本會應於立法院每會期開議後,由召集人率所屬委員對立法院提出工作報告。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決議要求本會進行專案報告。

第八條 (報告義務)

本會應於立法院每會期開議後一週內,對立法院提出工作報告。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決議要求本會進行專案報告。

親民黨黨團:

委員會之工作報告義務。

審查會: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九條 

1.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會預算,由立法院編列之。

2.委員邱創進等8人修正動議:

本委員會預算,由總統府編列之。

3.委員李慶華等7人修正動議:

本會得獨立編列年度預算,由總統府彙送行政院。

行政院就本會所提之年度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本會成立後,首次年度所需經費,應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

4.委員潘孟安等6人修正動議:

本會得獨立編列年度預算,由總統府彙送行政院。

行政院就本會所提之年度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本會成立後,首次年度所需經費,應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

第九條 (本會之預算來源)

本會預算,由立法院編列之。

親民黨黨團:

本會之預算來源。

審查會: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條 

1.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除名。

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得由原推薦政黨(團)於七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總統應於接獲立法院咨文五日內任命之;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視為放棄推薦遞補,由召集人遴選遞補之。

2.委員邱創進等8人修正動議:

本委員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危害國家安全及利益或其他不當言行者,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咨請總統予以除名。

本委員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得由原推薦政黨()於七日內推薦其他人選咨請總統任命遞補之;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視為放棄推薦遞補,由召集人推薦人選咨請總統任命遞補之。

3.委員潘孟安等6人修正動議:

本會委員有喪失原推薦政黨()資格者,當然解任。由總統於十日內依原政黨()推薦名單中之人提名任命遞補之。

不屬任何政黨()之保留一席委員,其後加入立法院所屬政黨()之黨()員者,當然解任,由總統自行提名任命遞補之。

第十條 (委員之除名及遞補)

本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除名。

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得由原推薦政黨(團)於七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總統應於接獲立法院咨文五日內任命之;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視為放棄推薦遞補,由召集人遴選遞補之。

親民黨黨團:

本會委員之除名及遞補程序。

審查會: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一條 

1.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及第十條應由總統任命而未於期限內任命時,自動生效。

2.委員邱創進等7人修正動議:

(刪除)

3.委員潘孟安等6人修正動議:

(刪除)

第十一條  (總統任命期限)

第三條及第十條應由總統任命而未於期限內任命時,自動生效。

親民黨黨團:

總統任命期限及逾期自動生效。

審查會: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二條 

1.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會員額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2.委員邱創進等7人修正動議:

(刪除)

3.委員李慶華等7人修正動議:

本會員額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會組成後六個月內,為籌辦相關行政事務,得以契約方式進用適當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人員。

4.委員潘孟安等6人修正動議:

(刪除)

第十二條 (員額編制)

本會員額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親民黨黨團:

委員會組織員額及官職等應另以編制表定之。

審查會: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三條 

1.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法施行細則,由本會另定之。

2.委員邱創進等7人修正動議:

本委員會會議規則,由總統府另定之。

3.委員潘孟安等6人修正動議:

本法施行細則,由本會另定之。

第十三條 (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本會另定之。

親民黨黨團:

本法施行細則

審查會:

親民黨黨團所提條文及各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照案通過)


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親民黨黨團:

本法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立法院公報 第94卷 第63期 院會紀錄

主 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召集委員李委員慶安補充說明。(不發言)李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本席曾就本案與台聯黨團所提「反侵略和平法草案」承諾併案協商。現在休息,請各黨團負責人到休息室協商。

休息(11時36分)

繼續開會(11時4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報告院會,由於針對第十案,我以前已經承諾過,要將本案與反侵略和平法併案協商,所以另擇期併案協商,待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何委員敏豪:(在台下)等一下,大家都離開了。

主席:第10案已經處理過了,第11案是大家都已同意且協商好的法案,現在已經休息過了。

柯委員建銘:(在台下)繼續休息也沒有關係。

主席:大家既然要休息,本席就應大家的要求休息。

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處理討論事項第11案。

休息(11時43分)

繼續開會(14時3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陳根德等5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二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094240008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陳根德等5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4月8日台立議字第0940700713號函。

二、本會94年4月18日第6屆第1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茲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應交由黨團協商。

三、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一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

審查本院委員陳根德等5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委員陳根德等5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94年4月18日舉行第6屆第1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黃政哲擔任主席。審查時,提案委員首先說明提案要旨,交通部常務次長游芳來等並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三、提案委員說明要旨

(一)陳委員根德

本席經地方反應,提案放寬噪音補助費的適用範圍,以符合民意。根據地方民意反應,中正機場在二級與三級噪音區內,每戶補助8萬元作為噪音改善,經過幾年的執行,發現一些缺失,每次8萬元的補助,經過預算的執行,到了第三年,現在又通知他們可以領第二次的8萬元,而很多居民反應,店鋪或住宅前面是鐵捲門加上隔音的落地窗,第一次的改善已經完成了,第二次再補助8萬元,卻因為相關的限制,造成一些設施不能列為噪音改善的項目。站在民眾的立場,去年、前年大門、後門才敲過,現在事隔兩年又要敲一次,況且整個封閉的房子,在裝了冷氣之後,水電費是不是會增加呢?再加上房子座落在噪音區內所受到的損害,人民住在噪音區內的健康檢查,我們只是把經費的使用放寬,讓執行單位民航局能更有彈性,這是地方民意的反應。本席提案並經其他委員支持後,民航局的副組長竟然拿監察院的糾正公文來找我談,基本上監察院糾正的原因是欠缺法源依據,現在修法給你們更大的空間來執行,你們卻擔心案子過了之後會不會受到監察院的彈劾。我們通過修法,就是要讓你們有更大的空間,有了法源依據,公務員就可以依法行政,但是民航局的副組長連立法院修法的意義都搞不清楚。今天早上局長又說交通部反對,本席不知道反對原因何在。本案獲得跨黨派委員的支持,充分反應民意的走向及需求,並不是只有本席或國民黨支持,希望民航局、交通部能配合通過,也拜託各位委員能全力支持。

(二)鄭委員金玲

針對民用航空法第37條修正案,本席與陳委員根德都是提案人,我們在上一屆把機場的回饋金從3%提高到8%,已經定案而且實施了,這說明我們民意代表為了官員著想,都會提出法源依據,剛才陳委員也提到,希望經費的使用更有彈性,包括維護費、水費、房租、地價稅及公益活動等等的費用,都能更有彈性且讓官員依法行政,這是非常好的事,我認為交通部的官員不應該反對。本來一塊安居樂業的土地,被徵收作為機場使用之後,首先造成地價下跌,而且周邊生活完全改變,住在附近的人都要把窗戶關起來,居民所受的苦不是我們所能想像的。因為我們去到那邊只是停留一下子,如果靜坐在那邊,或是在那邊上課、甚至居住,那種感受完全不一樣。我認為我們中正機場周邊的居民都是非常善良的,全世界很多機場附近的居民都是反對機場的,包括成田機場,現在還在反對中,所以我們的老百姓是很善良的,因此我們要想辦法幫助他們,改善他們的生活,這也是他們的權益。今天我們的提案就是希望讓各位能夠依法行政,然後好好照顧受害的老百姓,所以交通部應該支持我們這個案子。

四、交通部常務次長游芳來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現行民用航空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噪音防制費應作為噪音防制之用,該項費用應優先用於民用航空器使用之機場附近噪音防制設施,其餘得視需要用於維護相關居民健康設施及活動。」。修正草案建議將前項條文修正為:「……該項費用應優先用於民用航空器使用之機場附近噪音防制設施,其餘得視需要用於相關居民健康維護、水電費、房屋稅、地價稅及公益活動等。」。

由於民用航空法第37條設置航空噪音防制經費之目的,係在於補助機場附近之噪音防制設施,以改善相關周邊居民之環境品質。而為回饋機場周邊居民,本部民用航空局另已依該條文第3項規定,每年提撥各機場場站降落費之百分之八作為機場回饋金,其用途包含獎助學金、社會福利、文化活動、基層建設及公益活動等事項之補助,如將本修正草案內容納入航空噪音防制經費用途,勢將排擠原噪音防制工作之推動,而延長落實噪音防制工作之時間。

有關委員為改善機場周圍地區居民生活品質,對民用航空法第37條所提修正草案,本部敬表感謝。惟考量補助噪音防制設施,方為減低航空噪音對居民影響之實際作為,並符合「噪音防制法」及「民用航空法」之規定與精神,故在目前各機場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工作尚未完成前,該經費仍應作為噪音防制之用,而本修正草案內容與機場回饋金之性質相近,除地價稅、房屋稅部分,因與「土地稅減免規則」之減免事項有所重複,且涉及部分實際執行困難,不宜列入,其餘事項宜回歸機場回饋金之用途較為妥適,以落實政府改善機場周邊居民生活品質之政策理念,並符合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原設置之宗旨。

有關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及機場回饋金之法令依據、執行情形等細部內容,由本部民航局做進一步報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賜指教。

五、民航局中正航空站魏主任勝之補充說明

地方民眾對這件事情的反應很多,主要是關於噪音防制費,剛才委員提到的很確實,之所以要分區分批補助就是因為經費問題,如果按照原來的方式,全部補助完可能已經是二三十年以後,所以我們分批補助,第一次只有一級和二級,二級是8萬元,一級是4萬元,現在又多出三級。剛才委員提到有的店面可能第一次補助8萬元時就已經做好,或已經不需要補助了,他可能會覺得權益就沒了。事實上,噪音防制費是為了改善噪音,原則上希望降到55分貝以下,所以現在法令規定經費優先用於噪音防制設施,至於何謂優先?要做到什麼程度?我們回去之後會由噪音防制小組研究。所謂的優先是否要達到55分貝以下?或者住戶認為已經改善完畢,而經過我們測量已經在55分貝以下,然後才可以將經費用在其他設施。民用航空法第37條是母法,事實上在我們的補助辦法也有規定可以提供圖書館、學校的水電費,我們回去會研究是否修正補助辦法,將補助擴大到住戶,因為如剛才委員講的,住戶可能因為裝了空調這些設備,導致支出增加,至於是不是要修改母法,我們也一直在溝通,到底執行上要如何才能妥適,可能委員認為直接修法比較容易執行,事實上我們也在處理。我們從今年開始增加三級噪音防制區,這是上一輪沒有的,就中正站來說,第三級是受害最深的、音量最大的,所以第三級的補助不設上限,要將防制工作做好,我們已經做好這個計畫,如果大家都同意的話,我們把第三級都做好之後,看後續執行剩下的餘額再來規劃,因為經費是每年提撥,最後做好之後一定會有多的錢,我們再來考慮如何應用剩下的錢。

因為第三級可能要花比較多的錢,我們第三級的認定比較審慎,是用等噪音線測出來的,而第一級、第二級都是按照村里來劃分,因為第三級會造成居民傷害,如果他們不願意遷走,我們就應該把防制工作做好,所以我們已經完成這部分的計畫。至於什麼條件下算是「優先」工作已經完成,我們再來研究補助的問題。謝謝。

六、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並經詢答後,旋即進行修正條文討論。審查過程中並有魏委員明谷、張委員川田等建議將徵收拆遷補償費納入條文內,俾澈底解決此一問題,嗣經現場委員協商後並未達成共識。爰經決議:本案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另有委員提附帶決議一項,併案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

針對噪音防制經費執行涉及弊案,請移送檢調單位進行調查。

提案人:郭榮宗  陳根德  鄭金玲  魏明谷  徐志明  張川田  楊仁福  黃政哲  王昱婷

七、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應交由黨團協商。

八、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黃政哲補充說明。

九、檢附條文對照表一份。

條文對照表


查通過

委員提案條文

現行法條文

說明

(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

第三十七條 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及噪音防制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訂定公告之。

前項之噪音防制費應作為噪音防制之用,該項費用應優先用於民用航空器使用之機場附近噪音防制設施,其餘得視需要用於相關居民健康維護、水電費、房屋稅、地價稅及公益活動等。

第一項各項費用中,場站降落費應按各機場徵收之比例,每年提撥百分之八做為該機場回饋金。

第二項、第三項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 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及噪音防制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訂定公告之。

前項之噪音防制費應作為噪音防制之用,該項費用應優先用於民用航空器使用之機場附近噪音防制設施,其餘得視需要用於相關居民健康維護、水電費、房屋稅、地價稅及公益活動等。

第一項各項費用中,場站降落費應按各機場徵收之比例,每年提撥百分之八做為該機場回饋金。

第二項、第三項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 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及噪音防制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訂定公告之。

前項之噪音防制費應作為噪音防制之用,該項費用應優先用於民用航空器使用之機場附近噪音防制設施,其餘得視需要用於維護相關居民健康設施及活動等。

第一項各項費用中,場站降落費應按各機場徵收之比例,每年提撥百分之八做為該機場回饋金。

第二項、第三項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委員陳根德等提案:

一、參酌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立法過程與立法理由,放寬噪音防制費之使用用途,應為立法潮流所趨。

二、現行噪音防制費補助事項重於噪音防制設施,已生浪費公帑或詐領噪音防制費之弊端,適度放寬噪音防制費補助事項範圍,兼顧對受噪音影響之機場周遭居民生活環境與品質之提升,應為立法可行之作法。

三、現行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就噪音防制費所設定之用途範圍,除既有之噪音防制設施外,應逐步放寬補助事項或範圍及於對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域內居民之健康維護、水電費、房屋稅、地價稅及公益活動之補助,方能切合當地居民實際需求,同時亦有助於改善或提升機場周遭生活環境與品質,真正落實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噪音防制費制訂之目的。

審查會:

除提案委員意見外,審查過程中並有魏委員明谷、張委員川田等建議將征收拆遷補償費納入條文內,俾澈底解決此一問題,嗣經現場委員協商後並未達成共識。爰經決議,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黃召集委員政哲補充說明。(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本案已經協商完畢,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法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5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時間: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0時

協商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協商結論:

一、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十七條  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及噪音防制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訂定公告之。

前項之噪音防制費應作為噪音防制之用,該項費用應優先用於民用航空器使用之機場附近噪音防制設施,其餘得視需要用於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

第一項各項費用中,場站降落費應按各機場徵收之比例,每年提撥百分之八做為該機場回饋金,該項費用應用於補助維護居民身心健康、獎助學金、社會福利、文化活動、基層建設經費、公益活動等。

第二項、第三項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二、附帶決議二項:

(一)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應向交通委員會報告。

(二)針對噪音防制經費執行涉及弊案,請移送檢調單位進行調查。

協商主持人:黃政哲  陳 杰

協商代表:張顯耀  廖婉汝  郭榮宗  卓伯源  黃義交  陳根德  王幸男  鄭金玲  林正峰  趙永清  孫大千  何敏豪  陳景峻  林炳坤  賴幸媛  賴清德  曾永權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朝野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三十七條協商條文。

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案(二讀)

第三十七條  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及噪音防制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訂定公告之。

前項之噪音防制費應作為噪音防制之用,該項費用應優先用於民用航空器使用之機場附近噪音防制設施,其餘得視需要用於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

第一項各項費用中,場站降落費應按各機場徵收之比例,每年提撥百分之八做為該機場回饋金,該項費用應用於補助維護居民身心健康、獎助學金、社會福利、文化活動、基層建設經費、公益活動等。

第二項、第三項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主席:第三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繼續處理協商結論中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二項:

(一)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應向交通委員會報告。

(二)針對噪音防制經費執行涉及弊案,請移送檢調單位進行調查。

協商主持人:黃政哲  陳 杰

協商代表:張顯耀  廖婉汝  郭榮宗  卓伯源  黃義交  陳根德  王幸男  鄭金玲  林正峰  趙永清  孫大千  何敏豪  陳景峻  林炳坤  賴幸媛  賴清德  曾永權

主席:請問院會,對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岱樺等33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三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法字第0942600346號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林岱樺等33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094070101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院會交付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林岱樺等33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案,業經於本(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及十月十七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由召集委員林岱樺擔任主席,並邀請行政院及考試院指派代表與會。行政院應邀指派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任秘書錢士中,考試院應邀指派銓敘部長朱武獻、考選部主任秘書邱吉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長廖世立,並率同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二、銓敘部朱部長武獻說明如下:

本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有關經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僅得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之規定,擬放寬為得以擔任跨列薦任第八職等職務並晉敘至薦任第八職等一節,經審慎研議宜予保留,仍以維持現行規定為宜,主要理由如次:

(一)符合法規之立法原旨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於85年11月14日修正公布增列第3項及第4項(現為第5項及第6項)規定,有關具有一定俸級、考績、考試或學歷、任職年資及晉升官等訓練合格等資格之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公務人員,得以不經升官等考試及格,逕予取得晉升薦任官等任用資格,並限制其得擔任之職等職務,以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等規定,旨在解決資深績優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問題,並兼顧考試用人,以及不降低中級以上公務人員之素質,爰在放寬原有規定之同時,將其得予擔任之職等職務酌作限制,以與依其他規定任用人員適度區隔,係為顧及整體人事制度之衡平,有其特定立法意旨,該職等職務限制,應屬合理及必要。

(二)維護其他現職公務人員陞遷權益及人事制度之穩定

現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5項規定,經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公務人員,因其職務大多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是以,其經該訓練合格晉升薦任官等時,均係現職改派,職務並未異動,尚無影響機關職務調配。惟如再予放寬,除單列薦任第九職等職務外,其將得升任所有跨列薦任第八職等之職務(如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等職務),雖照顧到少部分公務人員陞遷權益,但對於其他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薦任升官等考試等考試及格公務人員而言,是項修正無疑相對阻塞其陞遷機會,恐將造成絕大多數薦任公務人員極度之不平。又如作是項修正,嗣後是類公務人員勢將循此途徑,競相要求修正公務人員任法第17條,使其得以晉升至薦任第九職等,甚或簡任官等,將嚴重影響整體人事制度之穩定。

(三)確保中級以上公務人力之素質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5項規定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其得擔任職等職務以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考量因素之一係在不降低中級以上公務人力之素質。是以,如將此職等職務限制修正放寬,嗣後除單列薦任第九職等職務外,薦任官等其餘職務均可由委任官等人員經由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逐步升任,在職缺有限情形之下,已限縮機關羅致人才之管道,將減少高等考試等考試及格者之新血注入,組織不無僵化之虞,且各機關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多為主管職務或職責程度較為繁重職務,原屬公務體系之中堅人力,其素質良窳對於機關業務推動影響甚鉅。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5項規定取得晉升薦任官等任用資格公務人員,均長期從事較為基層之工作,得否勝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職務?對於機關和諧及業務推動有無影響?是否造成組織人力結構老化而缺乏生氣等,後續效應均應通盤考量。

綜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有關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公務人員得以擔任之職等職務,係因應整體人事制度衡平,維持公務人力素質,並保障絕大多數考試及格公務人員陞遷權益,通盤考量所作限制,有其特定立法意旨,應屬合理及必要,在前開相關顧慮尚未完全袪除之前,現階段似不宜將該職等職務限制修正放寬,以避免招致各界不必要之質疑困擾。

三、林委員岱樺說明提案旨趣:

本席提案修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將委任升薦任官等從七等以下的限制放寬至八等以下。目前大家所顧慮的是怕將來高考會無缺可派,造成文官升遷體制混亂,但本席不認為會造成這種狀況,理由如下:

現在通過委任升薦任官等訓練者,大部分皆經普考及基層丙等考試及格,初任時皆以三等一階任用,要晉升至五等五階時才具備參加委任升薦任官等訓練之資格,這段期間,最快需要十年,慢的話,十五、六年是常有的事。當初升官等訓練之立法用意就是在彌補長年擔任委任公務人員累積多年實務經驗後,也能有機會晉升薦任官等,但是相對限制其擔任八職等以上職務,其目的無非是希望高階公務人員都能通過高考或是相當高考者擔任。

目前通過委任升薦任官等訓練之人員,在原服務機關幾乎已升等占薦任職缺,與高考分發的職缺並未有排擠效應。而且通過升官等訓練者也不乏有優秀人才,也應讓他們有角逐八職等主管級職缺的機會。在機關首長用人之際,應摒棄人情壓力,把持用人唯才的原則,通過升官訓練者確定足夠優秀,方才拔擢擔任八職等的職務,而非鄉愿地大肆進用此類人員,進而導致降低高階公務人員的素質。畢竟,機關首長要負用人的完全責任。本席提案修法的用意無非想增加一個選項,讓機關首長用人的空間更為寬廣,讓通過升官訓練極其優秀的公務人員也有擔任八職等主管的機會,不致排擠到高考分發的職缺,更不致降低高階公務人員的素質,導致文官體制升遷的紊亂。

四、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後,旋即進行詢答及大體討論,在場委員為鼓勵久任其職之基層人員,以渠等僅得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如某一職等跨列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時,因最高職等超過第七職等,遂連第六職等亦不可勝任之規定,尚有不妥。爰直接進入逐條討論,幾經休息討論,第十七條除維持現行條文第六項文字外,增訂但書規定「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以落實照顧久任公務人員之升遷權益並提高其穩定性及效力,將本案審查完竣。

五、爰經決議:「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林岱樺補充說明。」另做決議:「本案於院會進行二、三讀審議前,毋須交黨團協商。」

六、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修正通過)

第十七條 (官等晉升之取得資格)

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高等考試或經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至第九職等考試或經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公務人員如有特殊情形或係駐外人員,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並於一年內或回國服務後一年內補訓合格,不受應先經升官等訓練,始取得簡任任用資格之限制。但特殊情形之補訓,以本條文修正施行後五年內為限。

前項應予補訓人員,如未依規定補訓或補訓成績不合格,應予註銷簡任任用資格,並回任薦任職務,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第二項及第五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十七條 (官等晉升之取得資格)

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高等考試或經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至第九職等考試或經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公務人員如有特殊情形或係駐外人員,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並於一年內或回國服務後一年內補訓合格,不受應先經升官等訓練,始取得簡任任用資格之限制。但特殊情形之補訓,以本條文修正施行後五年內為限。

前項應予補訓人員,如未依規定補訓或補訓成績不合格,應予註銷簡任任用資格,並回任薦任職務,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其所具資格及核敘俸級,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不受跨列職等之限制。

第二項及第五項晉升官等 訓練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十七條 (官等晉升之取得資格)

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高等考試或經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至第九職等考試或經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公務人員如有特殊情形或係駐外人員,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並於一年內或回國服務後一年內補訓合格,不受應先經升官等訓練,始取得簡任任用資格之限制。但特殊情形之補訓,以本條文修正施行後五年內為限。

前項應予補訓人員,如未依規定補訓或補訓成績不合格,應予註銷簡任任用資格,並回任薦任職務,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

第二項及第五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委員林岱樺等:

一、修正第四項,其他各項未修正。

二、現行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雖依規定可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並得升任至薦任第七職等,惟因銓敘部對現行條文片面解釋為以職務列等為準,而非以所具資格為準,以致在許多機關職務列等提高之後,例如法院書記官列薦任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以及各部會機關專員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因該二職務最高列等超過第七職等,遂連最低列等第六或第七職等都不能晉升,有施政府當初之美意。為使久任績優之基層公務員有晉升之機會,爰修正為以所具資格及核敘俸級為準,得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不受跨列職等之限制,以昭公允,並符照顧基層公務人員之美意。

審查會:

修正第六項文字如左。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林召集委員岱樺補充說明。(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案(二讀)

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高等考試或經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至第九職等考試或經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公務人員如有特殊情形或係駐外人員,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並於一年內或回國服務後一年內補訓合格,不受應先經升官等訓練,始取得簡任任用資格之限制。但特殊情形之補訓,以本條文修正施行後五年內為限。

前項應予補訓人員,如未依規定補訓或補訓成績不合格,應予註銷簡任任用資格,並回任薦任職務,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第二項及第五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一)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三十三案)

主席:(一)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由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審查完竣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討論。爰於本次會議提出併案討論。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094160016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94年5月27日台立議字第094070127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含磁片檔)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民進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94年5月13日第6屆第1會期第12次院會決定,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二、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於94年5月30日舉行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邀請民進黨黨團代表(邱委員創進代表)說明修法要旨,及請內政部部長蘇嘉全(簡次長太郎代)、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政雄(副秘書長鄧天佑代)列席說明備詢,並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邱創進擔任主席。提案黨團及政府代表說明如下:

(一)邱委員創進說明:

基於民主政治是建立在以民意為依歸的基礎之上,選舉投票則是人民參與政治、表達民意最重要的途徑,金錢介入選舉,不僅會扭曲選舉結果,導致選舉制度公平及公正性蕩然無存,且以金錢買票方式當選後,為回收其競選期間所投入之經費,勢必利用職務之機會,圖謀不法之利益,將嚴重敗壞政治風氣,腐蝕民主政治根基,為杜絕賄選,淨化選風,衡諸現行刑罰所科處之刑度,尚不足使行賄者知所警惕,為昭顯賄選行為之惡性,有效嚇阻賄選犯行,提高賄選處罰之刑度顯有迫切必要,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1.對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賄,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提高處罰之刑度及罰金,並增列處罰預備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

2.對有投票權人行賄,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提高處罰之刑度及罰金,並將預備犯處罰之刑度一併予以提高。(修正條文第九十條之一)。

3.增列各級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之賄選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條之二)

4.對團體或機構行賄,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提高處罰之刑度及罰金,並將預備犯處罰之刑度一併予以提高。(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

5.配合增列第九十條之二規定,修正意圖漁利,包攬賄選之處罰規定,並一併提高處罰之刑度及罰金。(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之一)

6.增訂當選人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應自判決之日起,停止其職務或職權。(修正條文第一百條之二)

(二)簡次長太郎說明:

民主政治是建立在以民意為依歸的基礎之上,選舉投票則是人民參與政治、表達民意最重要的途徑。為讓所有候選人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從事競選活動,以達到選賢與能的目標,就必須澈底杜絕賄選之違法行為。

台灣地區實施民主選舉迄今已逾50年,每逢選舉賄選買票傳聞不斷,甚至有將賄選視為選舉文化的一部分,致使選舉制度的公平性,備受威脅與挑戰。因此,歷次選罷法修正,本部均將此列為修正重點,希望透過制度層面的規範,來遏阻金錢介入選舉,以淨化選風。鑑於明(95)年底之前,陸續有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議員及直轄市長等7項地方公職選舉,攸關台灣地方自治發展甚鉅。為有效遏阻賄選犯行,以淨化選風,本部已針對提高賄選處罰刑度及罰金、當選人員賄選經法院判刑者,增列停止職務之規定,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之處罰納入規範等事項,研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於本(94)年5月12日函送 大院審議中。此次民進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其中僅賄選預備犯處罰之刑度及賄選處罰之罰金數額等,與本部上開草案略有不同,其餘修正部分大致相同,完成立法後對於杜絕賄選,提升選舉品質,具有非常正面作用,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早日完成審議。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提案黨團代表及政府代表說明後,咸以金錢介入選舉迭有所聞,已嚴重影響選舉之公平公正,杜絕賄選,淨化選風,適度提高刑度,確為當務之急;然預備犯之刑度,本案均定為二年,與總統副總選舉罷免法中之一年,顯有失衡,應求一致;罰金部分亦有可調整者,審查會並就若干文字略加修正,將全案審查完竣。

四、本案需交黨團協商。

五、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並推請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召集委員邱創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六、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查會通過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修正通過)

第八十九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八十九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八十九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犯第一項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民進黨團:

一、對候選人或具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使候選人或具候選人資格者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之行為,使國家公職間接淪為候選人間買賣商品,民主選舉之公平性喪失殆盡,惡性非輕,原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實不足昭顯其惡性,並嚇阻此類犯行,爰提高刑度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第二項文字不作修正,惟配合第一項之修正,本項適用處罰之刑度及罰金一併予以提高。

三、為杜絕賄選,增列第三項明定對於所謂「搓圓仔湯」之行為,處罰其預備犯。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配合第三項之增列,酌作文字修正。

五、法務部考量為使犯本條之罪者仍有緩刑、易科罰金宣告及緩起訴處分之機會,建議第一項刑度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予敘明。

審查會:

修正通過。

(修正通過)

第九十條之一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九十條之一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九十條之一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進黨團:

一、民主政治的基石建立在公平、公正的選舉制度,使選民得以在候選人公平競選的程序中,挑選適當優秀的人才擔任國家的重要公職。以賄選方式當選者,為回收其競選期間所投入之經費,勢必利用職務之機會,圖謀不法之利益,導致賄選與貪瀆形成惡性循環,同時腐蝕民主政治的根基。又因國內部分民眾的錯誤認知,行賄者及受賄者對投票行、受賄之犯行,往往均無罪責感,而現行刑罰所科處之刑度,亦不足使行賄者知所警惕。為昭顯賄選行為之惡性,並有效嚇阻賄選犯行,爰將原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第二項預備賄選部分,雖未著手實施,惟既有預備之事實,亦一併提高其刑度。

三、法務部建議第一項刑度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理由同第八十九條說明五。

審查會:

修正通過。

(修正通過)

第九十條之二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九十條之二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進黨團:

一、本條新增。

二、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係各民意機關內部事務,非選舉機關辦理之選舉,目前各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如有賄選情事,實務上視其情節分別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然刑法之刑度較本法相關罰則之刑度為輕,顯有失平衡,爰於罰則中增訂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情事之處罰規定。惟如政策決定配合修正刑法,本條即無增訂必要。

三、法務部建議第一項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理由同第八十九條說明五。

審查會:

修正通過。

(修正通過)

第九十一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者。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九十一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者。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九十一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者。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民進黨團:

一、配合第九十條之一對有投票權人行賄罪處罰刑度及罰金之提高,第一項第一款之犯行,係間接透過對團體或機構之行賄,達到實際影響投票之效果,惡性與對有投票權人行賄罪相當,爰一併提高刑度及罰金。

二、第一項第二款對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惡性與前款犯行相當,爰一併提高其刑度及罰金,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第一項之修正,第二項預備犯處罰之刑度酌予提高。

審查會:

修正通過。

(照案通過)

第九十一條之一 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十一條之一 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十一條之一 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配合第九十條之二之增列,將意圖漁利,包攬各級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者納入本條處罰,並一併提高處罰之刑度及罰金。

二、第二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一百條之二 當選人犯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九十一條之一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應自判決之日起,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前項當選人之停止職務或職權,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立法委員:立法院。

二、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行政院。

三、縣(市)議員、縣(市)長:內政部。

四、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各該縣政府。

五、村(里)長:各該鄉(鎮、市、區)公所。

依第一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其經依法參選,再當選公職人員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規定。










第一百條之二 當選人犯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九十一條之一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應自判決之日起,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前項當選人之停止職務或職權,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立法委員:立法院。

二、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行政院。

三、縣(市)議員、縣(市)長:內政部。

四、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各該縣政府。

五、村(里)長:各該鄉(鎮、市、區)公所。

依第一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其經依法參選,再當選公職人員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規定。


民進黨團:

一、本條新增。

二、刑事訴訟法之進行,有其一定之程序,往往經年累月而不得確定,當選之民意代表或地方行政首長,均有其任期,如因賄選當選,法院未能於其任期中將其刑責判決確定,則藉賄選所當選之職務,仍照常執行,縱於任滿後服其刑責,但已失對賄選者予以處罰之意義。社會大眾及輿論對此極為詬病,亟應加以補救。況因刑案繫身之人,自顧自辯,尚且不暇,亦難企求其在公職崗位上盡心盡力,為國家為人民謀福祉。故規定於其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應自判決之日起,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審查會:

修正通過。

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召集委員邱委員創進補充說明。(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因尚待協商,現作如下決議:「由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內政及民族、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文雄等35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四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及民族、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及民族、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09416000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劉文雄等35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4月15日台立議字第094070079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劉委員文雄等35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於94年4月1日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及民族、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內政及民族、法制兩委員會於94年10月17日舉行第6屆第2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邀請提案委員劉文雄說明修法要旨,及請內政部部長蘇嘉全(次長簡太郎代)列席說明並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蔡家福擔任主席。提案委員及政府代表說明如下:

(一)劉委員文雄說明(書面):

1.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僅有規定直轄市、縣(市)可以自行訂定具有罰則的自治法規,並未明文規定鄉(鎮、市)亦可訂定具有罰則的自治法規。茲有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八卷第五期院會記錄第四六六頁第五點可供參照。

2.另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卻又規定鄉(鎮、市)訂定具有罰責的自治法規時應報經縣政府核定後發布。是法律條文一方面說明鄉(鎮、市)沒有權限去訂定具有罰責的自治規約,另一方面卻又說當他訂定具有罰責的自治規約要報經縣政府核定。此種矛盾立法,真不知令身為鄉(鎮、市)地方自治團體應該如何去遵循。

3.綜上說明,建議應將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自治條例經各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責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核定後發布,……。」條文中之「縣政府」刪除。

參考資料:

1.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2.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第四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3.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八卷第五期院會記錄第四六六頁第五點:「鄉(鎮、市)之自治係屬法律保障,與直轄市、縣(市)之屬於憲法保障上有差別,且取消鄉(鎮、市)自治,乃八十三年國發會共識之一。現階段縱有因政治考慮,暫未予取消,但其地位與權力,至多只能保持現狀,不宜再擴大,強化其權限,以免滋生將來改制之困難。故其自治法規不賦予處罰條款創設權,且應先函報縣政府核定」

(二)簡次長太郎說明:

劉委員對第26條所提修正文字,與內政部希望修正部分相同,因此本部對本案之修正敬表同意。

三、與會委員聽取內政部說明並經詢答後,咸以本條之修正係將當年之立法瑕疵刪除,於法理上確有其必要,爰決議照案通過。

四、本案毋需交由黨團協商。

五、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並推請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召集委員蔡家福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六、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查會通過條文

劉委員文雄等提案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二十六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調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


政府備查。

第二十六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調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第二十六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調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劉委員文雄等提案:

查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八卷第五期院會記錄第四六六頁第五點:「鄉(鎮、市)之自治係屬法律保障,與直轄市、縣(市)之屬於憲法保障者尚有差別,且取消鄉(鎮、市)自治,乃八十三年國發會共識之一。現階段縱因政治考慮,暫未予取消,但其地位與權力,至多應只能保持現狀,不宜再擴大,強化其權限,以免滋生將來改制之困難。故其自治法規不賦予處罰條款創設權,且應先函報縣政府核定。」是當初立法之時便無欲給予鄉(鎮、市)有處罰條款創設權,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制定可見一班,惟於同條第四項漏未同步刪除鄉(鎮、市)發布具有罰責之規約後,應報縣政府之規定,是屬立法瑕疵,應將縣政府三字刪除。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召集委員蔡委員家福補充說明。(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二十六條。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案(二讀)

第二十六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調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主席: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十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燦燈等35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五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094230021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為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曾燦燈等35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4月21日台立議字第094070086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委員曾燦燈等35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於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本(94)年10月17日(星期一)舉行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曾燦燈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曾燦燈說明提案旨趣,並邀請教育部常務次長呂木琳列席表示意見並備詢。

三、提案委員曾燦燈說明提案旨趣如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提案之要旨如下:

(一)為培養國民對所身處的社群之社群意識,進而透過瞭解而產生認同與關懷,爰於本法第二條教育目的之規定中,增定第二項「鄉土關懷」之文字。

(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其立法意旨就在於保障教育經費專款專用。雖然各縣市政府已依照規定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但事實上,將教育經費專款專用,年度終了採用賸餘滾存基金繼續運用者更是寥寥可數,爰於本法第五條教育經費規定之第一項,增列設置教育經費專戶儲存,年度終了賸餘並滾存予以後年度繼續運用,以使各級政府遵循辦理。

(三)為使鄉土教育能確實落實,爰於本法第十二條教育制度之規定中,增定鄉土教育文字,使鄉土教育能正式納入國家教育制度之中,以滿足國民與社會未來之需要。

四、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並進行詢答後,旋即進入逐條討論,並於本次會議全案審查完竣。茲概述審查結論如下:

(一)草案第二條條文除將第二項「鄉土關懷」修正為「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外,其餘文字均照案通過。

(二)草案第五條條文除將第一項「設置教育發展基金,專戶儲存,年度終了賸餘並滾存基金予以後年度繼續運用」修正為「保障專款專用」外,其餘文字均照案通過。

(三)草案第十二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五、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召集委員曾燦燈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教育基本法條文對照表


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曾燦燈等提案

現行法

說明

(修正通過)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鄉土關懷、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委員曾燦燈等提案:

為培養國民對所身處的社群之社群意識,進而透過瞭解而產生認同與關懷,爰於本法第二條教育目的之規定中,增定第二項「鄉土關懷」之文字。

審查會:

修正通過。

(修正通過)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設置教育發展基金,專戶儲存,年度終了賸餘並滾存基金予以後年度繼續運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委員曾燦燈等提案: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其立法意旨就在於保障教育經費專款專用。雖然各縣市政府已依照規定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但事實上,將教育經費專款專用,年度終了採用賸餘滾存基金繼續運用者更是寥寥可數,爰於本法第五條教育經費規定之第一項,增列設置教育經費專戶儲存,年度終了賸餘並滾存予以後年度繼續運用,以使各級政府遵循辦理。

審查會:

修正通過。

(維持現行條文)


十二條 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及,並應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推動終身教育,以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

第十二條 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及,並應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推動終身教育與鄉土教育,以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

第十二條 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及,並應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推動終身教育,以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

委員曾燦燈等提案:

為使鄉土教育能確實落實,爰於本法第十二條教育制度之規定中,增定鄉土教育文字,使鄉土教育能正式納入國家教育制度之中,以滿足國民與社會未來之需要。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曾召集委員燦燈補充說明。

曾委員燦燈:(14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感謝教育委員會中各黨派委員的一致支持,通過此次修正。這次修法,是將過去含糊不清之處具體化,如增加資訊知能一類,希望能對未來臺灣教育發展有所助益,並在政策上給教育部一個具體的方向和目標。

其次,過去教育經費經常受到地方政府不當挪用,這次特別在第五條中增列「專款專用」幾個字,並得到教育部、相關部會及各黨派委員的支持。

至於第十二條則不予修正。

以上說明,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需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二條條文。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案(二讀)

第 二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十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幸男等45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六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094240015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王幸男等45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9月23日台立議字第0940701686號函。

二、本會於94年9月28日舉行第6屆第2會期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一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

審查本院委員王幸男等45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委員王幸男等45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第6屆第2會期第1次院會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94年9月28日舉行第6屆第2會期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王幸男擔任主席,審查時提案委員王幸男首先說明提案要旨,交通部常務次長游芳來並應邀就提案提出說明。

三、提案委員王幸男說明修正要旨

在上個會期通過由國親立委所提「將計程車納入大眾運輸條文」案,因為上個會期通過這個條文有造成一些誤解,所以本席才會在本會期再提出修正草案,但是丁委員守中對於本席所提草案非常不諒解,丁委員認為在上個會期所通過的「大眾運輸條例」已將計程車納入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的相關法令中,但是汽車燃料使用費的徵收與使用牌照稅是屬於二件不同的事件,假設計程車業者可以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但是並不表示能夠減免徵收使用牌照稅,所以我們才會提出修正草案,將此條文加以補正,如果計程車業者未納入大眾運輸條例,汽車燃料使用費當然不能減免,若是已納入大眾運輸條例,但是相關法規卻沒有修正還是一樣無法減免,今天本席提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希望能透過修法,將計程車業者納入大眾運輸條例,其中最主要是因為他們生計受到三大因素影響:第一個因素包括客運、捷運的影響讓他們收入減少;第二個因素是計程車的牌照發放氾濫,造成同業競爭;第三個因素是燃料漲價。所以,本席希望能夠修法來降低他們的成本。

四、交通部常務次長游芳來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王委員幸男等45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修正案,建議將第3項修正為「計程車客運業得比照大眾運輸事業,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主管機關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提出相關輔導配套措施及法規修正。」

本部處理意見:

(一)依據94年6月2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得比照大眾運輸事業,由主管機關研擬相關配套措施」,案內王委員建議「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及「牌照稅減免」,皆為現行主管機關為促進大眾運輸發展之扶助措施。

(二)本部刻對計程車與固定班次、固定路線之大眾運輸,就其經營方式、特性之異同及前開措施實施目的,審慎檢討計程車比照實施之可行性。

五、與會委員聽取交通部代表說明及經過詢答後,隨即進行條文討論,會議中委員王昱婷、楊仁福、李顯榮、林建榮、曹爾忠、丁守中等6人針對條文第三項提出修正動議,建請將第三項修正為「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主管機關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二個月內提出相關輔導配套措施及法規修正」。嗣經審查會委員與交通部代表現場協商後決議如下:

第二條依王委員幸男等提案,第三項修正為「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修正通過。

六、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主管機關對於計程車業相關之輔導配套措施如下:

1.跨直轄市、縣(市)共同營運區應成立共同管理委員會及牌照(含營業登記)總量管制之法規修正。

2.無線電叫車設備之輔導措施。

3.規劃都會營運區域適當地點設立計程車招呼站。

4.車齡限制汰舊機制。

5.其他相關配套措施。

應一併於本法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送本院審查。

提案人:王幸男  黃政哲  曹爾忠  楊仁福  魏明谷  吳富貴  葉宜津  張川田

七、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八、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王幸男補充說明。

九、檢附條文對照表一份。

條文對照表


查通過條文

委員提案條文

現行法條文

說明

(依王委員幸男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係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委員王幸男等提案: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係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得比照大眾運輸事業,減免汽車燃料費及使用牌照稅,主管機關應於本法公佈施行後六個月內提出相關輔導配套措施及法規修正。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係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得比照大眾運輸事業,由主管機關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委員王幸男等提案:

一、經查「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對於大眾運輸業並無稅費減免之相關規定。因此,無論是將計程車業直接納入大眾運輸事業(原提案立法意旨,請參照立法院院總第1429號委員提案第58276085號關係文書,條文對照表說明欄),或是「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如上會期三讀通過條文),其實都無法使得計程車業享受上述稅費之免徵優惠。計程車業者長期爭取的汽燃費、使用牌照稅之免徵優惠,分別規定在「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第四款以及「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十款,依照憲法第十九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之規範意旨,計程車業者免徵汽車燃料費以及使用牌照稅應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有法律授權為限,在相關法律未配合修正前,行政機關不可能遽予免徵,否則將觸犯刑法瀆職罪章之規定。

二、為符合憲法第十九條之規範意旨,本席等認為計程車業者免徵汽車燃料費以及使用牌照稅應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現行規定有修正之必要,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項如修正條文所示。

審查會:

第三項修正為「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王召集委員幸男補充說明。

王委員幸男:(14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本案,感謝國民黨、親民黨之前也有提案要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同時也感謝台聯黨的支持。的確,在各種運輸工具日益進步的情況下,計程車業者的負擔已逐漸增加,事實上,計程車是屬於大眾運輸工具中的小眾運輸工具,因為無論是否位於偏遠地區,計程車都是隨招隨停,的確已經負起大眾運輸的功能,再加上燃料漲價,他們的負擔也隨之增加,因此,立法院有責任來修法,事實上,謝院長已經指示從10月份開始免徵,但使用牌照稅的部分,我們則是希望透過修法,讓10萬多台的計程車,除了不用繳交汽車燃料使用費外,從明年開始他們也可以不用再繳納使用牌照稅了。謝謝。

主席: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宣讀第二條。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案(二讀)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係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著處理審查會所列附帶決議,請宣讀。

主管機關對於計程車業相關之輔導配套措施如下:

1.跨直轄市、縣(市)共同營運區應成立共同管理委員會及牌照(含營業登記)總量管制之法規修正。

2.無線電叫車設備之輔導措施。

3.規劃都會營運區域適當地點設立計程車招呼站。

4.車齡限制汰舊機制。

5.其他相關配套措施。

應一併於本法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送本院審查。

提案人:王幸男  黃政哲  曹爾忠  楊仁福  魏明谷  吳富貴  葉宜津  張川田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項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七案。

十七、本院台聯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十二案委員李鎮楠等32人擬具「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三條文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但因在場人數不足,無法進行表決,現作如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擬具「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討論決議:由法制、司法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針對本案,國民黨黨團有一提案。

案由:建請本(9)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8案國民黨黨團及親民黨黨團所擬具「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國民黨黨團及親民黨黨團負責協商。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潘維剛

主席:本案因國民黨黨團提請協商,現作如下決議:「本案交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共同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九案。

十九、(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討論決議:由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針對本案,國民黨黨團有一提案。

案由:建請本(9)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9案國民黨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交國民黨黨團負責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潘維剛

主席:本案因國民黨黨團提請協商,現作如下決議:「本案交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案。

二十、本院委員蔡啟芳等60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討論決議:由法制、司法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針對本案,國民黨黨團有一提案。

案由:建請本(9)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0案蔡啟芳委員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國民黨黨團負責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潘維剛

主席:本案因國民黨黨團提請協商,現作如下決議:「本案交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

二十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五案及委員唐碧娥等31人擬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另交付法制、外交及僑務兩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七案)

主席:本案經提第6屆第1會期第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法制、內政及民族、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台立法字第09426002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五案,及審查本院委員唐碧娥等31人擬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另交付法制、外交及僑務兩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本會等舉行聯席會議,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民國94年4月1日台立議字第0940700655號、第0940700656號及94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0940701029號三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六案審查報告

一、院會交付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五案,及審查本院委員唐碧娥等31人擬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另交付法制、外交及僑務兩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本會等分別於94年5月25日(與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及5月26日(與外交及僑務委員會)舉行聯席會審查,由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林濁水擔任主席,並邀請國家安全局、行政院、考試院指派代表與會。國家安全局應邀指派副處長汪兆華;行政院應邀指派內政部常務次長簡太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副局長劉融和、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陳宗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力處處長范祥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楊家駿、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處長何志忠;考試院應邀指派考選部政務次長郭生玉、銓敘部常務次長吳聰成,均率同相關人員到會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二、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說明如下:

(一)制定及修正原由

入出國境事務為國家主權象徵之一,各國(美國、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咸設置專責機關主其事,惟我國目前並無設置統合入出國及移民事務之專責機關。

在全球化的趨勢下,跨國性的人口遷移,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議題。近年來,我國有關外籍與大陸配偶、外籍的藍領或高科技勞工來台,所衍生的種種問題日漸複雜,不僅衝擊我國的人口結構及社會秩序,對於經濟發展、社會資源及相關的就業、教育、治安等都帶來深遠的影響。

為因應此項衝擊,處理當前日益多樣及複雜之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問題,例如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違法停居留、假結婚來臺、難民庇護安置、收容遣送及事權分散等問題,爰規劃統合境管業務權責,整體建構國境線外之入國審理、國境線上查驗許可及國內管理查察之作業體系,成立入出國及移民專責機關,以提升行政效能及維護國家安全。

由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係整併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服務)、本部戶政司(移民輔導業務)、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各港務警察局(證照查驗)、本部警政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外事警察之業務及員額,故內政部組織法、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均須配合刪除部分業務及員額。

(二)制定及修正重點

1.入出國及移民署制定重點

(1)在業務職掌方面:

整合國境線外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面談、調查,國境線上證照查驗,後停留居留定居、面談、查察、收容遣送、國籍行政、移民輔導、難民認定、庇護與安置等業務。

(2)在組織架構方面:

設立業務單位計入出國事務組、國籍及移民事務組、國際事務及情報組、入出國資訊處理組、專勤大隊、證照查驗大隊等4個業務單位及2個勤務單位,4個輔助單位計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3)在員額配置方面:

基於考量組織架構及業務執行需要,預計配置編制員額1,640人,規劃納入僑務委員會、本部戶政司、警政署(外事組、外事警官隊)、入出境管理局、航空警察局、各港務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一總隊、保安警察第四總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外事科(課)等機關(單位)之有關編制人員。

2.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

(1)有關「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條例」草案暨內政部組織法等相關配套法案前經行政院於92年10月22日函送審議,歷經2次審查會討論;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三讀通過,修正「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總計8條,以符法制體例。

(2)「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內部單位分工職掌,應以處務規程定之;另有關員額配置,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第9條規定,以編制表定之。

3.內政部組織法等相關配套法案修正重點

(1)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係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設置,增訂其法源依據、刪除戶政司之移民業務職掌及修正員額數。

(2)有關「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等修正草案,亦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職掌及員額移撥予以修正。

(三)結語

近來因偷渡、收容遣送及外籍與大陸配偶亟須輔導問題日益嚴重,各界對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設立具有相當共識,且現行入出境管理局未法制化亦因規劃成立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故;為加速推動該署設立,以加強外來人口停留居留管理、建構面談查察機制,有效遏阻假結婚、制定完善移民政策、加強移民輔導及種族融合、建構完善資訊網絡、提升便民服務及管理效能、建構完善之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制度、收容所法制化,擴大收容量及統一事權,連貫政策、法令與執行。有關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及內政部組織法等相關配套修正法案,敬請各委員先進鼎力支持。

另再特別報告,有關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將來三級機關定為50個,但是行政院為什麼只送這兩個法案,因為這兩個法案是由行政院研考會主委主動召開,第一個是上星期委員會通過的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第二個就是本法案,這兩個法案行政院列為最優先法案,而且列為政府組織改造的典範,所以我們走在前面,將來50個三級機關,這兩個機關已確定會放在裡面,在此特別向各位委員報告,敬請指教。

三、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陳宗文說明如下:

為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成立,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服務室掌理之華僑入出國服務業務,配合移撥至該署,僑務委員會員額有配合調整之必要,爰擬具「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調整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服務室掌理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配合移撥專員一人及科員二人,合計三人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整相關編制員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四、銓敘部次長吳聰成說明如下:

謹就涉及官制官規部分,提出兩點原則性意見:

(一)唐委員版草案,對於移民署人員,建議採簡薦委制以及警察官制雙軌進用問題,因目前按雙軌進用的只有警察機關、消防署及海巡署三個機關,其中消防及海巡機關,考試院曾作成決議,建議不要採雙軌制進用,宜採官等職等併立的單軌進用,所以移民署部分不宜擴大採雙軌制進用。因為採雙軌進用會造成用人機關內部人事管理的不衡平、升遷產生窒礙,以及不同制度間升遷不一產生相互比較引起許多不必要的困擾。

(二)消防署及海巡署對移撥現職約聘僱人員未具任用資格者,希望在組織法律中明定能繼續聘僱至離職為止,而且能比照薦任職以機要人員任用的問題。因聘用人員是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約僱人員是依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他的聘僱期間及待遇都依聘僱規定來處理,未來如要繼續聘僱,自然依原來的聘僱規定進用即可,毋需於組織中明定。至於建議比照機要人員進用,因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對機要人員的進用,是希望使機關首長能進用少數機要人員來辦理機密等工作,它的員額也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如果將聘僱人員也納入機要人員進用,與組織法令並不相符。因此建議不將該等人員以機要人員任用。以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

五、考選部次長郭生玉說明如下:

唐委員版草案第六條規定:「前二項人員,考試院應自本法施行三年內,舉辦移民人員乙等及丙等特考各三次,並得加分。」、「前項加分標準,由內政部會商考選部定之。」本條本部不表贊同。只要原因是為未具任用資格人員辦理銓定考試或任用資格考試,有違國家考試公平、公開競爭的基本精神,且各界對此點也有所批評,考試院在83年9月22日院會作成政策性宣示,制定或修訂組織法令時,宜請不訂定任何資格考試的法源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85年修正通過後,考選部已不再辦銓定資格考試這方面的考試,所以各機關要求辦理銓定資格考試,考選部都沒有同意過。現行公務人員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以其考試成績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所以唐委員版所提加分規定,有違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目前辦理的考試,幾乎都沒有加分,也沒有因身分有優待的加分,因此這點也不表贊同,如果該署有用人需求時,可在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或特種考試相關類科中提報缺額,適時補充需要的人力。以上報告請各位指教。

六、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後,多認成立專責的入出國及移民機關,可以統一入出國及移民事權,未來人民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只要到一個機關即可辦成,不必分別到幾個不同機關辦理,不但可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尚有便民的益處,因此本法案有立法的必要性;但亦有委員認為政府改造在即,將來三級機關將大量縮減,現在成立新的三級機關,恐有礙政府改造的順利進行,故主張本法案宜俟政府改造法案立法後再予全盤考量。幾經溝通說明後,即進行逐條討論,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情形扼要說明如次:

(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部分:

1.法案名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照案通過。

2.第一條:除將「第八條之三」修正為「第八條之四」外,餘照案通過。

3.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除將第一項第二款刪除,原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款次依序遞改為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另增列第十二款「移民人權之保障事項。」並將第二項中「第十一款」修正為「第十款」外,餘照案通過。

4.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5.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除將「一人」刪除外,餘照案通過。

6.第五條:照案通過。

7.第六條: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第二項照委員唐碧娥等提案第二項,並將項末「前項所列……為止。」一段文字修正為「本署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8.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9.第八條:照案通過。

(二)「內政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第八條之三:除將條次「第八條之三」修正為「第八條之四」外,餘照案通過。

2.第十一條:除增列第七款「關於國籍行政事項。」並將原第七款至第九款款次依序遞改為第八款至第十款外,餘照案通過。

3.第十九條:除將「科長四十三人至四十九人」修正為「科長四十四人至五十人」,「科員四十七人至六十一人」修正為「科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二人」及「辦事員十六人至十八人」修正為「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外,餘照案通過。

4.第二十四條:照案通過。

(三)「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除於第七條增列第三項:「第三條、第五條及本條第一項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餘均照案通過。

(四)「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除將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正為:「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餘均照案通過。

(五)「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除於第六條增列第二項:「第二條及前項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餘均照案通過。

(六)「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除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為:「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餘均照案通過。

七、爰經決議:

(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六案,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併同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林濁水補充說明。

(二)附帶決議兩項:「未來移民署人員必須就多元文化、國際移民移住政策、人權及全球化等專業知能,加強訓練。」、「行政院應配合本法之公布施行,儘速將屬作用法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予以修正,並函送本院審議。」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五、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六案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條文對照表


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唐碧娥等31人提案

說明

(照案通過)

名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

名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

名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


(照案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法依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四規定制定之。

第一條 本法依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三規定制定之。

第一條 本法依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三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提案:

查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條第二項已規定:「內政部為辦理本法規範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設入出國及移民署。……」惟基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內政部所屬一級機關,其設立於內政部組織法中,亦應有明文,因此,內政部組織法本次亦併同修正,增訂第八條之三:「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有關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委員唐碧娥等31人提案:

查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條第二項已規定:「內政部為辦理本法規範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設入出國及移民署。::」惟基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為內政部所屬一級機關,其設立於內政部組織法中,亦應有明文,因此,內政部組織法本次亦併同修正,增訂第八條之三:「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有關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審查會:

除將「第八條之三」修正為「第八條之四」外,餘均照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入出國政策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移民政策之擬訂、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事項。

四、入出國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處理事項。

五、停留、居留及定居審理許可事項。

六、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

七、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事項。

八、移民輔導之協調及執行事項。

九、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事項。

十、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調查事項。

十一、入出國與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二、移民人權之保障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入出國與移民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前項第十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第二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入出國政策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國籍政策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三、移民政策之擬訂、協調及執行事項。

四、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事項。

五、入出國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處理事項。

六、停留、居留及定居審理許可事項。

七、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

八、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事項。

九、移民輔導之協調及執行事項。

十、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事項。

十一、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調查事項。

十二、入出國與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入出國與移民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前項第十一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第二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入出國政策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國籍政策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三、移民政策之擬訂、協調及執行事項。

四、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事項。

五、入出國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處理事項。

六、停留、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審理許可事項。

七、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

八、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事項。

九、移民輔導之協調及執行事項。

十、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事項。

十一、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調查事項。

十二、入出國與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入出國與移民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前項第十一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兼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行政院提案:

一、本署之掌理事項。

二、本法所列職掌之適用對象,可分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難民。

三、目前入出國管理、移民輔導、國籍行政、證照查驗、停留、居留及定居、收容遣送等業務,屬僑務委員會、內政部戶政司、警政署外事組、外事警官隊、入出境管理局、航空警察局、各港務警察局、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掌理。至於外國人之各類簽證核發,由外交部掌理。

四、為整合現行入出國及移民管理事務,以統一事權,提升便民及行政效能,並因應兩岸交流日趨頻密、人員往來衍生管理之迫切需求、爰依政策功能、國境線外、國境線上及國內等執行層面於第一項明定本署之業務職掌,分述如下:

()在政策功能層面(第一款至第三款):

1.於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本署具有擬訂及執行入出國政策及國籍政策事項之業務職掌。

2.基於移民政策係承接總體人口政策,其內容涵蓋經濟性移入、非經濟性移入及大陸港澳地區移入、國內人口移出等層面,本署係負責擬訂非經濟性移入者之資格條件,並與擬訂經濟性移入條件及大陸港澳地區人民移入條件之主管機關進行協調聯繫,爰於第三款明定本署之業務職掌包括移民政策之擬訂及協調、執行事項。

()國境線外層面(第四款):

有關國境線外之入國審理方面,外國人係由外交部及駐外館處進行簽證之審核面談,至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來則由本署派駐海外之境外秘書負責審核面談,故為與外交部職掌業務明確區隔,爰於第四款明定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事項為本署之業務職掌。

()國境線上層面(第五款):

凡欲進入我國者,均須通過國境線上之證照查驗,目前此項業務係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之證照查驗隊辦理。基於本署之設立係為統合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爰將此項業務劃歸本署辦理,以健全入出國之管理體系。

()國內層面(第六款至第十三款):

1.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人入國後之停留、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許可等事項,現分歸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掌理,未來將統由本署辦理,爰於第六款明定之。

2.有關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現分歸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掌理,未來將統由本署辦理,爰於第七款明定之。

3.入出國境事務為國家主權象徵之一,各國咸設置專責機關主其事,本署成立後,係統合入出國及移民事務之專責機關,可與國際上其他國家進行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爰於第八款明定之。

4.移民應包括移出人民及移入人民,基於移民輔導業務涉及層面廣泛,包括教育、醫療、就業、生活適應輔導等層面,尚非單一機關所得統辦。因此,本署在移民輔導業務方面,係扮演統籌及協調、執行之角色,爰於第九款明定之。

5.鑑於我國正推動人權立國政策,且歐、美、日等各先進國家之入國管理機關亦均掌理難民認定、安置及庇護業務,爰將此項業務納由本署辦理,於第十款明定之。

6.為有效管理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活動之動態,以維護社會安全,防制國際恐怖活動,應加強辦理入出國安全及移民資料之蒐集、事證調查事項,爰將此項業務於第十一款明定之。

7.基於目前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資訊管理制度呈區塊狀,有關資訊系統計有內政部警政署之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公證書驗證系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之入出境系統、內政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外勞動態管理系統等,因欠缺整合及聯結,致使動、靜態資訊無法持續掌握及歸口,形成管理上之疏漏,為有效彌補此項管理上之漏洞,爰將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管理事項於第十二款明定之。

8.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將統由本署辦理,為免掛一漏萬,爰於第十三款作一概括規定。

五、為建構完善之國家安全情報體系,維護國家社會安全,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委員唐碧娥等31人提案:

一、移民署之掌理事項。

二、本法所列職掌之適用對象,可分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難民。

三、目前入出國管理、移民輔導、國籍行政、證照查驗、停留、居留及定居、收容遣送等業務,屬僑務委員會、內政部戶政司、警政署外事組、外事警官隊、入出境管理局、航空警察局、各港務警察局、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掌理。至於外國人之各類簽證核發,由外交部掌理。

四、為整合現行入出國及移民管理事務,以統一事權,提升便民及行政效能,並因應兩岸交流日趨頻密、人員往來衍生管理之迫切需求、爰依政策功能、國境線外、國境線上及國內等執行層面於第一項明定移民署之業務職掌,分述如下:

()在政策功能層面(第一款至第三款):

1.於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移民署具有擬訂及執行入出國政策及國籍政策事項之業務職掌。

2.基於移民政策係承接總體人口政策,其內容涵蓋經濟性移入、非經濟性移入及大陸港澳地區移入、國內人口移出等層面,移民署係負責擬訂非經濟性移入者之資格條件,並與擬訂經濟性移入條件及大陸港澳地區人民移入條件之主管機關進行協調聯繫,爰於第三款明定移民署之業務職掌包括移民政策之擬訂及協調、執行事項。

()國境線外層面(第四款):

有關國境線外之入國審理方面,外國人係由外交部及駐外館處進行簽證之審核面談,至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來則由移民署派駐海外之境外秘書負責審核面談,故為與外交部職掌業務明確區隔,爰於第四款明定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事項為移民署之業務職掌。

()國境線上層面(第五款):

凡欲進入我國者,均須通過國境線上之證照查驗,目前此項業務係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之證照查驗隊辦理。基於移民署之設立係為統合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爰將此項業務劃歸移民署辦理,以健全入出國之管理體系。

()國內層面(第六款至第十三款):

1.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人入國後之停留、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許可等事項,現分歸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掌理,未來將統由移民署辦理,爰於第六款明定之。

2.有關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現分歸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掌理,未來將統由移民署辦理,爰於第七款明定之。

3.入出國境事務為國家主權象徵之一,各國咸設置專責機關主其事,移民署成立後,係統合入出國及移民事務之專責機關,可與國際上其他國家進行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爰於第八款明定之。

4.移民應包括移出人民及移入人民,基於移民輔導業務涉及層面廣泛,包括教育、醫療、就業、生活適應輔導等層面,尚非單一機關所得統辦。因此,移民署在移民輔導業務方面,係扮演統籌及協調、執行之角色,爰於第九款明定之。

5.鑑於我國正推動人權立國政策,且歐、美、日等各先進國家之入國管理機關亦均掌理難民認定、安置及庇護業務,爰將此項業務納由移民署辦理,於第十款明定之。

6.為有效管理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活動之動態,以維護社會安全,防制國際恐怖活動,應加強辦理入出國安全及移民資料之蒐集、事證調查事項,爰將此項業務於第十一款明定之。

7.基於目前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資訊管理制度呈區塊狀,有關資訊系統計有內政部警政署之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公證書驗證系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之入出境系統、內政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外勞動態管理系統等,因欠缺整合及聯結,致使動、靜態資訊無法持續掌握及歸口,形成管理上之疏漏,為有效彌補此項管理上之漏洞,爰將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管理事項於第十二款明定之。

8.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將統由移民署辦理,為免掛一漏萬,爰於第十三款作一概括規定。

五、為建構完善之國家安全情報體系,維護國家社會安全,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審查會:

除將第一項第二款刪除,原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款次依序遞改為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另增列第十二款「移民人權之保障事項。」,並將第二項中「第十一款」修正為「第十款」外,餘均照行政院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

行政院提案:

本署置署長一人、副署長二人,並明定其職務列等。

委員唐碧娥等31人提案:

移民署置署長一人、副署長二人,並明定其職務列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

行政院提案:

明定本署主任秘書之職務列等。

委員唐碧娥等31人提案:

明定移民署主任秘書之職務列等。

審查會:

除將「一人」刪除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

行政院提案:

一、為有效辦理國籍事務、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及加強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合作聯繫等事項,爰於本條明定本署得報請行政院核准,依駐在國(地區)與我國政治、經貿、人民來往頻密程度、工作繁簡難易,配置適當人員於境外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或依法設立或指定之機構,辦理上揭有關事項。至未配置本署駐外人員之國家,仍依現行業務運作方式,由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辦理。

二、本條所列人員係就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駐外之移民秘書(專員)納入編制,本署成立後派遣駐外人員,應層報內政部協商外交部同意後報行政院核准。

委員唐碧娥等31人提案:

一、為有效辦理國籍事務、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及加強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合作聯繫等事項,爰於本條明定移民署得報請行政院核准,依駐在國(地區)與我國政治、經貿、人民來往頻密程度、工作繁簡難易,配置適當人員於境外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或依法設立或指定之機構,辦理上揭有關事項。至未配置移民署駐外人員之國家,仍依現行業務運作方式,由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辦理。

二、本條所列人員係就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駐外之移民秘書(專員)納入編制,移民署成立後派遣駐外人員,應層報內政部協商外交部同意後報行政院核准。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修正通過)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署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在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未完成立法程序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未修正前,應經權責機關訂定編制表施行。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所列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現職約聘、僱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前二項人員,考試院應自本法施行三年內,舉辦移民人員乙等及丙等特考各三次,並得加分。條例施行三年後,仍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比照薦任職,以機要人員任用。

前項加分標準,由內政部會商考選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 

為使該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在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完成立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修正前,有所依據,爰授權另定編制表規範之。

委員唐碧娥等31人提案:

一、為使該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在總員額法未完成立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未修正前,有所依據,爰規定應經權責機關訂定編制表施行。

二、目前政府採行人事緊縮政策,而移民署之設立,依前揭規劃,成立前即已面臨人力嚴重不足之問題,目前規劃隨業務移撥之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如現職約聘、僱人員,均為嫻熟法令且資深之人員,且渠等人數不多,有鑒於移民管理法令眾多,與其再向外部吸納新進人力,再施以長時間之訓練,無寧應優先考量留、任用渠等現職優秀人員,以利移民署業務推展,爰明定考試院應於本條例施行三年內舉辦特考及相關優先保障規定。

審查會: 

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第二項除將項末「前項所列…為止。」修正為「本署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外,餘照委員唐碧娥等提案第二項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署之職務為限。

第七條 本法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署之職務為限。

第七條 本法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

前項隨同業務移撥之現職警察官,其權利義務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由本署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移撥人員未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約聘、僱人員,依原各該法令任職,繼續聘、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行政院提案:

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中,有部分人員係特別任用者,應不受特考特用限制規定。

委員唐碧娥等31人提案:

一、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中,有部分人員係特別任用者,應不受特考特用限制規定。

二、有鑒於政府人力緊縮政策,移民署規劃朝現有人力移撥運用方向進行,移民署執行主力遂為強制移撥之現職警察人員。渠等因政策需要採強制移撥方式,在無法選擇繼續於警界發展情況下,強制移撥至移民署(一般行政機關),既有警職工作資歷,瞬間化為烏有,已嚴重影響渠等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益至鉅。復因移撥後倘再請調回警界,依原條文但書規定,只能請調回警界。參酌現有實務規定、作法,除限定回任時間外,再從基礎幹部做起,原警官降調巡官(同警大應屆畢業生);原警員改調警員,已嚴重打擊渠等工作士氣,並影響移民署業務執行之良窳。移民署為執法機關,機關屬性近似為法務部調查局,惟既未比照內政部消防署文、警雙軌制,亦未比照行政院海巡署依法保障移撥人員權益,改制定新人事任用法律,政策已定位為一般行政機關,移撥警察人員之保障已不足,移撥後倘欲再轉調,宜視為一般行政人員,得轉調其他行政機關。(巡防署編制層級高,為部會級機關,尚少轉調問題,與移民署二級機關不同,併予敘明。)

三、移民署強制移撥之警察人員除再轉調受限制外,其基本權益保障規定付之闕如,面臨配合政策,實質減薪實際問題。強制移撥之警察人員之薪水、加給等宜比照消防署(該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及行政院海巡署(組織法第二十一條),宜依法保障。

四、移民署強制移撥之人員,尚包括未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約聘、僱人員,因本署人力短缺,將來成立時尚缺數十人,而此等人員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嫻熟、薪資較少、且已遇缺不補(無新增人力疑慮),雖未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就移民署業務執行層面,實有必要優先保障其工作,使其有久任意願,有助於本署業務之推展。

五、準此,爰建議刪除但書再轉調限制,並增訂第二項、第三項保障現有人員權益條文。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因本法立法公布後,須配合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相關法規繁多,且有關業務、人力及物力移撥尚須協調相關機關,需有充裕時間予以處理,故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委員唐碧娥等31人提案:

一、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因本法立法公布後,須配合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相關法規繁多,且有關業務、人力及物力移撥尚須協調相關機關,需有充裕時間予以處理,故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審查會:

照案通過。






內政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修正通過)

第八條之四 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有關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之三 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有關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內政部為統籌入出國管理、證照查驗、外僑管理、移民及國籍行政等事項之政策規劃、制度擬訂與業務執行,以確保國境安全,落實移民輔導,爰整併內政部戶政司、警政署及其所屬機關、僑務委員會等機關、單位之相關業務,成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審查會:

除將條次「第八條之三」修正為「第八條之四」外,餘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十一條 戶政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查記計畫及章則擬訂事項。

二、關於人口查記機構設置及人口查記人員訓練事項。

三、關於戶口普查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戶口調查及僑民調查事項。

五、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

六、關於戶籍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籍行政事項。

八、關於國民身分證及姓名使用事項。

九、關於人口政策事項。

十、關於其他戶政事項。

第十一條 戶政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查記計畫及章則擬訂事項。

二、關於人口查記機構設置及人口查記人員訓練事項。

三、關於戶口普查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戶口調查及僑民調查事項。

五、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

六、關於戶籍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民身分證及姓名使用事項。

八、關於人口政策事項。

九、關於其他戶政事項。

第十一條 戶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查記計畫及章則擬訂事項。

二、關於人口查記機構設置及人口查記人員訓練事項。

三、關於戶口普查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戶口調查及僑民調查事項。

五、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

六、關於戶籍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籍行政事項。

八、關於國民身分證及姓名使用事項。

九、關於人口政策事項。

十、關於移民之規劃、實施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戶政事項。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成立,內政部戶政司掌理之國籍行政及移民業務整併入該署,現行條文第七款及第十款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二、文字酌作修正「左列」為「下列」。

審查會:

除增列第七款「關於國籍行政事項。」並將原第七款至第九款款次依序遞改為第八款至第十款外,餘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十九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八人至十四人,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四人至五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二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科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九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八人至十四人,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三人至四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二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科員四十七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九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八人至十四人,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四人至五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二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科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七款及第十款刪除戶政司掌理之國籍行政及移民業務,爰修正本條,將其相關員額予以減列。

二、減列戶政司國籍行政科科長一人、科員一人、辦事員一人及人口政策科(移民業務部分)辦事員一人、書記一人,總計五人。

審查會:

除將「科長四十三人至四十九人」修正為「科長四十四人至五十人」,「科員四十七人至六十一人」修正為「科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二人」及「辦事員十六人至十八人」修正為「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外,餘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提案:

本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尚需配合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成立,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審查會:

照案通過。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掌理警察法第五條所列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職權調整、機關設置、裁併及警力調配之規劃事項。

二、警察業務之正俗、市容整理、特定營業管理及協助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三、預防犯罪、協助偵查犯罪、檢肅流氓及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警衛安全、警備治安及義勇警察、民防團隊等編組、訓練、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槍、砲、彈藥、刀械之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人民集會、遊行許可及其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考察、心理輔導之規劃、督導及警察學術研究事項。

八、戶口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涉外治安案件處理、各國駐華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官員安全維護及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空襲防護、演習、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交通安全之維護、交通秩序之整理、交通事故之處理等規劃、督導及交通統計、紀錄、通報事項。

十三、協助查緝走私、漏稅、偽鈔、仿冒等經濟犯罪及財經動態調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四、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釐訂、裝備之規劃、統籌、調配、管理及本署財產、庶務、出納、檔案事項。

十五、警察業務、勤務之督導及警察紀律之督察、考核事項。

十六、社會保防及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督導事項。

十七、警政法規之整理、審查、協調、編纂及宣導事項。

十八、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輔導事項。

十九、警政資訊電子處理、警察通訊之規劃、發展及督導事項。

二十、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及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警政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第三條 本署掌理警察法第五條所列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職權調整、機關設置、裁併及警力調配之規劃事項。

二、警察業務之正俗、市容整理、特定營業管理及協助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三、預防犯罪、協助偵查犯罪、檢肅流氓及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警衛安全、警備治安及義勇警察、民防團隊等編組、訓練、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槍、砲、彈藥、刀械之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人民集會、遊行許可及其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考察、心理輔導之規劃、督導及警察學術研究事項。

八、戶口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涉外治安案件處理、各國駐華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官員安全維護及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空襲防護、演習、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交通安全之維護、交通秩序之整理、交通事故之處理等規劃、督導及交通統計、紀錄、通報事項。

十三、協助查緝走私、漏稅、偽鈔、仿冒等經濟犯罪及財經動態調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四、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釐訂、裝備之規劃、統籌、調配、管理及本署財產、庶務、出納、檔案事項。

十五、警察業務、勤務之督導及警察紀律之督察、考核事項。

十六、社會保防及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督導事項。

十七、警政法規之整理、審查、協調、編纂及宣導事項。

十八、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輔導事項。

十九、警政資訊電子處理、警察通訊之規劃、發展及督導事項。

二十、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及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警政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第三條 本署掌理警察法第五條所列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職權調整、機關設置、裁併及警力調配之規劃事項。

二、警察業務之正俗、市容整理、特定營業管理及協助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三、預防犯罪、協助偵查犯罪、檢肅流氓及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警衛安全、警備治安及義勇警察、民防團隊等編組、訓練、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槍、砲、彈藥、刀械之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人民集會、遊行許可及其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考察、心理輔導之規劃、督導及警察學術研究事項。

八、戶口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人民入出境許可、入出境及飛行境內人員、物品、運輸工具安全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外僑居留、停留管理、入出境證照查證、涉外案件處理及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空襲防護、演習、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交通安全之維護、交通秩序之整理、交通事故之處理等規劃、督導及交通統計、紀錄、通報事項。

十三、協助查緝走私、漏稅、偽鈔、仿冒等經濟犯罪及財經動態調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四、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釐訂、裝備之規劃、統籌、調配、管理及本署財產、庶務、出納、檔案事項。

十五、警察業務、勤務之督導及警察紀律之督察、考核事項。

十六、社會保防及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督導事項。

十七、警政法規之整理、審查、協調、編纂及宣導事項。

十八、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輔導事項。

十九、警政資訊電子處理、警察通訊之規劃、發展及督導事項。

二十、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及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警政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成立,現行條文第九款有關人民入出境許可業務已移由該署辦理。又現行航空警察局係就「民用航空器」實施安全檢查,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九款,以資明確。

二、現行條文第十款有關外僑居留、停留管理、入出境證照查證等業務已移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另考量該署成立後,機場及港區內發生外籍人士涉及走私、偷渡、意外死亡、傷害、交通事故等治安事件,仍由航空警察局及各港務警察局處理,爰將所定「涉外案件處理」,修正為「涉外治安案件處理」,以與外交部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區隔。另為應實際業務需要,如各國駐華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官員安全維護等事項,爰修正現行條文第十款。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得設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空中警察隊、警察電訊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警察廣播電臺、警察機械修理廠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 本署得設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空中警察隊、警察電訊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警察廣播電臺、警察機械修理廠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 本署得設入出境管理局、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空中警察隊、警察電訊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警察廣播電臺、警察機械修理廠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提案:

配合入出境管理局併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爰將「入出境管理局」之機關名稱刪除。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七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督察室主任一人,警政委員八人,組長十人,均警監;主任六人,警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警監,其中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督察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警正或警監;技正三人或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五十七人,警正,其中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警正;專員一百十六人至一百二十二人,警正,其中三十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警務正一百六十八人至一百八十八人,警正;科員七十五人至七十九人,技士十四人或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五十人至五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本署及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三條、第五條及本條第一項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督察室主任一人,警政委員八人,組長十人,均警監;主任六人,警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警監,其中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督察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警正或警監;技正三人或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五十七人,警正,其中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警正;專員一百十六人至一百二十二人,警正,其中三十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警務正一百六十八人至一百八十八人,警正;科員七十五人至七十九人,技士十四人或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五十人至五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本署及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七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督察室主任一人,警政委員八人,組長十人,均警監;主任六人,警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警監,其中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督察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警正或警監;技正三人或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五十七人,警正,其中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警正;專員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二十六人,警正,其中三十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警務正一百七十五人至一百九十五人,警正;科員七十五人至七十九人,技士十四人或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五十人至五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本署及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行政院提案:

一、警政署為配合內政部成立入出國及移民署,需移撥員額如下:

()外事組五人(專員一人、警務正四人)。

()外事警官隊三人(專員一人、警務正二人)。

()後勤組專員一人(兼任宜蘭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主任職務)。

()行政組專員一人及保防室警務正一人(分別兼任新竹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主任、副主任職務)。

二、綜上所述,警政署需配合減列各職稱之法定員額為:專員四人、警務正七人,合計十一人。

審查會:

除增列第三項:「第三條、第五條及本條第一項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餘照案通過。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二條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用航空事業設施之防護事項。

二、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事項。

三、機場區域之犯罪偵防、安全秩序維護及管制事項。

四、機場涉外治安案件及其他外事處理事項。

五、搭乘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旅客、機員及其攜帶物件之安全檢查事項。

六、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貨物之安全檢查事項。

七、機場區域緊急事故或災害防救之協助事項。

八、民用航空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九、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本局執行民用航空業務時,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指揮監督。

第二條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用航空事業設施之防護事項。

二、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事項。

三、機場區域之犯罪偵防、安全秩序維護及管制事項。

四、機場涉外治安案件及其他外事處理事項。

五、搭乘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旅客、機員及其攜帶物件之安全檢查事項。

六、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貨物之安全檢查事項。

七、機場區域緊急事故或災害防救之協助事項。

八、民用航空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九、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本局執行民用航空業務時,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指揮監督。

第二條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用航空事業設施之防護事項。

二、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事項。

三、機場區域之犯罪偵防、安全秩序維護及管制事項。

四、入出國境旅客證照之查驗及外事處理事項。

五、搭乘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旅客、機員及其攜帶物件之安全檢查事項。

六、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貨物之安全檢查事項。

七、機場區域緊急事故或災害防救之協助事項。

八、民用航空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九、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本局執行民用航空業務時,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指揮監督。

行政院提案:

配合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有關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驗業務,已移由該署負責。另該署成立後,機場內發生外籍人士涉及走私、偷渡、意外死亡、傷害、交通事故等治安事件,仍由航空警察局處理,並為應實際業務需要,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一條 本局設證照查驗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佐;組長六人至十人,警佐或警正;組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警佐,其中八人得列警正,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八人職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巡官三十五人至五十五人,警務佐三人至五人,均警佐;查驗員五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巡佐三十四人至五十七人,警員一百零二人至一百七十一人,均警佐;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十八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驗及相關外事處理事項交由該署掌理,本條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第十四條 (刪除)

第十四條 (刪除)

第十四條 移民署成立時,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驗及相關外事處理事項應交由移民署掌理。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驗及相關外事處理事項交由該署掌理,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尚需配合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成立,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審查會:

除第二項修正為:「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餘照案通過。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二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港務警察事務,得設港務警察局,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務局所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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